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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台灣人壽團體一年定期壽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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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年期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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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團體一定期壽險保險單條款(A10)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全殘廢保險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9850)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www.twlife.com.tw」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明文件),亦可電洽 24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0800-099850 或各分公司專線。
核准文號:68 12 05 日台財錢第 23920
77 06 30 日台財融第 770202256
85 09 09 日台財保第 852369957
86 07 17 日台財保第 862397215
87 01 20 日台財保第 872432061
87 09 28 日台財保第 871866181
備查文號:89 12 29 89 台壽算字第 5328
90 10 18 90 台壽商研字第 4513
92 01 22 92 台壽數理字第 0003
92 12 23 92 台壽數理字第 0056
修訂文號9510月25日管保二字第09502525610號
備查文號:96 09 21 96 台壽字第 00087
【保險約的構成】
條︰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約(以下
簡稱本約)的構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條︰本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人員
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合團體、或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依規定得加公教人員保險、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動基準法、
工退休規定加退休計畫之團體。
A10-1
五、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凡非屬以上所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約所稱「全殘廢」,是指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全殘廢程之ㄧ
者。
【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條︰本約保險期間為一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
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
保險責任。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第 四 條︰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保險範圍、
保險期間、保險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保險範圍】
第 五 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發生全殘廢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約約定給付保險
【保險費的計算】
條︰本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乘保險額總額計算,但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
額總額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是按訂定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及每一被保險人
的性別、齡、保險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額總和計算。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的停止】
條︰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
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
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
未交付時,半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另為催
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
約定受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
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內扣除本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條︰要保人在訂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如有故意隱
、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
A10-2
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明的事實時,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
,如有故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
明或未明的事實時,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被保險人的動】
條︰要保人因所屬人員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時開始生
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自
通知到達之翌日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時起喪失,其保險效
終止。
約的終止(一)
條︰本約在被保險人少於 ,或少於有加保險資格人的百分 時,本公司得終止本
約,並按日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約的效
自通知到達之翌日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
的責任。
約的終止(二)
第十一條︰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約。
前項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約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短期費計算已經過
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短期費表如附表二。
【危險變的通知義務】
第十二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由於工作場所、設備、業務種或其他變,致危險有顯著增加時,要保
人應於知悉後週內通知本公司,要保人怠於通知時,對本公司因此所受的損失,應負賠償
責任。
本公司接到前項通知後三十日內,得根據危險增加的程要求增加保險費或將本約終止。
危險顯著減少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得要求本公司重新核定保險費。
【被保險人的約權】
第十三條︰本公司因第十條、第十二條的原因終止本約或被保險人加本約滿個月後喪失本
被保險人資格時,被保險人得於本約終止或喪失被保險人資格之日起三十日內具任何健
康證明文件,向本公司投保高於本約內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額的個人人壽保險約,本
公司按該被保險人約當時之齡以標準體承保。但被保險人的齡或職業別在本公司拒
A10-3
保範圍內者,本公司得予承保。
【資的提供】
第十四條︰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齡、出生日期、
身分證明編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約有關的資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給付】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保險額給付「身故保險」。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給付「身故保險」後,該被保險人的保險效自動終止。但約訂
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
為喪葬費用保險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心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七月十
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額總和(限本公司),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
之喪葬費用額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
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合計超過前
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
,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
之保險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
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賠之額後所餘之限額比
分擔其責任。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民國九十二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民國九十二十月一日起要保之人壽保險約其喪葬費用保額應合併計算。
【全殘廢保險的給付】
第十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全殘廢項目之一,並經公、私或財團法人醫
院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保險額給付「全殘廢保險」。
本公司於給付「全殘廢保險」後,該被保險人的保險效即自動終止。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第十七條︰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
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但逾
期事由可歸責於本公司者,在此限。
【失蹤處
第十八條︰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
A10-4
時日為準依本約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如要保人或受人能提出證明文件,
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
依本約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人應將該筆
之身故保險喪葬費用保險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
一次清償後,該被保險人保險約效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給付其他保險
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申
第十九條︰受人申「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應檢具文件:
一、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二、保險申請書。
三、受人的身分證明。
【全殘廢保險的申
第二十條︰受人申「全殘廢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殘廢診斷書。
二、保險申請書。
三、受人的身分證明。
人申全殘廢保險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人同
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
第二十一條︰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或自成全殘廢。但被保險人續投保滿二故意自致死者,本
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
保險
【受人之受權】
第二十二條︰受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人喪失受權,而致無受人受保險額時,其保險額作為被
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人者,喪失受權之受人原應得之部份,依原約定比計算
後分歸其他受人。
【經驗分紅】
第二十三條︰本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表三。
A10-5
【受人的指定與變
第二十四條︰全殘廢保險的受,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人的指定及變,以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其法定繼承人為
限。受人之指定及變,要保人得依下約定辦
一、於訂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通知本公司者
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受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
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本公司為身故或全殘廢給付時,應以人直接申為限。
約的續保】
第二十五條︰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
期以原約屆滿日的翌日時為準。
【投保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第二十條︰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被保險人名冊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
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發生錯誤時,依規定辦
一、 真實投保齡較本公司保險費表所載最高齡為大者,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
自始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 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
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
提高保險額,而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 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
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減少保險
額,而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可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息退還保險費,
息按退還保險費當時本公司公告的最低保單借款利率與本保單計算保險費所採用之預
利率(百分之二),二者取其較大者計算。
【住所變
第二十七條︰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 效】
第二十八條︰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A10-6
【批 註】
第二十九條︰本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四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
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三十 條︰因本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
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得排除消費者保護
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A10-7
附表一: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一)
二、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二)或言語(註三)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四)
七、中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害,終身能從事任何工作,
經常需醫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五)
註一:失明的認定
(1)視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表,眼個別依矯正視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之情況,在此
限。
註二: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能作咀嚼運動,除質食物外,能攝取或
吞嚥者。
註三: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
三種以上能構音者。
註四: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註五: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
入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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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短期費
季 繳
期 比
保 費 比
對 半
保 費 比
對 季 繳
保 費 比
一 日 5% 10% 20%
一 個 月 15% 30% 55%
二 個 月 25% 50% 85%
三 個 月 35% 65% 100%
四 個 月 45% 80% ___
五 個 月 55% 90% ___
個 月 65% 100% ___
七 個 月 75% ___ ___
八 個 月 80% ___ ___
九 個 月 85% ___ ___
十 個 月 90% ___ ___
十 一 個 月 95% ___ ___
十 二 個 月 100% ___ ___
保險期間破月及未滿一個月者,其各自對繳保費、半繳保費及季繳保費之比,依上表各以內插
法訂定之,四捨五入進位至元;每月以三十日計,超過三百十日者以一計。
A10-9
附表三 經驗分紅計算公式
經驗分紅計算公式如下:
R = K ×(G – E × G -θ)-θ'
R =經驗分紅
K =經驗分紅百分比
G =當年度總保費
E =政費用(營業稅、印花稅、業管費用、準備
θ=當年度理
θ'=計經驗赤字
明:
一、本保單年度結算經驗分紅額後,如其額為正值時,始得發放。
如於本保單年度發生之賠事故於本次結算後始提出申請本公司得將其賠給
付計為本保單年度之總並調整當年度之經驗分紅如有保單續保
情形賠給付將併入次一保單年度之總以計算次一年度之經驗分
額。
A10-10
利率2.0 利率2.0
性別:男性 單位:元/每十萬保額 性別: 單位:元/每十萬保額
最低 最高 最低 最高
0 234 677 0 214 620
1 40 114 1 37 107
2 31 89 2 25 74
3 24 69 3 18 52
4 19 56 4 13 39
5 16 46 5 11 33
6 14 42 6 10 29
71339 7 9 26
81338 8 8 25
91337 9 8 23
10 12 35 10 8 23
11 12 34 11 8 23
12 12 36 12 9 26
13 15 44 13 10 29
14 22 62 14 12 35
15 31 89 15 14 41
16 41 120 16 16 46
17 51 149 17 18 51
18 53 152 18 20 57
19 53 154 19 21 61
20 54 155 20 22 63
21 54 155 21 22 63
22 54 155 22 22 63
23 53 155 23 21 62
24 53 154 24 21 61
25 53 153 25 21 60
26 53 154 26 21 60
27 53 155 27 21 60
28 54 156 28 22 62
29 55 160 29 23 66
30 57 165 30 24 70
31 59 172 31 26 75
32 62 181 32 28 81
33 67 193 33 30 88
34 71 207 34 33 95
35 77 223 35 35 102
36 83 241 36 38 110
37 90 260 37 41 118
38 97 281 38 44 127
39 105 303 39 47 136
40 113 326 40 51 147
41 122 352 41 55 158
42 131 381 42 59 171
43 142 412 43 64 185
44 154 446 44 70 202
45 167 483 45 76 221
46 181 523 46 84 242
47 195 566 47 92 267
48 211 612 48 102 295
49 229 662 49 112 325
50 247 716 50 123 357
51 268 775 51 134 389
52 290 840 52 146 422
53 315 912 53 157 455
54 342 991 54 169 489
55 372 1078 55 182 528
56 406 1175 56 198 574
57 443 1281 57 218 630
58 483 1400 58 241 697
59 529 1530 59 268 775
60 578 1674 60 298 862
61 632 1831 61 331 958
62 692 2003 62 366 1060
63 757 2191 63 403 1168
64 827 2395 64 444 1285
65 905 2620 65 488 1412
66 989 2865 66 536 1552
67 1082 3134 67 590 1709
68 1184 3428 68 651 1884
69 1295 3750 69 718 2079
70 1417 4102 70 793 2297
71 1550 4488 71 877 2539
72 1696 4911 72 970 2807
73 1855 5372 73 1072 3103
74 2029 5876 74 1185 3430
75 2220 6427 75 1310 3793
76 2428 7029 76 1448 4193
77 2655 7687 77 1601 4635
78 2902 8403 78 1769 5124
79 3172 9185 79 1956 5663
80 3466 10036 80 2161 6258
81 3786 10964 81 2388 6915
82 4135 11973 82 2638 7639
83 4514 13069 83 2914 8436
84 4925 14259 84 3217 9314
85 5371 15551 85 3550 10279
86 5854 16951 86 3917 11341
87 6377 18466 87 4319 12506
88 6943 20102 88 4760 13784
89 7552 21868 89 5243 15183
90 8209 23770 90 5772 16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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