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0-1
台灣人壽新特定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台灣人壽新特定傷害保險附加條款台灣人壽新特定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台灣人壽新特定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保險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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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外一至六級殘廢保險金、集體食物中毒慰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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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一至六級殘廢保險金、集體食物中毒慰問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
(免費申訴電話:(免費申訴電話: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99-850
)
))
)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2、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2、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2、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3、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3、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3、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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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http://www.twlife.com.tw」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亦可電
」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亦可電」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亦可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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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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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 24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小時保戶服務專線: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0800-099-850 或各分公司專線。
或各分公司專線。或各分公司專線。
或各分公司專線。
備查文號:99 年 05 月 10 日 99 台壽投商字第 00026 號
【本附加條款的構成】
【本附加條款的構成】【本附加條款的構成】
【本附加條款的構成】
第 一 條:本「台灣人壽新特定傷害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下列
商品(以下稱本契約)後始生效力:
一、台灣人壽舞動人生變額萬能壽險
二、台灣人壽新得益人生變額萬能壽險
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本附加條款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被保險人」:係指本契約保單面頁所載之被保險人,且年齡須未滿十五足歲。
二、「集體食物中毒」:係指二人或二人以上攝取相同的食物而發生相似的症狀,並且自可疑
的食餘檢體及患者糞便、嘔吐物、血液等人體檢體,或其他有關環境檢體(如空氣、水、
土壤等)中分離出相同類型的治病原因,並向政府衛生單位通報而列管追蹤之案件者。
三、「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
醫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
機構。
四、「診所」: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之診所。
【保險範圍】
【保險範圍】【保險範圍】
【保險範圍】
第 三 條: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發生下列情形時,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的約定,給付保
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