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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台灣人壽團體生育給付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繳費一年保障一年,每年保費可能會變動,你可以續保到年齡上限,不用找業務重新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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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團體生育給付健康保險附加條款保險單條款
(生育保險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9850)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www.twlife.com.tw」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明文件),亦可電洽 24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0800-099850 或各分公司專線。
備查文號:100 07 18 100 台壽二字第 00030
修訂文號:101 07 01 日依 101 02 07
管保財字第 10102501561 修正
備查文號:102 01 21 101 台壽二字第 00129
備查文號103 01 27 日台壽二字第 1030000067
備查文號103 07 31 日台壽二字第 1030003237
備查文號104 01 16 日台壽二字第 1040000121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第 一 條:本「台灣人壽團體生育給付健康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人之申請,
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台灣人壽團體住院醫日額健康保險附約」、「台灣人壽團體住院醫
健康保險附約」、「台灣人壽新團體住院醫健康保險附約」、「台灣人壽新團體住院醫
日額健康保險附約」、「台灣人壽團體住院實支實付健康保險附約」或「台灣人
企團體住院醫實支實付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後始生效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附約上,並構成本附約之一部分。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附約之
約定。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本附加條款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本人或其配偶自本附加條款生效日或續保日(含)起
所發生之疾病。
本附加條款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本人或其配偶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
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附加條款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突發事故
【生育保險的給付】
條:被保險人本人或其配偶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始受孕者,本公司按下規定給付「生育保
」,且每一被保險人本人或其配偶每一保單年度以一次為限:
1. 懷孕二十八週(含)以上生產或者,本公司按本附加條款保險額給「生育保險
」。
2
2. 懷孕滿十二週以上二十八週以下生產或產者,本公司按本附加條款保險額之百分之
五十給付「生育保險」。
人工得申請本項保險,但因疾病、傷害或符合優生保健法而者,在此限。
【生育保險的申
第 四 條:受人申「生育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申請書。
二、醫診斷書或出生證明。(但被保險人本人或其配偶為醫師時,得為被保險人本人或
其配偶出具診斷書或出生證明。)
人申保險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本人或其配偶之就醫相關資
,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一)被保險人數5~9人之團體:
單位:新台幣元/每百元保額
首年度 續年度
最高總保費 1.49 5.21
最低總保費 0.41 1.43
(二)被保險人數10~49人之團體:
單位:新台幣元/每百元保額
首年度 續年度
最高總保費 1.39 4.85
最低總保費 0.41 1.43
台灣人壽團體生育給付健康保險附加條款總保險費率表
被保險人數為五十人以上(含),其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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