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人壽新GO保障100定期壽險
(身故或喪葬費用、完全殘廢、生活照護保險金、期滿更約保證、退還未到期保險費)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箱(E-mail):service@cathaylife.com.tw)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核 准 文 號
中華民國 92 年 10 月 22 日台財保字第 0920705220 號
中華民國 95 年 09 月 14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3770 號
中華民國 95 年 9 月 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B 號
(96.08.29 修正)
中華民國 99 年 5 月 12 日依 99 年 2 月 10 日金管保品字第 09902522154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99 年 8 月 31 日依 99 年 6 月 3 日金管保品字第 09902077400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0 年 7 月 1 日依 100 年 4 月 11 日金管保品字第 10002523040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4 年 8 月 4 日依 104 年 5 月 19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3750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4 年 8 月 4 日依 104 年 6 月 24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核 備 文 號
中華民國91年11月27日國壽字第 91110418 號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92年12月18日國壽字第 92120333 號
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國壽字第 94120241 號
中華民國95年09月22日國壽字第 95090479 號
中華民國96年 1月24日國壽字第 96010385 號
中華民國98年 7月7日國壽字第 98070193 號
中華民國101 年 7月1日 國壽字第1 0 1070011 號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二條之一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致成完全殘廢程度或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一級至第七級殘廢程度之
一者,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第十條至第十二條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三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
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
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
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
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