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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國泰人壽益美多利利率變動型美元終身壽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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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益美多利利率變動型美元終身壽險
(給付項目:祝壽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契約與以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間,不得辦理契約轉換)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箱(E-mail)service@cathaylife.com.tw
中華民國 109 1 1 日國壽字第 109010135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商品貨幣」指本契約保險金額保險費各項保險金解約金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險單借款及
單價值準備金等之計價貨幣,並經記載於保險單上者(本契約商品貨幣為美元
二、「匯款相關費用」:指匯出銀行、收款銀行及中間行所收取之匯款手續費、郵電費及其他費用。
三、增值回饋分享金」:指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險單週年日,按前一保險單年度宣告利
率平均值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百分之一點五之差值,乘以前一保險單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所
得之值。
四、宣告利率」:指本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適用於本契約之當利率,該利率係參考市場利率
及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累積資產的實際狀況而訂定。如當月未宣告者以前一月之宣告利率為當
月之宣告利率。本契約宣告利率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www.cathayholdings.com/life)。
五、前一保險單年度宣告利率平均值」指本契約保險單週年日當月(不含)起算,往前推算十二個月
之宣告利率平均值或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百分之一點五),兩者較高者為準
六、「基本保險金額」:指保險單所載本契約之保險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七、累計增加保險金額」:指就每一保險單週年日依第十三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
之值。
「總保險金額」「基本保險金額」「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加總之值但被保險人為未滿十五
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第十五條約定辦理。
九、當年度保險金額」:指將「總保險金額」以每一千美元換算一單位後之單位數乘以附表一之「每千
美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所計得之金額。
「保單價值準備金」「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
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十一「解約金」「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
之值。
十二「保險年齡」按被保險人投保本契約時之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之後須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始加計一歲。
十三、「保險單週年日」: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算屆滿一年之翌日為第一保險單週年日,屆滿二年之翌日為
第二保險單週年日(例如契約生效日 109 1 1 日,則第一保險單週年日為 110 1 1 日,
第二保險單週年日為 111 1 1 日),以此類推。
第三條 款項之收付
本公司收取或返還保險費、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險單借款及返還保單價值準
備金等款項,均以本契約商品貨幣(美元)為之,並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存撥之。
第四條 匯款相關費用之負擔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收付,若產生匯款相關費用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或要保人、受益人依第十八條第二項約定歸還所繳保險費
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予本公司時要保人或受益人負擔匯款銀行及中間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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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之相關費用,但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匯款手續費由本公司負擔。如要保人選擇由本公司指
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並以自動轉帳方式繳交保險費時,其所有匯款相關費用均由本公司負擔。
本公司給付解約金各項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保險單借款及返還保險費單價值準備金時
由本公司負擔匯款銀行及中間行收取之相關費用,但收款銀行收(或扣除)之匯款手續費由收款
人負擔如收款銀行為本公司指定銀行或本公司因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約定而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
其所有匯款相關費用均由本公司負擔
非屬前項各款情形所生之匯款銀行及中行收取之相關費用,由匯款人負擔之,但收款銀行收取(或扣
除)之匯款手續費,由收款人負擔。
第五條 匯率風險揭露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收付均以商品貨幣(美元)為之,要保人或受益人須自行承擔就商品貨幣(美元)與
他種貨幣進行兌(例如將新臺幣兌換為美元繳納保險費或將領取之保險金由美元兌換為新臺幣)
生之匯率變動風險。
第六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於要保人以本契約商品貨幣(美元存匯入躉繳保險費至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
帳戶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要保人存匯至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戶之躉繳保險費時,本公司應負之
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保險費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
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
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
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八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致成完全失能程度或於保險年齡到達一百零五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
生存者,本公司依照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九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扣除停效期間的
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
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
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
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
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以書面電子郵件
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定期限
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
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本公司應主動退還
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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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
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
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
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一條 契約的終止(一)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
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如保險單之解約金額附
第十二條 契約的終止(二)
本契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效力即行終止:
一、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零五歲之保險單週年日(本公司按第十四條約定給付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身故日(本公司按第十條約定給付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依第二十三
條第三項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被保險人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本公司按第十六條約定給付保險金,或依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約定
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十三條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方式及通知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險單週年日,以增值回饋分享金作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
險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第十五條約
定辦理。
本契約之增值回饋分享金自第七保險單年度起,得依要保人之申請,變更為儲存生息之方式,逐月以
各月宣告利率,依據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或本契約終止
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但在本公司給受益人保險金而終止契約的情形,要保人未請求的部分
由該保險金受益人受領。
如被保險人於該保險單週年日保險年齡未滿十六歲者公司將增值回饋分享金改依儲存生息之方
逐月以各月宣告利率,依據複利方式累積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的保險單週年日時,並以此
累積之金額,作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險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不適用前
二項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未滿十六歲且本契約終止時,本公司應退還依前項計算歷年累計之增值回饋分享
金。
本公司應就本條約定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或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提供查詢介面供要保人查詢
或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
第十四條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一百零五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保險年齡
一百零四歲之保險單年度末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第十五條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
身故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總保險金額」,所對應之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二倍。
三、當年度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未滿十六歲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項
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身故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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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迄被保險人身故日止,所繳之保險費;「加計
利息」係以「所繳保險費」為基礎,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以年複利方式,計算自保險費應繳日起
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止之利息。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
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
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
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
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
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前二項約定應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時其限額之計算以被保險人身故日為其計算匯率之時
該匯率按三家銀行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為準。但身故日非為三家銀行之營業日,則以次一營業日
為計算匯率之時點。
前項「三家銀行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若因故需變更時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第十六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及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
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總保險金額」,所對應之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二倍。
三、當年度保險金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未滿十六歲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
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前項所稱「所繳保險費」指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迄被保險人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止,所繳
之保險費「加計利息係以「所繳保險費」為基礎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以年複利方式計算自
保險費應繳日起至被保險人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止之利息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十七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八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時如經法院宣告死亡者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
依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
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
為準,依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
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
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或增值回饋分享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
第十九條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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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一條 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
費加計利息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申請書。
三、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二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失能診斷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
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
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七條第二項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二十三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
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按第十五條的約定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時,本公司按第十
六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者,本契
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未滿十五足歲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五條第二項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
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二十四條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五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時,如要保人有
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六條 減少基本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基本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基本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
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一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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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如附表三,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
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
返還者,本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二十八條 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十九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
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
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
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
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
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
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
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
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祝壽保險金之受益人,於得申領該保險金前身故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要保人為該保
險金之受益人。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
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二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三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條約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
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四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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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每千美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單位:美元
保險單年度
每千美元之
當年度保險金額
保險單年度
每千美元之
當年度保險金額
1
959
56
2,175
2
973
57
2,208
3
988
58
2,241
4
1,003
59
2,274
5
1,018
60
2,308
6
1,033
61
2,343
7
1,049
62
2,378
8
1,064
63
2,414
9
1,080
64
2,450
10
1,097
65
2,487
11
1,113
66
2,524
12
1,130
67
2,562
13
1,147
68
2,600
14
1,164
69
2,639
15
1,181
70
2,679
16
1,199
71
2,719
17
1,217
72
2,760
18
1,235
73
2,801
19
1,254
74
2,843
20
1,273
75
2,886
21
1,292
76
2,929
22
1,311
77
2,973
23
1,331
78
3,018
24
1,351
79
3,063
25
1,371
80
3,109
26
1,391
81
3,156
27
1,412
82
3,203
28
1,434
83
3,251
29
1,455
84
3,300
30
1,477
85
3,349
31
1,499
86
3,400
32
1,521
87
3,451
33
1,544
88
3,502
34
1,567
89
3,555
35
1,591
90
3,608
36
1,615
91
3,662
37
1,639
92
3,717
38
1,664
93
3,773
39
1,689
94
3,830
40
1,714
95
3,887
41
1,740
96
3,945
42
1,766
97
4,005
43
1,792
98
4,065
44
1,819
99
4,126
45
1,846
100
4,188
46
1,874
101
4,250
47
1,902
102
4,314
48
1,931
103
4,379
49
1,960
104
4,444
50
1,989
105
4,511
51
2,019
52
2,049
53
2,080
54
2,111
55
2,143
8 頁, 9
附表二:完全失能程度表
項別
雙目均失明者( 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
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
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係指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
者。
而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9 頁, 9
附表三:各保險單年度可借金額上限表
保險單年度
可借成數
可借金額上限
1
60%
可借金額上限=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 × 可借成數
2
70%
3 年及以
85%
附表四:匯款費用
匯款相關費用
匯入銀行手續費
匯出銀行
中間銀行
匯入銀行
要保人交付保險
原則
要保人
要保人
本公司
式繳交
本公司
本公司
本公司
金、各項保險金、
增值回饋分享金、
保險單借款及返還
保險費、保單價值
準備金
原則
本公司
本公司
要保人、受益人
收款銀行為本公司指定銀行
本公司
本公司
本公司
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補足短繳保險費歸還所繳
保險費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要保人、受益人
要保人、受益人
本公司
本公司因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約定而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
本公司
本公司
本公司
收取費用之銀行
匯款項目
國泰人壽益美多利利率變動型美元終身壽險費率表
單位:美元/每千美元基本保額
投保年齡
躉繳
男性
女性
0
996
996
1
996
996
2
996
996
3
996
996
4
996
996
5
996
996
6
996
996
7
996
996
8
996
996
9
996
996
10
996
996
11
996
996
12
996
996
13
996
996
14
996
996
15
996
996
16
996
996
17
996
996
18
996
996
19
996
996
20
996
996
21
996
996
22
996
996
23
996
996
24
996
996
25
996
996
26
996
996
27
996
996
28
996
996
29
996
996
30
996
996
31
996
996
32
996
996
33
996
996
34
996
996
35
996
996
36
996
996
37
996
996
38
996
996
39
996
996
40
996
996
41
996
996
42
997
996
43
997
996
44
997
996
45
997
996
46
997
996
47
997
997
48
997
997
49
997
997
50
997
997
51
997
997
52
997
997
53
997
997
54
997
997
55
997
997
56
997
997
57
997
997
58
998
997
59
998
997
60
998
998
61
998
998
62
998
998
63
998
998
64
999
999
65
999
999
66
1,001
1,001
67
1,001
1,001
68
1,001
1,001
69
1,001
1,001
70
1,012
1,012
71
1,012
1,012
72
1,012
1,012
73
1,012
1,012
74
1,012
1,012
75
1,017
1,012
76
1,017
1,017
77
1,017
1,017
78
1,023
1,017
79
1,023
1,023
80
1,028
1,023
81
1,028
1,023
82
1,028
1,023
83
1,040
1,035
84
1,050
1,035
85
1,055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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