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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投資標的(二)批註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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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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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台灣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投資標的()批註條
中華民國 103 6 5
103 中信壽商發二字第 059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104 11 20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8850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110 7 1
台壽字第 1102330084 號函備查修正
◎免費申訴電話:0800-213-269
【批註條款適用範圍】
第一條
本「台灣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投資標()批註條款」(以下稱本批註條款),適用於附表一所列之本公司
投資型保險商品(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之約定與本批註條款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投資標的之適用】
第二條
適用本批註條款之本契約,除本公司原提供予本契約要保人選擇之投資標的外,要保人尚可選擇本批註條款附表二
所列之投資標的作為投資分配項目。
【貨幣單位
第三條
本批註條款投資標的以現金給付之資產撥回及各項費用之收取及返還,皆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
【投資標的之資產撥回
第四條
要保人若選擇本批註條款附表二所列之投資標的,且該投資標的有資產撥回時,要保人得選擇下列方式之ㄧ給付
若未選擇時,則本公司以本項第二款「累積單位數」方式給付。
一、現金給付:本公司將於實際取得資產撥回後十日內給付予要保人,惟應以匯入要保人帳戶為原則。如有歸責於
本公司之事由而逾期給付時,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契約辦理保險單借款利率與民法第
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若資產撥回金額因要保人未提供帳號、提供之帳號錯誤、帳戶已結清以致無法匯款或該資產撥回金額低於本公
司網站公佈之最低金額限制時,該次資產撥回金額將改以投入資金停泊帳戶之方式處理。前開「資金停泊帳戶
」係指本契約之新臺幣資金停泊帳戶。
二、累積單位數:本公司將於實際取得資產撥回當日,以該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轉入單位數。但於實際取得資
產撥回日,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而無法投資時,本公司將改以現金給付,且不受前款最低給付金額之限制:
()本契約已終止或停效。
()該投資標的因故關閉、合併或終止。
()若本契約為年金保險時,該日超過本契約之年金累積期間者。
第一項所述資產撥回金額如依法應先扣繳稅捐時,本公司將先扣除之。
【投資標的之異動】
第五條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得依本契約有關投資標的變更之約定變更本批註條款投資標的項目。
本批註條款異動後之投資標的項目如附表二。
附表一
台灣人壽鑫富發變額萬能壽險
台灣人壽鑫富發變額年金保險
台灣人壽鑫洋洋變額萬能壽險
台灣人壽豐碩人生變額萬能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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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投資標的簡介及相關費用表
【資產撥回第一類投資標的】
若投資標的為全權委託帳戶本公司委託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之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可能由該帳戶之收益或
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該帳戶本金支出的部分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本公司委託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之全權
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比率並不代表報酬率,本全權委託帳戶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
投資標的名稱
投資標的所屬公
司名稱
資產撥回機制
1
申購費
經理費
8
保管費
9
贖回
費用
新臺幣計價
台灣人壽委託
宏利投信-台幣
投資帳戶(成長
)(本全權
委託帳戶之資
產撥回機制來
源可能為本金)
宏利證券
託股份有限公司
1.資產撥回方式:現金給付
2.資產撥回頻率:每月一次
3.資產撥回基準日:每月 1
4.資產撥回條件:詳註 2
5.資產撥回金額計算:詳註 3
1.17%
0.03%
台灣人壽委託
宏利投信-台幣
投資帳戶(價值
)(本全權
委託帳戶之資
產撥回機制來
源可能為本金)
宏利證券
託股份有限公司
1.資產撥回方式:現金給付
2.資產撥回頻率:每月一次
3.資產撥回基準日:每月 1
4.資產撥回條件:詳註 2
5.資產撥回金額計算:詳註 3
1.17%
0.03%
全權
-元滿
人生組合(本全
金)
元大證券
託股份有限公司
1.資產撥回方式:現金給付
2.資產撥回頻率:
(1)固定比率資產撥回:每月一次
(2)不固定比率資產撥回:每年 1 月、4 月、7 月、
10
3.資產撥回基準日:
(1)固定比率資產撥回每月 1
延)
(2)不固定比率資產撥回:每年 1 月、4 月、7 月、
10 月(遇國定假日則順延)
4.資產撥回條件:詳註 4
5.資產撥回金額計算:詳註 5
1.20%
0.05%
-環球
(
)
可能為本金)
中國信託券投
資信託股
公司
1.資產撥回方式:現金給付
2.資產撥回頻率:
(1)固定比率資產撥回:每月一次
(2)不固定比率資產撥回:每年 6 月、12
3.資產撥回基準日:
(1)固定比率資產撥回每月 1
延)
(2)不固定比率資產撥回每年 615 日、12 15
日(遇國定假日則順延)
4.資產撥回條件:詳註 6
5.資產撥回金額計算:詳註 7
1.17%
0.03%
表示: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1:資產撥回機制
(1)台灣人壽委託宏利投信-台幣投資帳戶(成長型/價值型(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以下簡稱
本帳戶)之資產撥回,並非保證且不代表該帳戶之投資績效。若遇投資組合中之資產產生流動性不足而無法贖回、法令或
主管機關限制等情事發生時,本帳戶將暫時停止撥回,俟該等情事解除後再繼續執行,惟不溯及暫停撥回之月份。上述撥
回金額有可能超出本帳戶全權委託投資利得,得自本帳戶委託投資資產中撥回,資產撥回後,本帳戶淨資產價值將因此減
少。
(2)台灣人壽全權委託元大投信投資帳戶-元滿人生組合(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以下簡稱本帳
戶)之資產撥回,並非保證且不代表該帳戶之投資績效。若遇投資組合中之資產產生流動性不足而無法贖回、法令或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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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限制等情事發生時,本帳戶將暫時停止撥回,俟該等情事解除後再繼續執行,惟不溯及暫停撥回之月份。上述撥回金
額有可能超出本帳戶全權委託投資利得,得自本帳戶委託投資資產中撥回,資產撥回後,本帳戶淨資產價值將因此減少。
(3)台灣人壽委託中國信託投信投資帳戶-環球多重收益型(台幣)(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以下
簡稱本帳戶)之資產撥回,並非保證且不代表該帳戶之投資績效。若遇投資組合中之資產產生流動性不足而無法贖回、法
令或主管機關限制等情事發生時,本帳戶將暫時停止撥回,俟該等情事解除後再繼續執行,惟不溯及暫停撥回之月份。上
述撥回金額有可能超出本帳戶全權委託投資利得,得自本帳戶投資資產中撥回,資產撥回後,本帳戶淨資產價值將因此減
少。
2:自民國 103 7 月起,每月資產撥回基準日(每月 1 )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若符合下列條件時,則該月應進行資產撥回
(1)首次(民國 103 7 ):該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或等於首次投資標的發行價格的 85%(首次投資標的
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2)續次(民國 103 8 月起):該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或等於前一月資產撥回基準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
85%
3:若該月符合資產撥回條件,其資產撥回金額為當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年化資產撥回率除以十二後,再
乘以資產撥回基準日所持有之投資標的單位數;前述年化資產撥回率,台灣人壽委託宏利投信-台幣投資帳戶(成長型)(本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及台灣人壽委託宏利投信-台幣投資帳戶(價值型)(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
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分別為 7.5% 5.5%
4(1)固定比率資產撥回:每月資產撥回基準日(每月 1 )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若符合下列條件時,則該月應進行資產撥回。
(a)首次(民國 104 9 ):當月資產撥回基準日(每月 1 )之單位淨資產價值大於或等於本帳戶初始單位淨資產價值的
85%(首次投資標的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b)續次(民國 104 10 月起):當月資產撥回基準日(每月 1 )之單位淨資產價值大於或等於本帳戶初始單位淨資產價值
85%
(2)不固定比率資產撥回: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月初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之單位淨資產價值若符合下列條件時,則當
月進行額外資產撥回。
(a)若本帳戶資產撥回基準日之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每月固定比率資產撥回之每單位資產撥回金額後大於新臺幣 10.10
時,則執行額外不固定比率資產撥回。
(b)若本帳戶資產撥回基準日之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每月固定比率資產撥回之每單位資產撥回金額後小於或等於新臺幣
10.10 元時,當次則無額外資產撥回。
5(1)固定比率資產撥回(年化資產撥回率 6%)
若該月符合資產撥回條件則每單位資產撥回金額=(當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全權委託帳戶單位淨資產價值 × 「年化資產撥
回率 6%÷ 12 )
資產撥回總額=每單位資產撥回金額 × (資產撥回基準日之單位總數)
(2)不固定比率資產撥回:
若該次符合資產撥回條件則每單位資產撥回金額 = Max{(當季資產撥回基準日之全權委託帳戶單位淨資產價值 - 固定比
率資產撥回之每單位資產撥回金額) 10, 0} × 30%
資產撥回總額=每單位資產撥回金額 × (資產撥回基準日之單位總數)
6(1)固定比率資產撥回:每月 1 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若符合下列條件時,則該月應進行資產撥回。
(a)首次(民國 105 5 ):該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或等於首次投資標的發行價格的 85%(首次投資
標的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b)續次(民國 105 6 月起)當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或等於前一月資產撥回基準日投資標的單位淨
值的 85%
(2)不固定比率資產撥回:每年 6 15 日、12 15 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若符合下列條件時,則該月應進行額外資產撥
回。
(a)首次(民國 105 6 ):該次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新臺幣 10.10 元時。若該次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
資標的單位淨值小於或等於新臺幣 10.10 元時,當次則無額外資產撥回。
(b)續次(民國 105 12 月起):同上。
7(1)固定比率資產撥回:
若該月符合資產撥回條件,其資產撥回金額為當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年化資產撥回率除以十二後,
再乘以資產撥回基準日所持有之投資標的單位數前述年化資產撥回率台灣人壽委託中國信託投信投資帳戶-環球多重收
益型(台幣)(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6%
(2)不固定比率資產撥回:
若該次符合資產撥回條件,其資產撥回金額為Max(當次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每單位淨值-新臺幣 10.10 , 0) × 20%,再乘
以資產撥回基準日所持有之投資標的單位數。
8:經理費包含本公司收取之費用及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代操費用,已由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投資人不須另行支付。
若變更經理費時,本公司將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事業如有將全委帳戶資產投資於本身經理之基金,就該經理之基金部分,應按投資於該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事業所經理之基金餘額佔整體全委帳戶餘額之比例計算,並自該全委帳戶之代操費用扣除。
9:保管費已由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扣除,投資人不須另行支付。
註:本商品所連結之一切投資標的,其發行或管理機構以往之投資績效不保證未來之投資收益,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
負投資盈虧之責,要保人投保前應詳閱商品說明書。
本公司得新增或減少可供投資的子標的,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事業須每月定期檢視可供投資之子標的(不含國內、外證劵交易所交
易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及貨幣型基金)是否有新增可申購且幣別相同之法人級別,並配合調整選擇法人級別進行投資。
台灣人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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