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十二、匯款費用:係指匯出銀行、中間銀行及收款銀行所收取之匯款手續費、郵電費及其他費用。
十三、淨保險費:係指要保人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的餘額。
十四、淨保險費本息:係指自本公司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起,每月按保管銀行當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本
契約計價貨幣活期存款利率,將淨保險費加計以日單利計算至投資配置日前一日利息之總額。
十五、投資配置日:係指本公司將保單帳戶價值配置於附件一所示之投資標的(結構型債券)之日,並
經記載於保險單上者。
十六、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係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險費及要保人匯款單據之日。若要保人以自動轉帳
繳交保險費者,則為扣款成功且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並經本公司確認收款明細之日。本公司應
於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二個營業日內確認之。
十七、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十八、資產評價日:係指個別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行及本
公司之營業日。
十九、投資標的運用期:係指自投資配置日起算,附件一所示之投資標的(結構型債券)之運用期間,並
經記載於保險單上者。
二十、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市場價
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二十一、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
內,其價值係依本契約項下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二十二、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本契約計價貨幣為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其價值係依本
契約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投資配置日前,係
指依第十四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之金額。
二十三、投資標的單位數:
(一)附件一所示之投資標的(結構型債券):係指本公司於投資配置日將前一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以每一百元計價貨幣換算一單位所計得之單位數。日後若有部分提領者,投資標的單位數則
為提領後保單帳戶內剩餘之單位數。
(二)附件二所示之投資標的(非結構型債券):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效力恢復後,將實際收受之金
額,依第七條之約定轉換為該投資標的之計價幣別,再除以本公司確認收款明細後之次一個
資產評價日之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單位數。日後若有部分提領者,投資標的單
位數則為提領後保單帳戶內剩餘之單位數。
二十四、滿期保證金額:係指投資機構保證於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時,依附件一「滿期保證金額計算公
式」計算之金額。
二十五、保管銀行:係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若因故頇變更時,則以本公司向主管機關
陳報之銀行為準。
二十六、三家銀行: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但若因故頇變更時,則以本公司向主管機關陳報之銀行為準。
二十七、投資機構:係指本契約附件一所示之投資標的(結構型債券)之發行機構或本契約附件二所示
之投資標的(非結構型債券)之經理機構或管理機構,或前述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總代理人。
二十八、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
之末日。
二十九、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
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第三條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
於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第四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