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 3:資產撥回機制
(1)台灣人壽委託中國信託投信投資帳戶-環球多重收益型(台幣)(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
能為本金)(以下簡稱本帳戶)之資產撥回,並非保證且不代表該帳戶之投資績效。若遇投資組合中之
資產產生流動性不足而無法贖回、法令或主管機關限制等情事發生時,本帳戶將暫時停止撥回,俟該
等情事解除後再繼續執行,惟不溯及暫停撥回之月份。上述撥回金額有可能超出本帳戶全權委託投資
利得,得自本帳戶投資資產中撥回,資產撥回後,本帳戶淨資產價值將因此減少。
註 4:(1)固定比率資產撥回:每月 1 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若符合下列條件時,則該月應進行資產撥回。
(a)首次(民國 105 年 5 月):該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或等於首次投資標的發行價
格的 85%(首次投資標的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b)續次(民國 105 年 6 月起):當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或等於前一月資產撥回基
準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的 85%。
(2)不固定比率資產撥回:每年 6 月 15 日、12 月 15 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若符合下列條件時,則該月
應進行額外資產撥回。
(a)首次(民國 105 年 6 月):該次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新臺幣 10.10 元時,該次資
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減去新臺幣 10.10 元乘以 20%。若該次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
的單位淨值小於或等於新臺幣 10.10 元時,當次則無額外資產撥回。
(b)續次(民國 105 年 12 月起):同上。
註 5:(1)固定比率資產撥回:
若該月符合資產撥回條件,其資產撥回金額為當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年化資產
撥回率除以十二後,再乘以資產撥回基準日所持有之投資標的單位數;前述年化資產撥回率,台灣人
壽委託中國信託投信投資帳戶-環球多重收益型(台幣)(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
金)為 6%。
(2)不固定比率資產撥回:
若該次符合資產撥回條件,其資產撥回金額為,(當次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每單位淨值-新臺幣 10.10 元)
x 20%,再乘以資產撥回基準日所持有之投資標的單位數。
註 6:經理費或管理費包含本公司收取之費用及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代操費用,已由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投資
人不須另行支付。若變更經理費或管理費時,本公司將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
【第二類投資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