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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投資標的(二)批註條款-EID08
註 1:要保人申請投資標的轉換時,若為不同外幣之投資標的轉換,先將欲轉出投資標的贖回轉換為等值新臺幣,再將該新臺幣轉
換為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幣別進行投資。若為相同外幣之投資標的轉換,則不需進行換匯程序。
註 2:本公司得新增或減少可供投資的子基金。
註 3:資產撥回機制
( 1 ) 台 灣 人 壽 委託 宏 利 投 信 - 台 幣 投 資 帳 戶 (成長型Ⅱ / 價 值 型 Ⅱ )( 本 全權 委 託 帳 戶 之資 產撥 回 機 制 來
源可能為本金)( 以下 簡 稱 本帳 戶 )之 資 產撥 回 ,並 非 保 證且 不 代表 該 帳戶 之 投 資績 效 。若 遇 投資
組合中之資產產生流動性不足而無法贖回、法令或主管機關限制等情事發生時,本帳戶將暫時停止撥
回,俟該等情事解除後再繼續執行,惟不溯及暫停撥回之月份。上述撥回金額有可能超出本帳戶全權
委託投資利得,得自本帳戶委託投資資產中撥回,資產撥回後,本帳戶淨資產價值將因此減少。
( 2 ) 台 灣 人 壽 全 權 委 託 元 大 投 信 投 資 帳 戶 - 元 滿 人 生 組 合 ( 本 全 權 委 託 帳 戶 之 資 產 撥 回 機 制 來 源 可
能為本金)※ (以下簡稱本帳戶)之資產撥回,並非保證且不代表該帳戶之投資績效。若遇投資組合
中之資產產生流動性不足而無法贖回、法令或主管機關限制等情事發生時,本帳戶將暫時停止撥回,
俟該等情事解除後再繼續執行,惟不溯及暫停撥回之月份。上述撥回金額有可能超出本帳戶全權委託
投資利得,得自本帳戶委託投資資產中撥回,資產撥回後,本帳戶淨資產價值將因此減少。
(3)台灣人壽委託中國信託投信投資帳戶 -環球多重收益型(台幣)(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
能為本金) ※ (以下簡稱本帳戶)之資產撥回,並非保 證且不代表該帳戶之投資績效。若遇 投資組合
中之資產產生流動性不足而無 法贖回、法令或主管機關限制等情 事發生時,本帳戶將暫時停止撥回 ,
俟該等情事解除後再繼續執行 ,惟不溯及暫停撥回之月份。上述 撥回金額有可能超出本帳戶全權委 託
投資利得,得自本帳戶投資資產中撥回,資產撥回後,本帳戶淨資產價值將因此減少。
註 4:自民國 103 年 7 月起,每月資產撥回基準日(每月 1 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若符合下列條件時,則該月應
進行資產撥回
(1)首次(民國 103 年 7 月):該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或等於首次投資標的發行價格的
85%(首次投資標的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2)續次(民國 103 年 8 月起):該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或等於前一月資產撥回基準日
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的 85%。
註 5:若該月符合資產撥回條件,其資產撥回金額為當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年化資產撥回
率除以十二後,再乘以資產撥回基準日所持有之投資標的單位數;前述年化資產撥回率,台灣人壽委託宏利投信-台幣投資帳
戶(成長型Ⅱ)(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及台灣人壽委託宏利投信-台幣投資帳戶(價值型Ⅱ)(本全
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分別為 7.5%及 5.5%。
註 6:(1)固定比率資產撥回:每月資產撥回基準日(每月 1 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若符合下列條件時,則該月應
進行資產撥回。
(a)首次(民國 104 年 9 月):當月資產撥回基準日(每月 1 日)之單位淨資產價值大於或等於本帳戶初始單
位淨資產價值的 85%(首次投資標的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b)續次(民國 104 年 10 月起):當月資產撥回基準日(每月 1 日)之單位淨資產價值大於或等於本帳戶初始
單位淨資產價值的 85%。
(2)不固定比率資產撥回: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月初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之單位淨資產價值若符
合下列條件時,則當月進行額外資產撥回。
(a)若本帳戶資產撥回基準日之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每月固定比率資產撥回之每單位資產撥回金額後大
於新臺幣 10.10 元時,則執行額外不固定比率資產撥回。
(b)若本帳戶資產撥回基準日之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每月固定比率資產撥回之每單位資產撥回金額後小
於或等於新臺幣 10.10 元時,當次則無額外資產撥回。
註 7:(1)固定比率資產撥回(年化資產撥回率 6%):
若該月符合 資產撥回 條件,則每單位 資產撥回金額 =(當 月資 產撥回基準 日之全權委 託帳戶單位淨 資產
價值×「年化資產撥回率 6%」÷ 12 )。
資產撥回總額=每單位資產撥回金額 × (資產撥回基準日之單位總數)。
(2)不固定比率資產撥回:
若該次符合資產撥回條件,則 每單位資產撥回金額 = {(當季資產撥回基準日之全 權委託帳戶單位淨資
產價值 - 固定比率資產撥回之每單位資產撥回金額) - 10 } × 30%。
資產撥回總額=每單位資產撥回金額 × (資產撥回基準日之單位總數)。
註 8:(1)固定比率資產撥回:每月 1 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若符合下列條件時,則該月應進行資產撥回。
(a)首次(民國 105 年 5 月):該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或等於首次投資標的發行價格的 85%(首次投資
標的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b)續次(民國 105 年 6 月起):當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或等於前一月資產撥回基準日投資標的單位淨
值的 85%。
(2)不固定比率資產撥回:每年 6 月 15 日、12 月 15 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若符合下列條件時,則該月應進行額外資產撥
回。
(a)首次(民國 105 年 6 月):該次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新臺幣 10.10 元時,該次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
標的單位淨值減去新臺幣 10.10 元乘以 20%。若該次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小於或等於新臺幣 10.10 元
時,當次則無額外資產撥回。
(b)續次(民國 105 年 12 月起):同上。
註 9:(1)固定比率資產撥回:
若該月符合資產撥回條件,其資產撥回金額為當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年化資產撥回率除以十二
後,再乘以資產撥回基準日所持有之投資標的單位數;前述年化資產撥回率,台灣人壽委託中國信託投信投資帳戶-環球
多重收益型(台幣)(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為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