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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台灣人壽健康龍終身醫療健康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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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H1-1
台灣人壽健康龍終身醫療健康保險保險單條款(4H1)
(住院醫療保險金、加護病房保險金、燒燙傷病房保險金、手術醫療保險金、重大手術看護保險金、
本險無解約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9850)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www.twlife.com.tw」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亦可電洽
24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0800-099850 或各分公司專線。
備查文號:95 09 21 95 台壽數字第 00108
備查文號:96 01 19 95 台壽數字第 00137
備查文號:97 01 02 96 台壽數字第 00131
修訂文號:97 05 31 日依 96 12 28
金管保一字第 09602505761 號令修正
修訂文號:98 01 23 日依 97 11 19
金管保一字第 09702508021 號令修正
備查文號:98 08 18 98 台壽數字第 00126
【保險契約的構成】
條: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
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條: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滿三十日後或復效日(含)起
所發生之疾病。
本契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
害。
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
團法人醫院。
4H1-2
本契約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而合法執業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本契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
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本契約所稱「同一次住院」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
起之併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內於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其各項保險金給付及其限制,視為
同一次住院辦理。
本契約所稱「住院醫療日額」係指本契約生效時保險單面頁上所載之投保金額,如該金額有
所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條: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
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
保險責任。
【契約撤銷權】
條: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
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
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
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範圍】
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或接受手術治療時,本公
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住院醫療保險金之給付】
第 六 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五條之約定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
院期間之實際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及「住院醫療日額依下表給付「住院醫療保險
金」
同一次住院期間之實際住院日數
(含入院及出院當日)
每日給付金額
自第一日起至第三十日部分 住院醫療日額×1
自第三十一日起至第九十日部分 住院醫療日額×2
自第九十一日以後 住院醫療日額×3
【加護病房保險金之給付】
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五條之約定經醫師診斷必須進住加護病房診療時,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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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除依第六條約定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之外,依「實際進住加護病房日數」乘以「住院
醫療日額」的二倍,給付「加護病房保險金」
前項「實際進住加護病房日數」係指被保險人自進住加護病房之日起至轉出加護病房之日
之日數。
【燒燙傷病房保險金之給付】
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五條之約定經醫師診斷必須進住燒燙傷病房診療時,本
公司除依第六條約定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之外,依「實際進住燒燙傷病房日數」乘以「
住院醫療日額」的二倍,給付「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前項「實際進住燒燙傷病房日數」係指被保險人自進住燒燙傷病房之日起至轉出燒燙傷病房
之日止之日數。
【手術醫療保險金之給付】
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五條之約定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於登記合格之醫院或
診所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除依第六條約定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之外,依「住院醫療
日額」乘以附表一「手術項目表」中所列該手術項目的倍數,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門診當天或同一次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其各項手術醫療保險金應分別
計算。但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以上之手術項目或兩項以上器官手術時,
或同一部位接受兩次或兩次以上手術時,僅按較高倍數之手術項目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附表一「手術項目表」所載項目內時,本公司依下列方式給
付「手術醫療保險金」,但最高不得超過五十倍:
一、比照事故當時「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所載之「手術」項目支付點數計算給
付倍數,每滿一千點為一倍,支付點數換算後少於一倍者不予給付。
二、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事故當時「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所載之「
手術」項目內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支付點數,
依前款之方式計算給付倍數。
【重大手術看護保險金之給付】
第 十 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五條之約定住院診療,並接受附表二「重大手術項目表
」中所列重大手術項目之一時,本公司除依第六條約定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及第九條約
定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之外,依實際住院日數,乘以「住院醫療日額」給付「重大手術
看護保險金」。但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期間最多以三十天為限。
【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第十一條:本契約於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期間給付之「住院醫療保險金」「加護病房保險金」「燒
燙傷病房保險金」合計最多以三百六十五天為限。
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六條至第十條給付之各項保險金,其累計最高以「住院醫療日額」的二千
4H1-4
五百倍為限。
被保險人依本契約第六條至第十條累計已領取之各項保險金總額達「住院醫療日額」的二千
五百倍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除外責任】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或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
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或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1.產程遲滯:已進行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初
產婦超過 20 小時)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或第
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胎兒窘迫,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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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胎兒頭皮酸鹼度檢 PH 值少於 7.20 者。
3.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胎頭過大(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b.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重 4000 克以上)
c.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攝影
確定者。
d.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
腔腫瘤)致影響生產者。
4.胎位不正。
5.多胞胎。
6.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兩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 24 周以上,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8.分娩相關疾病:
a.前置胎盤。
b.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胎盤早期剝離。
d.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母體心肺疾病:
(a) 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並附診斷證明。
(c)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十三條: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
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
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
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
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
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十四條: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領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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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但停效期間所發生之疾病或傷害及其併發症,本公司不負
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十五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
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
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
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契約時,如要保人身故、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
通知送達受益人。
【契約的終止】
第十六條: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被保險人身故或保險年齡屆滿一一○歲時,本契約的效力即行終止。
【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第十七條: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本契約保險費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
款後給付其餘額。
【減少住院醫療日額】
第十八條:要保人在本契約繳費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住院醫療日額」,但減額後之「住院醫療日額」
得低於本契約最低承保「住院醫療日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六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十九條: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
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
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
提高住院醫療日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
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住院醫療
日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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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一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退
保險費當時本公司公告的最低保單借款利率與本保單計算保險費所採用之預定利率(百分
二‧二五),二者取其較大者計算。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二十條: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
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
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受益人】
第二十一條:本契約各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契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
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二條:受益人申領本契約各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書。(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四、申請「加護病房保險金」「燒燙傷病房保險金」者,另須檢具進住加護病房、燒燙傷
病房之證明文件,並列明入、出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之日期。
五、申請「手術醫療保險金」或「重大手術看護保險金」者,另應檢具手術證明文件,並
列明手術名稱、部位及日期。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
由本公司負擔。
【變更住所】
第二十三條: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四條: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五條: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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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二十六條: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
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
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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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手術項目表
手 術 名 稱
給付
倍數
手 術 名 稱
給付
倍數
一 結腸、直腸及小腸 9 耳病性暈眩手術 8
1 闌尾膿瘍引流術 2 10 鼓膜切開術 2
2 闌尾切除術 6 11 鼓膜成形術 15
3 盲腸造廔術 8 12 聽小鼓重建術 15
4 乙狀結腸切除術 15 13 聽神經腫瘍切除術 20
5 結腸部分切除術加吻合術 15 14 內耳全摘除 5
6
結腸次全切除術(伴行迴腸或盲腸造口
吻合術)
25 15 內耳切開術 8
7 結腸全切除加迴腸造廔術 30 五 食道、胃及十二指腸
8 小腸切除術加吻合術 10 1 胃近位迷走神經切斷術 10
9 小腸憩室切除術 7 2 胃亞全切除術(遠端) 15
10 腸套疊還原術 8 3 胃造口術 6
11 腸粘連分離術未併腸切除 8 4 胃縫合術 8
12 腸粘連分離術併腸切除 12 5 胃切開術 10
13 腸息肉切除術 7 6 胃全切除 20
14 直腸脫出根治手術 10 7 迷走神經切斷術加胃部分切除術 15
15 人工肛門術 8 8 迷走神經切斷術加幽門成形術 15
16 腸系膜手術 5 9 迷走神經切斷術加胃腸吻合術 15
17 疝氣根除術 5 10 胃造廔術或空腸造廔術 8
二 其他腹腔部位 11 胃造廔術及幽門成形術 10
1 腸下膿瘍引流術 5 12 胃賁門及食道切除再造術 25
2 骨盆腔膿瘍引流術 5 13 食道切除術 20
3 剖腹探查術 5 14 食道再造術 20
4 腹腔內膿瘍引流術 5 15 食道瘤及囊腫切除術 15
5 腹腔腫瘤切除術(良性) 10 16 幽門成形術 8
6 腹腔腫瘤切除術(惡性) 15 17 十二指腸手術 10
7 腹壁、鼠蹊疝氣修補術未併腸切除 8 六 胰臟
8 腹壁、鼠蹊疝氣修補術併腸切除 12 1 胰臟膿瘍或胰炎引流術 8
9 脾臟切除術 10 2 胰臟結石去除術 10
10 淋巴清除術(骨盆腔、腹股溝) 6 3 胰臟腫瘤或囊腫摘除術 15
三 胸腔 4 胰臟空腸吻合術 15
1 密閉式引流術 3 5 胰臟次全切除 15
2 開放式引流術 10 6 胰臟全切除術 25
3 開胸探查術 10 七 膽
4 胸腔成形術(第一期) 15 1 膽囊造廔術 7
5 胸腔成形術(第二期) 8 2 膽囊切除術 10
6 胸腔成形術(第三期) 8 3 膽囊截石術 10
7 胸腺切除手術 15 4 總膽管切開術 8
8 經胸迷走神經切斷術 5 5 總膽管全切除術 15
9 肺部份切除術 15 6 膽管成形術 15
10 全肺切除術 20 八 肝臟
11 肺葉切除及胸廓成形術 20 1 肝膿瘍引流術 10
四 耳部 2 肝結石手術 12
1 耳前廔管或囊腫切除術 3 3 縫肝術 12
2 乳突鑿開術 10 4 肝部分切除術 20
3 鼓室成形術(不包括乳突鑿開術) 12 5 肝門靜脈分流術 20
4 鼓室成形術(包括乳突鑿開術) 12 九 肛
5 顳骨切除術 15 1 肛門周圍膿瘍切開引流術 2
6 外耳道異物除去術 3 2 痔結紮手術(含冷凍、雷射療法) 2
7 外耳道惡性腫瘤切除術 15 3 栓塞性外痔核切除術 3
8 內淋巴囊減壓術 10 4 單純肛痿切除術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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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術 名 稱
給付
倍數
手 術 名 稱
給付
倍數
九 肛 20 肩、肘、腕、踝關節骨折 5
5 肛裂切除術 3 21 脊椎骨折 10
6 內外痔部份切除術 5 22 股關節骨折 10
7 內外痔完全切除術(含脫肛治療) 15 23 肩、肘、腕、踝關節置換術 8
8 肛門脫垂 3 24 股、膝關節置換術 15
9 脫肛根除術 5 25 指、趾關節截斷術 5
十 眼 26 肘、腕、膝、踝關節截斷術 10
1 眼內異物除去術(前房內) 5 27 股、肩關節截斷術 20
2 眼內異物除去術(硝子體內) 7 28 四肢截斷術(指、趾) 5
3 網膜剝離之冷凍手術 8 29 四肢截斷術(腕、踝、臂、下腿) 10
4 網膜剝離之電氣凝固術 8 30 四肢截斷術(大腿) 15
5 網膜剝離之鞏膜切除術 8 31 踝關節擴創術 5
6 網膜剝離之鞏膜填充術 10 32 下腿擴創術 5
7 青光眼虹彩切除術 8 33 骨盆切斷術 15
8 青光眼毛樣體剝離手術 10 34 脊椎整形術 15
9 白內障線狀摘出術 5 35 骨髓炎手術 7
10 白內障線狀摘出術(包括囊內、囊外) 10 36 骨折內固定之骨螺絲釘拔取術 2
11 角膜虹膜切開(除)術 5 37 骨折內固定之板骨髓內釘拔取術 4
12 鞏膜切開(除)術 8 斷指再接顯微術(單指) 15
13 水晶體摘除或植入術 8 --------------(兩指) 25
14 視網膜變性或裂孔冷凍治療 4
38
--------------(三指以上) 50
15 眼瞼良性腫瘤切除術 2 39 斷肢再接顯微術 50
16 眼瞼下垂(含內外翻治療) 4 40 腱鞘囊腫(含板機指)手術 3
17 眼瞼惡性腫瘤切除術 6 植皮手術 (小於 25 公分) 3
18 霰粒腫手術 2
41
---------(超過 25(含)公分) 5
19 翼狀贅肉切除術 5 42 韌帶手術 5
20 淚線或淚囊腫瘤切除術 5 43 十字韌帶手術 8
21 眼球摘除術 20 44 半月軟骨切除手術 8
22 玻璃體手術 8 45 頭顱成形術 10
23 眼窩腫瘤切除 5 46 肌腱修補手術(單腱) 5
24 結膜手術 2 47 肌腱修補手術(多腱) 10
25 眼肌腱縫合.移植手術 3 48 滑膜、關節囊切除術 5
49 惡性骨瘤 20 十一 皮膚、肌肉及骨骼
(骨折或關節脫位手術不含徒手整復)
50 良性骨瘤、軟組織腫瘤 8
1 淺部創傷縫合 2 十二 泌尿系統
2 深部創傷縫合 4 1 尿道結石(異物)除去術 3
3 皮下腫瘤摘除術 3 2 尿道切開術 3
4 交指皮瓣移除術 5 3 腎臟、腎盂造廔術 7
5 交掌、交臂、腳皮移植術 10 4 腎切除術 8
6 皮膚惡性腫瘤切除術 15 5 腎臟固定術 8
7 指、趾關節整形術或固定術 5 6 腎臟囊腫或膀胱腫瘤去除術 10
8 腕關節整形術或固定術 10 7 腎結石手術 10
9 踝、肩、膝、肘關節整形術或固定術 10 8 腎部份切除術 10
10 股關節整形術或固定術 20 9 膀胱部份截除術 10
11 指、趾骨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3 10 膀胱全部截除術 15
12 腕、跗、掌、蹠骨骨折開放復位術 5 11 膀胱、輸尿管結石手術 10
13 鎖骨骨折開放復位術 5 12 輸尿管切除術 15
14 顏面骨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6 13 泌尿系統各部位結石之體外震碎石術 6
15 膝蓋骨、肱骨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8 十三 男性生殖系統
16 橈、尺骨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8 1 陰囊水腫手術 5
17 脛、腓骨、股骨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15 2 精素靜脈手術 5
18 骨盆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15 3 睪丸、副睪丸截除術(單側) 5
19 頸骨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20 4 睪丸、副睪丸截除術(雙側) 7
4H1-11
手 術 名 稱
給付
倍數
手 術 名 稱
給付
倍數
十三 男性生殖系統 7 多竇副鼻竇手術 10
5 前列腺切除術 8 8 全竇副鼻竇手術 15
6 陰莖部份切除術 6 9 鼻咽癌切除術 15
7 陰莖全部切除術 8 十七 咽喉
8 包皮環切術 3 1 咽部膿腫切開術 2
十四 女性生殖系統 2 舌繫帶切斷術 2
1 會陰修補手術 2 3 聲帶節結(息肉)手術 2
2 巴氏腺囊腫手術 3 4 扁桃腺切除術 3
3 陰道囊腫切除術 3 5 喉頭、氣管異物切除術 5
4 輸卵管、卵巢切除術 8 6 舌切除術 10
5 子宮頸楔狀切除術 3 7 喉截開術 10
6 治療性子宮頸擴刮術 3 8 半喉切除術 15
7 子宮頸切斷術 3 9 全喉切除術 20
8 子宮附屬器切除術(包括子宮外孕手術) 8 十八 神經系統
9 單純性子宮全摘除術(腹式、腔式) 10 1 神經切斷術 3
10 子宮內膜異位症電燒及切除 10 2 神經瘤或神經纖維瘤切除術 5
11 子宮肌瘤摘除術 10 3 頭顱穿洞術 5
12 子宮頸癌根除性手術 15 4 腦室引流 5
13 次全子宮切除術 8 5 顱骨切除術併皮膚、骨骼、肌肉 10
14 剖腹產術 10 6 腦內血腫清除術 15
15 葡萄胎去除術 5 7 硬腦膜外血腫清除術 20
16 死胎之引產 2 8 骨髓切斷術 15
17 乳腺腫瘤切除術 3 椎間切除術(腰椎) 15
18 乳癌根治術(標準型及修改型) 15 (胸椎) 20
19 腹腔鏡手術 5
9
(頸椎) 25
20 子宮內翻症手術 5 10 腦葉或腦下垂體切除術 30
乳房切除術 (單側) 5 11 腦瘤切除 30
21
-----------(雙側) 10 12 開顱術(含摘除腦血管病變) 50
乳房腫瘤切除術(單側) 4 十九 心臟和循環系統
22
--------------(雙側) 8 1 靜脈曲張手術 3
23 骨盆腔粘連分離術 6 2
經胸切開術裝置或置換永久性心內節
律器及心肌電極
10
十五 甲狀腺 3 心包膜手術 15
1 甲狀腺囊腫或甲狀舌囊腫切除術 8 4
靜脈廔管之切除移植及直接
補手術
15
2 副甲狀腺切除術 8 5 動脈瘤手術 15
3 甲狀腺全部切除術 12 6 主動脈內氣球植入或去除術 15
頸部淋巴腺刮除術(單側) 10 7 心臟切開術和異物移除 25
4
----------------(雙側) 20 8 心室、心房中膈缺損修補術 35
十六 鼻 9 單一瓣膜置換術 30
1 鼻內膿瘍或鼻側軟骨血腫流 2 10 二個瓣膜置換術 35
2 鼻息肉軟組織切除術 2 11 三個瓣膜置換術 40
3 下甲介截除術 3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一條血管 30
4 粘膜下鼻甲骨切術 5 二條血管 40
5 上頷竇切除術 5
12
三條血管 50
6 鼻中膈成形手術 8 13 心導管檢查 10
注意: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附表一所載項目內時,本公司依下列方式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但最高不得超過五十倍:
一、比照事故當時「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所載之「手術」項目支付點數計算給付倍
數,每滿一千點為一倍,支付點數換算後少於一倍者不予給付。
二、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事故當時「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所載之「手術
」項目內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支付點數,依前款之
方式計算給付倍數。
4H1-12
附表二:重大手術項目表
結腸次全切除術(伴行迴腸或盲腸造口吻合術) 斷指再接顯微術(兩指)
結腸全切除加迴腸造廔術 斷指再接顯微術(三指以上)
全肺切除術 斷肢再接顯微術
肺葉切除及胸廓成形術 惡性骨瘤切除術
聽神經腫瘍切除術 硬腦膜外血腫清除術
胃全切除術 椎間切除術(胸椎)
胃賁門及食道切除再造術 椎間切除術(頸椎)
食道切除術 腦葉或腦下垂體切除術
食道再造術 腦瘤切除
胰臟全切除術 開顱術(含摘除腦血管病變)
肝部分切除術 心臟切開術和異物移除
肝門靜脈分流術 心室、心房中膈缺損修補術
眼球摘除術 單一瓣膜置換術
頸部淋巴腺刮除術(雙側) 二個瓣膜置換術
全喉切除術 三個瓣膜置換術
股關節整形術或固定術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一條血管
頸骨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二條血管
股、肩關節截斷術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三條血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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