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移位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由床移位至椅子或輪椅。
3.如廁障礙:如廁過程中須別人協助才能保持平衡、整理衣物或使用衛生紙。
4.沐浴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完成盆浴或淋浴。
5.平地行動障礙:雖經別人扶持或使用輔具亦無法行動,且須別人協助才能操作輪椅或電動
輪椅。
6.更衣障礙:須別人完全協助才能完成穿脱衣褲鞋襪(含義肢、支架)。
(二)認知功能障礙: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判定為持續失智狀態(係指按「國際疾病傷害及
死因分類標準」第九版(ICD-9-CM)編號第二百九十號、第二百九十四號及第三百三十一號點
零所稱病症,如附表一)並有分辨上的障礙,且依臨床失智量表(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Scale, CDR)評估達中度(含)以上(即 2 分以上)或簡易智能測驗(Mini Mental State
Examination, MMSE)達中度(含)以上(即總分低於 18 分)者。
前述所稱「分辨上的障礙」係指專科醫師在被保險人意識清醒的情況下,判定有下列三項分
辨障礙中之二項(含)以上者:
1.時間的分辨障礙:經常無法分辨季節、月份、早晚時間等。
2.場所的分辨障礙:經常無法分辨自己的住居所或現在所在之場所。
3.人物的分辨障礙:經常無法分辨日常親近的家人或平常在一起的人。
八、「免責期間」: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長期照顧狀態」之日起算,持續達九十日之期
間而言。
九、「保險年齡」:係按被保險人投保本契約時之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
歲,之後須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始加計一歲。
十、「當年度保險金額」:如附表二所示,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小於「長期照顧及生存保險金開始給付年齡」時: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
險金額」即為「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大於或等於「長期照顧及生存保險金開始給付年齡」時:自被保險人保險
年齡等於「長期照顧及生存保險金開始給付年齡」起,以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每
年按單利百分之三遞減,惟其僅遞減至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四十。
十一、「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為準,按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繳費期間屆滿日」二者較早屆至之日,所應繳保
險費總額。
十二、「保險單週年日」: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算屆滿一年之翌日為第一保險單週年日,屆滿二年之翌日
為第二保險單週年日(例如契約生效日為102年1月1日,則第一保險單週年日為103年1月1日,
第二保險單週年日為104年1月1日),以此類推。
十三、「營業費用」:指要保人申請變更本契約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時,本公司所收取之費
用,以「原保險金額百分之一」與「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二者較小者為準。
第二章 契約效力
第七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
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
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
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
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八條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
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
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
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險費墊繳利率計算(不得超過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的利率),並應於墊繳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