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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國泰人壽新世界通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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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
(年金給付、投資收益給付(僅適用含投資收益設計之投資標的),年金金額最高給付至被保險到達年齡迄
百歲(含)為止)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中華民國 97 09 17 日金管保二字 09702150280
中華民國 98 03 12 日國壽字第 98030479
中華民國 98 05 11 日國壽字第 98050241
中華民國 98 06 26 日國壽字第 98060944
中華民國 99 07 29 日國壽字第 99070883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計價貨幣:係指本契約投資標的之計價貨幣(詳如附件二)
保險費指要保人於訂立契約計價貨幣存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戶之躉繳保險費(
款費用應由要保人另外支付予匯款銀行,要保人須將前述躉繳保險費全額匯至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
款帳戶)本契約保險費之繳交金額須符合投保當時本公司所規定之上下限不得低於相當於新
臺幣三十萬元之等值計價貨幣金額。
三、保費費用:係指本契約運作所需之行政相關費用,依要保人繳交之保險費乘上保費費用率所得之數
額,本契約的保費費用率以百分之五為上限
四、匯款費用:係指匯出銀行、中間銀行及收款銀行所收取之匯款手續費、郵電費及其他費用。
五、贖回費用(含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第七條給付解約金或第十七條給付
部分提領金額時,按附件一所定比率收取之費用。
六、淨保險費:係指要保人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七、淨保險費本息: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本公司每月按保管銀行當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計價貨幣之活
期存款利率,將淨保險費加計以日單利計算至投資配置日前一日利息之總額。
八、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分期給付年金金額之利率。
九、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
年金金係指要保人選擇分期給付年金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按年給付之金額
十一、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十二、年金累積期間: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至「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日止之期間。
十三、營業日:係指本公司營業日,且為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所定銀行之營業日。
十四、評價日:係指用於評定本契約投資標的價值之日,須為前款所訂之營業日及投資標的報價市場或
證券交易所之營業日。
十五、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係指本契約附件二所示之投資標的(結構型債券)之發行公司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係指本契約附件三所示之投資標的(非結構型債券)之經理或發行公司。
十六、保證公司:係指本契約附件二所示之投資標的(結構型債券)之保證公司。
十七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作為淨保險費本息或復效保險費的投資項目(詳如附件二及附
)。
十八、投資配置日: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將淨保險費本息配置於附件二所示之投資標的(結構型債)
日,並經記載於保險單者。
十九、投資標的運用期:係指本契約附件二所示之投資標的(結構型債券)之年期,並經記載於保險單
者。
二十、投資標的單位數:
()附件二所示之投資標的(結構型債券):係指本公司於投資配置日將前一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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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每一百元計價貨幣換算一單位所得之單位數。日後若有部分提領者,投資標的單位數則為
提領後保單帳戶內剩餘之單位數。
()附件三所示之投資標的(非結構型債券)係指本公司於復效日後實際收受復效保險費,
復效保險費金額除以本公司確認收款明細後之第一個評價日之該投資標的單位價值計算所得
之單位數。日後若有部分提領者,投資標的單位數則為提領後保單帳戶內剩餘之單位數。
二十一、投資標的單位價值:係以計算當日該投資標的之總市值,除以已發行在外投資標的單位總數計
算所得之值。
二十二、保單帳戶之投資標的價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評價日時,經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或投資標的所屬公
司所公告之投資標的單位價值乘以保單帳戶內投資標的之單位數計算而得之價值。
二十三、保單帳戶:係指本契約生效時,本公司為要保人設立,用於記錄其投資標的及單位數餘額最新
狀況之專屬帳戶
二十四、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依第八條約定之方式計算所得之金額。
二十五、滿期保證金額:係指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保證於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時,依附件二「滿期保證金
額計算公式」計算之金額。
二十六、保管銀行:係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若將來因故變更時,以本公司向主管機關
陳報之銀行為準。
二十七、到達年齡:係指依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上當時保單年度數,再減去一後所計得之年齡。
第三條 款項之收付
本公司依本契約所為相關款項之收付(例如收取保險費退還保險費、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給付金、
資收益解約金或部分提領、保險單借款等)及保單帳戶價值的計算與通知均以本契約計價貨幣為貨幣
單位,除經本公司同意者外,應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存撥之
第四條 匯款費用之負
本契約相關款項收付所產生之匯款費用,依下列方式分擔:
一、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或復效保險費、要保人或受益人依第十一條約定歸還本公司所返還之保單帳戶價
值或本公司所給付之未支領年金餘額、受益人依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一款約定退還本公司所給付之款
項時,匯出銀行及中間銀行之匯款費用由要保人或受益人負擔,但收款銀行收取之匯款費用由本公
司負擔。
要保人選擇以其設立於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且約定以自動轉帳方式繳交本險保險費者,
其匯款費用概由本公司負擔。
三、本公司給付第五第二項、第六條第二項、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
二十條第二項第一款約定之款項時,匯出銀行及中間銀行之匯款費用由本公司負擔,收款銀行收取
(或扣除)之匯款費用由收款人負擔收款銀行為本公司指定銀行時其匯款費用概由本公司負擔。
四、本公司給付第七第一項第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款、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約定之款
項時,匯出銀行及中間銀行與收款銀行收(或扣除)之匯款費用皆由要保人負擔。但收款銀行為本
公司指定銀行時,其匯款費用概由本公司負擔。
非屬前項各款情形而產生之匯出銀行及中間銀行之匯款費用由匯款人負擔;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
款費用由收款人負擔。
第五條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
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第六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第七條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按接到通知後次一評價日
之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前述情形,如有贖回費用時,本公司得按附件一約定之贖回費用率扣除贖
回費用後給付。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第八條 保單帳戶價值的計算與通知
本契約有效且為年金累積期間內,如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者,其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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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資配置日」前: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每月保管銀行當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計價貨幣之活期存款利率,將淨保險費
以日單利計算所得之金額。
二、「投資配置日」及以後:
為本契約要保人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且為年金累積期間內,應按月依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投資標
的單位數、投資收益、滿期保證金額及保單帳戶價值之異動等相關重要事項。
第九條 投資收益的計算與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為年金累積期間內,每屆投資標的發行公司配發投資收益之日仍生存者,投資
標的發行公司將依附件二所列「投資收益計算公式」計得之金額交付本公司,本公司應於收到前述金額
後給付予要保人。但附件二已載明無投資收益者,不在此限。
前項投資收益之給付由本公司依要保人於訂立契約時所選擇下列二種方式之一為之要保人未選擇者,
以儲存生息之方式辦理
一、現金給付:本公司應於收到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前述金額後十個營業日內,將當期投資收益以匯款方
式給付,若未按時給付者,應依第二款加計利息給付。
二、儲存生息:本公司應於收到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前述金額之日起,每月將當期投資收益按保管銀行當
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計價貨幣之活期存款利率,依日單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由本公
司於本契約終止、投資標的運用期滿時給付
投資標的發行公司給付投資收益後,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價值將等值下降。
第十條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未支領年金餘額
要保人或身故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身故後,通知本公司;並儘速檢具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
三項之申請文件,向本公司申請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未支領之年金餘額。
被保險人於投資配置日前身故者,本公司應返還其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
公司於投資配置日後、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始收齊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申請文件者,則返還收齊申請文件日
後次一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
日或日之第十條第一項申請件在金給
者,本公司應返還收齊申請文件日後次一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後身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者,本公司應於收齊第十條第三項
之申請文件後,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一貼現(貼現利率同預定利率)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
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身故受益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本公司應將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一次貼現(貼現
利率同預定利率)付予其他應得之人。
第十一條 失蹤處理
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
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
人得將本公司所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歸還本公司,使本契約繼續有效。
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外,本契約效力自
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即行終止,本公司不再負給付年金義務;日後若發現被保險人生
還時,身故受益人應返還本公司所給付之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使本契約繼續有效,本公司應依契約約
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
給付開始日後者,依前項約定辦理。
一項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係以本公司收齊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申請文件後次一評價日準;第二項未支
領之年金餘額則係以本公司收齊第十六條第三項之申請文件時為準。
第十二條 年金給付的開始
本公司以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次一營業日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保證期間。
公司應將年金給付內容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六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惟實際給付內容,仍應
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情況為準。
第十三條 年金金額的計算
公司依前條約定開始給付年金後,年金受益人每年可領取之年金金額,以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屆滿
時之保單帳戶價值,按年金累積期間屆滿當時到達年齡、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之。
項每年可領取之年金金額低於新臺幣二萬元之等值計價貨幣金額者,本公司改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
一次給付予被保險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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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每年可領取之年金金額逾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之等值計價貨幣金額者,本公司應將超出部分之
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第二項及第三項金額之計算,以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前一營業日,保管銀行計價貨幣買入即期匯率之收
盤價為換算基準。
第十四條 年金給付的方式
要保人於訂立契約時,應選擇下列其中一種年金給付方式:
一、一次給付:
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於收到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相關
金額後十個營業日內,將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一次給付予被保險人,本契約效力
即行終止。
二、分期給付:
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及其之後之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第十三條第一項約定方式計算
之年金金額給付予被保險人,最高給付至被保險人到達年齡迄一百歲(含)為止。但第一次給
應於本公司收到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相關金額後十個營業日內為之。
要保人得變更年金給付方式,但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六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得行使前項權利。
第十五條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要保人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約定申請「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的身分證明。
內給。若歸責本公在前期限
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十六條 年金的申領
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期間每年支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
但於保證期間內者,不在此限。
證期間內年金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申請人在被保險人生存時為被保險人本人,被保險人身故
後為身故受益人。本公司將按未領期數金額一次貼現給付,其貼現利率同預定利率
擇分期給付年金之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身故受益人申領年金給付應檢具下列
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十七條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如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要保人得申請部分提領投資標的單位數,本公司
應以接到通知時之次一評價日投資標的單位價值計算減少單位數之保單帳戶價值。每次部分提領減少
之投資標的單位數不得低於十單位,且減少後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單位數不得低於十單位。
前項申請部分提領者,投資收益及滿期保證金額應依申請部分提領之單位數提領當時投資標的單
位數之比例減少之。
因部分提領減少之保單帳戶價值,視為契約之部分終止,並按附件一約定之贖回費用率扣除贖回費用
後,給付該部分提領金額。
第十八條 保險單借款與契約的停復效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如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帳戶價值範圍內,依借款當時與本公
司約定之借款額度及利率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當未償還之
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當未償還之借款
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如未於此通
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借款本息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但若要保人尚未償還借
本息,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
保人,要保人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翌日
起停止效力。
本契約效力停止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申請復效時,如有尚未清償之借款本息
者,應一併清償之;並另外繳交與投保當時相同之躉繳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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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將於復效日後且實際收到前項保險費並確認收款明細後之第一個評價日,配置於與計價貨幣相
同幣別之附件三所示之投資標的。
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本公司得變更附件三之投資標的,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一、本公司陳報主管機關變更投資標的者。
二、投資標的有因故解散、清算或因合併而消滅者。
三、投資標的停止提供本契約鏈結者。
第三項約定期間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
第十九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年金給付開始前,本公司給付解約金(含部分提領)、返還保險費或保單帳戶價值時,應先扣除本契約
保險單借款本息。
金給付開始時,如有保險單借款本息尚未償還,本公司應就其當時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
本息後之數額,重新計算應給付之年金。
第二十條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真實投保年齡不在本公司承保年齡之範圍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
人,如有已給付年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
額,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
額。
、因投保年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並於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
第二十一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
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即予批註
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
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本契約如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者,其受益順序適用
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其受益比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第二十二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三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四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條第二十六款第十八條第及第二十一條規定
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十五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二十六條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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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特殊情事之評價
投資標的運用期內,本公司給付各項投資收益、解約金(含部分提)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如遇
該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因故暫停揭露投資標的單位價值者,本公司依前述特殊情事消滅後之次一評價
日之投資標的單位價值計算應付數額,且不負擔遲延責任。
本公司應於知悉前項特殊情事時,立即於網站公告之。
第二十八條 評等不足之處理
本契約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應將要保人所繳保險費返還予要保人,若投資標的發行公司返還
本公司之金額含有利息時,應將利息一併返還之:
一、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於投資配置日(含)前,長期債務信用評等有未符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
則及主管機關所公布之函令規定之情事者。
二、投資標的以預定發行評等審核通過,而其實際發行評等未符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及主管
機關所公布之函令規定而關閉者。
三、投資標的之實際發行評等低於預定發行評等,惟仍符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及主管機關所
公布之函令所定之評等時,要保人於本公司通知到達之日起算十個營業日內行使賣回權利者;
或部分投資人行使賣回權利致發行公司停止或無法繼續發行該投資標的者。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返還保險費予要保人時,本契約視為解除。
7
附件一、本契約相關費用表
(單位: %
註:「非結構型債券」係指附件三所示之投資標的(僅供契約復效時鏈結)
收費標準及費用
()、前置費用
保費費用
「保費費用」係指本契約運作所需之行政相關費用,依要保人繳
納之保險費乘上保費費用率所得之數額,本契約的保費費用率以
百分之五為上限。本公司得調整保費費用率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
保人;但對於要保人有利之費用率調降,不在此限。
()、保險相關費用
()、匯款費用 詳參本契約條款第四條
款項種類
匯出費用
收款費用
保戶負擔
本公司負擔
年金給付(一次)
本公司負擔
保戶負擔
解約金、投資收益、年金
給付(分期)、部分提領、
保險單借款
保戶負擔
保戶負擔
()、投資相關費用
申購手續費
經理費
保管費
贖回費用
申購手續費
經理費
已反應在基金淨值中
保管費
已反應在基金淨值中
贖回費用
()、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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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結構型債券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及投資標的介
※投資標的發行公司:瑞士信貸銀行(Credit Suisse AG)
概況
瑞士信貸集團(瑞信)首屈一指的環球銀行,總部設於蘇黎世。專注服務私人銀行、投資銀行及資產管理
領域的客戶。瑞信的記名股票在瑞士上市,並以美國存託憑證形式在紐約證券交易所買賣。瑞信資產總值
1 兆瑞郎,且市值高達 606.9 億瑞郎 (截至 2009/12/31),為瑞士市值排名第一之銀行。
信用評等
1. Moodys Investor Service:長期債券評等 Aa1(2009 12 )
2. Fitch:長期債券評 AA-(2009 10 )
※投資標的保證公司:本結構型債券由瑞士信貸銀行負責給付滿期保證金額
※投資標的:滿期最低保證報酬結構型債券
投資標的計價貨幣澳幣
投資標的運用期:六年期
投資配置日:2010 9 9
發行日:2010 9 16
滿期日:2016 9 9
滿期保證投資報酬率:41.2%
參與率:30%
投資收益:無
贖回費用率:
滿期保證金額計算公式:滿期當時保單帳戶之投資標的單位數×100(澳幣金額)×[1+最大值 (參與率×
資組合報酬率, 保證投資報酬率)]
註:
1.「參與率」「保證投資報酬率」以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於投資配置日公告之數值為準,本公司將於投資
配置日後以「投資配置專用信函」通知要保人。保戶亦可透過本公司網頁(www.cathaylife.com.tw)及
免付費保戶服務電話(0800-036-599)查詢相關資訊。
2.投資組合報酬率:取每年日本東證一部指數絕對報酬率之平均,
日本東證一部指數絕對報酬率(t)
3.絕對報酬率(t) = ABS{( t 個觀察日之收盤指數/ t-1 個觀察日之收盤指數)- 1}t = 1,26
註:第 0 個觀察日係指投資配置日;ABS 係指絕對值。
4.觀察日:2011/9/92012/9/92013/9/92014/9/92015/9/92016/9/9 6 個觀察日,前述日期
如非條款定義之評價日,則觀察日順延之。
※滿期保證金額以投資標的計價貨幣計算至元以下二位小數四捨五入。
鏈結指數:本結構型債券投資組合報酬率鏈結日本東證一部指數TOPIX Index。有關指數說明如下:日
本東證一部指數係依據東京證交所第一部所有上市公司所編製的市值加權平均指數涵蓋日本整體市值
額約 97%,可以準確反應日本股票市場的動向。該指數包含一組具有 33 種不同產業的分類指數。此外,
指數基期為 1968 1 4 日,且基值為 100
※滿期保證金額計算範例說明
(以下數據僅為假設供說明之用,並不代表未來之實際報酬)
(1) 投資標的運用期為六年期,投資配置日為 2003 9 9
(2) 鏈結標的日本東證一部指數(TOPIX Index
6
1
6
1
t
9
(3) 投資配置 2003 9 9 日日本東證一部指數:1045.71
(4) 投資標的之計價幣別為澳幣
(5) 投資配置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100 澳幣(換算 1 單位)
(6) 滿期保證投資報酬率:41.2%;參與率:30%
(7) 鏈結指數之觀察日收盤指數如下:
觀察日
日本東證一部收盤指數
2003/9/9
(投資配置日)
1045.71
2004/9/9
1133.12
2005/9/9
1293.35
2006/9/9
1619.92
2007/9/9
1557.02
2008/9/9
1191.59
2009/9/9
939.84
(註:上表日期如非條款定義之評價日,則觀察日順延之)
各年度絕對報酬率:
觀察日
日本東證一部收盤指數
2004/9/9
8.36%
2005/9/9
14.14%
2006/9/9
25.25%
2007/9/9
*3.88%
2008/9/9
*23.47%
2009/9/9
*21.13%
合計
96.23%
*表示原來報酬率為負報酬。
(註:上表日期如非條款定義之評價日,則觀察日順延之)
投資組合報酬率= ×96.23%16.04
滿期保證金額(澳幣)=100 澳幣×[1+Max(41.2%,30%×16.04%)]
=100 澳幣×[1+Max(41.2%,4.81%)]
=100 澳幣×141.2%
=141.2 澳幣
6
1
10
附件三:投資標的說明(非結構型債券)
※本投資標的僅限於契約復效時鏈結
投資標的名稱
類別
投資標的所屬
公司
計價別
是否配息
摩根士丹利美元流動性基金
美國貨幣型基金
摩根士丹利
美元
施羅德歐元流動基金
全球貨幣型基金
施羅德
歐元
富達澳元貨幣基金
澳洲貨幣型基金
富達
澳幣
因本投資標的無配息,故契約條款內有關投資收益之約定,對於本投資標的不適用
預定利率: 2.25%
單位:元/每元生存年金
國泰人壽新世界通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年金現值因子例表
保證期間 5 10 15 20
年齡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6
35.603
36.681
35.610
36.686
35.629
36.696
35.663
7
35.391
36.491
35.399
36.496
35.421
36.506
35.457
8
35.174
36.296
35.183
36.301
35.208
36.312
35.247
9
34.952
36.096
34.963
36.102
34.990
36.114
35.032
10
34.725
35.891
34.738
35.898
34.768
35.911
34.812
11
34.492
35.682
34.508
35.689
34.540
35.703
34.588
12
34.254
35.468
34.273
35.476
34.309
35.491
34.360
13
34.012
35.250
34.034
35.259
34.073
35.275
34.127
14
33.766
35.028
33.791
35.038
33.833
35.055
33.891
15
33.519
34.802
33.547
34.813
33.591
34.830
33.652
16
33.273
34.573
33.302
34.584
33.348
34.602
33.411
17
33.027
34.339
33.056
34.351
33.104
34.370
33.169
18
32.780
34.101
32.810
34.113
32.858
34.133
32.925
19
32.529
33.859
32.559
33.871
32.608
33.891
32.676
20
32.271
33.611
32.302
33.624
32.352
33.644
32.422
21
32.005
33.358
32.037
33.371
32.089
33.392
32.161
22
31.733
33.099
31.765
33.112
31.819
33.134
31.894
23
31.454
32.834
31.488
32.848
31.544
32.871
31.623
24
31.172
32.564
31.206
32.578
31.264
32.602
31.346
25
30.884
32.287
30.920
32.302
30.979
32.327
31.066
26
30.591
32.005
30.627
32.021
30.689
32.047
30.780
27
30.291
31.717
30.328
31.733
30.393
31.761
30.489
28
29.984
31.423
30.023
31.440
30.091
31.469
30.193
29
29.671
31.123
29.711
31.141
29.783
31.172
29.893
30
29.351
30.817
29.393
30.835
29.469
30.868
29.587
31
29.025
30.503
29.070
30.523
29.150
30.558
29.276
32
28.693
30.184
28.740
30.204
28.825
30.242
28.961
33
28.355
29.857
28.404
29.879
28.496
29.920
28.641
34
28.010
29.525
28.062
29.548
28.161
29.592
28.317
35
27.658
29.186
27.714
29.210
27.821
29.258
27.989
36
27.301
28.839
27.360
28.866
27.476
28.917
27.656
37
26.937
28.486
27.001
28.515
27.126
28.571
27.320
38
26.567
28.126
26.637
28.157
26.771
28.218
26.980
39
26.191
27.760
26.267
27.793
26.412
27.860
26.637
40
25.810
27.387
25.893
27.423
26.048
27.496
26.291
41
25.423
27.006
25.513
27.046
25.681
27.126
25.942
42
25.030
26.618
25.128
26.662
25.309
26.749
25.591
43
24.633
26.223
24.738
26.271
24.934
26.366
25.237
44
24.232
25.821
24.346
25.875
24.557
25.978
24.881
45
23.828
25.414
23.951
25.472
24.178
25.585
24.525
46
23.422
25.001
23.553
25.065
23.796
25.187
24.168
47
23.010
24.583
23.151
24.651
23.412
24.785
23.811
48
22.594
24.157
22.745
24.232
23.025
24.378
23.452
49
22.171
23.725
22.334
23.806
22.634
23.966
23.092
50
21.743
23.286
21.919
23.375
22.241
23.550
22.733
51
21.312
22.841
21.501
22.937
21.846
23.131
22.375
52
20.876
22.389
21.080
22.495
21.450
22.708
22.019
53
20.438
21.931
20.656
22.046
21.054
22.282
21.665
54
19.996
21.466
20.230
21.593
20.657
21.853
21.315
55
19.549
20.995
19.800
21.136
20.259
21.423
20.968
56
19.100
20.517
19.370
20.674
19.863
20.992
20.628
57
18.650
20.034
18.938
20.208
19.469
20.561
20.293
58
18.194
19.547
18.504
19.740
19.077
20.131
19.965
59
17.735
19.056
18.068
19.270
18.686
19.703
19.646
60
17.272
18.562
17.631
18.799
18.300
19.278
19.336
61
16.805
18.065
17.194
18.328
17.918
18.857
19.036
62
16.336
17.566
16.757
17.858
17.541
18.442
18.748
63
15.865
17.065
16.322
17.389
17.172
18.034
18.474
64
15.393
16.562
15.889
16.922
16.812
17.633
18.214
65
14.921
16.060
15.460
16.458
16.461
17.241
17.970
66
14.448
15.558
15.036
15.999
16.121
16.861
17.742
67
13.977
15.057
14.618
15.546
15.795
16.492
17.533
68
13.508
14.558
14.207
15.099
15.482
16.136
17.341
69
13.042
14.062
13.804
14.660
15.184
15.796
17.168
70
12.579
13.570
13.411
14.230
14.903
15.471
17.014
71
12.122
13.082
13.029
13.810
14.640
15.164
16.879
72
11.670
12.600
12.660
13.403
14.396
14.875
16.762
73
11.225
12.125
12.305
13.008
14.171
14.606
16.662
74
10.788
11.657
11.965
12.628
13.967
14.357
16.578
75
10.361
11.198
11.642
12.264
13.783
14.129
16.510
76
9.944
10.749
11.336
11.916
13.619
13.922
16.455
77
9.538
10.310
11.049
11.587
13.476
13.737
16.412
78
9.144
9.883
10.782
11.277
13.352
13.573
16.379
79
8.764
9.469
10.536
10.987
13.247
13.430
16.354
80
8.399
9.069
10.310
10.717
13.159
13.307
16.336
註:本表假設轉換當時之預定利率為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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