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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投資標的(九)批註條款-02
4. 台灣人壽委託施羅德投信-美元投資帳戶(環球收益增值型)(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1)固定比率資產撥回:每月 1 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若符合下列條件時,則該月應進行資產撥回。
(a)首次(民國 103 年 12 月):該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或等於首次投資標的發行價格的 85%(首次投資標的
發行價格為美金壹拾元)。
(b)續次(民國 104 年 1 月起):該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或等於前一月資產撥回基準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
的 85%。
(2)不固定比率資產撥回:每年 6 月 15 日、12 月 15 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若符合下列條件時,則該月應進行額外資產撥回。
(a)首次(民國 104 年 6 月):該次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美金$10.10 元時,該次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
單位淨值減去投資標的發行價格乘以 30%。若該次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小於或等於美金$10.10 元時,當
次則無額外資產撥回。
(b)續次(民國 104 年 12 月起):同上。
註 5:資產撥回金額計算
台灣人壽委託中國信託投信投資帳戶
-環球多重收益型(台幣)(本全權委託
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
金)
1.固定比率資產撥回:
若該月符合資產撥回條件,其資產撥回金額為當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
以年化資產撥回率除以十二後,再乘以資產撥回基準日所持有之投資標的單位數;前述年
化資產撥回率,台灣人壽委託中國信託投信投資帳戶-環球多重收益型(台幣)(本全權委託
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為 6%。
2.不固定比率資產撥回:
若該次符合資產撥回條件,其資產撥回金額為,(當次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每單位淨值-新臺
幣 10.10 元) x 20%,再乘以資產撥回基準日所持有之投資標的單位數。
台灣人壽委託宏利投信-台幣投資帳戶
(成長型Ⅱ/價值型Ⅱ)(本全權委託帳
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
若該月符合資產撥回條件,其資產撥回金額為當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
年化資產撥回率除以十二後,再乘以資產撥回基準日所持有之投資標的單位數;前述年化資
產撥回率,台灣人壽委託宏利投信-台幣投資帳戶(成長型Ⅱ)(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
制來源可能為本金)※及台灣人壽委託宏利投信-台幣投資帳戶(價值型Ⅱ)(本全權委託帳戶
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分別為 7.5%及 5.5%。
台灣人壽台幣代操帳戶(成長型/價值
型)(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
來源可能為本金)※
若該月符合資產撥回條件,其資產撥回金額為當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
年化資產撥回率除以十二後,再乘以資產撥回基準日所持有之投資標的單位數;前述年化資
產撥回率,台灣人壽台幣代操帳戶(成長型)(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
金)※及台灣人壽台幣代操帳戶(價值型)(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分別為 7%及 5%。
台灣人壽委託施羅德投信-美元投資帳
戶(環球收益增值型)(本全權委託帳
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1.固定比率資產撥回:
若該月符合資產撥回條件,其資產撥回金額為當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
以年化資產撥回率除以十二後,再乘以資產撥回基準日所持有之投資標的單位數;前述年
化資產撥回率,台灣人壽委託施羅德投信-美元投資帳戶(環球收益增值型)(本全權委託
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為 6%。
2.不固定比率資產撥回:
若該次符合資產撥回條件,其資產撥回金額為,(當次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每單位淨值-美金
$10 元) x 30%,再乘以資產撥回基準日所持有之投資標的單位數。
富蘭克林華美全權委託帳戶-月撥回型
(美元)(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
來源可能為本金)※
1.固定撥回:每月固定撥回 0.46%。
2.額外撥回:自 2015 年起,每年 6 月與 12 月第 1 個資產評價日為委託投資資產額外撥回基
準日,如委託投資資產扣除固定撥回後之每單位淨值超過 10 美元,就超過單位淨值 10 美
元部分,再額外撥回 20%。
未來資產全權委託帳戶-月撥回型(美
元)(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
源可能為本金)※
1.固定撥回:每月固定撥回 0.46%。
2.額外撥回:自 2015 年起,每年 6 月與 12 月第 1 個資產評價日為委託投資資產額外撥回基
準日,如委託投資資產扣除固定撥回後之每單位淨值超過 10 美元,就超過單位淨值 10 美
元部分,再額外撥回 20%。
未來資產全權委託帳戶-多元入息月撥
回型(澳幣)(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
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1.固定撥回:2017 年 1 月起,每月固定撥回 0.50%。(年化資產撥回率為 6%)
2.額外撥回:自 2017 年 4 月起,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第 1 個資產評價日為委託投資
資產額外撥回基準日,如委託投資資產扣除固定撥回後之每單位淨值超過 10 澳幣,就超過
單位淨值 10 澳幣部分,再額外撥回 25%。
註 6:經理費或管理費包含本公司收取之費用及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代操費用,已由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投資人不須另行支付。
若變更經理費或管理費時,本公司將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
註 7:保管費已由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扣除,投資人不須另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