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壽團體生育給付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NJ0)
(生育保險金)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9850)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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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時保戶服務專線:0800-099850 或各分公司專線。
備查文號:100 年 07 月 18 日 100 台壽數二字第 00030 號
修訂文號:101 年 07 月 01 日依 101 年 02 月 07 日
金管保財字第 10102501561 號令修正
備查文號:102 年 01 月 21 日 101 台壽數二字第 00129 號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第 一 條:本「台灣人壽團體生育給付健康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人之申請,
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台灣人壽團體住院醫療日額健康保險附約」、「台灣人壽團體住院醫
療健康保險附約」、「台灣人壽新團體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台灣人壽新團體住院醫
療日額健康保險附約」或「台灣人壽團體住院醫療實支實付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
約)後始生效力。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附約上,並構成本附約之一部分。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附約之
約定。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本附加條款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本人或其配偶自本附加條款生效日或續保日(含)起
所發生之疾病。
本附加條款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本人或其配偶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
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附加條款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生育保險金的給付】
第 三 條:被保險人本人或其配偶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始受孕者,本公司按下列規定給付「生育保
險金」,且每一被保險人本人或其配偶每一保單年度以一次為限:
1. 懷孕二十八週(含)以上生產或流產者,本公司按本附加條款保險金額給付「生育保險金
」。
2. 懷孕滿十二週以上,二十八週以下生產或流產者,本公司按本附加條款保險金額之百分之
五十給付「生育保險金」。
人工流產不得申請本項保險金,但因疾病、傷害或符合優生保健法而施行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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