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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台灣人壽新團體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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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年期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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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新團體傷害醫保險附約
保險單條款(H11/H12)
(傷害醫保險)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9850)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www.twlife.com.tw」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明文件),亦可電洽
24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0800-099850 或各分公司專線。
核准文號:82 09 15 日台財保第 820361385
84 09 11 日台財保第 840524108
奉准文號:84 10 03 日台財保第 841537998
修訂文號:85 09 09 日台財保第 852369957
85 09 10 日台財保第 852370068
86 02 19 日台財保第 862392108
核准文號:86 03 13 日台財保第 861767442
修訂文號:86 07 17 日台財保第 862397215
87 08 07 日台財保第 872440208
核准文號:89 01 04 日台財保第 880702209
備查文號:89 12 29 89 台壽算字第 5328
核准文號:90 03 09 日台財保字第 0900701513
備查文號:90 10 18 90 台壽商研字第 4513
92 01 22 92 台壽數理字第 0003
修訂文號:95 09 13 管保二字第 09502524481
備查文號:96 09 21 96 台壽字第 00087
修訂文號:97 05月31日依96
12 28
管保一字第 09602505761 修正
【保險約的構成】
第 一 條︰本台灣人壽新團體傷害醫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保險約(以下簡稱主約)之
要保人申請並經本公司之同意,以主約被保險人為本附約之被保險人,附加於主約訂定
之。
本附約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
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H11H12-1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本附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二、「被保險人」,是指本附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人員。
三、「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合團體、或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依規定得加公教人員保險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動基準法、
工退休規定加退休計畫之團體。
(五)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凡非屬以上所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保險範圍】
第 三 條︰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經就醫治時,
本公司依照本附約第七條的約定,給付傷害醫保險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突發事故。
【保險責任的開始與保險費的交付】
第 四 條︰本附約如係與主約同時投保,以主約保險期間的始日為本附約始日,如係中途申請附加
者,以保險單所約定的日期為準。
本附約的保險期間為一,如係中途申請附加者,以主約當年度保險單週日為到期日。
本附約的保險費,應與主約一併交付。
【保險費的計算】
第 五 條︰本附約的保險費總額係以實支實付型傷害醫平均保險費乘實支實付型傷害醫保險
總額、日額型傷害醫平均保險費乘日額型傷害醫保險額總額加總計算,但在本附約
有效期間內因被保險人投保之各項保險額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
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實支實付型傷害醫平均保險費
」是按訂定本附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
及每一被保險人的職業、職務、實支實付型傷害醫保險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
全體被保險人實支實付型傷害醫保險額總和計算;前項所稱「日額型傷害醫平均保險
」是按訂定本附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及每一被保險人的職業、職務、日額
型傷害醫保險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日額型傷害醫保險額總和計
算。
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按第十四條第三項之計算方式,將該被保險人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
要保人。
H11H12-2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的停止】
條: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
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
未交付時,半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另為催
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
約定受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
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內扣除本附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傷害醫保險的給付】
第 七 條︰本附約之傷害醫保險分實支實付型及日額型要保人可擇一投保經本公司同意後,
載於保險單面頁。
一、實支實付型: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
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費用,超
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保險。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者,受
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此限。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保險
額」
被保險人以全民健康保險身分投保,但未以此身分接受治者,本公司則按被保險人
際支付之費用之 65%折算給付傷害醫保險被保險人非以全民健康保險身分投
以全民健康保險身分接受治者,則「每次傷害醫保險限額」提高為本保險單所載
「每次傷害醫保險限額」之 1.54 倍。
二、日額型: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
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者,本公司就其住院日,給付保險單所
記載的「傷害醫保險
日額」。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者,能證明被保
人之治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在此限。
前項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被保險人因本款第一項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骨折別所定日
表,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下骨折別所定日乘「傷害醫保險日額」的二分之
一給付。合計給付日以按骨折別所定日為上限。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二分之一給付;
如係骨骼龜者按完全骨折日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
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醫保險
H11H12-3
骨折(骨骼完全折斷)醫給付日
骨折部分 完全骨折
骨折部分 完全骨折
1.鼻骨、眶骨〈含顴骨〉 14 11.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 40
2.掌骨、指骨
14
12.頭蓋骨 50
3.蹠骨、趾骨 14 13.臂骨 40
4.下顎(齒槽醫除外) 20 14.橈骨與尺骨 40
5. 20 15.腕骨(一手或雙手) 40
6.鎖骨
28
16.脛骨或腓骨 40
7.橈骨或尺骨 28 17.踝骨(一足或雙足) 40
8.膝蓋骨 28 18.股骨 50
9.肩胛骨 34 19.脛骨及腓骨 50
10.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 40 20.大腿骨頸 60
【傷害醫保險的申
第 八 條︰受人申「傷害醫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申請書。
二、醫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醫費用明細或醫證明文件(或醫費用收據)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申請實支實付型傷害醫保險者,受人未檢附醫費用收據時,本公司僅按醫費用明
細或醫證明文件依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乘以「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保險限額」之百
分之一所得之額計算保險給付,但最高仍以「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保險限額」為限。
診斷書,得由被保險人本人、配偶、子、父母或兄弟姐妹出具。
【除外責任(原因)】
第 九 條︰被保險人因下原因致成傷害時,本公司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成份超過道交通法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及其他似的武裝變
。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在此限。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灼熱射或污染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
保事項】
第 十 條︰被保險人從事下活動致成傷害時除本附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
H11H12-4
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機及自由等的競賽或表演。
【附約的無效】
第十一條︰本附約訂時,僅要保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者,附約無效。本公司退還所收受之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第十二條︰要保人在訂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如有故意隱
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
附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的事實時,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
明,如有故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
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約效,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
未基於其明或未明的事實時,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附約時,應通知要保人,但要保人死亡、居住明通知能送達時,得將該
項通知送達受人。
【附約的終止(一)
第十三條︰本附約在被保險人少於 人,或少於有加保險資格人的百分之 時,本公司得終
止本附約,並按日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附約的效自通知到達之翌日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
的責任。
【附約的終止(二)
第十四條︰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約
前項本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附約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計算已經過
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動】
第十五條︰要保人因所屬人員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時起開始
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
通知到達之翌日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時起喪失,其保險
終止。
【職業或職務變的通知義務】
第十條︰被保險人變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H11H12-5
被保險人所變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其危險性減低且影響平均費計算時,
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應自職業或職務變之日起按差額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其危險性增加且影響平均費計算時,
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自職業或職務變之日起,按其差額比增收未滿期保險費。但被保
險人所變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在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
約,並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資的提供】
第十七條︰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齡、出生日期、
身分證明編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附約有關的資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第十八條︰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應於知
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十日內將事故況及被保險人的傷害程,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
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
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
【經驗分紅】
第十九條︰本附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表。
【附約的續保】
第二十條︰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期
以原附約屆滿日的翌日時為準。
【受人之指定】
第二十一條︰傷害醫保險的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約保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
該部分保險之受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住所變
第二十二條︰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附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 效】
第二十三條︰由本附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使而消滅。
H11H12-6
【批 註】
第二十四條︰本附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
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二十五條︰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
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得排除消費者保護
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H11H12-7
附表 經驗分紅計算公式
經驗分紅計算公式如下:
R = K ×(G – E × G -θ)-θ'
R =經驗分紅
K =經驗分紅百分比
G =當年度總保費
E =政費用(營業稅、印花稅、業管費用、準備
θ=當年度理
θ'=計經驗赤字
明:
一、本保單年度結算經驗分紅額後,如其額為正值時,始得發放。
二、如於本保單年度發生之賠事故於本次結算後始提出申請,本公司得將其賠給付計為本保單
之總額,並調整當年度之經驗分紅額,如有保單續保情形,其賠給付將併入次一保
年度之總額,以計算次一年度之經驗分紅額。
H11H12-8
台灣人壽新團體傷害醫保險附約-總保費
一、(實支實付型):
無社會保險型身份
職業
每次意外傷害醫
實收費(五十人以上) 實收費(十至四十九人) 實收費(十人以下) 計提
保險限額 最 高 最 高 最 高 低費
10,000 雙方洽訂 雙方洽訂 210 62 225 62 148
20,000 雙方洽訂 雙方洽訂 341 101 366 101 241
30,000 雙方洽訂 雙方洽訂 452 134 486 134 320
40,000 雙方洽訂 雙方洽訂 553 164 595 164 391
50,000 雙方洽訂 雙方洽訂 647 192 695 192 458
60,000 雙方洽訂 雙方洽訂 735 218 790 218 520
70,000 雙方洽訂 雙方洽訂 819 243 880 243 579
80,000 雙方洽訂 雙方洽訂 899 267 966 267 636
90,000 雙方洽訂 雙方洽訂 976 290 1049 290 691
100,000 雙方洽訂 雙方洽訂 1051 312 1129 312 744
110,000 雙方洽訂 雙方洽訂 1123 334 1207 334 795
120,000 雙方洽訂 雙方洽訂 1194 354 1283 354 845
130,000 雙方洽訂 雙方洽訂 1263 375 1357 375 893
1 140,000 雙方洽訂 雙方洽訂 1330 395 1429 395 941
150,000 雙方洽訂 雙方洽訂 1396 414 1500 414 988
160,000 雙方洽訂 雙方洽訂 1460 434 1569 434 1033
170,000 雙方洽訂 雙方洽訂 1523 452 1637 452 1078
180,000 雙方洽訂 雙方洽訂 1586 471 1704 471 1122
190,000 雙方洽訂 雙方洽訂 1647 489 1770 489 1165
200,000 雙方洽訂 雙方洽訂 1707 507 1834 507 1208
300,000 雙方洽訂 雙方洽訂 2267 673 2436 673 1604
400,000 雙方洽訂 雙方洽訂 2773 823 2980 823 1962
500,000 雙方洽訂 雙方洽訂 3242 963 3484 963 2294
600,000 雙方洽訂 雙方洽訂 3683 1094 3958 1094 2606
700,000 雙方洽訂 雙方洽訂 4103 1218 4409 1218 2903
800,000 雙方洽訂 雙方洽訂 4505 1338 4841 1338 3187
900,000 雙方洽訂 雙方洽訂 4892 1452 5257 1452 3461
1,000,000 雙方洽訂 雙方洽訂 5266 1564 5660 1564 3726
註:1.本表為第一,第二者按第一者乘1.25,第三者按第一者乘1.5,第四者按第
者乘2.25,第五者按第一者乘3.5,第六類者按第一者乘4.5。
2.本表為繳保費,半繳者按繳保費乘0.52,季繳者按繳保費乘0.262,月繳者按繳保
費乘0.088。
台灣人壽新團體傷害醫保險附約-總保費
二、(實支實付型):
有社會保險型身份
職業
每次意外傷害醫
實收費
(
五十人以上)
實收費
(
十至四十九人)
實收費(十人以下) 計提
保險限額 最 高 最 低 最 高 最 低 最 高 最 低
10,000 雙方洽訂 雙方洽訂 136 40 146 40 96
20,000 雙方洽訂 雙方洽訂 221 66 238 66 157
30,000 雙方洽訂 雙方洽訂 294 87 316 87 208
40,000 雙方洽訂 雙方洽訂 360 107 386 107 254
50,000 雙方洽訂 雙方洽訂 420 125 452 125 297
60,000 雙方洽訂 雙方洽訂 478 142 513 142 338
70,000 雙方洽訂 雙方洽訂 532 158 572 158 377
80,000 雙方洽訂 雙方洽訂 584 173 628 173 413
90,000 雙方洽訂 雙方洽訂 634 188 682 188 449
100,000 雙方洽訂 雙方洽訂 683 203 734 203 483
110,000 雙方洽訂 雙方洽訂 730 217 785 217 517
120,000 雙方洽訂 雙方洽訂 776 230 834 230 549
130,000 雙方洽訂 雙方洽訂 821 244 882 244 581
1 140,000 雙方洽訂 雙方洽訂 864 257 929 257 612
150,000 雙方洽訂 雙方洽訂 907 269 975 269 642
160,000 雙方洽訂 雙方洽訂 949 282 1020 282 672
170,000 雙方洽訂 雙方洽訂 990 294 1064 294 701
180,000 雙方洽訂 雙方洽訂 1031 306 1108 306 729
190,000 雙方洽訂 雙方洽訂 1070 318 1150 318 757
200,000 雙方洽訂 雙方洽訂 1110 329 1192 329 785
300,000 雙方洽訂 雙方洽訂 1474 438 1584 438 1043
400,000 雙方洽訂 雙方洽訂 1803 535 1937 535 1275
500,000 雙方洽訂 雙方洽訂 2107 626 2264 626 1491
600,000 雙方洽訂 雙方洽訂 2394 711 2573 711 1694
700,000 雙方洽訂 雙方洽訂 2667 792 2866 792 1887
800,000 雙方洽訂 雙方洽訂 2928 869 3147 869 2072
900,000 雙方洽訂 雙方洽訂 3180 944 3417 944 2250
1,000,000 雙方洽訂 雙方洽訂 3423 1016 3679 1016 2422
三、(日額型):
每佰元「傷害醫保險日額」
職業
每佰元
傷害醫
實收費
(
五十人以上)
實收費
(
十至四十九人)
實收費(十人以下) 計提
保險日額
最 高 最 低 最 高 最 低 最 高 最 低
100 雙方洽訂 雙方洽訂 68 8 73 8 39
註:1.本表為第一,第二者按第一者乘1.25,第三者按第一者乘1.5,第四者按第
者乘2.25,第五者按第一者乘3.5,第六類者按第一者乘4.5。
2.本表為繳保費,半繳者按繳保費乘0.52,季繳者按繳保費乘0.262,月繳者按繳保
費乘0.088。
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附加眷屬,主契約失效(如身故),附約還有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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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HNRC
請問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HNRC,是否可以用台灣人壽新好易保一年定期壽險 OTL1當主約來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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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問題詢問
已有保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NRB) 最新版為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HNRC) 最近業務告知要契約變更單為原可投保至75歲延長保障至85歲有規定一定要簽嗎??新舊版差異是否為保障投保年紀差異而已?? (HNRB)  75歲(HNRC)  85歲煩請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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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長安傷害保險附約 (SPAR)
各位好,我對於條文中的第五條不太懂條文如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第五條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 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確定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非因第一項原因身故致本附約效力終止者,本公司按日數比例退還其未滿期保險費予要保人。問題大概如下這個險種假設我保100萬,則若出意外身故可領 100萬身故保險金,但若我身故時處於監護宣告時的狀態,則我只能領喪葬保險金100萬?因為條文後段有看到如果有保兩個類似(?)的保險,則喪葬費用好像會有些限制,那想問說如果沒有監護宣告的狀態下,我保多家意外險會有身故保險金的限制嗎? (例如我保三家各100萬,則意外身故可領300萬)以上感謝各位大大幫忙解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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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HNRC) 問題
最近想考慮購買醫療險,看到大家推薦的"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HNRC)"覺得不錯,但有些問題想釐清1. 門診手術和住院手術所涵蓋的理賠範圍有哪些手術?2. 如果進行的手術不在合約中的附表二的手術項目,那是否會理賠以及理賠金額?3. "雜費的藥品只限在醫院使用之藥品" 這條規定的影響為何?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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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長安傷害保險附約 (SPAR)
調整到500 萬保額 有什麼其他限制嗎 ?我看他失能扶助金(每月) 還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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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HNRC)
大家好,請問耳膜破洞需要住院兩天,使用耳軟骨補洞,這樣此保險會理賠嗎?(全身麻醉)因手術似乎有分是不是處置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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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HNRC)
想請問這隻實支實付可以理賠牙周治療嗎?例如牙周水雷射治療,齦下刮治,它算門診手術嗎?謝謝!我在購買保險前曾去牙醫洗牙,洗牙的健保紀錄顯示【慢性齒齦炎,牙菌斑導致之】,請問之後做牙周治療會因此不理賠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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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 新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85)(HNRC)
想請問各位專員聽網友說這個附約的理賠內容裡,有個外科手術條款.請問是什麼意思??是外科手術都不理賠嗎?另一個問題,有網友推薦台新,只是沒有很仔細的講解.想請問台新的保單推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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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舊版)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NRB)」有興趣
對「(舊版)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NRB)」有興趣被保人70歲 女性無理賠記錄Bmi正常 無慢性病請問主約可搭什麼最便宜?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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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85
請問買這張保單,做了大腸瘜肉切除手術卻沒有理賠是正常的嗎?查過條款,有包含門診手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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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傷害/意外險 NTYA0503
想請問想新出的台灣人壽 NTYA0503請問能否這樣出單:OADDM/NTPA3902 - 10萬NTYA0503 - 600萬這樣 OADDM & NTYA0503 都是 "保證續保" 到 85 歲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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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理賠
請問新住院醫療HNRC這些狀況有賠嗎?特定手術骨折醫療燒燙傷救護車轉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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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新光人壽新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L4D)
請問新光人壽新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L4D)計劃別-3萬,意思是因意外傷害去醫院治療含住院等全部雜費,每年限額3萬,超過3萬需自付差額的意思嗎?這樣解說正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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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友邦人壽幸福團體保險
請問一下公司保的團體險內容是什麼呢?加上我自己期滿的保險,要規劃那些保險才不會保障重複無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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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實支實付M12換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HNRC) 問題
很久之前保了台灣人壽溫心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M12】 ,最近看大家都在討論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HNRC) ,有點想轉換【計劃二】 ,價格差不多,但不知道該不該換,不知道哪個比較好?請問有高手解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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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XMB) 投保規則問題!!
我查詢(XMB) 的投保規則,發現上面顯示必須要傷害保險主附約『累積保額』要到500萬, (XMB)計畫才能到4萬,我這樣的理解是對的嗎🤨 這樣規劃是可以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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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附約 台灣人壽 Ycd
想幫媽媽詢問媽媽是51歲 家庭主婦目前想幫家人規劃台灣人壽的癌症險 Ycd,之前有買新珍好心180的失能主約,想問目前YCD能加在已停售的失能主約上面嗎?謝謝!如果不行,是只能再買一個台壽主約搭癌症附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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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聯人壽新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約(限額實支實付型) (NAMR)
不好意思可以問一下安聯意外實支可以接受第二家那可以問一下他有規定NADR意外險保多少才可以保多少意外實支嗎?我可以保意外險10萬然後意外實支保10萬嗎?還是建議買全球人壽e直安心傷害醫療保險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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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 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實支)有理賠門診手術雜費嗎?
請問各位台灣人壽的新住院醫療實支有理賠門診手術雜費嗎?跟我分享的業務說有但我看條款發現一個不是很清楚狀況想問大家意見條款內容如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之給付】第五條被保險人因第三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或接受門診外科手術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或接受門診外科手術時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一、醫師診查費及會診費。二、在醫院使用之藥品(含醫師指示用藥)、注射藥液及注射技術費。三、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四、掛號費及證明文件。五、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我的疑問是一開始的標頭是說住院醫療費用第五條有寫住院或門診外科手術診療時都適用但給付費用範圍說明的第五點:又說  超過全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這樣好像又前後矛盾業務同仁是跟我說那句話代表是概括式條款,超過的都會理賠我問說:那為何要寫一個住院醫療費用,不直接寫住院門診醫療費用業務回答:標題只是名稱而已,主要還是看內容跟保險的範圍不知有經驗的同仁可以分享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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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醫療險/ 意外傷害失能
請問這些保險若是在海外發生意外和就醫也會給付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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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和台灣人壽的重大傷害
全球和台灣人壽的重大傷害有什麼不同呢? 哪個比較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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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台灣人壽實實在在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有興趣
如標題,請問大家台灣人壽實實在在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NTYH1701) 以現在實支實付的環境來看,CP值是算高?門診手術額度可以超過5萬,但沒有看到表中有住院手術,是併入住院醫療給付還是手術費就不賠呢?另外台灣人壽龍實在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也是醫療實支,門診額度只有三萬,以計畫二來跟(NTYH1701) 計畫三來比較,住院醫療跟門診手術額度都沒有比較高,為什麼30~39歲的保費會比較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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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傳承富足T09V0+台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HNRC
請問台灣人壽傳承富足減額繳清以後HNRC還可以調整(調降)方案(1~5)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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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險種代號:HNRB計畫一/理賠爭議
抱歉、打擾、文長、請求協助於20220611因意外導致門牙4根牙齒斷裂、診斷證明書亦有備註因意外導致、(義齒、釘柱、自費負擔)、申請台灣人壽保險理賠、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險種代號:HNRB計畫一、台灣人壽理賠人員主張、我不符合條款主要給付項目及手術定義、所以不予理賠、但、可以融通理賠、依條款第十一條6.5折理賠、但需簽合意書、合意書內容需面談後才能知悉我主張一、 依據條款第二條/十一項、台壽認定我此次意外理賠不符合手術定義、完全悖離條款事實二、 依據條款第十五條/二節第四項、依條款解釋台壽理因針對我此次意外全額賠付、無理賠爭議三、 依據條款第十一條、已6.5折賠付、我同意該賠付條件、金額、但、前提/但書、我不同意合議書內容規避、除外、爾後口腔內之所有風險、更不能以此做為要脅疑惑一、 依條款解釋、我該次意外理賠到底有沒有爭議二、 我到底該不該接受簽署合意書三、 倘若第一項、理賠無爭議、則屬正常理賠、若台壽堅持不簽不予理賠、我到底該不該妥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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