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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新世界通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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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新
(年金給付、投資收益給付(僅適用含投資收益設計之投資標的),年金金額最高給付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
一百歲(含)為止)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箱(E-mail)service@cathaylife.com.tw
中華民國 97 09 17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702150280
中華民國 103 10 24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302085890
(104.05.29 修正)
中華民國 104 06 24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104.08.04 修正)
98 03 12 國壽字第 98030479
98 05 11 98050241
98 06 26 98060944
99 07 29 99070883
99 09 16 99090225
99 11 04 99110009
99 12 27 99120325
100 02 18 100020003
100 05 16 100050071
100 08 18 100080380
103 12 23 103120010
107 04 26 107040003
108 06 27 108060050
109 01 01 109010026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二、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依本契約約定本公司開始負有給付年金義務之日期,如有變
更,以變更後之日期為準。
三、年金累積期間: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日)之期間。
四、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
金之期間。
五、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六、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本公司將參考年金給付開始日
當時市場環境及最新公佈之法令依據訂定,但不得為負數
七、年金生命表: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生命表。
八、險費係指投保要保將本契約計價貨幣匯入公司指定外匯存款帳戶躉繳保險(
款費用應由要保人另外支付予匯款銀行,要保人須將前述保險費全額匯至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
)且繳交金不得低於繳費時本公司所規定之下限(如附件)最高得逾投當時本公
所規定之上限。
保費費用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險費中扣除之相關費用包含核保發單銷售、
服務及其他必要費用。保費費用之金額為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乘以附表一相關費用一覽表中「保費
費用表」所列之百分率所得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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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解約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五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
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本公司得調整解約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
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十一、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本契約第十六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自給付金
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本公司得調整部分提領費用,並應於三個
月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
得不通知
十二、匯款費用:係指匯出銀行、中間銀行及收款銀行所收取之匯款手續費、郵電費及其他費用。
十三、淨保險費:係指要保人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的餘額。
十四、淨保險費本息:係指自本公司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起,每月按保管銀行當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本
契約計價貨幣活期存款利率,將淨保險費加計以日單利計算至投資配置日前一日利息之總額
十五、投資配置日:係指本公司將保單帳戶價值配置於附件一所示之投資標的(結構型債券)之日,並
經記載於保險單上者。
十六、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係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險費及要保人匯款單據之日。若要保人以自動轉帳
繳交保險費者,則為扣款成功且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並經本公司確認收款明細之日本公司應
於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二個營業日內確認之。
十七、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十八、資產評價日:係指個別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行及本
公司之營業日。
十九、投資標的運用期:係指自投資配置日起算,附件一所示之投資標的(結構型債券)之運用期間,並
經記載於保險單上者。
十、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市場價
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二十一、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
內,其價值係依本契約項下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二十二、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本契約計價貨幣為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其價值係依本
契約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投資配置日前,係
指依第十四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之金額。
二十三、投資標的單位數
()附件一所示之投資標(構型債券):係指本公司於投資配置日將前一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以每一百元計價幣別換算一單位所計得之單位數。日後若有部分提領或本公司依第二十二條
約定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之情事者,投資標的單位數則為提領或扣抵後保單
帳戶內剩餘之單位數。
()附件二所示之投資標的(非結構型債券):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效力恢復後,將實際收受之金
額,依第七條之約定轉換為該投資標的之計價幣別,再除以本公司確認收款明細後之次一個
資產評價日之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單位數。日後若有部分提領或本公司依第二
十二條約定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之情事者,投資標的單位數則為提領或扣抵
後保單帳戶內剩餘之單位數。
二十四、滿期保證金額:係指投資機構保證於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時,依附件一「滿期保證金額計算公
式」計算之金額。但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前,如有申請部分提領或本公司依第二十二條約定以
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之情事者,滿期保證金額應依申請部分提領或扣抵之金額占
當時保單帳戶價值之比例減少之。
二十五、保管銀行:係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若因故須變更時,則以本公司向主管機關
陳報之銀行為準
二十六、三家銀行: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但若因故須變更時,則以本公司向主管機關陳報之銀行為準
二十七、投資機構:係指本契約附件一所示之投資標的(結構型債券)之發行機構或本契約附件二所示
之投資標的(非結構型債券)經理機構或管理機構,或前述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總代理人
二十八、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
之末日。
二十九、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
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第三條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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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
於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第四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
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第五條 保險範圍
契約司依價值付未年金
額。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分期給付年金金額。
第六條 契約效力的恢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年金累積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繳交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前項繳交之保險費,本公司於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配置於附件二所示之投資
標的。
本契約因第二十二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三項約定辦理外,如有第二十二條第
二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件、
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定期限
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
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尚有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
之保單帳戶價值
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本公司得變更附件二之投資標的,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一、本公司陳報主管機關變更投資標的者。
二、投資標的有因故解散、清算或因合併而消滅者
三、投資標的停止提供本契約鏈結者
第七條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本契約保險費及各項費用之收取、一次給付年金、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投資收益、償付解約金、部分提
領金額、償還保險單借款,應以要保書所約定之本契約計價貨幣(以下同)為貨幣單位。但依第十四條分
期給付年金時,限以美元為單位給付。
本契約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 本契約未曾停效時:
1.投資配置、一次給付年金、返還保單帳戶價、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年金累積期間屆滿
日之保單帳戶價值或第二條第二十二款之投資標的價值:無匯率計算方式之適用。
2.分期給付年金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依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次一營業日匯率參
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再依當日匯率參考機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
值轉換為美元但若有第十三條第二項情形改依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給付、第十
三條第三項情形返還超出的保單帳戶價值部分本契約計價貨幣為美無匯率計算方式之適
用。
二、本契約曾因停效並辦理復效時:
1.本契約效力恢復時相關金額之重新投資配依本公司實際收到相關金額並確認收款明細後之次
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再依當日匯率參考機構收
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復效投資標的之計價幣別但投資標的之計價幣別為本契約計價貨
幣,無匯率計算方式之適用。
2.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或部分提領金額依給付日前一營業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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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依當日匯率參考機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本契約計
價貨幣。但投資標的之計價幣別為本契約計價貨幣,無匯率計算方式之適用
3.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依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次一營業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
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再依當日匯率參考機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本契約
計價貨幣。但投資標的之計價幣別為本契約計價貨幣,無匯率計算方式之適用
4.一次給付年金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一次給付年金無匯率計算方式之適用。
5.分期給付年金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依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次一營業日匯率參
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再依當日匯率參考機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
值轉換為美元但若有第十三條第二項情形改依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給付第十
三條第三項情形返還超出的保單帳戶價值部分,或本契約計價貨幣為美元匯率計算方式之適
用。
6.條第二十二款投資標的價值:本公司根據算日一營匯率考機構之盤買
期匯率平值轉為新臺幣,依同日匯率參考機盤賣出即匯率平均轉換為本契約
價貨幣。
第二項之匯率參考機構係三家銀行,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匯率參考機構,惟必須提十日以書面或其
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八條 匯款費用之負
本契約相關款項收付所產生之匯款費用,依下列方式分擔
一、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或復效保險費或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約定退還本公司所給付之款項時,匯
出銀行及中間銀行之匯款費用由要保人或受益人負擔,但收款銀行收取之匯款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要保人選擇以其設立於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且約定以自動轉帳方式繳交本險保險費者,
其匯款費用概由本公司負擔。
三、本公司給付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條第二項、六條第七項、第九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第十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約定之
款項時匯出銀行及中間銀行之匯款費用由本公司負擔收款銀行收(或扣除)之匯款費用由收款人
負擔。但收款銀行為本公司指定銀行時,其匯款費用概由本公司負擔。
非屬前項各款情形而產生之匯出銀行及中間銀行之匯款費用由匯款人負擔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
費用由收款人負擔。
第九條 投資收益的計算與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為年金累積期間內,每屆投資機構配發投資收益之日仍生存者,投資機構將
附件一所列「投資收益計算公式」計得之金額交付本公司,本公司應於收到前金額後給付予要保人。
但附件一已載明無投資收益或本契約依第六條恢復契約效力者,不適用之。
前項投資收益之給付由本公司依要保人於訂立契約時所選擇下列二種方式之一為之要保人未選擇者,
以儲存生息之方式辦理:
一、現金給付:本公司應於收到投資機構前述金額後十個營業日內,將當期投資收益以匯款方式給付,
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
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以日單利計算;若要保
人未提出申請,應依第二款加計利息給付。
二、儲存生息:本公司應於收到投資機構前述金額之日起,按保管銀行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計價貨幣
之活期存款利率,依日單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由本公司於本契約終止時給付予要保
人。但年金累積期間屆滿後,年金受益人第一次申領年金給付時,要保人未請求之投資收益由年金
受益人受領。
投資機構給付投資收益後,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等值下降
第十條 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投資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導致
公司無法申購或申請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依與投資機構間約定之恢復單位淨值
或贖回價格計算日,計算申購之單位數或申請贖回之金額
一、因天災、地變、罷工、怠工、不可抗力之事件或其他意外事故所致者。
二、國內外政府單位之命令。
三、投資所在國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四、非因正常交易情形致匯兌交易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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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使用之通信中斷。
六、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贖回請求或給付申購單位、贖回金額等其他特殊情事者
要保人依第二十二條約定申請保險單借款或本公司依第十三條之約定計算年金金額時,如投資標的遇前
項各款情事之一,致投資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本契約以不計入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的保單帳
戶價值計算可借金額上限或年金金額,且不加計利息。待特殊情事終止時,本公司應即重新計算年金金
額或依要保人之申請重新計算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特殊情事發生時,本公司應主動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告知要保人或立即於網站公告之。
因投資機構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數,或因法令變更等不可歸責
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
負擔利息,並應於接獲主管機關或投資機構通知後十日內於網站公告處理方式
第十一條 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
本公司應於投資機構送達交易確認資料之日起三個營業日內,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寄送交易確認書
(投資配置通知信函或給付通知信函)予要保人,並應於本契約有效且為年金累積期間內將保單帳戶
價值、投資標的單位數、投資收益、滿期保證金額及保單帳戶價值之異動等相關重要事項,按月依
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十二條 年金給付的開始及給付期間
本公司以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次一營業日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六十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保證期間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前通知要保人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但實際年金給付金額係根據
第十三條約定辦理。
前項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應包含:
一、年金給付開始日。
二、預定利率。
三、年金生命表
四、保證期間。
五、給付方式。
六、每期年金金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後,本公司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依約定分期給付年金金額,最高給付年齡以被保
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為止。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 年金金額之計算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
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年給付年金金額。
前項每年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最低年金金額標準(附件)時,本公司改依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
保單帳戶價值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給付受益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如因可歸責於本
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已逾年領最高年金金額標準(如附件三)所需之金額時,其超出
的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予要保人。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
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
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十四條 年金給付方
要保人於訂立本契約時,選擇下列一種年金給付方式:
一、付:險人給付始日者,機構相關後十
日內,將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先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
次給付予被保險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二、付:險人金給始日者,公司第十三條約定算之金額
如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各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應按年給付年金金額予被保險人,
最高給付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含)為止。但第一次給付應於本公司收到投資機構
關金額後十個營業日內為之。
要保人得變更年金給付方式,但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六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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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六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得行使前項權利。
第十五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公司到前面通知之一個評價單帳扣除解約用後解約
金,並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償付之。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率一分計算
前項解約費用如附表一。本公司得調整解約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資證明
之方式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第十六條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但每次提領之保單帳戶價
值不得低於每次提領最低金額標準(如附件三),且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保單帳戶價值最
金額標準(附件三)。本公司得調整部分提領金額之限制並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可
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部分提領金額限制調降,不在此限。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必須在申請文件中指明部分提領的投資標的單位數。
二、本公司以收到前款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部分提領的保單帳戶價值。
三、本公司將於收到要保人之申請文件後一個月內支付部分提領的金額扣除部分提領費用後之餘額。
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部分提領費用如附表一。本公司得調整部分提領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
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經部分提領後,將按部分提領金額等值減少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於投資配置日前身故者,本公司應返還其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
本公司於投資配置日()後、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始收齊第十九條之申請文件者,則返還收齊申請文件
日後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投資配置日()後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將根據收齊第十九條約定
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
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
之年金餘額依計算年金金額時之預定利率貼現至給付日,按約定一次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
人。
第十八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
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七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其評價時點以申請所需相關文件送達本公司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外,本公司根據法
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
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
亡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
第十九條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要保人依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之約定申領「保單帳戶價值所繳保險費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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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二十 年金的申領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
文件。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保證期間年金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計算年金金額之預定利率
被保險人身故後若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受益人申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除第一期年金金額可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外,其他期年金金額應於各期之應給付日給付。
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第一期年金金額逾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未給付,或其他期年金
金額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二十一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年金給付開始日本公司以匯款方式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時如要保
人仍有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寬限期間欠繳之未償款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
後給付其餘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時,依第十三條約定計算年金金額
第二十二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年金給付開始日,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
之六十%。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
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九十%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償還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
但若要保人尚未償還借款本息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
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
息時,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效力。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且未依前項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
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
日之次日起停止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第二十三條 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十四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契約最高承保年齡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
人,如有已給付年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二、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
差額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
的差額。
因投保年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並於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各款約定之金額,其利息按給
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二十五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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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
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被保險人為同一人
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身故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
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之相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
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於投資標的價值須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法律匯率市場變動風險及投資機構之
信用風險所致之損益。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選投資標的加強締約能力詳加審視雙方契約並應注意相關機
構之信用評等。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資機構或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之事由減損本投資標的之價值致生損
害要保人、益人者或其他與投資機構所約定之賠償或給付事由發生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
之義務,並基於要保人、受益人之利益,應即刻且持續向投資機構進行追償。相關追償費用由本公
司負擔。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第二十七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八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九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之增刪除第二條第十款、第十一款、第二十五款、第十六款、
第六條第項、第七條第三項第十五條第四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五條及附表一
另有定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
書。
第三十 管轄法院
本契者,以要保人所地法院審管院,要保人的中華
,以總公方法審管院。排除者保護法四十及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三十一條 評等不足之處理
本契約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應將要保人所繳保險費返還予要保人,若投資機構返還本公司之
金額含有利息時,應將利息一併返還之:
一、投資機構於投資配置日(不含)前,長期債務信用評等有未符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及主
管機關所公布之函令規定之情事者。
二、投資標的以預定發行評等審核通過,而其實際發行評等未符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及主管
機關所公布之函令規定而關閉者。
三、投資標的之實際發行評等低於預定發行評等,惟仍符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及主管機關所
公布之函令所定之評等時,要保人於本公司通知到達之日起算十個營業日內行使賣回權利者
或部分投資人行使賣回權利致投資機構停止或無法繼續發行該投資標的者。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返還金額予要保人時,本契約視為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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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結構型債券投資機構及投資標的介紹
投資標的發行機構:瑞士商瑞士信貸銀行股份有限公
(Credit Suisse AG)
概況
瑞士信貸集團(瑞信)是首屈一指的環球銀行總部設於蘇黎世。專注服務私人銀行投資銀行及資產管理領
域的客戶。瑞信的記名股票在瑞士上市,並以美國存託憑證形式在紐約證券交易所買賣。瑞信資產總值將
8,000 億瑞郎,且市值高達 406.66 億瑞郎(截至 2018 4 10 ),為瑞士市值排名第二之銀行。
信用評等
穆迪(Moody's):長期債券評 A1
(資料日期:2018 4 10 )
投資標的:
投資標的名稱:
投資標的名
簡稱
十年紐幣價股票指數連結結型商(無擔保及
無保證機構)
九期瑞士貸新幣2
註:本契約之要保書、銷售文件或其他約定書,關於投資標的名稱之使用,得以「簡稱」代之。
投資標的計價幣別:紐
投資標的運用期:十年
投資配置日2018 6 15
發行日:2018 6 15 (即投資配置日)
滿期日:2028 6 15
保證投資報酬率:43%
參與率:5%
投資收益:
滿期保證金額計算公式滿期當時保單帳戶之投資標的單位數×100(紐幣金額)×{1 + Max[保證投資報酬
(43%),參與率(5%) × 投資組合報酬率] }
註:
1.報酬 = (末觀韓國 KOSPI 200/韓國 KOSPI 200數收) - 1
2.期初觀察日為投資配置日,期末觀察日為 2028 6 8 日,前述日期如非韓國交易所營業日,則觀察
日順延之。
滿期保證金額以投資標的計價幣別四捨五入計算至元以下小數點第二位
本公司會將相關數值,於投資配置日後以「投資配置專用信函」通知要保人。保戶亦可透過本公司網
頁(www.cathayholdings.com/life)及免付費保戶服務電話(0800-036-599)查詢相關資訊。
鏈結指數:本結構型債券投資組合報酬率鏈結韓國 KOSPI 200 指數(KOSPI 200 Index。有關指數說明
如下韓國 KOSPI 200 數為依據約佔韓國整體股票市場 93%市值之 200 於韓國交易所上市之股票所
編製的市值加權平均指數。該指數以 1990 1 3 日為基期,且基值為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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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期保證金額計算範例說明
(以下數據僅為假設供說明之用,並不代表未來之實際報)
(1) 投資標的運用期為十年期,投資配置日為 2007 6 15
(2) 鏈結標的韓國 KOSPI 200 指數(KOSPI 200 Index
(3) 投資配置 2007 6 15 日韓國 KOSPI 200 指數224.61
(4) 投資標的之計價幣別為紐幣
(5) 投資配置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為 100 紐幣(換算 1 單位)
(6) 保證投資報酬率:43%;參與率:5%
鏈結指數之觀察日收盤指數如下:
觀察日
鏈結指數收盤
2007/6/15
(投資配置日)
224.61
2017/6/8
306.25
(註:上表日期如非韓國交易所營業日,則觀察日順延之)
投資組合報酬率= (306.25/224.61)-1=36.3474%
滿期保證金額(紐幣)=100 紐幣×[1+Max(43%,5%×36.3474%)]
=100 紐幣×[1+Max(43%,1.8174%)]
=100 紐幣×143%
=143 紐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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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非結構型債券投資標的介紹
本表之投資標的僅限於契約復效時鏈結:
本契約復效時將重新投資於下表中與附件一所載相同計價幣別之投資標的,若無相同計價
幣別之投資標的時,則將投資於富達基金-美元現金基金(美元累積)
投資標的名稱
投資機構
計價幣別
收益分配
或撥回資產
富達基金-元現金基金(美元累積)
FIL Investment Management
(Luxembourg) S.A.
美元
瑞銀(盧森堡)澳幣基金
瑞銀基金管理(盧森堡)股份有限
公司
澳幣
因本表之投資標的無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故契約條款內有關投資收益之約定對於本表之投資標的不適用。
附件三:本契約各項金額標準
一、依第二條第八款之約定,繳交保險費金額限制如下表:
本契約計價貨幣
紐幣
保險費繳交下限()
15,000
二、依第十三條之約定給付年金時,依本契約計價貨幣最低年金金額標準與最高年金金額標
準如下表:
分期給付年金幣別
美元
最低年金金額標準()
700
最高年金金額標準()
40,000
三、依第十六條之約定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依本契約計價貨幣每次提領最低金額標準及保
單帳戶價值最低金額標準如下表:
本契約計價貨幣
紐幣
每次提領最低金額標準()
300
保單帳戶價值最低金額標準()
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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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本契約相關費用
一、投資型年金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單位:本契約計價貨幣元或%
一、保費費用
5%
二、保單管理費
三、投資相關費用
1.投資標的申購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投資標的經理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3.投資標的保管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4.投資標的贖回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5.投資標的轉換費
6.其他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四、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
2.部分提領費用
五、其他費用
匯款費用(詳細請參考第八條)
款項種類
匯出、中間費用
收款費用
交付保險費或復效保險費退
還本公司所給付之款項
保戶負擔
本公司負擔
退投資
益、一次給付年金、分期給付
年金、提前給付年金、返還保
單帳戶價值給付未支領年金
餘額、解約金、部分提領或保
險單借款
本公司負擔
保戶負擔
二、投資型年金保單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
相關費用請參考本公司網站之商品說明書內容:
https://www.cathayholdings.com/life/web/pages/Productinvest.html
相關費用得至基金資訊觀測站(http://www.fundclear.com.tw)或投資機構之網站查詢,
各投資機構就相關費用保有變更之權利,其實際費用之規定及其收取情形以最新投資標
的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所載或投資機構通知者為準。
【所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所收取之相關費用
一、投資型年金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單位:本契約計價貨幣元或%)
一、保費費用
5%
二、保單管理費
三、投資相關費用
1.投資標的申購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投資標的經理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3.投資標的保管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4.投資標的贖回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5.投資標的轉換費
6.其他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四、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
2.部分提領費用
五、其他費用
匯款費用(詳細請參考本契約條款第八條)
款項種類
匯出、中間費用
收款費用
交付保險費或復效保險費退
還本公司所給付之款項
保戶負擔
本公司負擔
退
益、一次給付年金分期給付
年金、提前給付年金、返還保
單帳戶價值給付未支領年金
餘額、解約金部分提領或保
險單借款
本公司負擔
保戶負擔
【所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二、投資型年金保單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
()、結構型債券:無
()、非結構型債券-貨幣市場型基金(僅供契約復效時鏈結)
投資標的種類
申購
手續費
(%)
保管費每年(%)
贖回
手續費
貨幣市場型
0.40
0.35
貨幣市場型
0.58
0.14
註一:上述各投資標的經理費及投資標的保管費係以 106 10 月之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或
各投資機構所提供之資料為準。惟各投資機構保有日後變更收費標準之權利,實際收取
費用仍應以當時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之所載或投資機構通知者為準。
註二:投資標的經理費及投資標的保管費已由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並不另外向客戶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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