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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台灣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投資標的(二)批註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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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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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投資標的()批註條款-EID07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台灣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投資標的
()批註條款
中華民國 103 6 5
103 中信壽商發二字第 059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104 11 20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8850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106 3 3
台壽字第 1062330010 號函備查修正
免費申訴電話:
0800-213-269
【批註條款適用範圍】
第一條
本「台灣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投資標的
(
)
批註條款」(以下稱本批註條款),適用於附表一所列之本公司投
資型保險商品(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之約定與本批註條款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投資標的之適用】
第二條
適用本批註條款之本契約,除本公司原提供予本契約要保人選擇之投資標的外,要保人尚可選擇本批註條款附表二所
列之投資標的作為投資分配項目。
【貨幣單位
第三條
本批註條款投資標的以現金給付之資產撥回及各項費用之收取及返還,皆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
【投資標的之資產撥回】
第四條
要保人若選擇本批註條款附表二所列之投資標的,且該投資標的有資產撥回時,要保人得選擇下列方式之ㄧ給付,若
未選擇時,則本公司以本項第二款「累積單位數」方式給付。
一、現金給付:本公司將於實際取得資產撥回後十日內給付予要保人,惟應以匯入要保人帳戶為原則。如有歸責於本
公司之事由而逾期給付時,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契約辦理保險單借款利率與民法第二百
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若資產撥回金額因要保人未提供帳號、提供之帳號錯誤、帳戶已結清以致無法匯款或該資產撥回金額低於本公司
網站公佈之最低金額限制時,該次資產撥回金額將改以投入資金停泊帳戶之方式處理。前開「資金停泊帳戶」係
指本契約之新臺幣資金停泊帳戶。
二、累積單位數:本公司將於實際取得資產撥回當日,以該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轉入單位數。但於實際取得資產
撥回日,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而無法投資時,本公司將改以現金給付,且不受前款最低給付金額之限制:
()本契約已終止或停效。
()該投資標的因故關閉、合併或終止。
()若本契約為年金保險時,該日超過本契約之年金累積期間者。
第一項所述資產撥回金額如依法應先扣繳稅捐時,本公司將先扣除之。
【投資標的之異動】
第五條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得依本契約有關投資標的變更之約定變更本批註條款投資標的項目。
本批註條款異動後之投資標的項目如附表二。
附表一:
台灣人壽鑫富發變額萬能壽險
台灣人壽鑫富發變額年金保險
台灣人壽鑫洋洋變額萬能壽險
台灣人壽豐碩人生變額萬能壽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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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投資標的()批註條款-EID07
附表二:投資標的簡介及相關費用表
【資產撥回第一類投資標的】
若投資標的為全權委託帳戶本公司委託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之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可能由該帳戶之收益或
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該帳戶本金支出的部分,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投資標的
1
投資標
的所屬
公司名
代號
可供【資產撥回第一類投資標
的】投資的子基金範圍
2
資產撥回機制
3
經理費
或管理
(投資
人不須
另行支
付)
10
保管
贖回
費用
新臺幣計價
台灣人壽委託宏利
投信-台幣投資帳
(成長型)(本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
產撥回機制來源可
能為本金)
宏利證
券投資
信託股
份有限
公司
M005
1.股票型基金投資部位0%~100%
2.債券型基金投資部位9%~100%
3. ETF 投資部位:0%~50%
4.貨幣型基金投資部位0%~100%
1.資產撥回頻率:每月一次
2.1
定假日則順延)
3.資產撥回條件:詳註 4
4.資產撥回金額計算:詳註 5
1.2%
台灣人壽委託宏利
投信-台幣投資帳
(價值型)(本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
產撥回機制來源可
能為本金)
宏利證
券投資
信託股
份有限
公司
M006
1.股票型基金投資部位:0%~65%
2.債券型基金投資部位:
36%~100%
3. ETF 投資部位:0%~30%
4.貨幣型基金投資部位0%~100%
1.資產撥回頻率:每月一次
2.1
定假日則順延)
3.資產撥回條件:詳註 4
4.資產撥回金額計算:詳註 5
1.2%
台灣人壽全權委託
元大投信投資帳
-元滿人生組合(本
全權委託帳戶之
產撥回機制來源
能為本金)
元大證
券投資
信託股
份有限
公司
B001
1.基金投資部位:0%~100%
2.ETF 投資部位:0%~100%
1.資產撥回頻率:
(1)固定比率資產撥回:每月一次
(2)不固定比率資產撥回:每年 1
月、4 月、7月、10
2.資產撥回基準日:
(1)固定比率資產撥回:每月 1
(遇國定假日則順延)
(2)不固定比率資產撥回:每年 1
月、4 月、7月、10 月(遇國
定假日則順延)
3.資產撥回條件:詳註 6
4.資產撥回金額計算:詳註 7
1.25%
台灣人壽委託中
信託投信投資帳
-
(台幣)
託帳戶之資產撥
機制來源可能為
金)
中國信
託證券
投資信
託股份
有限公
A003
1.基金投資部位:0%~100%
2.閒置資金部位:0%~100%
1.資產撥回頻率:
(1)固定比率資產撥回:每月一次
(2)不固定比率資產撥回:每年 6
月、12
2.資產撥回基準日:
(1)固定比率資產撥回:每月 1
(遇國定假日則順延)
(2)不固定比率資產撥回:每年 6
15 日、12 15
假日則順延)
3.資產撥回條件:詳註 8
4.資產撥回金額計算:詳註 9
1.2%
1:要保人申請投資標的轉換時,若為不同外幣之投資標的轉換,先將欲轉出投資標的贖回轉換為等值新臺幣,再將該新臺幣轉
換為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幣別進行投資。若為相同外幣之投資標的轉換,則不需進行換匯程序。
2:本公司得新增或減少可供投資的子基金。
3:資產撥回機制
(1)台灣人壽委託宏利投信-台幣投資帳戶(成長型/價值型)( 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以
下簡稱本帳戶)之資產撥回並非保證且不代表該帳戶之投資績效若遇投資組合中之資產產生流動性不足而無法贖回
法令或主管機關限制等情事發生時本帳戶將暫時停止撥回俟該等情事解除後再繼續執行惟不溯及暫停撥回之月份
上述撥回金額有可能超出本帳戶全權委託投資利得,得自本帳戶委託投資資產中撥回,資產撥回後,本帳戶淨資產價值
將因此減少。
(2)台灣人壽全權委託元大投信投資帳戶-元滿人生組合(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以下簡稱本
帳戶)之資產撥回,並非保證且不代表該帳戶之投資績效。若遇投資組合中之資產產生流動性不足而無法贖回、法令或
主管機關限制等情事發生時,本帳戶將暫時停止撥回,俟該等情事解除後再繼續執行,惟不溯及暫停撥回之月份。上述
撥回金額有可能超出本帳戶全權委託投資利得,得自本帳戶委託投資資產中撥回,資產撥回後,本帳戶淨資產價值將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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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投資標的()批註條款-EID07
此減少。
(3)台灣人壽委託中國信託投信投資帳戶-環球多重收益型(台幣)(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以下簡
稱本帳戶)之資產撥回,並非保證且不代表該帳戶之投資績效。若遇投資組合中之資產產生流動性不足而無法贖回、法
令或主管機關限制等情事發生時,本帳戶將暫時停止撥回,俟該等情事解除後再繼續執行,惟不溯及暫停撥回之月份。
上述撥回金額有可能超出本帳戶全權委託投資利得,得自本帳戶投資資產中撥回,資產撥回後,本帳戶淨資產價值將因
此減少。
4:自民國 103 7 月起,每月資產撥回基準日(每月 1 )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若符合下列條件時,則該月應進行資產撥回
(1)首次(民國 103 7 ):該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或等於首次投資標的發行價格的 85%(首次投資標
的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2)續次(民國 103 8 月起)該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或等於前一月資產撥回基準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
85%
5若該月符合資產撥回條件,其資產撥回金額為當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年化資產撥回率除以十二後,再
乘以資產撥回基準日所持有之投資標的單位數;前述年化資產撥回率,台灣人壽委託宏利投信-台幣投資帳戶(成長型)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及台灣人壽委託宏利投信-台幣投資帳戶(價值型)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
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分別為 7.5% 5.5%
6(1)固定比率資產撥回:每月資產撥回基準日(每月 1 )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若符合下列條件時,則該月應進行資產撥回。
(a)首次(民國 104 9 ):當月資產撥回基準日(每月 1 )之單位淨資產價值大於或等於本帳戶初始單位淨資產價值的
85%(首次投資標的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b)續次(民國 104 10 月起)當月資產撥回基準日(每月 1 )之單位淨資產價值大於或等於本帳戶初始單位淨資產價值的
85%
(2)不固定比率資產撥回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月初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之單位淨資產價值若符合下列條件時則當
月進行額外資產撥回。
(a)若本帳戶資產撥回基準日之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每月固定比率資產撥回之每單位資產撥回金額後大於新臺幣 10.10
時,則執行額外不固定比率資產撥回。
(b)若本帳戶資產撥回基準日之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每月固定比率資產撥回之每單位資產撥回金額後小於或等於新臺幣
10.10 元時,當次則無額外資產撥回。
7(1)固定比率資產撥回(年化資產撥回率 6%)
若該月符合資產撥回條件,則每單位資產撥回金額=(當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全權委託帳戶單位淨資產價值×「年化資產撥
回率 6%÷ 12 )
資產撥回總額=每單位資產撥回金額 × (資產撥回基準日之單位總數)
(2)不固定比率資產撥回:
若該次符合資產撥回條件則每單位資產撥回金額= {(當季資產撥回基準日之全權委託帳戶單位淨資產價值 - 固定比率資
產撥回之每單位資產撥回金額) - 10 } × 30%
資產撥回總額=每單位資產撥回金額 × (資產撥回基準日之單位總數)
8(1)固定比率資產撥回:每月 1 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若符合下列條件時,則該月應進行資產撥回。
(a)首次(民國 105 5 )該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或等於首次投資標的發行價格的 85%(首次投資標
的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b)續次(民國 105 6 月起):當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或等於前一月資產撥回基準日投資標的單位淨
值的 85%
(2)不固定比率資產撥回:每年 6 15 日、12 15 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若符合下列條件時,則該月應進行額外資產撥
回。
(a)首次(民國 105 6 ):該次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新臺幣 10.10 元時,該次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
資標的單位淨值減去新臺幣 10.10 元乘以 20%。若該次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小於或等於新臺幣 10.10
元時,當次則無額外資產撥回。
(b)續次(民國 105 12 月起):同上。
9(1)固定比率資產撥回:
若該月符合資產撥回條件,其資產撥回金額為當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年化資產撥回率除以十二後,
再乘以資產撥回基準日所持有之投資標的單位數;前述年化資產撥回率,台灣人壽委託中國信託投信投資帳戶-環球多重
收益型(台幣)(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6%
(2)不固定比率資產撥回:
若該次符合資產撥回條件其資產撥回金額為(當次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每單位淨值-新臺幣 10.10 ) x 20%再乘以資產
撥回基準日所持有之投資標的單位數。
10經理費或管理費包含本公司收取之費用及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代操費用已由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投資人不須另行支付
若變更經理費或管理費時,本公司將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
11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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