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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
GO
心保障
100
定期壽險
(給付項目: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生活照護保險金、期滿更約保證、退還未到期保險
費)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申訴電話:市話免費撥打
0800-036-599
、付費撥打
02-2162-6201
;傳真:
0800-211-568
;電子信箱(
E-
mail
):
service@cathaylife.com.tw
)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91.11.27 國壽字第 91110418 號函核備
92.10.22 台財保字第 0920705220 號函修正
92.12.18 國壽字第 92120333 號函備查
94.12.14 國壽字第 94120241 號函備查
95.09.14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3770 號函修正
95.09.22 國壽字第 95090479 號函備查
96.01.24 國壽字第 96010385 號函備查
96.08.29 依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B 號函修正
98.07.07 國壽字第 98070193 號函備查
99.05.12 依 99.02.10 金管保品字第 09902522154 號函修正
99.08.31 依 99.06.03 金管保品字第 09902077400 號函修正
100.07.01 依 100.04.11 金管保品字第 10002523040 號函修正
101.07.01 國壽字第 101070011 號函備查
104.08.04 依 104.05.19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3750 號函修正
104.08.04 依 104.06.24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107.09.13 依 107.06.07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 號函修正
109.01.01 國壽字第 109010126 號函備查
109.07.01 國壽字第 109070128 號函備查
109.09.01 依 109.07.08 金管保壽字第 1090423012 號函修正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二條之一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致成完全失能程度或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一級至第七級失能程度
之一者,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第十條至第十二條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三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
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
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
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
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