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M-1
台灣人壽新智富變額年金保險保險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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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新智富變額年金保險保險單條款(ZM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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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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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返還保單帳戶價值、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返還保單帳戶價值、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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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
(免費申訴電話:(免費申訴電話: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99-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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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
2、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2、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
2、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商品。保險商品。
保險商品。
3、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3、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3、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3、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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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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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亦可電洽」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亦可電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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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小時保戶服務專線: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0800-099-850 或各分公司專線。
或各分公司專線。或各分公司專線。
或各分公司專線。
備查文號:99 年 03 月 08 日 99 台壽投商字第 00004號
備查文號:99 年 09 月 15 日 99 台壽投商字第 00048號
修訂文號:99 年 11 月 03 日依 99 年 09 月 01 日金管
保品字第 09902527791 號令修正
備查文號:99 年 12 月 01 日 99 台壽投商字第 00079號
備查文號:100 年 02 月 08 日 100 台壽數一字第 00001號
【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條: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
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躉繳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投保時約定繳交之保險費。
二、單筆額外投資保險費:係指要保人以書面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於躉繳保險費以外所繳
付之保險費。
三、保險金額:係指提供投保時年齡滿十五足歲之被保險人身故、喪葬費用或全殘廢保障之
金額,其金額為躉繳保險費乘以百分之五,並載於保險單面頁。
四、保額保障期間:係指提供投保時年齡滿十五足歲之被保險人身故、喪葬費用或全殘廢保
障之期間,該期間應由要保人於投保時約定不低於三年,且不高於遞延期間之年數,並
載於保險單面頁。
五、保費費用:係指本契約訂定及運作所產生之費用,並依要保人繳交之保險費乘上保費費
用率所得之數額,由本公司自保險費中扣除之,本契約之保費費用率詳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