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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台灣人壽委託中國信託投信投資帳戶 -環球多重收益型(台幣)(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
能為本 金) ※ (以下簡稱本 帳戶)之資產撥回,並非保證且 不代表該帳戶之投資績效。若 遇投資 組合
中之資 產產生 流動性不足而無法贖回、法令或 主管機 關限制等情事發生時,本 帳戶將暫時停止撥回,
俟該等 情事解 除後再繼續執行,惟不溯及暫停 撥回之 月份。上述撥回金額有可 能超出本帳戶全權委託
投資利得,得自本帳戶投資資產中撥回,資產撥回後,本帳戶淨資產價值將因此減少。
註 3:自民國 103 年 7 月起,每月資產撥回基準日(每月 1 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若符合下列條件時,則該月應
進行資產撥回
(1)首次(民國 103 年 7 月):該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或等於首次投資標的發行價格的
85%(首次投資標的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2)續次(民國 103 年 8 月起):該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或等於前一月資產撥回基準日
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的 85%。
註 4:若該月符合資產撥回條件,其資產撥回金額為當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年化資產撥回
率除以十二後,再乘以資產撥回基準日所持有之投資標的單位數;前述年化資產撥回率,台灣人壽委託宏利投信-台幣投資帳
戶(成長型Ⅱ)(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及台灣人壽委託宏利投信-台幣投資帳戶(價值型Ⅱ)(本全
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分別為 7.5%及 5.5%。
註 5:(1)固定比率資產撥回:每月資產撥回基準日(每月 1 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若符合下列條件時,則該月應
進行資產撥回。
(a)首次(民國 104 年 9 月):當月資產撥回基準日(每月 1 日)之單位淨資產價值大於或等於本帳戶初始單
位淨資產價值的 85%(首次投資標的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b)續次(民國 104 年 10 月起):當月資產撥回基準日(每月 1 日)之單位淨資產價值大於或等於本帳戶初始
單位淨資產價值的 85%。
(2)不固定比率資產撥回: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月初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之單位淨資產價值若符
合下列條件時,則當月進行額外資產撥回。
(a)若本帳戶資產撥回基準日之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每月固定比率資產撥回之每單位資產撥回金額後大
於新臺幣 10.10 元時,則執行額外不固定比率資產撥回。
(b)若本帳戶資產撥回基準日之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每月固定比率資產撥回之每單位資產撥回金額後小
於或等於新臺幣 10.10 元時,當次則無額外資產撥回。
註 6:(1)固定比率資產撥回(年化資產撥回率 6%):
若該月 符 合 資產撥回 條 件,則 每 單位資產 撥 回金額=(當月 資 產 撥回基 準 日 之全權 委 託 帳 戶單 位 淨 資 產
價值×「年化資產撥回率 6%」÷ 12 )。
資產撥回總額=每單位資產撥回金額 × (資產撥回基準日之單位總數)。
(2)不固定比率資產撥回:
若該 次符合 資產撥回 條件, 則每 單位資產撥 回金 額 = {(當 季資 產撥 回基準 日之全權 委託帳 戶單位淨資
產價值 - 固定比率資產撥回之每單位資產撥回金額) - 10 } × 30%。
資產撥回總額=每單位資產撥回金額 × (資產撥回基準日之單位總數)。
註 7:(1)固定比率資產撥回:每月 1 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若符合下列條件時,則該月應進行資產撥回。
(a)首次(民國 105 年 5 月):該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或等於首次投資標的發行價格的 85%(首次投資
標的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b)續次(民國 105 年 6 月起):當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或等於前一月資產撥回基準日投資標的單位淨
值的 85%。
(2)不固定比率資產撥回:每年 6 月 15 日、12 月 15 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若符合下列條件時,則該月應進行額外資產撥
回。
(a)首次(民國 105 年 6 月):該次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新臺幣 10.10 元時,該次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
標的單位淨值減去新臺幣 10.10 元乘以 20%。若該次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小於或等於新臺幣 10.10 元
時,當次則無額外資產撥回。
(b)續次(民國 105 年 12 月起):同上。
註 8:(1)固定比率資產撥回:
若該月符合資產撥回條件,其資產撥回金額為當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年化資產撥回率除以十二後,
再乘以資產撥回基準日所持有之投資標的單位數;前述年化資產撥回率,台灣人壽委託中國信託投信投資帳戶-環球多重收
益型(台幣)(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為 6%。
(2)不固定比率資產撥回:
若該次符合資產撥回條件,其資產撥回金額為,(當次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每單位淨值-新臺幣 10.10 元) x 20%,再乘以資產
撥回基準日所持有之投資標的單位數。
註 9:經理費或管理費包含本公司收取之費用及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代操費用,已由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投資
人不須另行支付。若變更經理費或管理費時,本公司將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
註:本商品所連結之一切投資標的,其發行或管理機構以往之投資績效不保證未來之投資收益,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
負投資盈虧之責,要保人投保前應詳閱商品說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