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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國泰人壽新世界通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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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新
(年金給付、投資收益給付(僅適用含投資收益設計之投資標的),年金金額最高給付至被保險人到達年齡迄一
百歲(含)為止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箱(E-mail)service@cathaylife.com.tw
華民國 97 09 17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702150280
98 03 12 98030479
98 05 11 98050241
98 06 26 98060944
99 07 29 99070883
99 09 16 99090225
99 11 04 99110009
99 12 27 99120325
中華民國 100 02 18 100020003
中華民國 100 05 16 字第 100050071
中華民國 100 08 18 字第 100080380
中華民國 103 12 23 字第 103120010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
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計價貨幣:指本契約附件二投資標的之計價貨幣。
保險費指要保人於訂立契約時以計價貨幣存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戶之躉繳保險費(匯款
費用應由要保人另外支付予匯款銀行,要保人頇將前述躉繳保險費全額匯至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
帳戶)契約保險費之繳交金額頇符合投保當時本公司所規定之上下限且不得低於相當於新臺
幣三十萬元之等值計價貨幣金額
保費費用指本契約運作所需之行政相關費用依要保人繳交之保險費乘上保費費用率所得之數額,
本契約的保費費用率詳如附件一。
、匯款費用:指匯出銀行、中間銀行及收款銀行所收取之匯款手續費、郵電費及其他費用。
五、贖回費(含部分提領費用):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第七條給付解約金或第十七條給付部
分提領金額時,按附件一所定比率收取之費用。
、淨保險費:指要保人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七、淨保險費本息:指自本公司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起,每月按保管銀行當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計價貨
幣活期存款利率,將淨保險費加計以日單利計算至投資配置日前一日利息之總額。
、預定利率: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分期給付年金金額之利率。
、保證期間: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
、年金金額:指要保人選擇分期給付年金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按年給付之金額。
一、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二、年金累積期間:指本契約生效日起至「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日止之期間。
三、營業日:指本公司營業日,且為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所定銀行之營業日。
十四、評價日:指用於評定本契約投資標的價值之日,頇為前款所訂之營業日及投資標的報價市場或證
券交易所之營業日。
五、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指本契約附件二所示之投資標(結構型債券)之發行公司。
六、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指本契約附件三所示之投資標的(非結構型債券)之經理或發行公司。
十七、投資標的:指本約提供要人作為淨保險本息復效保險的投資項(如附二及附件
)。
投資配置日本公司依本契約將淨保險費本息配置於附件二所示之投資標的(結構型債券)之日,
並經記載於保險單者。
九、投資標的運用期:指本契約附件二所示之投資標的(結構型債券)之年期,並經記載於保險單者。
十、投資標的單位數
()附件二所示之投資標的(結構型債券)指本公司於投資配置日將前一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每一百元計價貨幣換算一單位所得之單位數。日後若有部分提領者,投資標的單位數則為提
領後保單帳戶內剩餘之單位數。
()附件三所示之投資標的(非結構型債券):指 本公司於本契約效力恢復後將實際收受之金額,
依附件四之約定轉換為該投資標的之計價幣別,除以本公司確認收款明細後之次一評價日
之該投資標的單位價值,計算所得之單位數。日後若有部分提領者,投資標的單位數則為提
領後保單帳戶內剩餘之單位數。
二十一、投資標的單位價值:指以計算當日該投資標的之總市值,除以已發行在外投資標的單位總數計
算所得之值。
二十二、保單帳戶之投資標的價值:指投資標的於評價日時,經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
所公告之投資標的單位價值乘以保單帳戶內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並以計價貨幣計算之價值。
二十三、保單帳戶:指本契約生效時,本公司為要保人設立,用於記錄其投資標的及單位數餘額最新狀
況之專屬帳戶。
十四、保單帳戶價值:指依第八條約定之方式計算所得之金額
二十五、滿期保證金額:指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保證於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時,依附件二「滿期保證金額
計算公式」計算之金額。
二十六、保管銀行: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若將來因故變更時,以本公司向主管機關陳
報之銀行為準。
二十七、到達年齡:指依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上當時保單年度數,再減去一後所計得之年齡。
二十八、三家銀行: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但若因故需變更時,則以本公司向主管機關陳報之銀行為準。
二十九、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險費及要保人匯款單據之日。若要保人以自動轉帳
繳交保險費者,則為扣款成功且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並經本公司確認收款明細之日;本公
應於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二個營業日內確認收款明細。
第三條 款項之收付
公司依本契約所為相關款項之收付(如收取保險費退還保險費、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給付年金、
資收益解約金或部分提領保險單借款)及保單帳戶價值的計算與通知以本契約計價貨幣為貨幣
單位,除經本公司同意者外,應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存撥之。
第四條 匯款費用之負
契約相關款項收付所產生之匯款費用,依下列方式分擔:
一、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或復效保險費、要保人或受益人依第十一條約定歸還本公司所返還之保單帳戶價
值或本公司所給付之未支領年金餘額、受益人依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一款約定退還本公司所給付之款
項時,匯出銀行及中間銀行之匯款費用由要保人或受益人負擔,但收款銀行收取之匯款費用由本公
司負擔。
要保人選擇以其設立於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且約定以自動轉帳方式繳交本險保險費者,
其匯款費用概由本公司負擔。
三、本公司給付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二項、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
二十條第二項第一款約定之款項時,匯出銀行及中間銀行之匯款費用由本公司負擔,收款銀行收取
(或扣除)之匯款費用由收款人負擔但收款銀行為本公司指定銀行時其匯款費用概由本公司負擔
四、本公司給付第七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約定之款
項時,匯出銀行及中間銀行與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費用皆由要保人負擔。但收款銀行為本
公司指定銀行時,其匯款費用概由本公司負擔。
非屬前項各款情形而產生之匯出銀行及中間銀行之匯款費用由匯款人負擔;收款銀行收取(扣除)之匯
款費用由收款人負擔。但因本契約第二十八條之事由返還保險費時,要保人無頇負擔任何匯款費用
第五條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
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公司自預收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第六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第七條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按接到通知後次一評價日
之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前述情形,如有贖回費用時,本公司得按附件一約定之贖回費用率扣除贖
回費用後給付。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項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第八條 保單帳戶價值的計算與通知
契約有效且為年金累積期間內,如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者,其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
投資配置日」前:
自本公司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起至投資配置日之前一日止,每月保管銀行當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
計價貨幣之活期存款利率,將淨保險費以日單利計算所得之金額。
投資配置日」及以後:
為本契約要保人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
本公司應於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或其總代理人送達交易確認資料之日起三個營業日內,以書面或電子郵件
方式寄送交易確認書(投資配置通知信函或給付通知信函)予要保人,並應於本契約有效且為年金累積
期間內,按月依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投資標的單位數、投資收益、滿期保證金額
及保單帳戶價值之異動等相關重要事項。
第九條 投資收益的計算與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為年金累積期間內,每屆投資標的發行公司配發投資收益之日仍生存者,投
標的發行公司將依附件二所列「投資收益計算公式」計得之金額交付本公司,本公司應於收到前述金額
後給付予要保人。但附件二已載明無投資收益或本契約依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十八條恢復契約效力者,
不適用之。
前項投資收益之給付由本公司依要保人於訂立契約時所選擇下列二種方式之一為之要保人未選擇者,
以儲存生息之方式辦理:
一、現金給付:本公司應於收到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前述金額後十個營業日內,將當期投資收益以匯款方
式給付,若未按時給付者,應依第二款加計利息給付。
二、儲存生息:本公司應於收到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前述金額之日起,按保管銀行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
計價貨幣之活期存款利率,依日單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由本公司於本契約終止時給
付予要保人。但年金累積期間屆滿後,年金受益人第一次申領年金給付時,要保人未請求之投資收
益由年金受益人受領。
投資標的發行公司給付投資收益後,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價值將等值下降。
第十條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未支領年金餘額
要保人或身故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身故後,通知本公司;並儘速檢具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
三項之申請文件,向本公司申請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未支領之年金餘額。
被保險人於投資配置日前身故者,本公司應返還其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
公司於投資配置日後、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始收齊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申請文件者,則返還收齊申請文件日
後次一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
被保險人於投資配置日或該日之後身故且本公司收齊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申請文件在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
本公司應返還收齊申請文件日後次一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身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者,本公司應於收齊第十六條第三項
之申請文件後,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一次貼現(現利率同預定利率)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
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身故受益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本公司應將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一次貼現(貼現
利率同預定利率)給付予其他應得之人。
第十一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
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
人得將本公司所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歸還本公司,使本契約繼續有效。公司將於實際收到該筆金額並
確認收款明細後之次一評價日,將該筆金額重新投資配置於附件三所示之投資標的。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外,本契約效力自
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即行終止,本公司不再負給付年金義務;日後若發現被保險人生
還時,身故受益人應返還本公司所給付之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使本契約繼續有效,本公司應依契約約
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
給付開始日後者,依前項約定辦理。
第一項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係以本公司收齊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申請文件後次一評價日為準;第二項未支
領之年金餘額則係以本公司收齊第十六條第三項之申請文件時為準。
第十二條 年金給付的開始
本公司以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次一營業日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保證期間。
本公司應將年金給付內容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六十日,以書面通知要保人,惟實際給付內容,仍應
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情況為準。
第十三條 年金金額的計算
本公司依前條約定開始給付年金後,年金受益人每年可領取之年金金額,以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屆滿
時之保帳戶價值,按年累積期間屆滿當時之到達齡、預利率及年金生命計算之
前項每年可領取之年金金額低於新臺幣二萬元之等值計價貨幣金額者,本公司改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
一次給付予被保險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一項每年可領取之年金金額逾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之等值計價貨幣金額者,本公司應將超出部分之
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第二項及第三項金額之計算,以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營業日,保管銀行計價貨幣買入即期匯率之收
盤價為換算基準
第十四條 年金給付的方式
要保人於訂立契約時,應選擇下列其中一種年金給付方式:
一、一次給付: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於收到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相關
金額後十個營業日內,將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一次給付予被保險人,本契約效力
即行終止。
二、分期給付: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及其之後之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第十三條第一項約定方式計算
之年金金額給付予被保險人,最高給付至被保險人到達年齡一百歲(含)為止。但第一次給付
應於本公司收到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相關金額後十個營業日內為之。
要保人得變更年金給付方式,但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六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得行使前項權利。
第十五條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要保人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約定申請「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若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十六條 年金的申領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期間每年支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
但於保證期間內者,不在此限。
保證期間內年金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申請人在被保險人生存時為被保險人本人,被保險人身
後為身故受益人。本公司將按未領期數金額一次貼現給付,其貼現利率同預定利率。
選擇分期給付年金之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身故受益人申領年金給付應檢具下
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十七條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如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要保人得申請部分提領投資標的單位數,本公
應以接到通知時之次一評價日投資標的單位價值計算減少單位數之保單帳戶價值。每次部分提領減
之投資標的單位數不得低於十單位,且減少後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單位數不得低於十單位。
依前項申請部分提領者,投資收益及滿期保證金額應依申請部分提領之單位數與提領當時投資標的
位數之比例減少之。
因部分提領減少之保單帳戶價值,視為契約之部分終止,並按附件一約定之贖回費用率扣除贖回費
後,給付該部分提領金額。
第十八條 保險單借款與契約的停復效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在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範圍內,依借款當時中央銀行規定之借款額度
本公司約定之借款利率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當未償還之
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當未償還之借款
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如未於此通
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借款本息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但若要保人尚未償還借款
息,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
人,要保人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翌日
停止效力。
本契約效力停止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申請復效。要保人屆期仍未
請復效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尚有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帳
價值。
申請復效時,如有尚未清償之借款本息者,應一併清償之;並另外繳交與投保當時相同之躉繳保險費
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復效生效時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
上限。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
本公司將於復效日後且實際收到第三項保險費並確認收款明細後之次一評價日,依約定將該筆金額重
新投資配置於附件三所示之投資標的
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本公司得變更附件三之投資標的,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一、本公司陳報主管機關變更投資標的者。
二、投資標的有因故解散、清算或因合併而消滅者。
三、投資標的停止提供本契約鏈結者
第十九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年金給付開始前,本公司給付解約金(含部分提領)返還保險費或保單帳戶價值時,應先扣除本契約
保險單借款本息。
年金給付開始時,如有保險單借款本息尚未償還,本公司應就其當時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
本息後之數額,重新計算應給付之年金。
第二十條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不在本公司承保年齡之範圍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
人,如有已給付年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二、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
額,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
額。
三、因投保年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並於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款與第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可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
單借款之利率計算,且不得低於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規定之法定週年利率。
第二十一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
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即予批註
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
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本契約如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者,其受益順序適用
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其受益比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第二十二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三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四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條第二十六款、第二十八款第十八條第五及第
二十一條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十五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二十六條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十七條 特殊情事之評價
投資標的運用期內,本公司給付各項投資收益、解約金(含部分提領)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如遇
該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因故暫停揭露投資標的單位價值者,本公司依前述特殊情
事消滅後之次一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價值計算應付數額,且不負擔遲延責任
本公司應於知悉前項特殊情事時,立即於網站公告之。
第二十八條 評等不足之處理
本契約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應將要保人所繳保險費返還予要保人,若投資標的發行公司返還
本公司之金額含有利息時,應將利息一併返還之:
一、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於投資配置日(含)前,長期債務信用評等有未符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
規則及主管機關所公布之函令規定之情事者。
二、投資標的以預定發行評等審核通過,而其實際發行評等未符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及主管
機關所公布之函令規定而關閉者。
三、投資標的之實際發行評等低於預定發行評等,惟仍符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及主管機關所
公布之函令所定之評等時,要保人於本公司通知到達之日起算十個營業日內行使賣回權利者
或部分投資人行使賣回權利致發行公司停止或無法繼續發行該投資標的者。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返還金額予要保人時,本契約視為解除。
附件一、本契約相關費用表
(單位: %
註:「非結構型債券」係指附件三所示之投資標的(僅供契約復效時鏈結)
收費標準及費用
()、前置費用
保費費用
指本契約運作所需之行政相關費用,保人繳納之保險費乘上
保費費用率所得之數額,本契約的保費費用率為百分之五
()、保險相關費用
()、匯款費用: 詳參本契約條款第四條
款項種類
匯出費用
收款費用
保戶負擔
本公司負擔
年金給付(一次)
本公司負擔
保戶負擔
解約金、投資收益、年金
給付(分期)、部分提領、
保險單借款
保戶負擔
保戶負擔
()、投資相關費用
申購手續費
經理費
保管費
贖回費用
申購手續費
經理費
已反應在基金淨值中
保管費
已反應在基金淨值中
贖回費用
()、其他費用
附件二:結構型債券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及投資標的介
※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Australia and New Zealand
Banking Group Limited
概況
澳盛銀行集團為澳洲前四大銀行之ㄧ、紐西蘭最大銀行,也是目前唯一在臺灣設有分行機構之澳洲銀行。
成立於 1835 ,擁有逾 179 年歷史,市值排名全球前 25 (Banksdaily.com)2013-2014 年獲環球金融
雜誌(Global Finance)評選為全球最安全銀行第 19 名。
信用評等
穆迪(Moody's)長期債券評等 Aa2 / 標準普爾(S&P):長期債券評等 AA- / 惠譽(Fitch)長期債券評等 AA-
(資料日期: 2014 11 20 )
※投資標的:每年付息結構型債券
投資標的計價貨幣:澳
投資標的運用期:七年期
投資配置日2015 2 16
發行日:2015 2 16 (即投資配置日)
滿期日:2022 2 16
保證投資報酬率:0%
參與率:5%
投資收益:
每年投資收益計算公式:依投資收益計算當時之投資標的單位×100(幣金額資收益率。
1. j 年投資收益率:Max[ j 年最低保證配息率,參與率(5%)×年度投資組合報酬率]j=1~7
2. 1 年最低保證配息率為 7%;第 2 年至第 7 年最低保證配息率為 2.5%
3.當年度投資組合報酬率=當年度韓 KOSPI 200 指數每季絕對報酬率取最低者。
即第 j 度投資組合報酬率=Min{韓國 KOSPI 200 指數絕對報酬率 j(t)}
絕對報酬率 j(t)= ABS{( j 年度第 t 個觀察日之收盤指數/ j 年度第 t-1 個觀察日之收盤指數)- 1}
t=1,2,3,4j=1~7
註:觀察日如下表。每年度第 0 個觀察日之收盤指數係指上一年度第 4 個觀察日收盤指數、第 1 年度第
0 個觀察日之收盤指數係指投資配置日之收盤指數ABS 絕對值。
t
j
1
2
3
4
1
2015/05/16
2015/08/16
2015/11/16
2016/02/09
2
2016/05/16
2016/08/16
2016/11/16
2017/02/09
3
2017/05/16
2017/08/16
2017/11/16
2018/02/09
4
2018/05/16
2018/08/16
2018/11/16
2019/02/09
5
2019/05/16
2019/08/16
2019/11/16
2020/02/09
6
2020/05/16
2020/08/16
2020/11/16
2021/02/09
7
2021/05/16
2021/08/16
2021/11/16
2022/02/09
上述日期如非條款定義之評價日,則觀察日順延之。
※投資收益給付後,投資標的單位價值將等值下降。
滿滿×100×(1+
※滿期保證金額以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四捨五入計算至元以下小數點第二位。
※本公司會將相關數值,於投資配置日後以「投資配置專用信函」通知要保人。保戶亦可透過本公司網
頁(www.cathayholdings.com/life)及免付費保戶服務電話(0800-036-599)查詢相關資訊。
鏈結指數:本結構型債券投資組合報酬率鏈結韓國 KOSPI 200 指數(KOSPI 200 Index。有關指數說明
如下韓國 KOSPI 200 指數為依據約佔韓國整體股票市場 93%市值之 200 檔於韓國交易所上市之股票所
編製的市值加權帄均指數。該指數以 1990 1 3 日為基期,且基值 100
※投資收益及滿期保證金額計算範例說明
(以下數據僅為假設供說明之,並不代表未來之實際報酬)
(1) 投資標的運用期為七年期,投資配置日為 2007 2 16
(2) 鏈結標的韓國 KOSPI 200 數(KOSPI 200 Index
(3) 投資配置 2007 2 16 日韓國 KOSPI 200 指數:187.57
(4) 投資標的之計價幣別為澳幣
(5) 投資配置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為 100 澳幣(換算 1 單位)
(6) 1 年最低保證配息率為 7%;第 2 年至第 7 年最低保證配息率 2.5%
(7) 保證投資報酬率:0%;參與率:5%
鏈結指數之觀察日收盤指數如:
1 觀察日收盤指數
2 觀察日收盤指數
3 觀察日收盤指數
4 觀察日收盤指數
第一年度
205.62
215.67
244.13
208.92
第二年度
243.54
200.97
140.57
157.70
第三年度
177.26
200.52
209.90
206.01
第四年度
215.36
226.51
247.84
269.90
第五年度
277.22
242.23
241.98
264.50
第六年度
243.93
260.08
243.45
256.65
第七年度
258.99
249.23
265.03
250.47
各觀察日絕對報酬率如下:
絕對報酬率 1
絕對報酬率 2
絕對報酬率 3
絕對報酬率 4
絕對報酬率最小
第一年度
9.62%
4.89%
13.20%
14.42%
4.89%
第二年度
16.57%
17.48%
30.05%
12.19%
12.19%
第三年度
12.40%
13.12%
4.68%
1.85%
1.85%
第四年度
4.54%
5.18%
9.42%
8.90%
4.54%
第五年度
2.71%
12.62%
0.10%
9.31%
0.10%
第六年度
7.78%
6.62%
6.39%
5.42%
5.42%
第七年度
0.91%
3.77%
6.34%
5.49%
0.91%
各年度投資收益率如下:
投資組合報酬率
投資收益率計算
當年度投資收益
第一年度
4.89%
Max[7%5%
4.89%]
7%
第二年度
12.19%
Max[2.5%5%
12.19%]
2.5%
第三年度
1.85%
Max[2.5%5%
1.85%]
2.5%
第四年度
4.54%
Max[2.5%5%
4.54%]
2.5%
第五年度
0.10%
Max[2.5%5%
0.10%]
2.5%
第六年度
5.42%
Max[2.5%5%
5.42%]
2.5%
第七年度
0.91%
Max[2.5%5%
0.91%]
2.5%
滿期保證金額(澳幣)=100 澳幣
(1+0%)=100.00
附件三:非結構型債券投資標的介紹
※本表之投資標的僅限於契約復效時鏈結:
本契約復效時將重新投資於下表中與附件二所載相同計價幣別之投資標的,若無相同計價
幣別之投資標的時,則將投資於富達基金 II-美元貨幣基金。
投資標的名稱
投資標的種類
投資標的所屬公
計價幣別
是否配息
富達基金 II-澳元貨幣基金
貨幣市場型
FIL Investment Management
(Luxembourg) S.A.
澳幣
富達基金 II-美元貨幣基金
貨幣市場型
FIL Investment Management
(Luxembourg) S.A.
美元
因本表之投資標的無配息,故契約條款內有關投資收益之約定,對於本表之投資標的不適用。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投資標的名稱
投資標的種類
申購
手續費
最高經理(管理)
每年(%)
最高保管費
每年(%)
贖回
手續費
富達基金 II-澳元貨幣基金
貨幣市場型
1.00
0.35
富達基金 II-美元貨幣基金
貨幣市場型
1.00
0.35
註一:上述各項投資標的之經理(管理)費及保管費係以 103 8 月之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頇知或各投資標的所屬
公司所提供之資料為準。惟各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保有日後變更收費標準之權利,實際收取費用仍應以當
時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頇知之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
註二:經理(管理)費及保管費已由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並不另外向客戶收取
附件四:匯率計算說明
依本契約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十八條恢復契約效力,而頇重新投資配置於附件三所示之投資
標的者,其相關匯率約定如下:
一、本契約效力恢復時相關金額之重新投資配置:依本公司實際收到相關金額並確認收款明
細後之次一評價日三家銀行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帄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再依當日三家銀行
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帄均值轉換為復效投資標的之計價幣別。
二、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給付解約金或部分提領金額:依給付日前一營業日之三家銀行之收
盤買入即期匯率帄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再依當日三家銀行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帄均值轉換
為計價貨幣。
三、年金給付:依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次一營業日之三家銀行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帄均值轉
換為新臺幣,再依當日三家銀行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帄均值轉換為計價貨幣。
※復效投資標的之計價幣別與本契約計價貨幣屬於相同幣別時,因無頇轉換幣別,故不適用
上述之匯率計算方式。
所收取之相關費用
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單位: %
註:「非結構型債券」係指附件所示之投資標的(僅供契約復效時鏈結)
收費標準及費用
()、前置費用
保費費用
指本契約運作所需之行政相關費用,要保人繳納之保險費乘上
保費費用率所得之數額,本契約的保費費用率為百分之五
()、保險相關費用
()、匯款費用: 詳參本契約條款第四條
款項種類
匯出費用
收款費用
保戶負擔
本公司負擔
年金給付(一次)
本公司負擔
保戶負擔
解約金、投資收益、年金
給付(分期)、部分提領、
保險單借款
保戶負擔
保戶負擔
()、投資相關費用
申購手續費
經理費
保管費
贖回費用
申購手續費
經理費
已反應在基金淨值中
保管費
已反應在基金淨值中
贖回費用
()、其他費用
附件:非結構型債券投資標的介紹
※本表之投資標的僅限於契約復效時鏈結:
本契約復效時將重新投資於下表中與保單條款附件二所載相同計價幣別之投資標的,若無相
同計價幣別之投資標的時,則將投資於富達基金 II-美元貨幣基金。
投資標的種類
投資標的所屬公
計價幣別
是否配息
貨幣市場型
FIL Investment Management
(Luxembourg) S.A.
澳幣
貨幣市場型
FIL Investment Management
(Luxembourg) S.A.
美元
因本表之投資標的無配息,故契約條款內有關投資收益之約定,對於本表之投資標的不適用。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投資標的名稱
投資標的種類
申購
手續費
最高經理(管理)
每年(%)
最高保管費
每年(%)
贖回
手續費
富達基金 II-澳元貨幣基金
貨幣市場型
1.00
0.35
富達基金 II-美元貨幣基金
貨幣市場型
1.00
0.35
註一:上述各項投資標的之經(管理)費及保管費係以 103 8 月之公開說明/投資人須知或各投資標的所屬公
司所提供之資料為準。惟各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保有日後變更收費標準之權利,實際收取費用仍應以當時投
資標的公開說明/投資人須知之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
註二:經理(管理)費及保管費已由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並不另外向客戶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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