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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指慢性進行性腦變性所致的失智,導致無法自理三項或以上的日常生活活動者。阿爾茲海
默氏症須有精神科或神經科專科醫師確診,並經腦斷層掃描或核磁共振檢查確認有廣泛的腦
皮質萎縮,但神經官能症及精神病除外。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活動者,係指食物攝取、大
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
態。
(四)帕金森氏症
係指因漸進且永久性之神經學缺損的一種疾病,導致被保險人雖已接受六個月以上之適當藥
物治療,經神經專科醫師的確診,被保險人仍無法自理三項以上的日常生活,包括:
1、穿衣-自行穿脫衣服無需他人協助。
2、行動-自行在屋內移動無需他人協助。
3、起居-自行上、下床或椅子無需他人協助。
4、如廁-自行控制大小便之能力。
5、飲食-自行進食無需他人協助。
6、洗澡及淋浴-自行洗澡及淋浴無需他人協助。
但因藥物或毒品所導致之帕金森氏症不包括在內。
(五)嚴重頭部創傷
係指因意外事故所致的頭部創傷,而造成腦部損傷,並導致永久性神經機能缺損。所謂永久
性神經機能缺損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神經專科醫師認定仍遺留下列機能障礙之一者:
1、植物人狀態。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者。所謂機能完全喪失是指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完全僵硬或
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3、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係指食物攝
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
以扶助之狀態。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
者。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
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六)肌肉營養不良症
係指基因遺傳引起的肌肉變性,導致軟弱無力和與神經無關的肌肉萎縮,經肌電圖檢查、肌
肉切片檢查及教學醫院神經內科專科醫師確診,合併無法自理三項或以上的日常生活活動
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活動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
入浴等日常生活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七)急性腦炎
係指由病毒或是細菌感染所致腦部(大腦、腦幹、小腦)急性發炎,經治療六個月以上仍殘
留下列神經障礙之一,經教學醫院神經科專科醫師確診者:
1、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機能完全喪失
者。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2、一眼失明(矯正視力在萬國視力表0.02以下)。
3、雙耳聽力喪失。
聽力喪失認定:
I.聽力的測定,依中華民國工業規格標準的聽力測定器為之。
II.聽力喪失係指周波數在 a.500、b.1000、c.2000、d.4000赫( Hertz )時的聽力,
喪失程度分別為a、b、c、d dB(強音單位)時,其 1/ 6(a+2b+2c+d)的值在
80dB 以上(相當接於耳殼而不能聽懂大聲語言)且無復原希望者。
4、喪失言語機能(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
因愛滋病所致之腦炎不在本附約保障範圍之內。
(八)運動神經元疾病
係指原因不明的運動神經元病變,在皮質脊徑和前角細胞或延髓傳出神經產生漸進性退化性
變化導致脊柱肌肉萎縮,進行性廷髓癱瘓,肌肉萎縮性側索硬化和原發性側索硬化。經教學
醫院神經科專科醫師以相關檢查確認並治療六個月以上,證實有進行性和無法恢復的神經系
統損害者。
被保險人因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本款第二目癱瘓(重度)或第五目嚴重頭部創傷情形之一者,不受本附
約須持續有效三十日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