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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台灣人壽守護人生終身醫療健康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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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A1-1
台灣人壽守護人生終身醫健康保險保險單條款(4A1)
(住院醫保險、加護病房保險、燒燙傷病房保險、急診醫保險、緊急醫轉送保險、出
養保險住院前後門診保險、手保險重大手術看護保險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
全殘廢保險、全殘廢生活輔助保險、本險無解約
(本險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9850)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約撤銷之時效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受損。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www.twlife.com.tw」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明文件)或至本公司各
機構(總公司、分公司及各通訊處)上網查閱下載。
核准文號:93 4 12 日台財保字第 0930750811 號函
備查文號:94 10 11 94 台壽數理字第 00103
備查文號:94
12 30 94 台壽字第 00130
【保險約的構成】
條: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約(以下簡稱本約)的
構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名詞定義】
條:本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滿三十日後或效日()起所
發生之疾病。
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
害。
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突發事故。
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法規定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及財
團法人醫院。但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養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
機構。
約所稱「醫師」係指有醫師證書而合法執業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治時,經正
式辦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治者。
約所稱「同一次住院」係指被保險人於本
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
起的併發症而進住醫院次(含)以上時,其再次入院日期與最近前一次出院日期間隔期間
4A1-2
未超過十四日者,其各項保險給付及其限制,視為同一次住院辦
約所稱「住院醫日額」係指本約生效時保險單面頁上所載之投保額,如該額有
所變時,則以變後之保險額為準。
約所稱「手術」係指被保險人於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於醫院接受附表一
「手術項目表」中所之手術項目,或事故當時「全民健康保險醫費用支付標準」所載之
「手術」項目。
約所稱「未取之保險餘額」係指被保險人因第五條之約定而致成附表二「全殘廢項
目一覽表」中所全殘廢項目之一時,依「住院醫日額」之一千八百倍扣除依本約第
條至第十四條及第十計已取之各項保險後之額。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條:本公司對本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
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而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約撤銷權】
條: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銷
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當
時起生效,本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
約撤銷生效後
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負保險責任。但約撤銷生效前,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
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範圍】
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全殘廢項目一覽表」中所全殘廢項目之一、身
故或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時,本公司依本約約定給付保險
【住院醫保險之給付】
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五條之約定住院治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
院期間之實際住院日(含入院及出院當日)及其投保之「住院醫日額」,依下表給付「住
院醫保險」:
同一次住院期間之實際住院日(含出院及入院當日) 每日給付
自第一日起至第三十日部分 住院醫日額×1.5
自第三十一日起至第九十日部分 住院醫日額×2
自第九十一日以後 住院醫日額×3
4A1-3
【加護病房保險之給付】
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五條之約定經醫師診斷必須進住加護病房治時,本公
司除依第條約定給付「住院醫保險」之外,依「實際進住加護病房日」乘以其投保
之「住院醫日額」的三倍,給付「加護病房保險」。
前項「實際進住加護病房日」,係指被保險人自進住加護病房之日起至轉出加護病房之日
止之日
【燒燙傷病房保險之給付】
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五條之約定經醫師診斷必須進住燒燙傷病房治時,本
公司除依第條約定給付「住院醫保險」之外,依「實際進住燒燙傷病房日」乘以其
投保之「住院醫日額」的三倍,給付「燒燙傷病房保險」。
前項「實際進住燒燙傷病房日」,係指被保險人自進住燒燙傷病房之日起至轉出燒燙傷病
房之日止之日
【急診醫保險之給付】
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五條之約定住院治,於辦住院手續前的二十四小時
內,因與住院同一疾病或傷害而辦住院前急診者,本公司依其投保之「住院醫日額」的
五倍給付「急診醫保險」。但同一次住院期間以給付一次為限。
【緊急醫轉送保險之給付】
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五條之約定住院治時,於其住院醫期間(含住院前)
以救護緊急醫轉送者,本公司依其投保之「住院醫日額」的三倍給付「緊急醫轉送
保險」。但同一次住院期間以給付一次為限。
【出院養保險之給付】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五條之約定經住院治後而出院養者,本公司依實際
住院醫(含入院及出院當日),乘以其投保之「住院醫日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付「
出院養保險」。但同一次住院期間最多以三百五天為限。
【住院前後門診保險之給付】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五條之約定住院治時,於其住院治的前十四日內及
出院後十四日內,因與住院同一疾病或傷害而接受門診治者,本公司依實際門診次,乘
以其投保之「住院醫日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付「住院前後門診保險」。但每日門診以給
付一次為限。
【手術醫保險之給付】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五條之約定住院治,而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於醫院
接受手術治者,本公司依其投保之「住院醫日額」乘以附表一「手術項目表」中所
4A1-4
手術項目的倍,給付「手術醫保險」。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接受以上手術時,其各項手術醫保險應分別計算。但同
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項以上之手術項目或項以上器官手術時,或同一部位
接受次或次以上手術時,僅按較高倍之手術項目給付「手術醫保險」。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附表一「手術項目表」所載項目內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
協議後比照事故當時「全民健康保險費用支付標準」所載之「手術」項目支付點計算
給付倍,每滿一千點為一五倍,支付點換算後少於一五倍者予給付,但最高
超過七十五倍。
【重大手術看護保險之給付】
第十四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五條之約定住院治,並接受附表三「重大手術項目表
」中所重大手術項目之一時,本公司依實際住院日,乘以其投保之「住院醫日額」的
五倍給付「重大手術看護保險」。但同一次住院期間最多以三十天為限。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之給付】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第二條約定之傷害而身故時,本公司按「住院醫
日額」之一千五百倍扣除依本約第條至第十四條計已取之各項保險給付「身故或
喪葬費用保險」。被保險人依本
約第條至第十四條計已取之各項保險總額超
過「住院醫日額」的一千五百倍時,則無「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本公司依約定給付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後,本約效終止。本條所稱「疾病」,受第二條第一
項三十天之限制。
前項所稱「喪葬費用保險」係指訂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心喪失
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均變為喪葬費用保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心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七月十
一日(含)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總和 (本公司)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
喪葬費用額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
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合計超過前
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
,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為止。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十二月三十一日(
)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民國九十二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民國九十二十月一日起要保之人壽保險約其喪葬費用保額應合併計算。
第四項情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
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賠之額後所餘之限額比
分擔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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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負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的責任:
一、受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三、被保險人故意自。但自約訂定或效之日起二後故意自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
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之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全殘廢保險之給付】
第十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第二條約定之傷害而致成附表二「全殘廢項目一覽
表」中所全殘廢項目之一時,本公司按「住院醫日額」之一千五百倍扣除依本約第
條至第十四條計已取之各項保險給付「全殘廢保險」。本公司給付「全殘廢保險
」後,除第十七條全殘廢生活輔助保再給付第條至第十條之各項保險。本條
所稱「疾病」,受第二條第一項三十天之限制。
被保險人依本約第條至第十四計已取之各項保險總額超過「住院醫日額」
的一千五百倍時,則無「全殘廢保險」。
被保險人直接因下事由而成附表二「全殘廢項目一覽表」中所殘廢項目之一時,本公
負給付全殘廢保險之責任:
一、被保險人故意自或自成殘廢。但自約訂定或效之日起二後故意自致全殘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全殘廢保險之責任。
二、被保險人因拒捕或越獄所導致殘廢。
【全殘廢生活輔助保險之給付】
第十七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第二條約定之傷害而致成附表二「全殘廢項目一覽
表」中所全殘廢項目之一者,本公司自被保險人診斷確定殘廢之日起算每滿一週時仍生
存者,每以「住院醫日額」之一百倍給付「全殘廢生活輔助保險」至「未取之保險
餘額」全部給付為止,本約效終止。本條所稱「疾病」,受第二條第一項三十
天之限制。
本公司依前項給付「全殘廢生活輔助保險」時,「未取之保險餘額」將逐依「住院
日額」之一百倍遞減,付「全殘廢生活輔助保險」後「未取之保險餘額
足「住院醫日額」之一百倍時,本約僅就該「未取之保險餘額」給付。
被保險人直接因下事由而成附表二「全殘廢項目一覽表」中所殘廢項目之一時,本公
負給付全殘廢生活輔助保險之責任:
一、被保險人故意自或自成殘廢。但自約訂定或效之日起二後故意自致全殘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全殘廢生活輔助保險之責任。
二、被保險人因拒捕或越獄所導致殘廢。
【保險給付之限制】
第十八條:本約於同一次住院期間給付之「住院醫保險」、「加護病房保險」、「燒燙傷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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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計最多以三百十五天為限。
本公司依本約第條至第十四條給付之各項保險,其計最高以「住院醫額」的一
千八百倍為限。
被保險人依本約第條至第十四條計已取之各項保險總額達「住院醫額」的一
千八百倍時,本約效終止。
【除外責任】
第十九條:被保險人因下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治者,本公司負給付第條至第十四條各
項保險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為(包括自及自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為。
三、被保險人因非法吸食或施打麻醉藥品。
被保險人因下事故而住院治者,本公司負給付各項保險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或天生畸型。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必要外科整型,在此
二、非因治目的之牙齒手術。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此限。
三、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在此限,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四、健康檢查,養或靜養。
五、懷孕、產或分娩及其引致之併發症。但下情形在此限:
(一)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必要產或醫療行為必要之產。
(二)懷孕期間因子宮外孕、葡萄胎、毒血症、產後大出血等妊娠併發症之住院治
(三)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提出相關檢查報告,符合下情形之一者:
產程過長(在正常分娩或催生情況下,第一產程活動期子宮頸開口超過二小時
仍未再擴張或在第二產程超過二小時胎頭仍未下者)
胎兒窘迫(胎心音圖顯示胎心音持續下,胎兒心跳嚴重穩定或胎兒頭皮酸
測定值少於PH7.2)。
胎兒體重四○○○公克以上。
胎兒水腦症。
多胞胎。
正(額位、臀位或橫位者)。
前置胎盤、胎盤早期剝、子癇前兆症、子癇症。
骨盆嚴重變形:但選擇性之剖腹生產,如懼產痛、擇吉時等而所施之剖腹
生產,本公司負給付保險之責任。
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的停止】
第二十條: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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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
未交付時,繳或半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
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
約定受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
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約效的恢
第二十一條:本約停止效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內,申請效。
前項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
餘額,自翌日上午時起恢。但停效期間所發生之疾病或傷害及其併發症,本公司
負給付保險之責任。
停效期間屆滿時,本保險效終止。
【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第二十二條:要保人在訂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如有故意隱
、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
除本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明的事實時,
此限。
前項解除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
使而消滅;或自本約開
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明通知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
通知送達受人。
約的終止】
第二十三條:要保人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本約,本公司於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之當日起即終止
約,並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
險費退還要保人。
【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時,如要保人有欠繳本約保險費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償上述
欠款及扣除其應付息後給付。
【減少住院醫日額】
第二十五條:要保人在本約繳費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住院醫額」,但減額之後之「住院醫
額」得低於本約最低承保「住院醫日額」,其減少部分視為終止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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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第二十條:被保險人的投保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
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規定辦
一、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險費。如在發
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
計算住院醫日額。
二、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
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計算住院醫額,但錯誤發生在本
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保險費,其息按臺
灣銀、第一銀、合作庫及中央信託局等四庫牌告二期儲蓄存款最高固定利率
平均值計算。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第二十七條: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
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但
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人者,本公司得負擔息。
【受人的指定及變
第二十八條:要保人於訂
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身故保險人。
前項受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司
應即批註於本保險單。受人變,如發生法上的糾紛,本公司負責任。
約第條至第十四條及第十、第十七條保險之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
其指定及變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約保險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
該部分保險之受人。
身故保險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指定受人外,以被保險人
之法定繼承人為本約身故保險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失蹤處
第二十九條: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
亡時日為準,依本約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如要保人或受人能提出證明文件,
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
,依本約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人應將該筆已
之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於一個月內歸還本公司。期間
有應依本約給付其他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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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本公司仍按本約約定給付,但有欠繳保險費時應予扣除。
【醫保險的申
第三十條:受人申約第至第十四條各項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診斷書及明入、出院日期之住院證明。(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得為
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四、申請「加護病房保險」、「燒燙傷病房保險」者,另須檢具進住加護病房、燒燙傷
病房之證明文件,並明入、出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之日期。
五、申請「急診醫保險」者,另須檢具住院前急診診斷證明。
、申請「緊急醫轉送保險」者,另須檢具以救護緊急醫轉送之證明文件。
七、申請「住院前後門診保險」者,另須檢具住院前後十四日內之門診診斷證明書,並
之日期。
八、申請「手術醫保險」或「重大手術看護保」者,另應檢具手術證明文件。
本公司認為有調查必要時,可隨時向被保險人曾就診之醫院所查詢有關治錄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申
第三十一條:受
人申「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全殘廢保險及全殘廢生活輔助保險的申
第三十二條:受人申「全殘廢保」及「全殘廢生活輔助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五、申「全殘廢生活輔助保險者,另檢具受人戶籍謄本或其他生存證明文件。
人申全殘廢之保險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一費用由本公
司負擔。
【變住所】
第三十三條: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
人。
4A1-10
第三十四條: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使而消滅。
第三十五條:本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八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
方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生效
【管轄法院】
第三十條:本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之住所在中華民
國境外時,則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4A1-11
附表一:手術項目表
手 術 名 稱
給付
手 術 名 稱
給付
結腸、直腸及小腸 6 外耳道物除去術 4.5
1 闌尾膿瘍引 3 7 外耳道性腫瘤除術 22.5
2 闌尾除術 9 8 巴囊減壓術 15
3 盲腸造廔術 12 9 耳病性眩手術 12
4 結腸除術 22.5 10 鼓膜開術 3
5 結腸部分除術加吻合術 22.5 11 鼓膜成形 22.5
6
結腸次全除術(伴迴腸或盲腸造口
吻合術)
37.5 12 聽小鼓重建術 22.5
7 結腸全除加迴腸造廔術 45 13 經腫瘍除術 30
8 小腸除術加吻合術 15 14 內耳全摘除 7.5
9 小腸憩室除術 10.5 15 內耳開術 12
10 腸套疊還原術 12 食道、胃及十二指腸
11 腸粘術未併腸 12 1 胃近位迷走斷術 15
12 腸粘術併腸 18 2 胃亞全除術(遠端) 22.5
13 腸息肉除術 10.5 3 胃造口術 9
14 直腸脫出根治手術 15 4 胃縫合術 12
15 人工肛門術 12 5 開術 15
16 腸系膜手術 7.5 6 胃全除術 30
17 疝氣根除術 7.5 7 迷走斷術加胃部分除術 22.5
其他腹腔部位 8 迷走斷術加幽門成形術 22.5
1 腸下膿瘍引 7.5 9 迷走斷術加胃腸吻合術 22.5
2 骨盆腔膿瘍引 7.5 10 胃造廔術或空腸造廔術 12
3 剖腹探查術 7.5 11 胃造廔術及幽門成形術 15
4 腹腔內膿瘍引 7.5 12 胃賁門及食道除再造術 37.5
5 腹腔腫瘤除術(性) 15 13 食道除術 30
6 腹腔腫瘤除術(性) 22.5 14 食道再造術 30
7 腹壁、鼠蹊疝氣修補術未併腸 12 15 食道瘤及囊腫除術 22.5
8 腹壁、鼠蹊疝氣修補術併腸 18 16 幽門成形術 12
9 脾臟除術 15 17 十二指腸手術 15
10 巴清除術(骨盆腔、腹股溝) 9
胸腔 1 胰臟膿瘍或胰炎引 12
1 密閉式引 4.5 2 胰臟結石去除術 15
2 開放式引 15 3 胰臟腫瘤或囊腫摘除術 22.5
3 開胸探查術 15 4 胰臟空腸吻合術 22.5
4 胸腔成形術(第一期) 22.5 5 胰臟次全除術 22.5
5 胸腔成形術(第二期) 12 6 胰臟全除術 37.5
6 胸腔成形術(第三期) 12
7 胸腺除手術 22.5 1 膽囊造廔術 10.5
8 經胸迷走斷術 7.5 2 膽囊除術 15
9 肺部份除術 22.5 3 膽囊截石術 15
10 全肺除術 30 4 總膽管開術 12
11 葉切除及胸成形術 30 5 總膽管全除術 22.5
耳部 6 膽管成形術 22.5
1 耳前廔管或囊腫除術 4.5 肝臟
2 乳突鑿開術 15 1 肝膿瘍引 15
3 鼓室成形術(包括乳突鑿開術) 18 2 肝結石手術 18
4 鼓室成形術(包括乳突鑿開術) 18 3 縫肝術 18
5 顳骨除術 22.5 4 肝部分除術 30
4A1-12
手 術 名 稱
給付
手 術 名 稱
給付
肝臟 10 股關節整形術或固定術 30
5 肝門靜脈分 30 11 指、趾骨骨折開放性位術 4.5
12 腕、跗、掌、蹠骨骨折開放位術 7.5
1 肛門周圍膿瘍開引 3 13 鎖骨骨折開放位術 7.5
2 痔結紮手術(含凍、法) 3 14 顏面骨骨折開於性位術 9
3 性外痔核除術 4.5 15 膝蓋骨、肱骨骨折開放性位術 12
4 單純肛痿除術 4.5 16 橈、尺骨骨折開放性位術 12
5 裂切除術 4.5 17 脛、腓骨、股骨骨折開放性位術 22.5
6 內外痔部份除術 7.5 18 骨盆骨折開放性位術 22.5
7 內外痔完全除術(含脫肛治) 22.5 19 頸骨骨折開放性位術 30
8 肛門脫垂 4.5 20 肩、肘、腕、踝關節骨折 7.5
9 脫肛根除術 7.5 21 脊椎骨折 15
22 股關節骨折 15
1 眼內物除去術(前房內) 7.5 23 肩、肘、腕、踝關節置換術 12
2 眼內物除去術(硝子體內) 10.5 24 股、膝關節置換術 22.5
3 網膜剝凍手術 12 25 指、趾關節截斷術 7.5
4 網膜剝之電氣凝固術 12 26 肘、腕、膝、踝關節截斷術 15
5 網膜剝之鞏膜除術 12 27 股、肩關節截斷術 30
6 網膜剝之鞏膜填充術 15 28 四肢截斷術(指、趾) 7.5
7 青光眼虹彩除術 12 29 四肢截斷術(腕、踝、臂、下腿) 15
8 青光眼毛樣體剝手術 15 30 四肢截斷術(大腿) 22.5
9 白內障線摘出術 7.5 31 踝關節擴創術 7.5
10 白內障線摘出術(包括囊內、囊外) 15 32 下腿擴創術 7.5
11 角膜虹膜開(除)術 7.5 33 骨盆斷術 22.5
12 鞏膜開(除)術 12 34 脊椎整形術 22.5
13 水晶體摘除或植人術 12 35 骨髓炎手術 10.5
14 視網膜變性或凍治 6 36 骨折內固定之骨絲釘拔取術 3
15 眼瞼性腫瘤除術 3 37 骨折內固定之板骨髓內釘拔取術 6
16 眼瞼下垂(含內外翻治) 6 斷指再接顯微術(單指) 22.5
17 眼瞼性腫瘤除術 9 --------------(指) 37.5
18 腫手術 3
38
--------------(三指以上) 75
19 贅肉除術 7.5 39 斷肢再接顯微術 75
20 線或囊腫瘤除術 7.5 40 腱鞘囊腫(含板機指)手術 4.5
21 眼球摘除術 30 植皮手術 (小於 25 公分) 4.5
22 玻璃體手術 12
41
---------(超過 25(含)公分) 7.5
23 眼窩腫瘤 7.5 42 韌帶手術 7.5
24 結膜手術 3 43 十字韌帶手術 12
25 眼肌腱縫合.移植手術 4.5 44 半月軟骨除手術 12
45 頭顱成形術 15
十一
皮膚肌肉及骨骼(骨折或關節脫位手術含徒
手整)
46 肌腱修補手術(單腱) 7.5
1 淺部創傷縫合 3 47 肌腱修補手術(多腱) 15
2 深部創傷縫合 6 48 膜、關節囊除術 7.5
3 皮下腫瘤摘除術 4.5 49 性骨瘤 30
4 交指皮瓣移除術 7.5 50 性骨瘤、軟組織腫瘤 12
5 交掌、交臂、腳皮移植術 15 十二 泌尿系統
6 皮膚性腫瘤除術 22.5 1 道結石(物)除去術 4.5
7 指、趾關節整形術或固定術 7.5 2 開術 4.5
8 腕關節整形術或固定術 15 3 腎臟、腎盂造廔術 10.5
9 踝、肩、膝、肘關節整形術或固定術 15 4 除術 12
4A1-13
手 術 名 稱
給付
手 術 名 稱
給付
十二 泌尿系統
5 腎臟固定術 12 1 鼻內膿瘍或鼻側軟骨血腫 3
6 腎臟囊腫或膀胱腫瘤去除 15 2 息肉軟組織除術 3
7 腎結石手術 15 3 下甲介截除術 4.5
8 腎部份除術 15 4 粘膜下鼻甲骨 7.5
9 膀胱部份截除術 15 5 上頷竇除術 7.5
10 膀胱全部截除術 22.5 6 鼻中膈成形手術 12
11 膀胱、輸反管結石手術 15 7 多竇副鼻竇手術 15
12 輸反管除術 22.5 8 全竇副鼻竇手術 22.5
13 泌尿系統各部位結石之體外震碎石術 9 9 除術 22.5
十三 男性生殖系統 十七
1 陰囊水腫手術 7.5 1 部膿腫開術 3
2 素靜脈手術 7.5 2 舌繫帶斷術 3
3 睪丸、副睪丸截除術(單側) 7.5 3 聲帶節結(息肉)手術 3
4 睪丸、副睪丸截除術(雙側) 10.5 4 扁桃腺除術 4.5
5 除術 12 5 喉頭、氣管除術 7.5
6 陰莖部份除術 9 6 除術 15
7 陰莖全部除術 12 7 喉截開術 15
8 包皮環 4.5 8 半喉除術 22.5
十四 性生殖系 9 全喉除術 30
1 會陰修補手術 3 十八 經系統
2 巴氏腺囊腫手術 4.5 1 斷術 4.5
3 陰道囊腫除術 4.5 2 經瘤或經纖維除術 7.5
4 管、除術 12 3 頭顱穿 7.5
5 子宮頸楔狀切除術 4.5 4 腦室引 7.5
6 性子宮頸擴刮術 4.5 5 顱骨除術併皮膚、骨骼、肌肉 15
7 子宮頭斷術 4.5 6 腦內血腫清除術 22.5
8 子宮附屬器除術(包括子宮外孕手術) 12 7 腦膜外血腫清除術 30
9 單純性子宮全摘除術(腹式、腔式) 15 8 骨髓斷術 22.5
10 子宮內膜位症電撓及 15 椎間除術(腰椎) 22.5
11 子宮肌瘤摘除術 15 (胸椎) 30
12 子宮頸癌根除性手術 22.5
9
(頸椎) 37.5
13 次全子宮除術 12 10 或腦下垂體除術 45
14 剖腹產術 15 11 腦瘤 45
15 葡萄胎去除術 7.5 12 開顱術(含摘除腦血管病變) 75
16 死胎之引產 3 十九 心臟和循環系統
17 乳腺腫瘤除術 4.5 1 靜脈曲張手術 4.5
18 乳癌根治術(標準型及修改型) 22.5 2
經胸開術裝置或置換永久性心內節器及心肌
電極
15
19 腹腔鏡手術 7.5 3 心包膜手術 22.5
20 子宮內翻症手術 7.5 4 動、靜脈廔管之除、移植、及直接修補手術 22.5
乳房除術 (單側) 7.5 5 動脈瘤手術 22.5
21
-----------(雙側) 15 6 主動脈內氣球植入或去除術 22.5
乳房腫瘤除術(單側) 6 7 心臟開術和物移除 37.5
22
--------------(雙側) 12 8 心室、心房中膈缺損修補術 52.5
23 骨盆腔粘 9 9 單一瓣膜置換術 45
十五 10 二個瓣膜置換術 52.5
1 腺囊腫或甲舌囊腫除術 12 11 三個瓣膜置換術 60
2 副甲除術 12 動脈繞道手術一條血管 45
3 腺全部除術 18 二條血管 60
頸部巴腺刮除術(單側) 15
12
三條血管 75
4
----------------(雙側) 30 13 心導管檢查 15
4A1-14
附表二:全殘廢項目一覽表
一、雙目失明者。(註一)
二、手腕關節缺失或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言語(註二)或咀嚼(註三)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四)
七、中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障害,終身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
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註五)
註一:失明的認定
(1)視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表,眼個別依矯正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 0.02 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之情況,在此
限。
註二: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三種情形之一者:
(1)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能發出
者。
(2)聲帶全部剔除者。
(3)因腦部言語中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註三: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之機能障礙,以致能做咀嚼運動,除質食物
以外能攝取之態。
註四: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註五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末、穿服、起
、入浴等,皆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態。
4A1-15
附表三:重大手術項目表
結腸次全除術(伴迴腸或盲腸造口吻合術) 斷指再接顯微術(指)
結腸全除加迴腸造廔術 斷指再接顯微術(三指以上)
全肺除術 斷肢再接顯微術
葉切除及胸成形術 性骨瘤
經腫瘍除術 硬腦膜外血腫清除術
胃全除術 椎間除術(胸椎)
胃賁門及食道除再造術 椎間除術(頸椎)
食道除術 或腦下垂體除術
食道再造術 腦瘤
胰臟全除術 開顱術(含摘除腦血管病變)
肝部分除術 心臟開術和物移除
肝門靜脈分 心室、心房中膈缺損修補術
眼球摘除術 單一瓣膜置換術
頸部巴腺刮除術(雙側) 二個瓣膜置換術
全喉除術 三個瓣膜置換術
股關節整形術或固定術 動脈繞道手術一條血管
頸骨骨折開放性位術 動脈繞道手術二條血管
股、肩關節截斷術 動脈繞道手術三條血管
預定利率:
2.25%
單位:元/每百元醫日額
齡11期15期20期25 齡11期15期20期25
0 4,265 3,351 2,607 2,193 0 3,837 3,054 2,378 2,000
1 4,265 3,351 2,607 2,193 1 3,837 3,054 2,378 2,000
2 4,333 3,388 2,636 2,217 2 3,893 3,096 2,410 2,027
3 4,408 3,428 2,668 2,244 3 3,956 3,146 2,449 2,059
4 4,488 3,473 2,704 2,275 4 4,025 3,201 2,491 2,095
5 4,573 3,523 2,743 2,308 5 4,099 3,259 2,537 2,134
6 4,662 3,582 2,790 2,348 6 4,175 3,320 2,585 2,175
7 4,753 3,649 2,844 2,396 7 4,254 3,384 2,635 2,217
8 4,849 3,720 2,902 2,444 8 4,335 3,449 2,687 2,261
9 4,949 3,793 2,960 2,495 9 4,419 3,517 2,740 2,306
10 5,052 3,870 3,021 2,547 10 4,505 3,587 2,795 2,353
11 5,159 3,949 3,085 2,603 11 4,594 3,658 2,852 2,402
12 5,271 4,032 3,152 2,660 12 4,685 3,732 2,911 2,452
13 5,385 4,117 3,220 2,719 13 4,778 3,807 2,970 2,502
14 5,502 4,204 3,290 2,780 14 4,872 3,883 3,030 2,554
15 5,620 4,291 3,360 2,841 15 4,967 3,960 3,091 2,606
16 5,735 4,374 3,426 2,898 16 5,063 4,037 3,152 2,658
17 5,846 4,458 3,494 2,956 17 5,159 4,114 3,214 2,711
18 5,953 4,539 3,558 3,012 18 5,256 4,193 3,276 2,764
19 6,060 4,622
3,625 3,070 19 5,354 4,272 3,339 2,818
20 6,169 4,706 3,691 3,128 20 5,453 4,351 3,402 2,872
21 6,281 4,792 3,760 3,188 21 5,553 4,432 3,466 2,927
22 6,393 4,879 3,831 3,250 22 5,654 4,514 3,531 2,984
23 6,509 4,970 3,903 3,312 23 5,758 4,598 3,598 3,041
24 6,628 5,061 3,979 3,378 24 5,864 4,684 3,667 3,101
25 6,749 5,149 4,050 3,441 25 5,972 4,772 3,737 3,162
26 6,873 5,245 4,130 3,512 26 6,083 4,862 3,810 3,225
27 7,001 5,354 4,218 3,591 27 6,197 4,955 3,884 3,290
28 7,132 5,458 4,303 3,666 28 6,313 5,050 3,961 3,356
29 7,266 5,564 4,392 3,745 29 6,432 5,147 4,040 3,425
30 7,405 5,675 4,483 3,828
30 6,553 5,246 4,120 3,496
31 7,546 5,788 4,577 3,912 31 6,676 5,347 4,203 3,568
32 7,691 5,904 4,675 4,000 32 6,802 5,450 4,287 3,642
33 7,840 6,023 4,776 4,092 33 6,930 5,556 4,373 3,718
34 7,993 6,147 4,880 4,187 34 7,059 5,663 4,461 3,796
35 8,148 6,267 4,983 4,281 35 7,191 5,772 4,551 3,876
36 8,306 6,387 5,086 4,376 36 7,326 5,884 4,643 3,958
37 8,466 6,519 5,199 4,481 37 7,463 5,998 4,738 4,043
38 8,632 6,654 5,316 4,590 38 7,602 6,115 4,835 4,130
39 8,800 6,792 5,436 4,702 39 7,745 6,234 4,934 4,220
40 8,971 6,935 5,559 4,819 40 7,890 6,356 5,037 4,313
41 9,146 7,083 5,685 4,936 41 8,039 6,482
5,143 4,409
42 9,326 7,236 5,814 5,054 42 8,191 6,611 5,252 4,509
43 9,509 7,389 5,943 5,172 43 8,347 6,744 5,364 4,613
44 9,696 7,542 6,072 5,290 44 8,507 6,880 5,481 4,721
45 9,888 7,695 6,201 5,408 45 8,670 7,019 5,602 4,833
46 10,085 7,848 6,330 5,526 46 8,837 7,163 5,726 4,950
47 10,287 8,001 6,459 5,644 47 9,007 7,310 5,855 5,072
48 10,494 8,154 6,588 5,762 48 9,181 7,462 5,989 5,199
49 10,707 8,307 6,718 5,880 49 9,358 7,617 6,127 5,331
50 10,927 8,460 6,848 5,998 50 9,538 7,777 6,270 5,468
51 11,155 8,613 6,978 51 9,723 7,941 6,418
52 11,397 8,766 7,108 52 9,911 8,110 6,573
53 11,639 8,920 7,238
53 10,106 8,287 6,735
54 11,881 9,074 7,368 54 10,308 8,471 6,906
55 12,123 9,228 7,498 55 10,518 8,665 7,087
56 12,365 9,382 56 10,738 8,869
57 12,607 9,536 57 10,967 9,084
58 12,850 9,690 58 11,206 9,310
59 13,093 9,844 59 11,455 9,548
60 13,336 9,998 60 11,713 9,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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