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頁,共 5 頁
台灣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投資標的(九)批註條款-01
換為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幣別進行投資。若為相同外幣之投資標的轉換,則不需進行換匯程序。
註 2:本公司得新增或減少可供投資的子標的。
註 3: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並非保證且不代表該帳戶之投資績效。若遇投資組合中之資產產生流動性不足而無法贖回、法令
或主管機關限制等情事發生時,本帳戶將暫時停止撥回,俟該等情事解除後再繼續執行,惟不溯及暫停撥回之月份。上述撥回
金額有可能超出本帳戶全權委託投資利得,得自本帳戶投資資產中撥回,資產撥回後,本帳戶淨資產價值將因此減少。
註4:資產撥回條件
1. 台灣人壽委託中國信託投信投資帳戶-環球多重收益型(台幣)(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1)固定比率資產撥回:每月 1 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若符合下列條件時,則該月應進行資產撥回。
(a)首次(民國 105 年 5 月):該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或等於首次投資標的發行價格的 85%(首次投資標
的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b)續次(民國 105 年 6 月起):當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或等於前一月資產撥回基準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
的 85%。
(2)不固定比率資產撥回:每年 6 月 15 日、12 月 15 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若符合下列條件時,則該月應進行額外資產撥回。
(a)首次(民國 105 年 6 月):該次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新臺幣 10.10 元時,該次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
的單位淨值減去新臺幣 10.10 元乘以 20%。若該次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小於或等於新臺幣 10.10 元時,
當次則無額外資產撥回。
(b)續次(民國 105 年 12 月起):同上。
2. 台灣人壽委託宏利投信-台幣投資帳戶(成長型Ⅱ/價值型Ⅱ)(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自民國 103 年 7 月起,每月資產撥回基準日(每月 1 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若符合下列條件時,則該月應進行資產撥回。
(1)首次(民國 103 年 7 月):該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或等於首次投資標的發行價格的 85%(首次投資標的發
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2)續次(民國 103 年 8 月起):該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或等於前一月資產撥回基準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的
85%。
3. 台灣人壽委託施羅德投信-美元投資帳戶(環球收益增值型)(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1)固定比率資產撥回:每月 1 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若符合下列條件時,則該月應進行資產撥回。
(a)首次(民國 103 年 12 月):該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或等於首次投資標的發行價格的 85%(首次投資標的
發行價格為美金壹拾元)。
(b)續次(民國 104 年 1 月起):該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或等於前一月資產撥回基準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
的 85%。
(2)不固定比率資產撥回:每年 6 月 15 日、12 月 15 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若符合下列條件時,則該月應進行額外資產撥回。
(a)首次(民國 104 年 6 月):該次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美金$10.10 元時,該次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
單位淨值減去投資標的發行價格乘以 30%。若該次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小於或等於美金$10.10 元時,當
次則無額外資產撥回。
(b)續次(民國 104 年 12 月起):同上。
註 5:資產撥回金額計算
台灣人壽委託中國信託投信投資
帳戶-環球多重收益型(台幣)(本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
源可能為本金)
1.固定比率資產撥回:
若該月符合資產撥回條件,其資產撥回金額為當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
以年化資產撥回率除以十二後,再乘以資產撥回基準日所持有之投資標的單位數;前述年
化資產撥回率,台灣人壽委託中國信託投信投資帳戶-環球多重收益型(台幣)(本全權委託
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為 6%。
2.不固定比率資產撥回:
若該次符合資產撥回條件,其資產撥回金額為,(當次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每單位淨值-新
臺幣 10.10 元) x 20%,再乘以資產撥回基準日所持有之投資標的單位數。
台灣人壽委託宏利投信-台幣投
資帳戶(成長型Ⅱ/價值型Ⅱ)(本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
源可能為本金)※
若該月符合資產撥回條件,其資產撥回金額為當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
年化資產撥回率除以十二後,再乘以資產撥回基準日所持有之投資標的單位數;前述年化資
產撥回率,台灣人壽委託宏利投信-台幣投資帳戶(成長型Ⅱ)(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
制來源可能為本金)※及台灣人壽委託宏利投信-台幣投資帳戶(價值型Ⅱ)(本全權委託帳戶
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分別為 7.5%及 5.5%。
台灣人壽委託施羅德投信-美元
投資帳戶(環球收益增值型)(本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
源可能為本金)
1.固定比率資產撥回:
若該月符合資產撥回條件,其資產撥回金額為當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
以年化資產撥回率除以十二後,再乘以資產撥回基準日所持有之投資標的單位數;前述年
化資產撥回率,台灣人壽委託施羅德投信-美元投資帳戶(環球收益增值型)(本全權委託
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為 6%。
2.不固定比率資產撥回:
若該次符合資產撥回條件,其資產撥回金額為,(當次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每單位淨值-美
金$10 元) x 30%,再乘以資產撥回基準日所持有之投資標的單位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