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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台灣人壽健康龍終身醫療健康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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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H1-1
台灣人壽健康終身醫健康保險保險單條款(4H1)
(住院醫保險、加護病房保險、燒燙傷病房保險、手術醫保險、重大手術看護保險
本險無解約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9850)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約撤銷之時效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www.twlife.com.tw」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明文件),亦可電洽 24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0800-099850 或各分公司專線。
備查文號:95 09 21 95 台壽字第 00108
備查文號:96 01 19 95 台壽字第 00137
備查文號:97 01 02 96 台壽字第 00131
【保險約的構成】
條: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約(以下簡稱本約)的
構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
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條:本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滿三十日後或效日(含)起
所發生之疾病。
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
害。
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突發事故。
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法規定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及財
團法人醫院。
約所稱「醫師」係指有醫師證書而合法執業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住院
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者。
約所稱「同一次住院」係指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
起之併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內於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其各項保險給付及其限制,視為
4H1-2
同一次住院辦
約所稱「住院醫日額」係指本約生效時保險單面頁上所載之投保額,如該額有
所變時,則以變後之保險額為準。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條: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
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
保險責任。
約撤銷權】
條: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
時起生效,本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約撤銷生效後所發
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負保險責任約撤銷生效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
本公司仍應依本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範圍】
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或接受手術治時,本公
司依本約約定給付保險
【住院醫保險之給付】
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五條之約定住院診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
院期間之實際住院日(含入院及出院當日)及「住院醫日額依下表給付「住院醫保險
同一次住院期間之實際住院日
(含入院及出院當日)
每日給付
自第一日起至第三十日部分 住院醫日額×1
自第三十一日起至第九十日部分 住院醫日額×2
自第九十一日以後 住院醫日額×3
【加護病房保險之給付】
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五條之約定經醫師診斷必須進住加護病房診時,本公
司除依第條約定給付「住院醫保險」之外,依「實際進住加護病房日」乘以「住院
日額」的二倍,給付「加護病房保險
前項「實際進住加護病房日係指被保險人自進住加護病房之日起至轉出加護病房之日止
之日
4H1-3
【燒燙傷病房保險之給付】
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五條之約定經醫師診斷必須進住燒燙傷病房診時,本
公司除依第條約定給付「住院醫保險」之外,依「實際進住燒燙傷病房日」乘以「
住院醫日額」的二倍,給付「燒燙傷病房保險
前項「實際進住燒燙傷病房日係指被保險人自進住燒燙傷病房之日起至轉出燒燙傷病房
之日止之日
【手術醫保險之給付】
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五條之約定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於登記合格之醫院或
診所接受手術治者,本公司除依第條約定給付「住院醫保險」之外,依「住院醫
日額」乘以附表一「手術項目表」中該手術項目的倍,給付「手術醫保險」。
被保險人於門診當天或同一次住院期間接受項以上手術時,其各項手術醫保險應分別
計算。但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項以上之手術項目或項以上器官手術時,
或同一部位接受次或次以上手術時,僅按較高倍之手術項目給付「手術醫保險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附表一「手術項目表」所載項目內時,本公司依下方式給
付「手術醫
保險」,但最高得超過五十倍:
一、比照事故當時「全民健康保險醫費用支付標準」所載之「手術」項目支付點計算給
,每滿一千點為一倍,支付點換算後少於一倍者予給付。
二、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事故當時「全民健康保險醫用支付標準」所載之「
手術」項目內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程相當的手術項目支付點
依前款之方式計算給付倍
【重大手術看護保險之給付】
第 十 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五條之約定住院診,並接受附表二「重大手術項目表
」中所重大手術項目之一時,本公司除依第條約定給付「住院醫保險」及第九條約
定給付「手術醫保險」之外,依實際住院日,乘以「住院醫日額」給付「重大手術
看護保險。但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期間最多以三十天為限。
【保險給付之限制】
第十一條:本約於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期間給付之「住院醫保險「加護病房保險「燒
燙傷病房保險」合計最多以三百十五天為限。
本公司依本約第條至第十條給付之各項保險,其
計最高以「住院醫日額」的二千
五百倍為限。
被保險人依本約第條至第十條計已取之各項保險額達「住院醫日額」的二千
五百倍時,本約效終止。
【除外責任】
4H1-4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因下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或接受手術治者,本公司負給付各項
保險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為(包括自及自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事故而住院診或接受手術治者,本公司負給付各項保險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在此限。
二、外觀可之天生畸形。
三、健康檢查、養、靜養、戒毒、戒酒、護或養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懷孕、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情形在此限:
() 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常之手術。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情況者:
1.產程遲滯:已進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初
產婦超過 20 小時)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或第
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
2.胎兒窘迫,係指下情形之一者:
a.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胎兒頭皮酸鹼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胎頭骨盆對稱,係指下情形之一者:
a.胎頭過大(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b.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c.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攝
4H1-5
確定者。
d.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之骨盆
腔腫瘤)致影響生產者。
4.胎位正。
5.多胞胎。
6.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時。
7.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 24 周以上,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8.分娩相關疾病:
a.前置胎盤。
b.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胎盤早期剝
d.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母體心肺疾病:
(a) 嚴重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並附診斷證明。
(c)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的停止】
第十三條: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
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
未交付時,繳或半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
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
約定受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
。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
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約效的恢
第十四條:本約停止效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內,申請效。
前項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
額,自翌日上午時起恢。但停效期間所發生之疾病或傷害及其併發症,本公司
給付保險之責任。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終止。
【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第十五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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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故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
公司得解除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明的事實時,
在此限。
前項解除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
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約訂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約時,如要保人身故、居住所明,通知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
通知送達受人。
約的終止】
第十條: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約。
前項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被保險人身故或保險齡屆滿一一○歲時,本約的效終止。
【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第十七條: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如要保人有欠繳本約保險費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
款後給付其餘額。
【減少住院醫日額】
第十八條:要保人在本約繳費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住院醫日額」,但減額後之「住院醫日額」
得低於本約最低承保「住院醫日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約終止之約定處
【投保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第十九條: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齡,以足
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發生錯誤時,依規定辦
一、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
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
提高住院醫日額,而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二、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
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減少住院醫
日額,而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保險費,其息按退還
保險費當時本公司公告的最低保單借款利率與本保單計算保險費所採用之預定利率(百分之
二五),二者取其較大者計算。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第二十條: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
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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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
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
【受人】
第二十一條:本約各項保險之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及變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約保險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該部分保險之受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醫保險的申
第二十二條:受人申約各項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診斷書。(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四、申請「加護病房保險「燒燙傷病房保險」者,另須檢具進住加護病房、燒燙傷
病房之證明文件,並明入、出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之日期。
五、申請「手術醫保險」或「重大手術看護保」者,另應檢具手術證明文件,並
明手術名稱、部位及日期。
人申保險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
,其費用
由本公司負擔。
【變住所】
第二十三條: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四條: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五條:本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
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二十條:因本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
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得排除消費者保護
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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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手術項目表
手 術 名 稱
給付
手 術 名 稱
給付
一 結腸、直腸及小腸 9 耳病性眩手術 8
1 闌尾膿瘍引 2 10 鼓膜開術 2
2 闌尾除術 6 11 鼓膜成形術 15
3 盲腸造廔術 8 12 聽小鼓重建術 15
4 結腸除術 15 13 經腫瘍除術 20
5 結腸部分除術加吻合術 15 14 內耳全摘除 5
6
結腸次全除術(伴迴腸或盲腸造口
吻合術)
25 15 內耳開術 8
7 結腸全除加迴腸造廔術 30 五 食道、胃及十二指腸
8 小腸除術加吻合術 10 1 胃近位迷走斷術 10
9 小腸憩室除術 7 2 胃亞全除術(遠端) 15
10 腸套疊還原術 8 3 胃造口術 6
11 腸粘術未併腸 8 4 胃縫合術 8
12 腸粘術併腸 12 5 開術 10
13 腸息肉除術 7 6 胃全除術 20
14 直腸脫出根治手術 10 7 迷走斷術加胃部分除術 15
15 人工肛門術 8 8 迷走斷術加幽門成形 15
16 腸系膜手術 5 9 迷走斷術加胃腸吻合 15
17 疝氣根除術 5 10 胃造廔術或空腸造廔術 8
二 其他腹腔部位 11 胃造廔術及幽門成形術 10
1 腸下膿瘍引 5 12 胃賁門及食道除再造術 25
2 骨盆腔膿瘍引 5 13 食道除術 20
3 剖腹探查術 5 14 食道再造術 20
4 腹腔內膿瘍引 5 15 食道瘤及囊腫除術 15
5 腹腔腫瘤除術(性) 10 16 幽門成形術 8
6 腹腔腫瘤除術(性) 15 17 十二指腸手術 10
7 腹壁、鼠蹊疝氣修補術未併腸 8 胰臟
8 腹壁、鼠蹊疝氣修補術併腸 12 1 胰臟膿瘍或胰炎引 8
9 脾臟除術 10 2 胰臟結石去除術 10
10 巴清除術(骨盆腔、腹股溝) 6 3 胰臟腫瘤或囊腫摘除術 15
三 胸腔 4 胰臟空腸吻合術 15
1 密閉式引 3 5 胰臟次全除術 15
2 開放式引 10 6 胰臟全除術 25
3 開胸探查術 10 七 膽
4 胸腔成形術(第一期) 15 1 膽囊造廔術 7
5 胸腔成形術(第二期) 8 2 膽囊除術 10
6 胸腔成形術(第三期) 8 3 膽囊截石術 10
7 胸腺除手術 15 4 總膽管開術 8
8 經胸迷走斷術 5 5 總膽管全除術 15
9 肺部份除術 15 6 膽管成形術 15
10 全肺除術 20 八 肝臟
11 葉切除及胸成形術 20 1 肝膿瘍引 10
四 耳部 2 肝結石手術 12
1 耳前廔管或囊腫除術 3 3 縫肝術 12
2 乳突鑿開術 10 4 肝部分除術 20
3 鼓室成形術(包括乳突鑿開術) 12 5 肝門靜脈分 20
4 鼓室成形術(包括乳突鑿開術) 12 九 肛
5 顳骨除術 15 1 肛門周圍膿瘍開引 2
6 外耳道物除去術 3 2 痔結紮手術(含凍、法) 2
7 外耳道性腫瘤除術 15 3 性外痔核除術 3
8 巴囊減壓術 10 4 單純肛痿除術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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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術 名 稱
給付
手 術 名 稱
給付
九 肛 20 肩、肘、腕、踝關節骨折 5
5 裂切除術 3 21 脊椎骨折 10
6 內外痔部份除術 5 22 股關節骨折 10
7 內外痔完全除術(含脫肛治) 15 23 肩、肘、腕、踝關節置換術 8
8 肛門脫垂 3 24 股、膝關節置換術 15
9 脫肛根除術 5 25 指、趾關節截斷術 5
十 眼 26 肘、腕、膝、踝關節截斷術 10
1 眼內物除去術(前房內) 5 27 股、肩關節截斷術 20
2 眼內物除去術(硝子體內) 7 28 四肢截斷術(指、趾) 5
3 網膜剝凍手術 8 29 四肢截斷術(腕、踝、臂、下腿) 10
4 網膜剝之電氣凝固術 8 30 四肢截斷術(大腿) 15
5 網膜剝之鞏膜除術 8 31 踝關節擴創術 5
6 網膜剝之鞏膜填充術 10 32 下腿擴創術 5
7 青光眼虹彩除術 8 33 骨盆斷術 15
8 青光眼毛樣體剝手術 10 34 脊椎整形術 15
9 白內障線摘出術 5 35 骨髓炎手術 7
10 白內障線摘出術(包括囊內、囊外) 10 36 骨折內固定之骨絲釘拔取術 2
11 角膜虹膜開(除)術 5 37 骨折內固定之板骨髓內釘拔取術 4
12 鞏膜開(除)術 8 斷指再接顯微術(單指) 15
13 水晶體摘除或植入術 8 --------------(指) 25
14 視網膜變性或凍治 4
38
--------------(三指以上) 50
15 眼瞼性腫瘤除術 2 39 斷肢再接顯微術 50
16 眼瞼下垂(含內外翻治) 4 40 腱鞘囊腫(含板機指)手術 3
17 眼瞼性腫瘤除術 6 植皮手術 (小於 25 公分) 3
18 腫手術 2
41
---------(超過 25(含)公分) 5
19 贅肉除術 5 42 韌帶手術 5
20 線或囊腫瘤除術 5 43 十字韌帶手術 8
21 眼球摘除術 20 44 半月軟骨手術 8
22 玻璃體手術 8 45 頭顱成形術 10
23 眼窩腫瘤 5 46 肌腱修補手術(單腱) 5
24 結膜手術 2 47 肌腱修補手術(多腱) 10
25 眼肌腱縫合.移植手術 3 48 膜、關節囊除術 5
49 性骨瘤 20 十一 皮膚、肌肉及骨骼
(骨折或關節脫位手術含徒手整)
50 性骨瘤、軟組織腫瘤 8
1 淺部創傷縫合 2 十二 泌尿系統
2 深部創傷縫合 4 1 道結石(物)除去術 3
3 皮下腫瘤摘除術 3 2 開術 3
4 交指皮瓣移除術 5 3 腎臟、腎盂造廔術 7
5 交掌、交臂、腳皮移植術 10 4 除術 8
6 皮膚性腫瘤除術 15 5 腎臟固定術 8
7 指、趾關節整形術或固定術 5 6 腎臟囊腫或膀胱腫瘤去除術 10
8 腕關節整形術或固定術 10 7 腎結石手術 10
9 踝、肩、膝、肘關節整形術或固定術 10 8 腎部份除術 10
10 股關節整形術或固定術 20 9 膀胱部份截除術 10
11 指、趾骨骨折開放性位術 3 10 膀胱全部截除術 15
12 腕、跗、掌、蹠骨骨折開放位術 5 11 膀胱、輸管結石手術 10
13 鎖骨骨折開放位術 5 12 除術 15
14 顏面骨骨折開放性位術 6 13 泌尿系統各部位結石之體外震碎石術 6
15 膝蓋骨、肱骨骨折開放性位術 8 十三 男性生殖系統
16 橈、尺骨骨折開放性位術 8 1 陰囊水腫手術 5
17 脛、腓骨、股骨骨折開放性位術 15 2 素靜脈手術 5
18 骨盆骨折開放性位術 15 3 睪丸、副睪丸截除術(單側) 5
19 頸骨骨折開放性位術 20 4 睪丸、副睪丸截除術(雙側)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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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術 名 稱
給付
手 術 名 稱
給付
十三 男性生殖系統 7 多竇副鼻竇手術 10
5 除術 8 8 全竇副鼻竇手術 15
6 陰莖部份除術 6 9 除術 15
7 陰莖全部除術 8 十七
8 包皮環 3 1 部膿腫開術 2
十四 性生殖系統 2 舌繫帶斷術 2
1 會陰修補手術 2 3 聲帶節結(息肉)手術 2
2 巴氏腺囊腫手術 3 4 扁桃腺除術 3
3 陰道囊腫除術 3 5 喉頭、氣管除術 5
4 管、除術 8 6 除術 10
5 子宮頸楔狀切除術 3 7 喉截開術 10
6 性子宮頸擴刮術 3 8 半喉除術 15
7 子宮頸斷術 3 9 全喉除術 20
8 子宮附屬器除術(包括子宮外孕手術) 8 十八 經系統
9 單純性子宮全摘除術(腹式、腔式) 10 1 斷術 3
10 子宮內膜位症電燒及 10 2 經瘤或經纖維瘤除術 5
11 子宮肌瘤摘除術 10 3 頭顱穿 5
12 子宮頸癌根除性手術 15 4 腦室引 5
13 次全子宮除術 8 5 顱骨除術併皮膚、骨骼、肌肉 10
14 剖腹產術 10 6 腦內血腫清除術 15
15 葡萄胎去除術 5 7 硬腦膜外血腫清除術 20
16 死胎之引產 2 8 骨髓斷術 15
17 乳腺腫瘤除術 3 椎間除術(腰椎) 15
18 乳癌根治術(標準型及修改型) 15 (胸椎) 20
19 腹腔鏡手術 5
9
(頸椎) 25
20 子宮內翻症手術 5 10 或腦下垂體除術 30
乳房除術 (單側) 5 11 腦瘤 30
21
-----------(雙側) 10 12 開顱術(含摘除腦血管病變) 50
乳房腫瘤除術(單側) 4 十九 心臟和循環系統
22
--------------(雙側) 8 1 靜脈曲張手術 3
23 骨盆腔粘 6 2
經胸開術裝置或置換永久性心內節
器及心肌電極
10
十五 甲 3 心包膜手術 15
1 腺囊腫或甲舌囊腫除術 8 4
靜脈廔管之移植及直接修
補手術
15
2 副甲除術 8 5 動脈瘤手術 15
3 腺全部除術 12 6 主動脈內氣球植入或去除術 15
頸部巴腺刮除術(單側) 10 7 心臟開術和物移除 25
4
----------------(雙側) 20 8 心室、心房中膈缺損修補術 35
9 單一瓣膜置換術 30
1 鼻內膿瘍或鼻側軟骨血腫 2 10 二個瓣膜置換術 35
2 鼻息肉軟組織除術 2 11 三個瓣膜置換術 40
3 下甲介截除術 3 動脈繞道手術一條血管 30
4 粘膜下鼻甲骨 5 二條血管 40
5 上頷竇除術 5
12
三條血管 50
6 鼻中膈成形手術 8 13 心導管檢查 10
注意: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附表一所載項目內時,本公司依下方式給付「手術醫保險
,但最高得超過五十倍:
一、比照事故當時「全民健康保險醫費用支付標準」所載之「手術」項目支付點計算給付倍
,每滿一千點為一倍,支付點算後少於一倍者予給付。
二、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事故當時「全民健康保險醫用支付標準」所載之「手術
」項目內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程相當的手術項目支付點,依前款之
方式計算給付倍
4H1-11
附表二:重大手術項目表
結腸次全除術(伴迴腸或盲腸造口吻合術) 斷指再接顯微術(指)
結腸全除加迴腸造廔術 斷指再接顯微術(三指以上)
全肺除術 斷肢再接顯微術
葉切除及胸成形術 性骨瘤除術
經腫瘍除術 硬腦膜外血腫清除術
胃全除術 椎間除術(胸椎)
胃賁門及食道除再造術 椎間除術(頸椎)
食道除術 或腦下垂體除術
食道再造術 腦瘤
胰臟全除術 開顱術(含摘除腦血管病變)
肝部分除術 心臟開術和物移除
肝門靜脈分 心室、心房中膈缺損修補術
眼球摘除術 單一瓣膜置換術
頸部巴腺刮除術(雙側) 二個瓣膜置換術
全喉除術 三個瓣膜置換術
股關節整形術或固定術 動脈繞道手術一條血管
頸骨骨折開放性位術 動脈繞道手術二條血管
股、肩關節截斷術 動脈繞道手術三條血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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