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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台灣人壽役男輸送期間團體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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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役男輸送期間團體保險保險單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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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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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廢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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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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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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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
基於基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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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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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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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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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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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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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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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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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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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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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各分公司專線或各分公司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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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查文號:91 01 15 91 台壽商研字第 0194
修訂文號:95 09 13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4481
修訂文號:96 8 31 日依 95 9 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B 號令修正
修訂文號:97 05 31 日依 96 12 28
金管保一字第 09602505761 號令修正
修訂文號:99 03 05 日依 98 12 28
金管保財字第 09802513192 號令修正
修訂文號:101 07 01 日依 101 02 07
金管保財字第 10102501561 號令修正
備查文號:104 01 16 日台壽數二字第 1040000108
修訂文號:104 08 04 日依 104 05 19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3750 號函修正
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條︰本保險單條款、附著的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它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
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文字;如有疑義時,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各級政府。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合約書中所載之保險對象。其身分係為下列所指人員之一:
一、依規定接受常備兵、補充兵、替代役現役徵集者。
二、依志願申請提前入營服常備兵、補充兵現役徵集者。
三、金馬地區來台乙種國民兵,經地方政府冊送團管區核定臨時召集令,併常備兵或補充兵
梯次入營通知書者。
四、志願服預備軍(士)官役,經地方政府填發入營通知書者。
2
五、輸送期間之護送工作人員。
保險期間
保險期間保險期間
保險期間
第 三 條︰本契約的保險期間,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載日時為準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其保障期間自徵集入營當日零時起至交付軍方完成交接止;
如因故未依徵集令規定之日期入營者,則以實際入營日期為準。入營後驗退者,自離營當日
實際離開營區之時至返抵居住所時止(限當日午夜十二時止)。
保險範圍
保險範圍保險範圍
保險範圍
第 四 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
或因意外傷害需要接受治療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身故保險金的給付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第 五 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四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
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死亡者,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
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 六 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該被保險人保障期間內遭受第四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
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殘廢保
險金,其金額按該被保險人保險金額與附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
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項殘廢保
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殘廢
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附
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
視同已給付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殘廢所致,
得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
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第 七 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該被保險人保障期間內遭受第四條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
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
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或合約書所記載的每次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3
保險給付的限制
保險給付的限制保險給付的限制
保險給付的限制
第 八 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後身故,並符合本契約第五及第
六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之給付總金額合計最高以各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為限。
前項情形,受益人已受領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僅就保險金額與已受領金額間之差額負給付
責任。
各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身故時,受益人得依第五條
及第六條之約定分別申領保險金,不適用第一項之約定。
資料的提供
資料的提供資料的提供
資料的提供
第 九 條︰要保人應保存並提供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明編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失蹤處理
失蹤處理失蹤處理
失蹤處理
本契保險條所
蹤,於戶籍資料所載失蹤之日起滿一年仍未尋獲,或要保人、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
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本契約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按第五條約定先行給
身故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歸還本公司,
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該被保險人保險契約效力自原終止
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身故保險金的申領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一條︰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五、徵集令影印本或相關證明文件。
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殘廢保險金的申領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二條︰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殘廢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四、徵集令影印本或相關證明文件。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
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4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申領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三條︰受益人申領「傷害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醫療費用明細表或醫療證明文件(或醫療費用收據)。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五、徵集令影印本或相關證明文件。
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
(原因
原因原因
原因
第十四條︰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被保險人飲酒後(騎)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本公司仍給付保險
金。
不保事項
不保事項不保事項
不保事項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
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
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受益人的指定與變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第十六條︰殘廢保險金或傷害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以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其法定繼承人為限。受益人之指定及
變更,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
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
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本公司為給付各項保險金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
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5
效】
第十七條︰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註】
第十八條︰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六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
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
第十九條︰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
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
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未滿期保險費的返
未滿期保險費的返未滿期保險費的返
未滿期保險費的返還】
第二十條︰被保險人於第三條第二項約定的期間內,非因遭受第四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而身故時,本
公司將該被保險人之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被保險人於第三條第二項約定的期間內,因遭受第四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而身故時,本
司將該被保險人之傷害醫療保險金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6
附表
附表附表
附表: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項目 項次 殘廢程度
殘廢
等級
給付比例
1-1-1
經系度障包括植物人狀態或氣切呼吸器
輔助工作力,為維生命要之常生活活動
須他人扶助,經
1 100%
1-1-2
遺存高度障害,須長期臥床或無法自行翻身,
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活動之一部分須他
2 90%
1-1-3
經系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
必要之日活動
3 80%
1-1-4
經系障害由醫學上可證明局部遺存頑固神經
症狀,且勞動能力較一般顯明低下者。
7 40%
神經障害
(註1)
1-1-5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障害,由醫學上可證明局部遺存頑固
經症狀,但通常無礙勞動。
11
5%
2-1-1 1 100%
2-1-2 退0.06 5 60%
2-1-3 退0.1 7 40%
2-1-4 退0.06 4 70%
2-1-5 退0.1 6 50%
視力障害
(註2)
2-1-6 7 40%
3-1-1 兩耳90 5 60%
聽覺障害
(註3)
3-1-2 均喪70 7 40%
缺損及機
能障害
(註4)
4-1-1 害者 9 20%
5-1-1 1 100%
5-1-2 著障 5 60%
咀嚼吞嚥
及言語機
能障害
(註5)
5-1-3 存顯障害 7 40%
6-1-1
任何
1 100%
6-1-2
任何
2 90%
6-1-3
任何
3 80%
胸腹部臟
器機能障
(註6)
6-1-4 便 7 40%
6-2-1 任一主二分之一以上者 9 20%
臟器切除
6-2-2 脾臟切除者 11
5%
膀胱
機能障害
6-3-1 且無裝置人工膀胱者 3 80%
脊柱運動 7-1-1 7 40%
7
障害
(註7)
7-1-2 脊柱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9 20%
8-1-1 1 100%
8-1-2 節以缺失 5 60%
上肢缺損
障害
8-1-3 6 50%
8-2-1 3 80%
8-2-2 7 40%
8-2-3 7 40%
8-2-4 缺失 7 40%
8-2-5 8 30%
8-2-6 以上失者 8 30%
8-2-7 9 20%
8-2-8 11
5%
手指缺損
障害
(註8)
8-2-9 以上 11
5%
8-3-1 能者 2 90%
8-3-2 關節久喪 3 80%
8-3-3 關節久喪 6 50%
8-3-4 能者 6 50%
8-3-5 節永喪失 7 40%
8-3-6 節永喪失 8 30%
8-3-7 著運障害 4 70%
8-3-8
節中遺存顯著害者
5 60%
8-3-9
節中遺存顯著害者
7 40%
8-3-10
著運障害 7 40%
8-3-11
節永遺存
8 30%
8-3-12
動障 6 50%
上肢機能
障害
(註9)
8-3-13
動障者。 9 20%
8-4-1 5 60%
8-4-2 8 30%
8-4-3 8 30%
8-4-4 永久失機 8 30%
8-4-5 11
5%
8-4-6 能永完全 9 20%
手指機能
障害
(註 10)
8-4-7
10
10%
9-1-1 1 100%
下肢缺損
障害
9-1-2 關節上缺 5 60%
8
9-1-3 6 50%
縮短障害
(註 11)
9-2-1 7 40%
9-3-1 5 60% 足趾缺損
障害
(註 12)
9-3-2 7 40%
9-4-1 機能 2 90%
9-4-2 大關永久 3 80%
9-4-3 大關永久 6 50%
9-4-4 機能 6 50%
9-4-5 關節久喪 7 40%
9-4-6 關節久喪 8 30%
9-4-7 顯著動障 4 70%
9-4-8
關節久遺存顯障害
5 60%
9-4-9
關節久遺存顯障害
7 40%
9-4-10
顯著動障 7 40%
9-4-11
關節遺存顯著害者
8 30%
9-4-12
運動害者 6 50%
下肢機能
障害
(註 13)
9-4-13
運動害者 9 20%
9-5-1 7 40%
足趾機能
障害
(註 14)
9-5-2 9 20%
1
11
1
1-1.於級」,須
(MMSE)、估表(modified Rankin Scale, mRS)、(CDR)、神經
報告相符)資為依得另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浴等
2)有失語、失認失行等之病灶症四肢麻痺錐體外路症記憶力障害、知覺障情障害、
意欲減退、人格變化等障害;或者麻痺等症狀,雖為輕度,身體能力仍存,但非他人在身邊指
示,無法遂行其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3)樞神經系統障害,例如無知覺障害之錐體路及錐體外路症狀之輕度麻痺,依影像檢查始可證明之
輕度腦萎縮、腦波異常等屬之,此等症狀須據專科醫師檢查、診斷之結果審定之。
4)樞神經系統之頹廢症狀如發生於中樞神經系統以外之機能障害,應按其發現部位所定等級定之,
如障害同時併存時,應綜合其全部症狀擇一等級定之,等級不同者,應按其中較重者定其等級。
1-2.「平衡機能障害與聽力障害」等級之審定:因頭部損傷引起聽力障害與平衡機能障害同時併存時,
9
須綜合其障害狀況定其等級。
1-3.「外傷性癲癇」障害等級之審定:癲癇發作,同時應重視因反復發作致性格變化而終至失智、人格
崩壞,即成癲癇性精神病狀態者,依附註 1-1 原則審定之。癲癇症狀之固定時期,應以經專科醫師
之治療,認為不能期待醫療效果時,及因治療致症狀安定者為準,不論其發作型態,依下列標準審
定之:
(1)雖經充分治療,每週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 3 級。
(2)雖經充分治療,每月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 7 級。
1-4.「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等級之審定:頭部外傷後或因中樞神經系統受損引起之眩暈及平衡機能障
害,不單由於內耳障害引起,因小腦、腦幹部、額葉等中樞神經系之障害發現者亦不少,其審定標
準如次: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仍有可能,但因高度平衡機能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適
用第 3 級。
(2)因中等度平衡機能障害、勞動能力較一般平常人顯明低下者:適用第 7 級。
1-5.「外傷性脊髓障害」等級之審定,依其損傷之程度發現四肢等之運動障害、知覺障害、腸管障害、
尿路障害、生殖器障害等,依附註 1-1 之原則,綜合其症狀選用合適等級。
1-6.「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等級之審定: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之審定,綜合其所遺諸症候,
按照附註說明精神、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判斷,定其等級。
2
22
2
2-1.「視力」之測定:
(1)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矯正後視力為準,但矯正不能者,得以裸眼視力測定之。
(2)視力障害之測定,必要時須通過「測盲(Malingering)」檢查
2-2.「失明」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以下而言,並包括眼球喪失、出、僅能辨明暗或辨眼
前一公尺以內手動或辨眼前五公分以內指數者。
2-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3
33
3
3-1.兩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時,應依優耳之聽覺障害審定之。
3-2.聽覺障害之測定,需用精密聽力計(Audiometer)行之,其平均聽力喪失率以分貝表示之。
3-3.內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害之審定,準用神經障害所定等級,按其障害之程度審定之。
4
44
4
4-1.「鼻部缺損」,係指鼻軟骨二分之一以上缺損之程度。其「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兩側鼻孔
閉塞、鼻呼吸困難、不能矯治,或兩側嗅覺完全喪失者。
5
55
5
5-1.咀嚼機能發生障害係專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如頰軟硬口顎骨下顎關節等之障害
所引起者。食道狹窄、舌異常、咽喉頭支配神經麻痺等引起之吞嚥障害,往往併發咀嚼機能障害,
故兩項障害合併定為「咀嚼、吞嚥障害」
10
(1)「喪失咀嚼、吞嚥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吞嚥運動,除流質食物
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2)「咀嚼、吞嚥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不能充分作咀嚼、吞嚥運動,致除粥、糊、或類似之食物以
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5-2.言語機能障害,係指由於牙齒損傷以外之原因引起之構音機能障害、發聲機能障害及綴音機能障害
等:
(1)「喪失言語機能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2)「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
能中,有二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A.雙唇音:ㄅㄆㄇ(發音部位雙唇者)
B.唇齒音:ㄈ(發音部位唇齒)
C.舌尖音:ㄉㄊㄋㄌ(發音部位舌尖與牙齦
D.舌根音:ㄍㄎㄏ(發音部位舌根與軟顎)
E.舌面音:ㄐㄑㄒ(發音部位舌面與硬顎)
F.舌尖後音:ㄓㄔㄕㄖ(發音部位舌尖與硬顎)
G.舌尖前音:ㄗㄘㄙ(發音部位舌尖與上牙齦)
5-3.因綴音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祇以言語表示對方不能通曉其意思者,準用「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
所定等級。
6
66
6
6-1.胸腹部臟器:
(1)胸部臟器,係指心臟、心囊、主動脈、氣管、支氣管、肺臟、胸膜及食道。
(2)腹部臟器,係指胃、肝臟、膽囊、胰臟、小腸、大腸、腸間膜、脾臟及腎上腺。
(3)泌尿器官,係指腎臟、輸尿管、膀胱及尿道
(4)生殖器官,係指內生殖器及外生殖器。
6-2.1.任一主要臟器切除二分之一以上者之主要臟器係指心臟、肺臟、食道、胃、肝臟、胰臟、小腸、
大腸、腎臟、腎上腺、輸尿管、膀胱及尿道
2.前述「二分之一以上」之認定標準於對稱器官以切除一側,肺臟以切除二葉為準。
6-3.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須將症狀綜合衡量,永久影響其日常生活
活動之狀況及需他人扶助之情形,比照神經障害等級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審定其等級。
6-4.膀胱機能完全喪失,指必須永久性自腹表排尿或長期導尿者(包括永久性迴腸導管寇克氏囊與輸
尿管造口術)。
7
77
7
7-1.脊柱遺存障害者,若併存神經障害時,應綜合其全部症狀擇一等級定之,等級不同者,應按其中較
重者定其等級。
7-2.脊柱運動障害須 X 光照片檢查始可診斷,如經診斷有明顯骨折、脫位或變形者,應依下列規定審
定:
11
(1)「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係指脊柱連續固定四個椎體及三個椎間盤(含)以上,且喪失生理運動範圍
二分之一以上者。
(2)「遺存運動障害」係指脊柱連續固定四個椎體及三個椎間(含)以上,且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
之一以上者。
(3)脊柱運動限制不明顯或脊柱固定三個椎體及二個椎間盤(含)以下者,不在給付範圍
8
88
8
8-1.「手指缺失」係指
(1)在拇指者,係由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2)其他各指,係指由近位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8-2.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8-3.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殘廢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拇指之部份
仍視為缺失,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不予計入。
9
99
9
9-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上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9-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係指一上肢各關節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如下列情
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9-3.以生理運動範圍,作審定關節機能障害之標準,規定如下:
(1)「喪失機能」係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者。
(2)「顯著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9-4.運動限制之測定:
(1)以各關節之生理運動範圍為基機能(運動)障害原因及程度明顯時用主動運動之運動範圍
如障害程度不明確時,則須由被動運動之可能運動範圍參考決定之。
(2)經石膏固定患部者,應考慮其癒後恢復之程度,作適宜之決定。
9-5.上下肢關節名稱及生理運動範圍如說明圖表。
10
1010
10
10-1.「手指永久喪失機能」係指:
(1)在拇指,中手指節關節或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在其他各指,中手指節關節,或近位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拇指或其他各指之末節切斷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12
11
1111
11
11-1.下肢縮短之測定,自患側之腸骨前上棘與內踝下端之長度,與健側下肢比較測定其短縮程度。
12
1212
12
12-1.「足趾缺失」係指:自中足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損者。
13
1313
13
13-1.「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下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以及一足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2)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13-2.下肢之機能障害「喪失機能」「顯著運動障害」或「運動障害」之審定,參照上肢之各該項規定。
14
1414
14
14-1.「足趾永久喪失機能者」係指符合下列情況者:
(1)第一趾末切斷二分之一以上者,或中足趾關節,或趾關節之運動可能範圍,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
之一以上者。
(2)在第二趾,自末關節以上切斷者,或中足趾關節或第一趾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上者。
(3)在第三、四、五各趾,係指末關節以上切斷或中足趾關節及第一趾關節均完全強直者
15
1515
15
15-1.機能永久喪失及遺存各級障害之判定,以被保險人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並經六個月治療
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的結果為基準判定。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
13
上、
、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
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
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
上、
、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表
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表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表
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表
上肢:
下肢:
左肩關
(正常180)
(正常60度)
240
左髖
關節
(正常125)
(正常10度)
135
右肩關
(正常180)
(正常60度)
240
右髖
關節
(正常125)
(正常10度)
135
左肘關
(正常145)
(正常0)
145
左膝
關節
(正常140)
(正常0)
140
右肘關
(正常145)
(正常0)
145
右膝
關節
(正常140)
(正常0)
140
左腕關
(正常80度)
(正常70度)
150
左踝
關節
(正常45度)
(正常20度)
65
右腕關
(正常80度)
(正常70度)
150
右踝
關節
(正常45度)
(正常20度)
65
若被保險人可證明其另一正常側之肢體關節活動度大於上述表定關節活動度時,則依其正常側之肢體關
節活動度作為生理運動範圍之測定標準。
台灣人壽役男輸送期間團體保險(810)
本險之被保險人為五十人(含)以上之團體,其費約雙方洽定。
公司友邦人壽幸福團體保險
請問一下公司保的團體險內容是什麼呢?加上我自己期滿的保險,要規劃那些保險才不會保障重複無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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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台灣人壽的保險
請問台壽的好易保 和 富滿 的壽險,到底有什麼差異。以及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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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長安傷害保險附約 (SPAR)
各位好,我對於條文中的第五條不太懂條文如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第五條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 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確定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非因第一項原因身故致本附約效力終止者,本公司按日數比例退還其未滿期保險費予要保人。問題大概如下這個險種假設我保100萬,則若出意外身故可領 100萬身故保險金,但若我身故時處於監護宣告時的狀態,則我只能領喪葬保險金100萬?因為條文後段有看到如果有保兩個類似(?)的保險,則喪葬費用好像會有些限制,那想問說如果沒有監護宣告的狀態下,我保多家意外險會有身故保險金的限制嗎? (例如我保三家各100萬,則意外身故可領300萬)以上感謝各位大大幫忙解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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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附加眷屬,主契約失效(如身故),附約還有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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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HNRC
請問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HNRC,是否可以用台灣人壽新好易保一年定期壽險 OTL1當主約來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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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問題詢問
已有保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NRB) 最新版為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HNRC) 最近業務告知要契約變更單為原可投保至75歲延長保障至85歲有規定一定要簽嗎??新舊版差異是否為保障投保年紀差異而已?? (HNRB)  75歲(HNRC)  85歲煩請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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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長安傷害保險附約 (SPAR)
調整到500 萬保額 有什麼其他限制嗎 ?我看他失能扶助金(每月) 還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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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健康福醫療終身健康保險 (20PH32)
台灣人壽健康福醫療終身健康保險 (20PH32) 這張是我目前的主保單 電話中保的 2020年11月28號保的 是我的目前唯一的保單 4000日額單位 不要懷疑真的就4000 網上最高只有3000上限 但我也不知道為什麼我能保到4000日額 月繳4893保費 ...我的問題是 這張保單可以加附約嗎??能加那些台灣人壽的附約的??請專家跟我說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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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求台中「台灣人壽」保險業務員,明日安排投保🙏
大家好~ 本人為30歲,女,欲規劃投保首張個人保單(目前僅有投保👉公司自付費的「南山人壽 - 團險」)由於週末要投保「全球人壽」保險,想要在此之前先安排「台灣人壽」保險投保事項。以下有幾點事項想要請教、諮詢,煩請建議:Q1.請問保單的生效日是否為要保書上的簽約日?Q2.因首次個人投保,不確定明天下午或晚上,安排於台中進行「台灣人壽」投保是否來得及?Q3.如板上有相關經驗的台中「台灣人壽」保險業務員,再煩請留言,會再依序訊息您詢問、確認,感恩!Q4.因該保險會尋找不認識的保險業務員進行投保,請問要如何辨認該保險員的合理身份(避免被騙)呢?以上,感謝大家的協助!🙌# 關於「台灣人壽」投保內容目前已有選項,後續訊息會再提供投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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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理賠
請問新住院醫療HNRC這些狀況有賠嗎?特定手術骨折醫療燒燙傷救護車轉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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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HNRC) 問題
最近想考慮購買醫療險,看到大家推薦的"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HNRC)"覺得不錯,但有些問題想釐清1. 門診手術和住院手術所涵蓋的理賠範圍有哪些手術?2. 如果進行的手術不在合約中的附表二的手術項目,那是否會理賠以及理賠金額?3. "雜費的藥品只限在醫院使用之藥品" 這條規定的影響為何?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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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知道台灣人壽-永保安康終身保險嗎?
這份保單是在2015年經由電銷買的當時還是中國信託人壽保險公司的產品但現在屬於台灣人壽的了因為查不到這份保單的相關資訊想請教了解這份保單的人的意見2021/06/19補充:已經得到想知道的資訊了,再次謝謝有回答的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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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台灣人壽實實在在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有興趣
如標題,請問大家台灣人壽實實在在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NTYH1701) 以現在實支實付的環境來看,CP值是算高?門診手術額度可以超過5萬,但沒有看到表中有住院手術,是併入住院醫療給付還是手術費就不賠呢?另外台灣人壽龍實在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也是醫療實支,門診額度只有三萬,以計畫二來跟(NTYH1701) 計畫三來比較,住院醫療跟門診手術額度都沒有比較高,為什麼30~39歲的保費會比較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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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傳承富足T09V0+台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HNRC
請問台灣人壽傳承富足減額繳清以後HNRC還可以調整(調降)方案(1~5)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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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投保台灣人壽健康新生活終身保險、台灣人壽真愛一世情終身壽險、台灣人壽長利養老保險、國泰人壽富貴年年終身壽險,想補足醫療險、重大傷病、失能險....等
43歲、女性、小家庭、學校內勤,家人幫忙投保台灣人壽健康新生活終身保險、台灣人壽真愛一世情終身壽險、台灣人壽長利養老保險、國泰人壽富貴年年終身壽險,繳費都已期滿,知道有些還是不OK的終生險,想補足醫療險(含門診手術..等)、重大傷病、失能險....等 ,想從全球、南山人壽、台北富邦.、台壽、國泰壽...等保險中,找出最自己最合適的保險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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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HNRC)
大家好,請問耳膜破洞需要住院兩天,使用耳軟骨補洞,這樣此保險會理賠嗎?(全身麻醉)因手術似乎有分是不是處置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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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HNRC)
想請問這隻實支實付可以理賠牙周治療嗎?例如牙周水雷射治療,齦下刮治,它算門診手術嗎?謝謝!我在購買保險前曾去牙醫洗牙,洗牙的健保紀錄顯示【慢性齒齦炎,牙菌斑導致之】,請問之後做牙周治療會因此不理賠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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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台灣人壽長吉增額終身防癌健康保險 (430)
請問這項已停售產品:(停售)台灣人壽長吉增額終身防癌健康保險 (430)一個單位是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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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愛無慮A型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請問是否有業務員可以購買台灣人壽愛無慮A型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呢?請問此為附約是否一定要搭配主約,如要搭配主約建議搭配什麼呢?目前偏向台灣人壽愛無慮A型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想承保到最高300萬,搭配的主約希望可以壓在一萬以內,如會超出預算希望不要超出太多,謝謝。(32歲、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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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台灣人壽龍實在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NTYH1901)」有興趣
對「台灣人壽龍實在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NTYH1901)」有興趣請問搭配最便宜的為何?被保人70歲謝謝
· 回應 17
對「(舊版)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NRB)」有興趣
對「(舊版)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NRB)」有興趣被保人70歲 女性無理賠記錄Bmi正常 無慢性病請問主約可搭什麼最便宜?謝謝
· 回應 21
台灣人壽全心全憶一年定期健康保險 (YMDL/NYLC0102)問題
對「台灣人壽全心全憶一年定期健康保險 (YMDL/NYLC0102)」有興趣請問大家覺得這張跟定期失能險差在哪裡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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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 新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85)(HNRC)
想請問各位專員聽網友說這個附約的理賠內容裡,有個外科手術條款.請問是什麼意思??是外科手術都不理賠嗎?另一個問題,有網友推薦台新,只是沒有很仔細的講解.想請問台新的保單推薦嗎?
· 回應 6
有人知道台灣人壽孩子王終身保險是什麼嗎?
突然看了一下保單,在網路上都沒有看到有人在討論這張保單,這個是什麼保險呢?感謝解答🙏
· 回應 11
請問台灣人壽(健康新生活終身保險)還未到期可以增加附約嗎?
請問以前台灣人壽的主約(健康新生活終身保險),目前還在繳費,主約日期到2025年11月現在底下還能不能增加附約防癌YCD 100萬、或重大傷病CIR4 100萬嗎?
· 回應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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