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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國泰人壽新經典101美元終身壽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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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終身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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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新經典101美元終身壽險
內容摘要
一、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契約重要內容
(一)契約撤銷權(第
6
條)
(二)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由
(第
7
條、第
9
條至第
11
條、第
13
條、第
14
條)
(三)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第
8
條)
(四)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第
12
條)
(五)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第
19
條至第
24
條)
(六)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第
25
條、第
26
條)
(七)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第
28
條至第
30
條)
(八)保險單借款(第
31
條)
34
條、第
35
條)
(十)請求權消滅時效(第
36
條)
國泰人壽新經典101美元終身壽險
(祝壽、身故或喪葬費用、完全殘廢、完全殘廢照護保險金、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E-mail)service@cathaylife.com.tw
(本契約與以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間,不得辦理契約轉換)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中華民國100121日國壽字第100120002
中華民國10171日國壽字第101070028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商品貨幣」:指本契約保險金額、保險費、各項保險金、解約金、保險單借款及保單價值準備金
等之計價貨幣,並經記載於保險單上者(本契約商品貨幣為美元)。
二、「匯款相關費用」:指匯出銀行、收款銀行及中間行所收取之匯率差價、匯款手續費、郵電費及其
他費用。
、「營業費用」:指要保人申請變更本契約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時,本公司所收取
用,以「原保險金額百分之一」與「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二者較小者為準。
、「保險年齡」:按被保險人投保本契約時之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
歲,之後頇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始加計一歲。
第三條 款項之收付
本公司收取或返還保險費與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保險單借款及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等款項,均以
本契約商品貨幣(美元)為之,並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存撥之。
第四條 匯款相關費用之負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收付,若產生匯款相關費用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墊繳保險費本息或要保人、受益人依第二十條第二項約
定歸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予本公司時,由要保或受益人負擔匯
款相關費用,但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手續費由本公司負擔。
如要保人選擇由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並以自動轉帳方式繳交本險各保險費時,其所
有匯款相關費用均由本公司負擔,不適用前述約定。
二、本公司給付解約金、各項保險金、保險單借款及返還保險費、保單價值準備金時,由本公司負擔匯
款相關費用,但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手續費由收款人負擔。
如收款銀行為本公司指定銀行時,其所有匯款相關費用均由本公司負擔,不適用前述規定。
非屬前項各款情形所生之匯款相關費用,由匯款人負擔之,但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手續費,
由收款人負擔
第五條 匯率風險揭露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收付均以商品貨幣(美元)為之,要保人或受益人頇自行承擔就商品貨幣(美元)與他
種貨幣進行兌換(例如將新臺幣兌換為美元繳納保險費,或將領取之保險金由美元兌換為新臺幣),所
生之匯率變動風險。
第六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
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保險
責任。
第七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於要保人以本契約商品貨幣(美元),存匯入第一期保險費至本公司指定之外匯
存款帳戶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要保人存匯至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本契約
品貨幣(美元)時,本公司應負之保險責任,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上開相當於一期保險費時開
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八條 保險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致成完全殘廢程度或保險年齡到達ㄧ百零五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
存者,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九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要保人應以本契約商品貨幣(美元),存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
戶。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
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十條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
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
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書面通知本公司停
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險費
墊繳利率計算(不得超過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的利率),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起開始償付利息;但要
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
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保
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
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十一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
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
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
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
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
力。
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
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十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一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
,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三十一條第
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
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十二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
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
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
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三條 契約的終止(一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
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的利率計算。本契
歷年解約金額如保險單之解約金額附表。
第十四條 契約的終止(二
本契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效力即行終止
一、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ㄧ百零五歲之保險單週年日
二、被保險人身故。
三、本公司按第十七條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四、本公司因二十五條第三項約定未能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而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十五條 祝壽保險金的給
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ㄧ百零五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保險單
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第十六條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時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
險金。
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
保險費,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小於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
二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
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迄被保險人身故日止,所繳之保險費;
加計利息」,係以「所繳保險費」為基礎,以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自
險費應繳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止之利息。
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
),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
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
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
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
任。
第十七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及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時,
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另加計按日數比例
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併入完全殘廢保險金內給付。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小於十六歲前致成附表所列之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
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指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迄被保險人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止,所繳之
保險費;「加計利息」,係以「所繳保險費」為基礎,以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依據年複利方式,計
算自保險費應繳日起至被保險人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止之利息。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附表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殘廢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十八條 完全殘廢照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且經本公司給付完全殘廢保險
金者,本契約效力雖然已經終止,本公司仍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內(但不得逾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
ㄧ百零五歲之保險單週年日),按下列二款約定之一給付完全殘廢照護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在第一保險單年度至第五保險單年度者,本公司自完全殘廢診斷確
定日之次一保險單週年日(含)起,每逢保險單週年日即按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時,保險單上所
記載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給付。
二、被保險人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在第六保險單年度以後者,本公司自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次一保
險單週年日(含)起,每逢保險單週年日即按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時,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
額的百分之十給付。
第十九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
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
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二十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時,如經法院宣告死亡者,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
準,依本契約第十六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
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
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第十六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
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
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
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
以扣除。
第二十一條 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二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三條 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六條第三項、第二十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五條第四項約定請退還所繳保險
費加計利息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四條 全殘廢保險或完全殘廢照護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照護保險金」時,僅需檢具前項第三、四款之文件。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並得另經受益人
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司依第十九條第
二項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二十五條 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
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按第十六條的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時,本公司按第十七
條及第十八條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因本條約定而未能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者,本契約累
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六條第三項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
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二十六條 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
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
益人。
第二十七條 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
繳的保費)保險單借未還清者,本公司得抵銷上述欠款及除其應付利息後給其餘
額。
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時,如要保人有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
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八條 險金額之減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
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三條契約的終()之約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
後的
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之減額繳清保險金額附表。本契約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要保人
必再繼繳保費,本契繼續有效,其「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
金」中有關「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之給付約定將不適用,其餘保險範圍與
原契約同,但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改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
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
理。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小於十六歲前身故或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則本
司改以減額清保險金所對應之年繳應繳保險費加利息之總額」與「躉繳險費加計利
息」中之較大者給付,給付對象適用第十六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四條之約定。
前項所稱「躉繳保險費」,係指要保人辦理「減額繳清保險」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
費、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淨額。
第三項「躉繳保險費加計利息」,其利息計算方式,係以「躉繳保險費」為基礎,計算自辦理減額
清生效起至保險人身日或完全殘廢診斷確日止,按年利率分之三點五年複利算;
「減額繳清保險金額所對應之年繳應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之總額」,其利息計算方式,係以「減額繳
清保險金額所對應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為基礎,計算自保險費應繳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完全殘
廢診斷確定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年複利計算。
第三十條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
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無「祝壽保險金」、「完全殘廢照
保險金」給項目之「展期定期險」,其「身保險金或喪葬費用險金」、完全殘廢保險
金」中有關「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之給付約定將不適用,「身故保險金或喪
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之給付金額為申請展期定期保險當時之「保險金額」扣除保險
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本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
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險單之展延期間附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ㄧ百零五歲的
保險單週年日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
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小於十六歲前身故或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則本公
司改以辦理「展期定期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給付對象適用第十六條第三項及第三十
四條之約定。
前項所稱「躉繳保險費」,係指辦理「展期定期保險」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借款
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淨額。
第三項「躉繳保險費加計利息」,其利息計算方式,係以「躉繳保險費」為基礎,計算自辦理展期定
期保險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年複利計算
第三十一條 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
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20%,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
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
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三十二條 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三條 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保人在請投時,應將保險人出生年月在要保書明。被保險人的保年齡,以歲計
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
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
後始發覺其錯誤發生本公者,本公司原繳保險費與應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
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
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
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
保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四條 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殘廢保險金、完全殘廢照護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
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
發給批註書。
祝壽保險金之受益人於得申領保險金前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要保人為保險金之
受益人。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
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 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六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七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四條約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
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八條 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
民事訴訟法第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完全殘廢程度表
項別
雙目均失明者(註 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
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
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係指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頇他人扶助
者。
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起居、步行、入
等。
上、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
髖關節
末關節
第一趾關節
中足趾關節
國泰人壽新經典 101 美元終身壽險年繳費率表 單位:美元/每萬美元保額
投保
年齡
男性
女性
6 年期
10 年期
20 年期
6 年期
10 年期
0
221
136
95
171
110
1
227
140
95
177
113
2
236
145
96
184
118
3
246
151
96
190
122
4
256
157
101
197
125
5
264
163
102
204
130
6
274
170
104
213
136
7
283
175
107
220
142
8
292
181
107
227
147
9
303
186
111
236
152
10
311
193
114
244
155
11
319
200
118
250
160
12
327
207
122
257
166
13
334
213
125
263
173
14
341
222
129
271
179
15
349
230
134
280
185
16
355
239
136
288
191
17
364
245
141
299
198
18
373
251
145
308
202
19
383
258
149
317
208
20
393
265
154
325
215
21
403
271
159
332
220
22
414
277
164
340
225
23
426
284
170
348
233
24
437
292
175
358
240
25
450
301
182
368
245
26
460
308
186
377
250
27
473
316
189
387
256
28
489
325
194
396
262
29
504
335
198
410
270
30
519
346
204
422
279
31
535
357
210
436
288
32
552
369
216
450
297
33
569
380
221
465
308
34
587
392
226
481
320
35
606
404
231
497
331
36
624
417
238
514
342
37
643
430
244
530
353
38
663
443
251
547
365
39
682
458
259
565
376
40
703
470
265
583
387
41
725
482
272
602
396
42
746
492
280
621
407
43
769
502
286
642
417
44
791
515
294
663
428
45
814
528
304
684
440
46
838
543
314
706
453
47
863
558
325
728
468
48
887
576
337
751
483
49
913
592
348
772
499
50
938
610
360
794
514
51
965
628
373
817
528
52
992
646
388
840
540
53
1018
666
404
866
553
54
1047
685
419
893
568
55
1076
706
436
921
583
56
1106
726
949
600
57
1138
748
978
620
58
1169
774
1009
639
59
1202
800
1040
660
60
1233
828
1072
681
61
1265
856
1104
703
62
1299
885
1138
726
63
1334
918
1173
749
64
1372
951
1208
775
65
1410
984
1245
801
66
1449
1284
67
1489
1324
68
1530
1365
69
1571
1407
1:個人件費率計算公式(月繳第一次需繳 2 個月保費)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0.52 ───┐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0.262 ───┼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0.088 ───┘
2各繳別費率乘以保險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即為應繳保費。
元以下四捨五入即為繳別費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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