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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解約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七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
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解約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
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九、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九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自給付金額
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部分提領費用,並應
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十、每月扣繳費用:係指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一保單週月日,自保單帳戶價值扣繳之費用,包括保單行政
費、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保單行政費、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本公司將
自保險費中扣繳;其後每屆保單週月日時,依當時保單帳戶內各項投資標的價值比例扣繳之。以未
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者,其第一次保險成本,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自次一
保單週月日由保單帳戶價值中扣繳(日數不足一月者,按日數比例計算之)。
十一、淨保險費:係指要保人繳交之保險費扣除投資配置日前應扣繳之保單行政費、保險成本及保單管
理費後的餘額。
十二、淨保險費本息:係指自本公司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起,每月按三家銀行當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
期存款利率之平均值,將淨保險費加計以日單利計算至投資配置日前一日利息之總額。
十三、投資配置日:係指本公司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將淨保險費本息轉換為投資標的計價
貨幣,並依當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予以配置之日。前述投資配置日係指根據第四條約定之契約撤
銷期限屆滿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如於前述日期該投資標的尚未經募集成立,改以募集成立
日為投資配置日。
十四、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係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險費及要保人匯款或劃撥單據之日。若要保人以自
動轉帳或支票繳交保險費者,則為扣款成功或支票兌現且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並經本公司確認
收款明細之日;本公司應於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二個營業日內確認收款明細。
十五、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件一。
十六、資產評價日:係指個別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行及本
公司之營業日。
十七、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市場價
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十八、淨值回報日:係指投資機構將投資標的單位淨值通知本公司之日。
十九、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本契約項下各
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二十、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新臺幣為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本契約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
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投資配置日前,係指依第十二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之金額。
二十一、三家銀行: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但若因故需變更時,則以本公司向主管機關陳報之銀行為準。
二十二、投資機構:係指投資標的發行機構、投資標的經理機構、投資標的管理機構及受委託投資機構,
或前述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總代理人。
二十三、收益實際確認日:係指本公司收受並確認投資機構所交付之投資標的收益或撥回資產之日。
二十四、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
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二十五、無償部分提領:係指計算解約費用或部分提領費用時,依本契約約定得免扣除解約費用或部分
提領費用者。其金額為本公司受理後,次一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內各投資標的價值乘以給付
前一營業日三家銀行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之百分之五。該比率本公司得調整之,並應於三
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者,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二十六、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
之末日。
第三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
於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 契約撤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