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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國泰人壽添利年年終身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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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添利年年終身保險
(生存、祝壽、身故、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箱(E-mail)service@cathaylife.com.tw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中華民國 99 8 31 日依 99 6 3 日金管保品字第 09902077400 函修正
中華民國 98 9 1 日國壽字第 98090009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二條之一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致成完全殘廢程度或年齡到達六十歲含)之保險單週年日起,於
當日及以後每屆滿一週年之日(含年齡到達九十九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第
十一條至第十四條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三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
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
責任。
第四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乘以附表一「每萬
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所計得之金額。
附表一之「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計算方式如下:
金額第一年以
入),惟僅遞增至被保險人年齡到達九十八歲之保險單年度為止。
本契約所稱「營業費用」,係指要保人申請變更本契約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時,本公司所收
取之費用,以「原保險金額百分之一」與「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二者較小者為準。
第五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
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
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
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
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六條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
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
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
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險費
墊繳利率計算(不得超過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的利率),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起開始償付利息;但要
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
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保
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
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七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
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
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
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
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
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六條第二項或第廿七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
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廿七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
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
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八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時,面詢說明
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
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
不行使而消滅。
第九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
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的利率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
金額如保險單之解約金額附表
第十條 契約的終止(二)
本公司給付本契約第十二條祝壽保險金、第十三條身故保險金或第十四條完全殘廢保險金之一者,本契
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一條 生存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年齡到達六十()保險週年日於當日以後每屆滿一週年之
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乘以下表所列之給付比例,給付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
保險單週年日之年齡
六十歲
六十九歲
七十歲
七十九歲
八十歲
八十九歲
九十歲
九十九歲
給付比例
百分之十
百分之二十
第十二條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年齡到達九十九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除依前條約定給付
生存保險金外,並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第十三條 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將按身故日時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
付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以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為準,按年繳費方式無息計算自契約生
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原定繳費期間屆滿日」二者較早屆至之日止,所應繳保險費總
額扣除應按第十一條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
險費,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第十四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及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按殘廢診斷確定日時下
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以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為準,按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自契約
效日起至「被保險人殘廢診斷確定日」或「原定繳費期間屆滿日」二者較早屆至之日止,所應繳
保險費總額扣除應按第十一條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之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另加計按日數
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併入完全殘廢保險金內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殘廢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十五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六條 失蹤處理
在本宣告定死
準,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
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約定給付
身故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歸
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
扣除。
第十七條 生存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生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八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九條 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同
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十五條約定
應給付之期限。
第廿一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
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按本契約第十三條的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廿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本契約第十四
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本條約定而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第廿二條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廿三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
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廿四 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
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契約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廿五條 減額繳清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
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
保險金額如保險單之減額繳清保險金額附表。本契約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要保人不必再繼續
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除「身故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中有關「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
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之給付約定外,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
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
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依本條約定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本契約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所稱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保
單價值準備金」及「應繳保險費總額」,均改按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計算。
第廿六 展期定期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
後的向本壽保
金」給付項目之「展期定期保險」,其「身故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中有關「按日數比例計
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之給付約定將不適用,「身故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之給付
金額為申請展期定期保險當時「當年度保險金額」或「保單價值準備金」或「應繳年繳化保費總額扣
除應領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金額」三者之最大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本
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險單之展延期間附表,但
不得超過原契約被保險人年齡到達九十九歲的保單週年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年齡到達
九十九歲的保單週年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本契
約之「繳清生存保險金」,其給付日期與原契約生存保險金相,給付金額如保險單之展期定期保險
金額附表。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年齡到達
九十九歲的保單週年日及購買於本契約生存期間才可領取的「繳清生存保險金」,其給付日期與原契
約相同,且其給付金額按原生存保險金之比例計算已達百分之一百時所需的躉繳保險費,則於要保人
辦理展期定期保險當時退還其超過之款額。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
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第廿七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
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一定比(如附表三之百分比)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
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仍
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廿八條 不分紅保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廿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
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
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
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
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
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
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
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
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卅一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卅二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卅三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條約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卅四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一審管轄法院在中華民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保險單年度
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1
10200
2
10404
3
10612
4
10824
5
11041
6
11262
7
11487
8
11717
9
11951
10
12190
11
12434
12
12682
13
12936
14
13195
15
13459
16
13728
17
14002
18
14282
19
14568
20
14859
21
15157
保險單年度
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22
15460
23
15769
24
16084
25
16406
26
16734
27
17069
28
17410
29
17758
30
18114
31
18476
32
18845
33
19222
34
19607
35
19999
36
20399
37
20807
38
21223
39
21647
40
22080
41
22522
42
22972
43
23432
44
23901
45
24379
46
24866
47
25363
48
25871
49
26388
50
26916
51
27454
52
28003
53
28563
54
29135
55
29717
56
30312
57
30918
58
31536
59
32167
60
32810
61
33467
62
34136
63
34819
64
35515
65
36225
66
36950
67
37689
68
38443
69
39211
70
39996
71
40795
保險單年度
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72
41611
73
42444
74
43293
75
44158
76
45042
77
45942
78
46861
79
47798
80
48754
81
49729
82
50724
83
51739
84
52773
85
53829
附表二:完全殘廢程度
項別
雙目均失明者( 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 2)或言語(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
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
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係指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頇他人
助者
而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
等。
上、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
附表三:各保險單年度可借金額上限表
可借金額上限
繳費期間內
保險單年度
可借成數
1
60%
26
70%
712
80%
1315
90%
16年及以後
95%
繳費期滿後可借成數為95%
可借金額上限=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 × 可借成數
髖關節
第一趾關節
中足趾關節
末關節
國泰人壽添利年年終身保險費率表
單位元/每萬保險金額
男性 女性
投保年齡
10 年期 15 年期 20 年期 10 年期 15 年期 20 年期
20 2100 1476 1167 2283 1604 1267
21 2129 1497 1183 2315 1627 1285
22 2157 1516 1200 2348 1650 1303
23 2185 1537 1216 2383 1673 1322
24 2216 1558 1232 2417 1697 1341
25 2247 1580 1250 2452 1722 1361
26 2282 1603 1267 2487 1748 1381
27 2320 1626 1286 2524 1774 1401
28 2346 1649 1305 2562 1801 1422
29 2378 1673 1324 2600 1827 1444
30 2413 1698 1344 2639 1856 1466
31 2449 1723 1364 2681 1887 1488
32 2486 1750 1385 2720 1912 1512
33 2523 1777 1407 2763 1942 1536
34 2562 1804 1429 2806 1973 1559
35 2631 1833 1452 2851 2004 1584
36 2672 1862 1475 2895 2036 1609
37 2715 1892 1499 2941 2070 1635
38 2758 1923 1524 2991 2104 1662
39 2774 1955 1550 3037 2136 1690
40 2820 1988 1576 3087 2171 1719
41 2867 2022
3138 2208
42 2916 2058
3194 2247
43 2966 2093
3245 2283
44 3017 2130
3300 2322
45 3072 2169
3356 2364
46 3126
3414
47 3183
3475
48 3241
3535
49 3302
3599
50 3366
3667
註:個人件費率計算公式(月繳第一次須繳二個月)
半年繳=年繳費率×0.52 ───┐
元以下四捨五入再乘以
保險金額即為應繳保費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0.262 ───┼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0.088 ───┘
國泰好運年年終身保險的相關問題
對「(停售)國泰人壽好運年年終身保險 (QT)」有興趣這張保險我今年繳完20年了 解約金將近20萬 我只知道每年都會匯給我5000塊 想請問那個預定利率2.7%的意思是每年解約金會成長2.7%嗎?我聽朋友說現在的美金都有4%如果只有2.7% 是不是解約 做新的儲蓄會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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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主約 雙福年年 ・附約 新防癌終身-個人型
大家好,想請問父母在我小時候幫我投保的這個,內容寫 初次罹癌(部分商品含罹癌基因檢測)24萬初次罹患原位癌  0元假設我檢驗出來是原位癌,那麼初次罹癌有在此理賠範圍內嗎?麻煩各位專業人士解答了 🙏🏻🙏🏻內容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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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投保台灣人壽健康新生活終身保險、台灣人壽真愛一世情終身壽險、台灣人壽長利養老保險、國泰人壽富貴年年終身壽險,想補足醫療險、重大傷病、失能險....等
43歲、女性、小家庭、學校內勤,家人幫忙投保台灣人壽健康新生活終身保險、台灣人壽真愛一世情終身壽險、台灣人壽長利養老保險、國泰人壽富貴年年終身壽險,繳費都已期滿,知道有些還是不OK的終生險,想補足醫療險(含門診手術..等)、重大傷病、失能險....等 ,想從全球、南山人壽、台北富邦.、台壽、國泰壽...等保險中,找出最自己最合適的保險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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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富邦豐富年年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
請問這個保險好嗎在銀行買了這個保險投入300萬被女兒看到唸一堆有人能給我意見嗎證明我買的沒有錯如果不好的話也請跟我說趁現在還有十天的後悔期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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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增富年年外幣增額還本終身保險
請問此保單已六年期滿第11年解約能拿8900回來的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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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 年年發還本終生保險(XWA1) 10年期繳10年
對「(舊版)富邦人壽年年發還本終身保險 (XWA1)」有興趣繳完10 年退保 會退多少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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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年南山癌症醫療終身保險附約
主約是20DDPL南山康寧終身壽險。乳癌一期,是否完全領不到一塊錢的理賠金?詢問營業員,回覆是適用新條例,只有原位癌或是二期以上重度才有理賠金。一期什麼都沒有?請問真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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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保險詢問
想請問要幫媽媽保保險(57/11/20,可以選擇哪些方案(身上沒保險媽媽目前有規則服用降血壓藥物BMI大約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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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終生保險問題保險問題
大家好因為最近才知道家人從小幫我買了一個20年終生保險,保險是國泰人生的富利年年終身保險,目前已經繳了15年剩下5年期滿仔細研究一下保險的內容好像保障沒有足夠,保險手冊我也有點搞不清楚規則,想詢問如果期滿後是否可以把之前繳的錢全額取出解約,然後再去購買更適合自己的保險,這樣的方法是可行或是更好的方案嗎?主要不懂的地方是期滿後解約會有違約金嗎? 或是說是可以把之前繳的錢全額拿回嗎?感謝各位的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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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新終身醫療保險(20年期) (NPHI) 請益
南山人壽新終身醫療保險(20年期) (NPHI)日額 1000請問一下其中“身故給付 (所繳保險金總和*1.05)扣除(已給付之各項保險金總和) ”的身故是不管疾病死亡或自然死亡都會給給付嗎?如果附約醫療實支實付理賠也算在主約的"已給付之各項保險金總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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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國泰人壽保單保障內容30歲已投保5年
            繳費年 保障期  已繳保費  保費變動                                                    保額 A.   L62   20     終身       拿回          平準             繳費20年     保障到終身     700元 B.  FV1   20     終身       拿回          平準             繳費20年     保障到終身     700元 C.  CQ1 每年   80歲      不拿回      變動(每5年)  繳費到80歲  保障到80歲      1千 D.  CV   每年   80歲      不拿回      變動(每5年)   繳費到80歲  保障到80歲   計畫M10    日額1000元E.   XK1 每年   75歲      不拿回       平準             繳費到75歲  保障到75歲    10 萬F.   XK4 每年   75歲      不拿回       平準             繳費到75歲  保障到75歲      5萬 G.  X58   20     終身      不拿回       平準              繳費20年     保障到終身 H.  AGC  20     85歲      不拿回       平準             繳費20年     保障到85歲       7千  I.   CB5   20     70歲      不拿回       平準             繳費20年     保障到70歲     100萬 我想請問上述我兒子投保國泰人壽的險種, 針對我列的保障期/保費變動/繳費年限/保障年限...等等, 我的理解有沒有錯誤? 另外如果目前想再加保, 可以加保那些不足的險種(不要投資理財的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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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的南山人壽享利鑽利率變動型保單
各位大家好我剛剛得知家母在106年的時候於銀行打算定存時被推買了標題的這個保單,當時保額是105萬,紙本資料上寫宣告利率2.97%我查了目前宣告利率只剩下1.98%,預定利率1.25%目前已滿8年,解約金目前114萬多左右,我不太能理解這個商品,他保險就只有壽險,錢也是一開始就全部付出解約金看起來也跟定存差不多,即使身故也是拿差不多的錢回來,而且好像年齡越大,壽險費用會越高,後面成長幅度還可能輸定存(?請問這種產品是提供給有什麼需求的對象?家母目前65歲左右,目前也沒有急需這筆錢,是不是還是建議直接解掉放定存就好,有需要再擺下去嗎?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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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漾安心住院醫療終身保險
請問各位大大,「國泰人壽漾安心住院醫療終身保險」、「漾順心手術醫療終身」這份保險有受227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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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近40初次保險建議
目前年近40大關,上有老下有小,覺得應該要有個保險保障一下避免家庭受影響參考了版上多篇建議,初步評估下列組成,預估每年可支出約40K~50K1.富邦+全球+遠雄2.富邦+全球3.台新+遠雄想請問1.有查到遠雄有些理賠爭議,不曉得在這方面是否還建議2.針對上述組合,是否有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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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這是媽媽幫我從104年買的國泰人壽
主:新真安心醫療終身壽險,保額2000元,20年附:新關懷保險費豁免附約(95)保額0主:真安順手術醫療終身保險,保額3000元,20年附:新全方位傷害保險附約(死殘)保額550萬新全方位附約乙傷害醫療限額,保額10萬永健住院日額,保額2000元新好骨力傷害保險附約,保額63萬新關懷保險費豁免附約(95)保額0不知道在保什麼?覺得保費太高,已繳了10年,會建議怎麼調整?縮小保額?或是解約認賠?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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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女保單請益(終身,已繳滿20年)
想在補足不足的部分,懇請各位專家提供建議,現年34歲,女性,會計近十年無申請理賠,無特殊就醫紀錄目前只投保三商人壽二十年繳費祥安終身壽險(20AWL)  50,0000二十年繳費新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20NCRC)  計劃三 X 1單位意外身故及殘廢保險金(ADDR) 1,000,000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一無社保(AMRR)  20,000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DHIR)  1,000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HSRSA)  計劃A二十年繳費日額型住院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20HIW)  1,000二十年繳費手術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20SIW)   1,000二十年重大疾病及2、3級殘廢豁免保險費附約(20DWPR)  9000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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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健檢 - 安泰喬壽還本終身壽險(20年)
/ 目前的保單只有三張 /其一是小時候媽媽買的安泰喬壽還本終身壽險(20年)並且加保了一些附約(如圖)其他兩張是幾年前買的6年的美金儲蓄險:1. 南山人壽-美利雙鑫美元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險2. 國泰人壽-樂齡享退利變美元因為前幾年才開始學習投資,所以不喜歡儲蓄險~但這兩張還要2&4年會繳完,請問若繳完後,會建議解約嗎?現況:女,30歲,懷孕中平常是騎車通勤的辦公室上班族懷孕後是老公開車載上下班沒有疾病史,但有房貸與之後小孩的費用壓力不知道這樣還有其他建議可以保的保險嗎?例如醫療險.意外險的實支實付(副本)等等想補足不足的部分~先謝謝各位保險專業人員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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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年夫妻倆都想保保險
住在官田,希望明天10/18晚上下班之後可以規劃保險,新光+全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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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南山人壽20年限期繳費終身家庭防癌
想詢問有人有這支商品的條款嗎?<南山人壽20年限期繳費終身家庭防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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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保險繳9年,覺得保障低,考慮續繳?或其他補強方式
我女兒今年10歲,她的保單如下:主約:國泰人壽新真安心住院醫療終身保險1000元附約:新全方位傷害保險附約新康愛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1單位新真全意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主約:國泰人壽新安順手術醫療終身保險$1000元20年期,已繳9期,因為覺得終身保險似乎保障很低,考慮是否繼續繳?或建議更改附約?或有其他建議補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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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險已繳9年了,但想新增更換其他保險。
各位大大你們好:因為今年有生寶寶,所以有研究了一下他的保險,順便研究我自己的保險,發現我每年繳費高,但保額卻很低,似乎對目前的我沒有什麼保障性,加上我的保單已繳9年了,有在考慮減額/解約三商,新增其他保險(全球、台壽),所以想詢問大家的意見,謝謝。條件:31歲,女可接受保費:3萬左右/年目前保險有:1、三商-102年買2、三商-105年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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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女寶 保險規劃
預產期是11月中,目前陸續在研究新生兒保單,目前產檢都一切順利,初步規劃想要 新光+全球+富邦產物但有幾個項目想確認:1. 新光的 5DD 是否有加的必要?     這張附約是否主要是為了補足意外造成的醫療?已經有富邦產物是不是這項就可以不用?2. 規劃時是不是應該選擇XHO(保證續保)而不是 XHC(不保證續保)?    兩者保障內容差異如下:    XHO(保證續保)    病房費(日額):1,000 元    病房費(實支實付):4,000 元    住院雜費:40 萬    門診手術雜費:3 萬3. 想確認全球這三個附約在整體規劃中的定位與互補關係。XHC(補強型支實付):以住院實支為主,含病房、雜費、門診手術。NIR(日額型+手術):以住院日額 + 外科手術定額給付為主,並含「健康增值金」。XSB(手術險):專注於手術給付,住院/門診手術都有較高額度,用來補強手術費用缺口。再麻煩各位大師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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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安心無憂醫療終身保險
今年做了膽囊腹鏡手術,去之前有詢問板上大家都說這張不好可以刪除,但礙於已經繳了十年,覺得可惜,但因為一些私人因素與業務員有關,讓我有點不想再付錢!請問這張保險要留嗎?還是同樣的金額有更好的選擇呢?目前年繳是23679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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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公司車 汽車保險請益
登記在家裡公司的老車(自用小客車)快20年了因為很少開,原本只保強制險。最近我跟男友輪流開(都非公司員工)想説安全起見多加些保險,規劃如下不知道有什麼需要加強的~請大家給點建議,謝謝!1.保單內容第三人責任險:300萬/3000萬每事故財損:50萬超額責任險(每事故體傷/財損超額):2000萬第三人失能增額:2倍型第三人附加慰問金(每人/每事/保險期間累計):5/10/50律師費用補償: 5萬道路救援附加:3次,每次限額2萬2.我們都非公司員工,這樣出事的話責任險會賠償嗎?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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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繳費真安康防癌保險
大家好~三商美邦的二十年繳費真安康防癌保險契約起始日108/01/24,原本保險金額100萬改成50萬,保費一年16500,繳20年保障到75歲,還本型一次金癌險,想請教各位這張癌險好不好,在想要不要解約,已繳3年邁入第4年實在很猶豫。下圖是原本保險100萬的(已改成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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