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人壽富世紀變額壽險(甲型)
(祝壽保險金、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加值給付)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箱(E-mail):service@cathaylife.com.tw)
核 准 文 號
中華民國99年09月01日金管保品字第09902527794號
(99.11.03修正)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國壽字第9 6 1 2 0 3 8 9 號
中華民國97年0 4 月01日國壽字第9 7 0 4 0 0 3 7 號
中華民國97年06月09日國壽字第9 7 0 6 0 2 0 0 號
中華民國97年08月18日國壽字第9 7 0 8 0 469號
中華民國98年04月10日國壽字第9 8 0 4 0 3 6 5 號
中華民國98年07月10日國壽字第9 8 0 7 0 3 4 7 號
中華民國99年0 2 月0 8 日國壽字第9 9 0 2 0 3 3 5 號
中華民國99年04月08日國壽字第9 9 0 4 0 2 4 0 號
中華民國99年09月01日國壽字第9 9 0 9 0 0 1 2 號
中華民國100年07月21日國壽字第1000 7 0 01 2 號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國壽字第1 0 01 2 0 01 3 號
中華民國101 年02月03日國壽字第101020001號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指要保人投保時所約定之保險金額,並經記載於保險單上者。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
內,經本公司同意得申請變更保險金額。如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保
險金額為準。
二、保險費:指要保人於投保時所繳納之躉繳保險費;或指要保人依第五條或第三十條經本公司催告繳
付或依第六條申請復效時,經本公司同意所繳交之一定保險費。
三、投資標的: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配置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表一。
四、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指該投資標的於評價日時之淨資產價值除以已發行在外之投資標的單位總數後
計算所得之值。其中淨資產價值等於該投資標的之總資產價值扣除總負債。
總負債則包含應付取得或處分該投資標的資產之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稅捐、經理費、保管費、管
理營運費用或其他法定費用。此外,投資標的之可分配收益視為投資標的資產之一部分。
五、投資標的價值:指以原幣別為計算基準,依本契約項下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
值所得之值。
六、保單帳戶:指本契約生效時,本公司為要保人設立之專屬帳戶,記錄其投資標的及單位數餘額之最
新狀況。
七、保單帳戶價值:指以新臺幣為計算基準,本契約要保人保單帳戶內所有各項投資標的價值之總和、
加值給付或尚未投資之保險費及其利息。
八、投資配置日:指本公司於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之次一評價日,將尚未投資之保險費及其利息,依要
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轉換成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後分配之。但第一次的「投資配置日」為
保險單送達翌日起算十日,且本公司已實際收受保險費後之第一個評價日。
前述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險費及要保人匯款或劃撥單據之日。但若要保人以
支票繳交保險費者,則為支票兌現且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並經本公司確認收款明細之日;本公司
應於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二個營業日內確認收款明細。
九、評價日:指本契約所有投資標的之報價市場或證券交易所營業日且為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
國聯合會所定銀行之營業日。
十、保單週月日: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本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末
日。
十一、保單週年日: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年與本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年無相當日者,指與本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