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示: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註 1:要保人申請投資標的轉換時,若為不同外幣之投資標的轉換,先將欲轉出投資標的贖回轉換為等值新臺幣,再將該新臺幣轉
換為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幣別進行投資。若為相同外幣之投資標的轉換,則不需進行換匯程序。
註 2: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並非保證且不代表該帳戶之投資績效。若遇投資組合中之資產產生流動性不足而無法贖回、法令
或主管機關限制等情事發生時,本帳戶將暫時停止撥回,俟該等情事解除後再繼續執行,惟不溯及暫停撥回之月份。上述撥
回金額有可能超出本帳戶全權委託投資利得,得自本帳戶投資資產中撥回,資產撥回後,本帳戶淨資產價值將因此減少。
註3:資產撥回條件
1. 台灣人壽委託中國信託投信投資帳戶-環球多重收益型(台幣)(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1)固定比率資產撥回:每月 1 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若符合下列條件時,則該月應進行資產撥回。
(a)首次(民國 105 年 5 月):該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或等於首次投資標的發行價格的 85%(首次投資標
的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b)續次(民國 105 年 6 月起):當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或等於前一月資產撥回基準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
的 85%。
(2)不固定比率資產撥回:每年 6 月 15 日、12 月 15 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若符合下列條件時,則該月應進行額外資產撥回。
(a)首次(民國 105 年 6 月):該次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新臺幣 10.10 元時,該次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
的單位淨值減去新臺幣 10.10 元乘以 20%。若該次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小於或等於新臺幣 10.10 元時,當
次則無額外資產撥回。
(b)續次(民國 105 年 12 月起):同上。
2. 台灣人壽委託宏利投信-台幣投資帳戶(成長型Ⅱ/價值型Ⅱ)(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自民國 103 年 7 月起,每月資產撥回基準日(每月 1 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若符合下列條件時,則該月應進行資產撥回。
(1)首次(民國 103 年 7 月):該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或等於首次投資標的發行價格的 85%(首次投資標的發
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2)續次(民國 103 年 8 月起):該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或等於前一月資產撥回基準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的
85%。
3. 台灣人壽台幣代操帳戶(成長型/價值型)(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自民國100年12月起,每月資產撥回
基準日(每月1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若符合下列條件時,則該月應進行資產撥回。
(1)首次(民國100年12月):該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或等於首次投資標的發行價格的85%(首次投資標的發行
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2)續次(民國 101 年起):該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或等於前一月資產撥回基準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的 85%。
4. 台灣人壽委託施羅德投信-美元投資帳戶(環球收益增值型)(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1)固定比率資產撥回:每月 1 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若符合下列條件時,則該月應進行資產撥回。
(a)首次(民國 103 年 12 月):該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或等於首次投資標的發行價格的 85%(首次投資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