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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國泰人壽富世紀變額壽險(甲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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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富世紀變額壽險(甲型)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祝壽保險金、加值給付)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
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
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中華民國 96 12 18 日國壽字第 96120389
中華民國 97 年 4 月 1 日國壽字第 97040037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要保人投保時所約定之保險金額,並經記載於保險單上者。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
間內,經本公司同意得申請變更保險金額。如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
保險金額為準。
二、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投保時所繳納之躉繳保險費;或指要保人依第五條或第三十條經本公司催告
繳付或依第六條申請復效時,經本公司同意所繳交之一定保險費。
三、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配置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表一。
四、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該投資標的於評價日時之淨資產價值除以已發行在外之投資標的單位總數
後計算所得之值。其中淨資產價值等於該投資標的之總資產價值扣除總負債。
總負債則包含應付取得或處分該投資標的資產之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稅捐、經理費、保管費、管
理營運費用或其他法定費用。此外,投資標的之可分配收益則將被視為投資標的資產之一部分。
五、投資標的價值:指以原幣別為計算基準,其價值係依本契約項下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
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六、保單帳戶:係指本契約生效時,本公司為要保人設立之專屬帳戶,記錄其投資標的及單位數餘額之
最新狀況。
七、保單帳戶價值:指以新台幣為計算基準,本契約要保人保單帳戶內所有各項投資標的價值之總和、
加值給付或尚未投資之保險費及其利息。
八、投資配置日:係指本公司於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後次一評價日將尚未投資之保險費及其利息依要保
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轉換成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後分配之,但第一次的「投資配置日」為保
險單送達翌日起算十日且本公司已實際收受保險費後之第一個評價日
本款前述之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係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險費並確認收款明細之日。但若係以支票
繳交保險費者,則為支票兌現且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並經本公司確認收款明細之日。
九、評價日:係指本契約所有投資標的之報價市場或證券交易所營業日且為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
全國聯合會所定銀行之營業日。
保單週月日係指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末日。
十一、保單週年日:係指契約生效日以後每年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年無相當日者,指與契約生
效日相當月之末日
十二、危險保險費:係指提供被保險人本契約保障所需的成本。本公司依據台灣壽險業第四回經驗生命
表死亡率之 90%計算,依第十七條之約定按月收取。(如附表三)
十三、保單行政費用:係指本公司之行政作業相關費用,為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保單行政費用率所得之數
額,依第十七條及附表二之約定按月收取。本公司得調整保單行政費用,但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
保人;若屬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則不在此限。
十四、管理費:係指本公司管理保單帳戶之相關費用,依第十七條及附表二之約定按月收取。本公司得
調整管理費,但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若屬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則不在此限。管理費
每月最高以新台幣二00元為上限。
十五解約費(含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第七條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第八
條給付解約金或第二十九條給付部分提領金額時,按附表二所定比例應先扣除之費用。本公司得
調整解約費用之規定但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若屬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則不在此限。
十六、無償部分提領:係指本公司計算解約費用時,依本契約約定得免扣除解約費用之部分,最高為受
理後次一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內各投資標的價值乘以給付前一營業日三家行庫局的收盤買入即期匯
率平均值的 5%。
十七、三家行庫局: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但若將來因故變更時,則依報經主管機關後之參考行庫局為準
第三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躉繳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躉繳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
相當於躉繳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
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
責任。
第五條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不足支付每月扣除費用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
戶價值為零,本公司應自前述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之日起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
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六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領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危險保險費及管理費,如有第三十條第二
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時,應一併清償保險單借款及其利息;並另外繳交與投保當
時相同之躉繳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
剩餘之保單帳戶價值。
第七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
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
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
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契約時應通知要保人,如因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致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
通知送達受益人。
本公司依第一項約定解除契約時,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大於零時,則本公司以解除契約當日之
次一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依附表二之解約費用率計算所得之解約費用後返還予要保人。但如要
保人於該保單年度內未曾辦理部分提領者,計算前段之解約費用時得先扣除「無償部分提領」部分後計
算。
第八條 契約的終止(一)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
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解約金係依接到通知之次一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依附表二之解約費用率計算所得之解約費
用後給付。但如要保人於該保單年度內未曾辦理部分提領者,計算前段之解約費用時得先扣除「無償部
分提領」部分後計算。
第九條 契約的終止(二)
本契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效力即行終止:
一、本公司按第二十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二、本公司按第二十一條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十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
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
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一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
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
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契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
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第十二條 貨幣單位
本契約保險費及各項費用之收取及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含部分提領金額)、加值給付、支付保
險單借款、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保單帳戶價值中尚未投資之保險費及加計利息等,以新台幣為貨幣單
位;但投資配置日起之保單帳戶價值的計算與通知,以投資標的計價貨幣為貨幣單位。
第十三條 匯率計算
本契約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保險費及加計利息、加值給付配置於投資標的:
本公司根據投資配置日之三家行庫局的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計算
二、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各項保險金、及解約金(含部分提領)給付
本公司根據給付當時三家行庫局前一營業日的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計算。
三、每月扣除費用:
本公司根據契約生效日或保單週月日之三家行庫局的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計算。
四、不同計價幣別之投資標的轉換:
(一)外幣對外幣:
本公司根據轉換日之三家行庫局的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將投資標的轉出價值轉換為等值
新台幣並扣除轉換費用,並根據轉換日之三家行庫局的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將扣除轉換費
用後之投資標的轉出價值轉換為等值轉入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之金額。
(二)外幣對新臺幣:
本公司根據轉換日之三家行庫局的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將投資標的轉出價值轉換為等值
新台幣並扣除轉換費用。
(三)新臺幣對外幣:
本公司根據轉換日投資標的轉出價值扣除轉換費用,並根據轉換日之三家行庫局的收盤賣出即
期匯率平均值將扣除轉換費用後之投資標的轉出價值轉換為等值轉入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之
金額。
第十四條 投資標的的新增、關閉與終止
本契約投資標的的新增、關閉與終止約定如下:
一、本公司得報經主管機關後,提供新增之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得報經主管機關後,關閉或終止特定之投資標的。本公司應於投資標的終止前三十日以書
面通知要保人限期內書面回覆本公司欲變更之投資標的及比例分配。
三、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關閉或終止,而關閉或終止該投資標的。本公司應於接獲投資標的
發行公司之終止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內書面回覆本公司欲變更之投資標的及
比例分配。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禁止轉入及再投資;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調整後,若要保人逾期未回覆時,本
公司將逕剔除該關閉或終止之投資標的後,就要保人所指定之其餘投資標的重新計算相對百分比,以
作為未來保險費及此終止投資標的之價值之投資比例分配;如要保人未指定有其餘投資標的者,本公
司改依當月起各月三家行庫局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將保險費或經終止之投
資標的轉出價值以日單利儲存生息。
如因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拒絕受理該投資標的之申購,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申
購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時,本公司將依前項投資標的之關閉或終止之作業處理要保人之該筆申購。
第十五條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
要保人所投資的投資標的如有可分配時,本公司將以之直接再投資於原投資標的,不予分配。但
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若本公司進行前項再投資時,該投資標的已關閉、終止或其他原因而無法申購該投資標的者,本公司
將依當時所知之最新保單帳戶內各投資標的價值所佔之比例投資配置(但不包含已關閉、終止或其他
原因而無法申購之投資標的)
第十六條 投資標的之轉換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申請將投資於某一投資標的之款項轉換至其他可供保險費配置之投資標
的。要保人進行轉換時,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申請時應指明轉出之投資標的及單位數並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二、本公司以收到要保人書面申請後之次一個評價日為轉換日,自要保人保單中扣除轉出之投資標的
單位數,並以當日轉出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為基準,計算轉出金額再換算為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單位
數。同一保單年度內,要保人依前段約定辦理投資標的轉換時,前四次免收轉換費用;超過四次
的部分,本公司將自每次轉出金額中扣除最高新台幣 1000 元的轉換費用。(如附表二)
如因第十四條投資標的終止而依本款前段申請轉換者該次轉換將不予收費亦不計入轉換次數計算。
第十七條 每月扣除費用
係指於契約生效日及每一保單週月日自保單帳戶價值依各項投資標的價值比例扣除之保險相關費
用,依序為「保單行政費用」「危險保險費」及「管理費」
第十八條 保單帳戶價值的計算與通知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第一次「投資配置日」以前:
自本契約生效日(保險費以支票繳付者,則自支票兌現日)起,根據保險費繳費當月起各月三家
行庫局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將尚未投資之保險費以日單利計算所得之
金額。
二、第一次「投資配置日」及以後:
本契約要保人保單帳戶內所有各項投資標的價值之總和加值給付或尚未投資之保險費加計依保
險費繳費當月起各月三家行庫局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以日單利計算所
得之利息。
本公司應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每一季為一期,依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等相關
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加值給付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自第五保單週日起,每屆保單週年日時,本公司按該日之前十二個保單
週月日之扣除每月扣除費用後的保單帳戶價值平均值,乘以 0.2%後所得之金額給付「加值給付」
前項加值給付將依該保單週年日當時所知之最新保單帳戶內各投資標的價值所佔之比例(但不包含已
關閉、終止或其他原因而無法申購之投資標的),於次一評價日投資配置。
但於第一次加值給付期(第一至四保單年度)內或第二次加值給付期以後,若發生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時,取消當次加值給付:
一、任一保單年度內,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超過 5%者。
二、任一保單年度內,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次數達二次(含)以上者。
三、任一保單年度內,發生保單帳戶價值為 0 時。
第二十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及受益人備齊理賠申請文
件送達本公司時之次一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二者之和,給付身故保險金,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已
扣除之未到期的危險保險費,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
之保險金額部分(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含)
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
其超過部分本公司須按比例返還超過部分之已繳扣除危險保險費。其原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則
按約定給付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其評價日依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保險金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
之次一評價日為準。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
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
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
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
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受益人備齊本契約第二十三條所列文件送達本公司當日已逾第三十五條之時效時,本公司改以「當日
之次一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加上「自被保險人身故時至當日為止所收之危險保險費」之和返還予
要保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第二十一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及其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四所列殘廢之一並經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
之保險金額及受益人備齊理賠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之次一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二者之和,給付
完全殘廢保險金,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已扣除之未到期的危險保險費,併入完全殘廢保險金內給
付。
受益人備齊本契約第二十四條所列文件送達本公司當日已逾第三十五條之時效時,本公司改以「當
日之次一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加上「自被保險人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時至當日為止所收之危險保
險費」之和返還予要保人。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附表四所列二種以上殘廢者,本公司只給付一種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二十二條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及申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年齡到達九十九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以該週年日次一
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為準,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即行終止。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三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四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
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五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
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本公司按第二十一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者,本契約累
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於申領文件送達本公司時之次一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退還予要保
如因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致無法領取時則將保單帳戶價值退還予要保人之法定繼承人
第二十六條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
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
益人。
第二十七條 欠繳費用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如要保人有欠繳寬限期間的每月扣除費用
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八條 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依本公司規定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少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
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八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要保人得申請部分提領減少保單帳戶價值。但每次
部分提領減少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台幣伍仟元,且減少後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本公司規
定之最低金額。
部分提領之部分視同終止,其費用之計算如下:
一、同一保單年度內,第一次申請部分提領所減少之保單帳戶價值在「無償部分提領」範圍內者,
不須扣除解約費用。
二、減少之保單帳戶價值在「無償部分提領」範圍以上者,其超過「無償部分提領」部分,依附表
二所定之解約費用率計算。
第三十條 保險單借款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在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範圍內,依借款當時與本公司約定之借款額度及
利率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 80%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之
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 90%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要保人如
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但若要保人尚未償還借款本
息,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
人,要保人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翌日起
停止效力。
本契約因前項原因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依第六條約定申請復效。
第三十一條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二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
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
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
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
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
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
保險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計算。
第三十三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
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
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
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五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六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條第十三款至第十七款、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一
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三條另有規定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
給批註書。
第三十七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
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三十八條 特殊情事之評價
本契約任一投資標的於評價時,如遇該投資標的之規定而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
時,該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保險費之投資配置時:
本公司應即通知要保人延緩計算,並於該特殊情事消滅後,即依次一評價日該投資標的單位淨
值換算投資標的單位數。
二、要保人申請契約終止或部分提領時:
本公司得不給付利息,但須通知要保人延緩給付,並於該特殊情事消滅後,即依次一評價日該
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本契約保單帳戶內全部或部分保單帳戶價值,並自該評價日起十個營業
日內給付。
三、要保人申請投資標的轉換時:
本公司應即通知要保人延緩轉換,並於該特殊情事消滅後,即依次一評價日該投資標的單位淨
值計算欲轉換之投資標的單位數。
前項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須報經主管機關同意。
附表一:投資標的表
類別
計價
金名稱 行公司
摩根富林明 JF 新興科技基金 摩根富林明 新臺幣
國泰大中 國泰 新臺幣 華基金
元大高科技基金 元大 新臺
國泰小龍基金 國泰 新臺幣
國泰科 新臺技生化基金
國內股票型基金
國泰國泰基金 國泰 新臺
國泰平 新臺衡基金
國內平衡型基金
國泰豐利平衡基金 國泰 新臺幣
群益安 新臺穩基金
國內類貨幣市場基金
國泰債券基金 國泰 新臺
富蘭克林 富蘭克林 坦伯頓成長基金
德盛德利 德盛 歐元全球成長基金
聯博全球成長趨勢基金 聯博 美元
聯博國 美元際醫療基金
聯博新興市場成長基金 聯博 美元
貝萊德 貝萊 世界能源基金
貝萊德世界礦業基金 貝萊德 美元
安盛羅森堡環球大型企業 Alpha 基金 安盛羅森堡 美元
寶來全 新台球不動產證券化基金
全球股票型基金
國泰全球基礎建設基金 國泰 新台幣
摩根士丹 基金 摩根士丹 利美 價值股票
美洲股票
摩根士丹利拉 美洲股票基金 摩根士丹利
型基金
貝萊德歐洲特別時機基金 貝萊德 美元
施羅德歐洲進取股票基金 施羅德 歐元
歐洲股票型基金
貝萊德
新興歐洲基金 萊德
安盛羅 企業Alpha基金
安盛羅
森堡亞太(日本除外)大型
森堡
亞洲股票型基金
施羅德
施羅
新興亞洲基金
安盛羅 Alpha 基金 安盛羅
森堡日本大型企業 森堡
日本股票型基金
安盛羅森堡日本小型企業 Alpha 基金 安盛羅森堡
日圓
高科技股票型基金
百能新興資訊科技基金 百能 美元
德盛東方入息基金 德盛 美元
國外平衡
貝萊德
型基金
環球資產配置基金 萊德
德盛德 利國際債券基金 德盛
聯博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 聯博 美元
全球債券型基金
國泰全球債券基金 國泰 新臺
富蘭克 富蘭 美元林坦伯頓美國政府基金 克林
美國債券型基金
聯博美國收益基金 聯博
德盛德利歐洲債券基金
德盛 歐元
歐洲債券型基金
聯博歐
洲收益基金
聯博
亞洲債券型基金
施羅德 亞洲債券基金 羅德
施羅德 美元流動基金 羅德
施羅德歐元流動基金 施羅德 歐元
國外貨幣型基金
國泰全球 國泰 新臺幣
貨幣市場基金
國泰全 新臺球積極組合基金
國泰全球 國泰 新臺幣 穩健組合基金
全球組合型基金
國泰全球 新臺
保守組合基金
附表二:本契約相關費用
、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單位:新台幣元或%)
費 用 項 目 收費標準及費用
一、前置費用 無。
二、保險相關費用
本公司得調整保險相關費用,但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 若屬對要保人 有
利之費用調降,則不在此限。
(一)保單行政費用
「保單行政費用」係指本公司之行政作業相關費用。自本契 約有效期間內 ,
本公司依契約生效日及各保單週月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乘以各 該保單年度行 政
費用率所得之應收取費用。
保單年度 1~4 年度5年度之後
每月保政費用 0.3% 0.2%
(二)危險保險費
「危險保險費」係依據被保險人性別、保險年齡與保險金額 計算,並自第 一
保單年度起逐月收取的人壽保險費,並由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如附表三)
(三)管理費
「管理費」係指本公司管理保單帳戶之相關費用。管理費依 要保人投保當 時
與本公司約定之費用為準,每月最高以新台幣二00元為上限。
三、投資相關費用
(一)申購基金手續費
完全不收取。
(二)基金經理費
已反映在基金淨值中。
(三)基金保管費
已反映在基金淨值中。
(四)基金贖回費用
完全不收取。
(五)基金轉換費用
收到要保人書面申請後之次一個評價日進行轉換,同一保單 年度內前四次 免
收轉換費用;超過四次的部分,則自每次轉出金額中扣除最高新台幣 1000
之轉換費用。
(六)其它費用
目前無。但若依各該投資標的之最新公開說明書,另約定有 其他應收取費 用
或法定費用者,則概以當時各該公開說明書所記載者為準。
※各投資標的之最新公開說明書可至「境外基金觀測站」或所屬投信公司網
站閱覽。
四、後置費用(解約費用,含部分
提領費用)
「解約費用(含部分提領費用),為依解約、部分提領、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扣除約定無償部分提領後之金額,乘上各該保單年度解約費用率。各保單年
度之解約費用率如下表,惟本公司保有於下表所上限範圍內變動之權
通知要保人:
保單年度 12345 6及以後
解約費用上限 6% 5% 4% 3% 2% 1%
五、其他費用(詳列費用項目)
無。
二、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單位:新台幣元或 %)
基金種類
申購手
續費
經理費 保管費 贖回手續費
基金名稱
摩根富林明 JF 新興科技基金(新臺幣計價)
國內股票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由淨值中扣除
國泰大中華基金(新臺幣計價)
國內股票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元大高科技基金(新臺幣計價)
國內股票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國泰科技生化基金(新臺幣計價)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國內股票型基金
國泰國泰基金(新臺幣計價) 國內股票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國泰小龍基金(新臺幣計價)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國內股票型基金
國泰平衡基金(新臺幣計價) 國內平衡型 已由淨值 由淨值中 基金 中扣除 扣除
國泰豐利平衡基金(新臺幣計價) 國內平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衡型基金
群益安穩基金(新臺幣計價)
國內類貨幣市場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基金
國泰債券基金(新臺幣計價)
國內類貨幣市場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富蘭克林坦伯頓成長基金(美元計價)
全球股票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德盛德利全球成長基金(歐元計價)
全球股票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聯博全球成長趨勢基金(美元計價)
全球股票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聯博國際醫療基金(美元計價)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全球股票型基金
聯博新興市場成長基金(美元計價)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全球股票型基金
貝萊德世界能源基金(美元計價) 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全球股票
貝萊德世界礦業基金(美元計價) 全球股票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安盛羅森堡環球大型企業 Alpha 基金(
計價)
美元
全球股票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寶來 金(新臺幣計全球不動產證券化基 價) 全球股票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國泰全球基礎建設基金(新臺幣計價)
票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全球股
摩根士丹利美國價值股票基金(美元計價) 美洲股票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摩根士丹利拉丁美洲股票基金(美元計價) 美洲股票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貝萊德歐洲特別時機基金(美元計價)
歐洲股票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施羅德歐洲進取股票基金(歐元計價)
歐洲股票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貝萊德新興歐洲基金(歐元計價)
歐洲股票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安盛羅森堡亞太
(日本除外)大型企業 Alpha
金(美元計價)
亞洲股票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施羅德新興亞洲基金(美元計價)
亞洲股票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安盛羅森堡日本大型企業 Alpha 基金(日圓
日本股票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計價)
安盛羅森堡日本小型企業 Alpha 基金(日圓
計價)
日本股票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百能新興資訊科技基金(美元計價) 高科技股票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德盛東方入息基金(美元計價) 國外平衡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貝萊德環球資產配置基金(美元計價) 國外平衡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德盛德利國際債券基金(歐元計價)
全球債券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聯博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美元計價)
全球債券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國泰全球債券基金(新臺幣計價) 全球債券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富蘭克林坦伯頓美國政府基金(美元計價)
美國債券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聯博美國收益基金(美元計價)
美國債券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德盛德利歐洲債券基金(歐元計價)
歐洲債券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聯博歐洲收益基金(歐元計價)
歐洲債券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施羅德亞洲債券基金(美元計價)
亞洲債券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施羅德美元流動基金(美元計價) 國外貨幣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施羅德歐元流動基金(歐元計價) 國外貨幣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國泰全球貨幣市場基金(新臺幣計價) 國外貨幣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國泰全球積極組合基金(新臺幣計價) 全球組合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國泰全球穩健組合基金(新臺幣計價) 全球組合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國泰全球保守組合基金(新臺幣計價) 全球組合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附表三:危險保險費費率表 (單位:元/每年每萬保額)
國泰人壽富世紀變額壽險(甲型)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0 51.570 47.160 50 54.504 27.153
1 8.712 8.136 51 59.022 29.646
2 6.768 5.616 52 63.972 32.148
3 5.256 3.960 53 69.417 34.632
4 4.248 2.952 54 75.420 37.260
5 3.528 2.520 55 82.062 40.221
6 3.168 2.232 56 89.415 43.722
7 2.952 2.016 57 97.551 47.943
8 2.880 1.872 58 106.560 53.055
9 2.808 1.728 59 116.496 58.986
10 2.664 1.728 60 127.422 65.637
11 2.592 1.728 61 139.392 72.909
12 2.736 1.944 62 152.478 80.694
13 3.384 2.232 63 166.752 88.938
14 4.752 2.664 64 182.349 97.803
15 6.768 3.096 65 199.413 107.478
16 9.144 3.528 66 218.097 118.170
17 11.340 3.897 67 238.545 130.077
18 11.592 4.329 68 260.928 143.406
19 11.745 4.617 69 285.435 158.292
20 11.817 4.770 70 312.282 174.879
21 11.835 4.824 71 341.667 193.302
22 11.808 4.797 72 373.815 213.705
23 11.763 4.725 73 408.924 236.232
24 11.709 4.635 74 447.309 261.144
25 11.682 4.563 75 489.267 288.711
26 11.691 4.536 76 535.113 319.194
27 11.763 4.590 77 585.144 352.872
28 11.907 4.743 78 639.693 390.033
29 12.159 5.004 79 699.174 431.064
30 12.537 5.337 80 764.001 476.388
31 13.068 5.742 81 834.606 526.401
32 13.770 6.192 82 911.412 581.526
33 14.670 6.687 83 994.878 642.204
34 15.750 7.218 84 1085.499 709.002
35 16.974 7.785 85 1183.824 782.514
36 18.333 8.379 86 1290.375 863.325
37 19.809 9.009 87 1405.692 952.047
38 21.366 9.666 88 1530.297 1049.283
39 23.040 10.377 89 1664.730 1155.771
40 24.849 11.160 90 1809.495 1272.249
41 26.820 12.024 91 1965.132 1399.473
42 2 1 8.980 3.005 92 21 15 32.163 38.181
43 31.356 14.103 93 2 1311.047 689.129
44 33.939 15.363 94 2 1502.027 852.965
45 36.756 16.803 95 2 2705.301 030.364
46 39.789 18.441 96 2 2921.031 221.983
47 43.056 20.313 97 3 2149.424 428.470
48 46.575 22.419 98 3 2390.453 650.320
49 50.373 24.723 99 3 2643.335 887.281
附表四:完全殘廢程度表
項別
雙目均失明者
兩上肢腕關節 兩下肢足 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 足踝 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 節缺失者 明及一下肢 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 言語(註 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 者。(註
中樞神經系 極度障害 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 事任何
常需醫療護 密照護者
(註 1)
缺失者或 踝關節缺
及一下肢
上肢腕關 或一目失 足踝關節缺
(註 2)或 3)之機
完全喪失 4)
統機能遺存 或胸、腹 終身不能從 工作,經
理或專人周 。(註 5)
註:
1.失明
(1)視力的測定,依據 表,兩眼 正視力測定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 力表零點 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 療為判定原則 眼球摘出 顯無法復原之 在此限。
2.喪失咀 機能係指因器 機能障害,以 能作咀嚼 ,除流質食物 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 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
能構音者。
4.所謂 永久完全喪 個月以後 全喪失者
5.因重 經障害,經 理或專人 者,係指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
者。而上述「為維持 日常生活 係指食物攝 大小便始末 、起居
浴等
的認
萬國式視力 個別依矯 之。
在萬國式視 零二以下
個月的治 ,但 等明 情況,不
嚼之 質障害或 致不 運動 外,不能
、喉
機能 失係指經六 其機能仍完
度神 常需醫療護 周密照護
生命必要之 活動」 取、 、穿脫衣服 、步行、入
國泰人壽富世紀變額壽險(甲型)
保單政費用
「保單政費用」係指本公司之政作業相關費用自本約有效期間內本公
司依約生效日及各保單週月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乘以各該保單年度行政費用
所得之應收取費用。
國泰人壽富世紀變額壽險(甲型)危險保險費費
(單位:元/每年每萬保額)
國泰人壽富世紀變額壽險(甲型)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0 51.570 47.160 50 54.504 27.153
1 8.712 8.136 51 59.022 29.646
2 6.768 5.616 52 63.972 32.148
3 5.256 3.960 53 69.417 34.632
4 4.248 2.952 54 75.420 37.260
5 3.528 2.520 55 82.062 40.221
6 3.168 2.232 56 89.415 43.722
7 2.952 2.016 57 97.551 47.943
8 2.880 1.872 58 106.560 53.055
9 2.808 1.728 59 116.496 58.986
10 2.664 1.728 60 127.422 65.637
11 2.592 1.728 61 139.392 72.909
12 2.736 1.944 62 152.478 80.694
13 3.384 2.232 63 166.752 88.938
14 4.752 2.664 64 182.349 97.803
15 6.768 3.096 65 199.413 107.478
16 9.144 3.528 66 218.097 118.170
17 11.340 3.897 67 238.545 130.077
18 11.592 4.329 68 260.928 143.406
19 11.745 4.617 69 285.435 158.292
20 11.817 4.770 70 312.282 174.879
21 11.835 4.824 71 341.667 193.302
22 11.808 4.797 72 373.815 213.705
23 11.763 4.725 73 408.924 236.232
24 11.709 4.635 74 447.309 261.144
25 11.682 4.563 75 489.267 288.711
26 11.691 4.536 76 535.113 319.194
27 11.763 4.590 77 585.144 352.872
28 11.907 4.743 78 639.693 390.033
29 12.159 5.004 79 699.174 431.064
30 12.537 5.337 80 764.001 476.388
31 13.068 5.742 81 834.606 526.401
32 13.770 6.192 82 911.412 581.526
33 14.670 6.687 83 994.878 642.204
34 15.750 7.218 84 1085.499 709.002
35 16.974 7.785 85 1183.824 782.514
36 18.333 8.379 86 1290.375 863.325
37 19.809 9.009 87 1405.692 952.047
38 21.366 9.666 88 1530.297 1049.283
保單年度 1~4 年度5年度之後
每月保政費用 0.3% 0.2%
39 23.040 10.377 89 1664.730 1155.771
40 24.849 11.160 90 1809.495 1272.249
41 26.820 12.024 91 1965.132 1399.473
42 28.980 13.005 92 2132.163 1538.181
43 31.356 14.103 93 2311.047 1689.129
44 33.939 15.363 94 2502.027 1852.965
45 36.756 16.803 95 2705.301 2030.364
46 39.789 18.441 96 2921.031 222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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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46.575 22.419 98 3390.453 2650.320
49 50.373 24.723 99 3643.335 288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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