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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團體長期照顧健康保險(實物給付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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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台灣人壽團體長期照顧健康保險(實物給付型)
主要給付項目:
1.
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
2.
長期照顧分期服務
3.
未支領長照餘額
中華民國 109 10 20
台壽字第 1092320172 號函備
(
本契約之長期照顧服務區域為台北市新北市台中市高雄市內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得提供服務之區域,
並以實際提供服務時本公司網站公告之區域為準
)
(
本契約之長期照顧計畫期間為二十四個月。
)
免費申訴電話:
0800-213-269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
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
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成員」是指要保單位所屬人員,且具備本公司與要保人所約定的條件並參加本保險者。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被保險成員及其下列家屬:
一、被保險成員之配偶,以戶籍登記為準。
二、被保險成員之父母,即指被保險成員之生父母或養父母,以戶籍登記為準。
三、被保險成員之子女,即指被保險成員戶籍登記之子女、養子女或登記於同一戶籍之繼子女。
本契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參
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五、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六、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本契約所稱「疾病」是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含)起所發生之疾病。
本契約所稱「傷害」是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是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契約所稱「醫院」是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本契約所稱「醫師」是指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
本契約所稱「專科醫師」是指經醫師考試及格並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且經衛生福利部甄審合格,領有復健科、神經
科、精神科或主要疾病相關科別之專科醫師證書者之執業醫師。
本契約所稱「長期照顧狀態」是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判定,符合下列之生理功能障礙或認知功能障礙二項情
形之一者。
生理功能障礙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依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或依其它臨床專業評量表診斷判定達三個月
以上,其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 ADLs)
持續存有三項()上之障礙。但經專科醫師診斷判定前述生理功能障礙為終身無法治癒者,不受三個月之限
制。
前述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DLs)有障礙之定義如下:
()進食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取用食物或穿脫進食輔具
()移位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由床移位至椅子或輪椅。
()如廁障礙:如廁過程中須別人協助才能保持平衡、整理衣物或使用衛生紙
()沐浴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完成盆浴或淋浴。
()平地行動障礙:雖經別人扶持或使用輔具亦無法行動,且須別人協助才能操作輪椅或電動輪椅
()更衣障礙:須別人完全協助才能完成穿脱衣褲鞋襪(含義肢、支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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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認知功能障礙: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判定達三個月以上,仍為持續失智狀態(係指按「國際疾病傷害
及死因分類標準第十版ICD-10-CM如附表一所列項目)且依臨床失智量表(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Scale,
CDR)評估達中度(含)以上( CDR 大於或等於 2 分,非各分項總和)者。但經專科醫師診斷判定前述認知功
能障礙為終身無法治癒者,不受三個月的限制。
本契約所稱「長期照顧服務區域」是指台北市、新北市、台中市、高雄市內,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得提供服務之區
,並以實際提供服務時本公司網站公告之區域為準。
本契約所稱「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是指與本公司合作,以提供長期照顧服務為目的,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
,並以實際提供服務時本公司網站公告之服務機構為準。
本契約所稱「長期照顧計畫」是指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為提供被保險人長期照顧分期服務而依附表二約定服務項目與
服務費用,擬定之照顧計畫。
本契約所稱「未支領長照餘額」是指下列金額之總和:
一、自長期照顧計畫起始日及每一個週月日,按該被保險人診斷確定符合「長期照顧狀態」當時之保險金額,扣除
該月本公司已實際提供之長期照顧分期服務,依附表二換算等值金額後之餘額,加計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二五
自該週月日起計算至申請日止之利息。若因長期照顧計畫之期間屆滿者,計算至長期照顧計畫期間屆滿日止。
二、依該被保險人診斷確定符合「長期照顧狀態」當時之保險金額,自本公司尚未提供長期照顧分期服務各月之週
月日,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二五貼現至申請日止之金額。
前兩款所稱之週月日,係指長期照顧計畫起始日起每隔一月的相當日,如該月無相當日者,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相
當日。
【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三條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
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第四條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險商品名稱、保單號碼、保險範圍、保險期
間、保險金額、本公司服務電話及被保險人具有撤銷其同意投保之權利。
【保險範圍
第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傷害、體質衰弱或認知障礙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
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長期照顧分期服務或未支領長照餘額。
【保險費的計算】
第六條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金額總額的增減而致保險
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契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性別、年齡、保險金
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七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本公司並交付
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
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
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八條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
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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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
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被保險人的異動】
第九條
要保人因被保險人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
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被保險人喪失被保險人資格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自
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依本條約定加退保致保險費總額有所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加退保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按日數比例補繳或
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被保險人資格的喪失】
第十條
被保險成員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一、喪失被保險成員資格。
二、身故。
被保險成員之配偶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一、該被保險成員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二、與該被保險成員離婚。
三、身故。
被保險成員之父母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一、該被保險成員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二、該被保險成員被他人收養、認領或與該被保險成員終止收養關係。
三、身故。
被保險成員之子女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一、該被保險成員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二、被他人收養、認領、與該被保險成員終止收養關係或喪失繼子女身分。
三、身故。
【契約的終()
第十一條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 人,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數的百分之 時,本公司得終止本契約,並按日數比
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契約的終()
第十二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契約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退還
要保人。
【資料的提供】
第十三條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分證明編號、保險終
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仍生存者,本公司
診斷確定日當時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的六倍,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且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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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分期服務之提供】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仍生存者,本公司自
長期照顧計畫起始日,每一個月於診斷確定日當時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額度內,按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依附表二內
容擬定之「長期照顧計畫」所定時程及服務內容,指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提供被保險人長期照顧分期服務。
「長期照顧計畫」之長期照顧分期服務期間為二十四個月,期間屆滿後若餘有「未支領長照餘額」者,本公司應依
第十六條約定,將「未支領長照餘額」給付予被保險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未支領長照餘額之給付】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仍生存後,發生下列
情形之一者,本公司應一次給付全部之「未支領長照餘額」予被保險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一、被保險人處於「長期照顧服務區域」以外之地區致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無法提供服務。
二、被保險人身故。
三、長期照顧計畫之期間屆滿。
四、因不可歸責於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之事由致無法提供服務。
五、因上述各款以外之事由而由被保險人主動向本公司請求申領「未支領長照餘額」。
本公司給付「未支領長照餘額」後,不再提供長期照顧分期服務,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長期照顧分期服務之規格】
第十七條
本公司提供長期照顧分期服務之規格應符合下列標準:
一、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之資格:
須為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以提供長期照顧服務為目的之機構。
二、服務內容:
應符合附表二所列之內容。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異動時之通知】
第十八條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有變更服務機構之權利,並應於變更時以網站公告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變更服務機構時,仍應依前條約定之規格提供長期照顧分期服務。
【補償機制
第十九條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或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之事由,致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未依長期照顧計畫提供服務時,本公司應給付
補償金。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或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之事由,致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提供不符合長期照顧計畫所約定規格之服務時
,除該項服務不計入給付額度外,本公司另應給付補償金
前二項補償金之金額為附表二所列該項服務費用之 110%
【保險事故的通知、保險金的申請時間及遲延利息】
第二十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
申領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長期照顧分期服務或未支領長照餘額。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指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開始提供長期照顧分期服務
,或給付未支領長照餘額。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或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之事由致未在前述期限內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
險金、提供長期照顧分期服務或給付未支領長照餘額者,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未於期限內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者,本公司應按保險金額的六倍以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二、未於期限內開始提供長期照顧分期服務者,本公司應按保險金額以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三、未於期限內給付未支領長照餘額者,本公司應按未支領長照餘額之金額以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及長期照顧分期服務的申領】
第二十一條
受益人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申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及「長期照顧分期服務」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最近一個月內醫院所開具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的診斷證明書及相關專科醫師開具之巴氏量表(
Barthel Index)或臨床失智評分量表CDR)或其他專業評量表。(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
保險人出具診斷證明書或相關診斷評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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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長期照顧狀態之相關病歷摘要。
四、保險金申請書。
受益人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申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及「長期照顧分期服務」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
需要,得派員或轉請其他醫院之專科醫師審查被保險人之狀態,並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
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
展本公司依第二十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未支領長照餘額的申領】
第二十二條
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申領「未支領長照餘額」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三、因被保險人身故而申領「未支領長照餘額」者,應檢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除外責任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不負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長期照顧分期服
」及「未支領長照餘額」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契約的續保】
第二十四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期以原契約屆滿日的翌日
零時為準。
【經驗分紅
第二十五條
本契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表三。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六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被保險人名冊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
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效力自始無效,其已繳保
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
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
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請求補繳短繳的
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可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民法第二百零三
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第二十七條
本契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契約「未支領長照餘額」尚未給付,則給付予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第二十八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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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
第二十九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三十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
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三十一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臺灣台北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
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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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第二條「長期照顧狀態」定義所稱疾病如次:
ICD-10-CM 編碼
疾病名稱
F01
血管性失智症
Vascular dementia
F02
歸類於他處其他疾病所致之失智症
Dementia in other diseases classified elsewhere
F03
未特定之失智症
Unspecified dementia
F04
已知生理狀況引起的失憶症
Amnestic disorder due to known physiological condition
F06.0
已知生理狀況引起有幻覺的精神病症
Psychotic disorder with hallucinations due to known physiological condition
F06.2
已知生理狀況引起有妄想的精神病症
Psychotic disorder with delusions due to known physiological condition
F06.8
已知生理狀況引起的其他特定精神疾病
Other specified mental disorders due to known physiological condition
F07.0
已知生理狀況引起的人格變化
Personality change due to known physiological condition
F07.8
F07.81 除外】
已知生理狀況引起的其他人格與行為障礙症
Other personality and behavioral disorders due to known physiological condition
F07.81(腦震盪後症候群 Postconcussional syndrome)除外】
F07.9
已知生理狀況引起的非特定人格及行為障礙症
Unspecified personality and behavioral disorder due to known physiological condition
F09
已知生理狀況引起的非特定精神疾病
Unspecified mental disorder due to known physiological condition
G30
阿茲海默氏病
Alzheimer's disease
G31
其他處未分類的神經系統退化性疾病
Other degenerative diseases of nervous system, not elsewhere classified
註:若未來醫界採用新版分類標準(例如: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第十一版ICD-11-CM,本公司於判斷被保險人是否
符合認知功能障礙時,應以與新版分類標準相對應之代碼作為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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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長期照顧分期服務之項目及服務費用表
(單位:新台幣)
項目
服務項目及內容
服務費用
基本服務方案
備餐(煮食熱食外購灌食)
協助餵食
留意並記錄飲食及營養狀況
使用洗衣機清洗、更換床單/被套/個人衣物(手洗僅限貼身衣物)
清洗便漬衣物/床單/被套
注意居家安全
確保沐浴環境安全
服務對象使用之環境清潔:(掃地/拖地/擦拭除塵)
浴室臥房客廳廚房
膳後清潔處理(使用之器皿、爐具表面、流理枱面清潔)
抽油煙機維持表面不油膩(不拆洗)
清理一般家庭垃圾、廚餘
便器(便盆、尿壺)清洗處理
陪同外出辦事/購物
代購生活物品
協助申辦各項福利文件
代繳各項費用
陪同就醫並撰寫就醫相關記錄
陪同/代領藥物
用藥提醒
依藥袋指示協助分藥、服藥
協助使用甘油球通便
協助使用簡便之攜帶式血糖機驗血糖
生命徵象測量(體溫/呼吸/脈搏/血壓)
居家關懷陪伴
訪友規劃與協助
休閒安排與協助
長者活動與協助
移位
擦澡、洗頭、協助沐浴
協助口腔清潔
協助選穿衣物、整理儀容
協助修容(使用電動刮鬍刀)
協助修剪指甲(特殊疾患除外)
翻身、拍背
簡易關節活動
大小便處理
協助更換尿布
每小時
400
健康促進
服務方案
主被動關節運動
平衡行走
上下樓梯訓練指導
翻身擺位
移位協助
生活重建及認知功能指導
每小時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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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服務項目及內容
服務費用
語言復健指導
吞嚥練習及復健
失智照顧
服務方案
精神行為照顧
個別化活動設計及帶領
營養飲食照顧
口腔清潔
照顧環境評估與安排
生活促進與自我照顧能力照顧
照顧者自我放鬆活動帶領
每小時
550
癌症照顧
服務方案
協助管路進食與清潔
口腔照顧與清潔
如廁或更換尿布
營養和輸液的需求
末期身體症狀問題
心理精神照顧
每小時
500
【服務費用加收項目】
1.複雜性照顧加收
上述使用基本服務方案者,符合下列複雜性照顧定義者,另額外加收服務費用每小時 100 元。複雜性照顧定義者係指被保險人
有以下狀況者:
A.位困難且體重超過 70 公斤
B.有管路(鼻胃管、尿管、氣切管、造口等)
C.傷口、燒燙傷(傷口)
2.例假、休假日加收
每週日為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照顧服務員之例假日,該日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依法不派員服務。
若原約定之服務提供日,遇中華民國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公告之國定假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因應天然災害期間公告之停
止上班區域涵蓋乙方照顧服務員預定工作地、實際居住地或實際居住地前往預定工作地路線之一部者,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照顧
服務員應視為休假;如被保險人仍欲要求提供服務,且經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照護管理師協調照顧服務員同意而前往服務者,服
務費用以每小時支付 2 倍之服務費用計算之。
服務項目及服務費用以服務提供當時公告之內容為準最新服務項目及服務費用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https://www.taiwanlife.com/
服務費用調整機制係依據中央基本工資與長照政策長照人員薪資規範評估後調整並於調整之 3 個月前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1
年以調整 1 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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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經驗分紅計算公式
R = K×(T-E-C)-C’
K :分紅率
T :當年度合併計算經驗退費之應收總保費
E :保險公司稅捐、行政管理及其他各項費用
C :當年度發生之理賠金額
C’:累積虧損
一、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含)之團體,其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二、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其費率依下列規定:(每萬元保險金額)
() 年繳總保費
() 1.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下之團體,其附加費用率為33% (3%的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提存率)
() 2.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上()之團體,其附加費用率為28% (3%的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提存率)
15~19 96 44 240 112 89 41 223 104
20~24 86 29 217 72 80 27 202 67
25~29 43 19 109 49 40 18 101 45
30~34 32 25 82 64 30 24 76 59
35~39 70 36 175 91 65 34 163 85
40~44 132 60 331 150 123 55 308 139
45~49 226 111 565 278 210 103 526 259
50~54 320 162 800 407 297 151 744 379
55~59 413 214 1,034 535 385 199 962 498
60~64 507 265 1,269 664 472 247 1,181 618
65~69 1,727 758 4,317 1,897 1,607 706 4,018 1,765
70~74 3,053 1,341 7,633 3,354 2,841 1,248 7,103 3,121
75~79 5,611 2,465 14,028 6,164 5,221 2,294 13,054 5,735
80~85 16,711 7,342 41,778 18,356 15,550 6,832 38,877 17,081
() 非年繳之各種繳別費率計算:
半年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 x 0.52
季 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 x 0.262
月 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 x 0.088
年齡
被保險人數10人以下
被保險人數10()以上50人以下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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