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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台灣人壽新特定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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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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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灣人壽新特定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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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新特定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保險單條款
保險單條款保險單條款
保險單條款(
BE0
意外一至六級殘廢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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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一至六級殘廢保險金
集體食物中毒慰問金
集體食物中毒慰問金集體食物中毒慰問金
集體食物中毒慰問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不參加紅利分配不參加紅利分配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
並無紅利給付項並無紅利給付項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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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0-099-850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惟為確保權益惟為確保權益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
基於基於
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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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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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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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
http://www.twlife.com.tw
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
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
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可電
亦可亦可
亦可
24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小時保戶服務專線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
0800-099-850 各分公司專線
或各分公司專線或各分公司專線
或各分公司專線
備查文號:99 05 10 99 台壽投商字第 00026
修訂文號101 07 01 日依 101 02 07 日金管保
字第 10102501561 號令修正
修訂文號103 05 01 日依 103 01 22 日金管保
字第 10202131810 號函修正
備查文號:104 01 16 日台壽數一字第 1040000041
備查文號:104 05 19 日台壽數字第 1040001654
本附加條款的構
本附加條款的構本附加條款的構
本附加條款的構成】
本「灣人新特定傷保險加條(以稱本加條,經公司意附於下
商品(以下稱本契約)後始生效力
一、台灣人壽舞動人生變額萬能壽
二、台灣人壽新舞動人生變額萬能壽險
三、台灣人壽新得益人生變額萬能壽險
四、台灣人壽金得益人生變額萬能壽險
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
條:本附加條款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被保險人:係指本契約保單面頁所載之被保險人,且年齡須未滿十五足歲。
二、食物:係二人二人上攝相同食物生相的症,並自可
的食餘檢體及患者糞便嘔吐血液等人體檢體或其他有關環境
土壤等)中分離出相同類型的治病原因,並向政府衛生單位通報而列管追蹤之案件者
三、係指照醫法規領有業執並設病房病人公、立及療法
2
醫院
四、診所: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之診所。
保險範圍
保險範圍保險範圍
保險範圍
條:保險於本加條有效間內生下形時本公依照附加款的定,付保
險金
一、意外害事,自外傷事故生之起一十日內致附表列殘程度
之一
二、集體食物中毒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意外一至六級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意外一至六級殘廢保險金的給付意外一至六級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意外一至六級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條:保險於本加條有效間內受第約定意外害事,自外傷事故生之
日起八十以內成附所列一至級殘程度者,公司付意一至級殘
廢保,其額按台幣百萬乘以表所之給例計。但過一八十致成
第一級殘者,益人能證被保人之廢與外傷事故有因關係,不
在此限。
被保因同意外害事致成表所二項上殘度時本公給付該項廢保
險金,最以新幣一萬元限。不同廢項於同手或一足
項殘廢保險金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嚴重目的殘廢保險金。
被保因本意外害事所致殘廢合併前(本附條款前)殘廢
領附的意一至級殘險金,本司按嚴重目給意外
六級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付意外一至六級殘廢保險金,應扣
前項,若保險扣除前的廢後取之險金於單額者
約定
被保於本加條有效間內不同外傷事故意外至六廢保金時
公司給付金額最高以新台幣一百萬元為限。
集體食物中毒慰問金的給付
集體食物中毒慰問金的給付集體食物中毒慰問金的給付
集體食物中毒慰問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遭受第三條約定的集體食物中院或診所
本公司給付新台幣元之「集體食物中毒慰問金」
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
(原因
原因原因
原因)】
)】)】
)】
條: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殘廢或傷害時,本公司不付保險金的
一、被保險人的故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
被保險飲酒,其吐氣或血液酒精令規
四、戰爭(不論宣、內其他類似的。但契約約定者不在此限
3
五、因原核子所引起的爆炸輻射。但契約約定者不在此限。
不保事項
不保事項不保事項
不保事項
條:保險人下列動,致成殘廢時,有約定外,公司給付保險
金的責任
一、險人空手
二、被保險人汽車機車及自等的競賽或表
附加條款的無效
附加條款的無效附加條款的無效
附加條款的無效
條:本附加條款訂立時,僅要保人險事生者,附加條
附加條款的續保及其效力的終止
附加條款的續保及其效力的終止附加條款的續保及其效力的終止
附加條款的續保及其效力的終止
條:附加款保期間一年保險滿經本司同者,本附條款使
效。
本契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時,本附加條效力即行終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條:保險於本加條有效間內受第約定意外害事時,人、保險
司。並於具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項文後十日內之。於本之事未在
限內為給付者按年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意外一至六級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意外一至六級殘廢保險金的申領意外一至六級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意外一至六級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一條:受益人「意外一至六級殘廢保險金」時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請書
二、保險單或本。
三、殘廢書;時本公司求提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受益人之證明
受益領意一至級殘保險時,公司被保人的
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
集體食物中毒慰問金的申領
集體食物中毒慰問金的申領集體食物中毒慰問金的申領
集體食物中毒慰問金的申領
第十二條:受益人「集體食物中毒慰問金」時,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請書
二、證明
三、檢體
4
證明為二人或二人以上攝取相同食物而發生相似症狀之政府衛生單位通報列管文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十三條:本附加條款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指定或變
5
附表
附表附表
附表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項目
項目項目
項目 項次
項次項次
項次
殘廢程度
殘廢程度殘廢程度
殘廢程度 殘廢等級
殘廢等級殘廢等級
殘廢等級
給付比
給付比給付比
給付比
1-1-1
終身任何工作
者。
1 100%
1-1-2
扶助
2 90%
( 1)
1-1-3
終身不能
活尚
3 80%
2-1-1
1 100%
2-1-2
退 0.06
5 60%
2-1-3
明,退 0.06
4 70%
( 2)
2-1-4
明,退 0.1
6 50%
( 3)
3-1-1
膜全喪失 90
5 60%
4-1-1
失咀
1 100%
( 4)
4-1-2
吞嚥遺存
5 60%
5-1-1
腹部臟器終身不能工作
者。
1 100%
5-1-2
臟器何工
2 90%
( 5)
5-1-3
臟器何工
3 80%
膀胱
5-2-1
3 80%
6-1-1
1 100%
6-1-2
有二
5 60%
6-1-3
6 50%
( 6)
6-2-1
3 80%
6-3-1
久喪
2 90%
6-3-2
各有喪失者。
3 80%
6-3-3
各有喪失者。
6 50%
6-3-4
喪失
6 50%
6-3-5
久遺害者
4 70%
6-3-6
各有永久
5 60%
( 7)
6-3-7
久遺
6 50%
( 8)
6-4-1
5 60%
7-1-1
1 100%
7-1-2
有二者。
5 60%
7-1-3
一下節缺
6 50%
( 9)
7-2-1
趾均
5 60%
7-3-1
永久
2 90%
7-3-2
各有久喪失機能者
3 80%
7-3-3
各有久喪失機能者
6 50%
7-3-4
久喪
6 50%
( 10)
7-3-5
永久者。
4 70%
6
7-3-6
及足有二節永
5 60%
7-3-7
肢髖及足節均永久遺存運害者
6 50%
1
1-1.害等級」綜合其病症狀,永久影響活活動狀扶助
之情下列各項定其等級。定時,須有精神經外健科
1害,為維持必要活活須他者: 1 級。
2因高害,為維持必要活活之一部份須他扶助 2 級。
3命必之日可自,但度,工作
3 級。
4命必要活活動」指食攝取大小便穿脫、起
入浴等。
5失認失行等之、四麻痺狀、害、知覺害、
欲減退、人或者麻痺症狀非他
人在身邊 3 級。
6系統害,例如知覺害之狀之,依影像查始可證
明之腦萎腦波異常屬之,此等症狀須據專檢查、診之。
7系統症狀發生感覺,按其發位所定等定之
如因言語所致失語症,準用言語之。
1-2.衡機害與害」等級之定:因部損傷引起衡機害同併存時,須
綜合害狀其等級。
1-3.外傷等級定:,同時重視、人
精神病狀者,依 1-1 則審之。狀之定時期,專科之治
療,不能期療效果時,及因治療致症狀定者為,不治療,每週
以上者,適用 3 級。
1-4.眩暈平衡害」等級傷後或因中樞神系統起之平衡害,
不單由於引起,因小腦、額等中樞神維持必要
之日活活有可能,但因高衡機害,終身不能何工 3
1-5.外傷」等級之定,依其傷之程度發害、知覺害、害、尿
路障害、器障害等,依附 1-1 之原綜合其症狀合適等級
1-6.毒後等級定:一毒後害之定,綜合其所遺諸,按
照附害等級之,定其等級
2
2-1.定,應用力表正後力為,但不能者或正後發生不等症,因
而有影響顯著者,得以眼視定之
2-2.係指永久在萬國式力表 0.02 以下而或不
手動者。
2-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月的治療為定原,但等明之情不在此限
3
3-1.兩耳聽覺害程度不同時應將兩耳聽覺障合審定。
3-2.聽覺用精密聽計(Audiometer,其平均以分
7
3-3.引起衡機害之定,用神所定等級,按其之程定之
4
4-1.咀嚼發生指由外之原(如顎骨
所引起者。食狹窄咽喉支配麻痺等引起之嚥障害,往往嚼機害,故
合併定為嚥障害」
1失咀,係指致不流質
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2著障,不能咀嚼嚥運、或之食
物以外,不能攝取者。
4-2.言語指由以外原因引起之構音害及綴音害等
1言語害」係指唇音齒舌蓋音
能中,有以上不能構音
2存顯著障害」,係指後舌音之四
言機能中,有以上不能
A.ㄅㄆ
B.唇齒
C.舌尖ㄉㄊㄋㄌ(發舌尖
D.根音ㄍㄎ舌根軟顎
E.ㄐㄑ面與硬顎
F.舌尖ㄔㄕ硬顎
G.舌尖ㄘㄙ(發舌尖與上
4-3.遺存顯著害,示對能通其意者,準用語機存顯著障害」所
定等級。
5
5-1.胸腹部臟
1胸部臟器括心氣管管、、食等。
2腹部臟器括胃
3泌尿包括副腎尿管、尿
4包括內生外生
5-2.胸腹部臟器障等級胸腹部臟器害,症狀綜合久影
動之他人扶助之情形,比害等本原合審定其等級
6
6-1.「手」係指:
1指者,係由指間關者。
2其他各指,係指由位指者。
6-2.若經仍永久完全喪失缺失。足同。
6-3.,若原本失已殘廢標準完全指之份仍
缺失,而之自部份
7
7-1.「一永久喪失機,係指一上肢完全,如下列者:
8
1一上肢肩節完麻痺,及該手五永久喪失機者。
2一上肢肩節完麻痺者。
7-2.以生理運範圍節機標準,規定如下:
1喪失,係指完全完全麻痺者。
2顯著,係指喪失理運分之一以上者
3,係指喪失理運分之一以上者
7-3.
1之生範圍基準原因程度動之
範圍,如程度不明時,由被動之可能範圍參考決定之
2膏固定患者,之程度,定。
7-4.上下名稱
8
8-1.「手久喪失」係指:
1指,中手間關喪失理運分之一以上者。
2在其他各指,中手指喪失範圍分之以上者
3或其他各指之二分之以上者。
9
9-1.「足趾缺」係指:自中而足全部缺損者。
10
10-1.「一肢髖及足節永久喪失能」,係指一肢完如下列情
1一下節均完完全麻,以及一足均喪失機能者。
2一下節均完完全麻者。
10-2.失機能」著運害」或「害」定,之各該項規定。
11
11-1.永久喪顯著,以被保險人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並經月治療後
果為基準。但者不在此限。
9
上、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
髖關節
髖關節髖關節
髖關節
中手指節關節
中手指節關節
中手指節關節
中手指節關節
第一趾關節
第一趾關節第一趾關節
第一趾關節
中足趾關節
中足趾關節中足趾關節
中足趾關節
末關節
末關節末關節
末關節
本商品因係直接附加於被保險人年齡未滿 15 足歲之商品,且不予
收保險費,成本由本公司自行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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