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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台灣人壽健康安心終身醫療保險B型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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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H0-1
台灣人壽健康安心終身醫保險 B 型保險單條款
(5H0)
(住院醫保險、加護病房保險、燒燙傷病房保險、住院手術醫保險、門診手術醫保險
、住院前後門診醫保險、住院前急診醫保險、緊急醫轉送保險、重大手術看護保險、無
賠增額保險、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祝壽保險
本商品之疾病等待期間為生效日起持續有效滿三十天以內。
本保險因費計算考慮脫退致本險無解約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9850)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約撤銷之時效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www.twlife.com.tw」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明文件)亦可電洽 24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0800-099850 或各分公司專線。
備查文號:98
10 13 98 台壽字第 00158
修訂文號:99 03月05日依98 12 28
管保財字第 09802513192 修正
修訂文號:99 04月13日依99 02 10
管保品字第 09902522151 修正
【保險約的構成】
第 一 條: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約(以下簡稱本約)的
構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本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本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滿三十日後或效日(含
)起所發生之疾病。
二、本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
之傷害。
三、本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突發事故。
5H0-2
四、本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法規定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
及財團法人醫院。
五、本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
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者。
、本約所稱「醫師」係指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七、本約所稱「手術」係指符合政院衛生署最新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醫費用支付標準
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所舉之手術,包括該支付標準其他部、章或節內所舉者。
八、本約所稱「同一次住院」係指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
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內於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其各項保險給付及其限
制,視為同一次住院辦
九、本約所稱「住院日」係指被保險人經正式辦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之日
(含入院及出院當日)。
十、本約所稱「診所」係指依照醫法規定有開業執照之診所。
十一、本約所稱「住院醫日額」係指本約生效時保險單面頁上所載之投保額,如該
額有所變時,則以變後之保險額為準。
十二、本約所稱「繳化保險費」,係指依「住院醫日額」乘以本約訂時保險費
表所載之繳保險費計算而得之額。其保險費表如附表一。
十三、本約所稱「繳費期」,係指本約訂時保險單面頁所載之繳費期。
十四、本約所稱「已繳繳化保險費總和」,於繳費期間內係指依「繳化保險費」乘以
年度保單年度數額;於繳費期滿後係指依「繳化保險費」乘以「繳費期」
額。
十五、本約所稱「已保險」係指申條至第十五條各項保險時,其合
額除以申當時「住院醫日額」之值。
、本約所稱「計已保險」係指自約生效日起計之「已保險
」之值。
十七、本約所稱「醫部分」係指約第條至第十五條之給付項目。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 三 條: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
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
保險責任。
約撤銷權】
第 四 條: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
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
時起生效,本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約撤銷生效後所發
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負保險責任。但約撤銷生效前,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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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仍應依本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範圍】
第 五 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接受手術治或身故時
,本公司依本約約定給付保險
【住院醫保險的給付】
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
於同一次住院期間之實際住院日及「住院醫日額」,依下表給付「住院醫保險」:
同一次住院期間之實際住院日 每日給付
自第一日起至第三十日 住院醫日額×1
自第三十一日起至第三百十五日 住院醫日額×2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之實際住院給付日,最高以三百十五日為限。
【加護病房保險的給付】
第 七 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而進住加護病房診時,本公司
除依第條約定給付「住院醫保險」外,另按「住院醫額」的二倍乘以該被保險人
實際進住加護病房之日(含轉進及轉出當日),給付「加護病房保險」。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之實際進住加護病房給付日,最高以三百十五日為限
【燒燙傷病房保險的給付】
第 八 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而進住燒燙傷病房診時,本公
司除依第條約定給付「住院醫保險」外,另按「住院醫日額」的二倍乘以該被保險
人實際進住燒燙傷病房之日(含轉進及轉出當日),給付「燒燙傷病房保險」。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之實際進住燒燙傷病房給付日,最高以三百十五日為
限。
【住院手術醫保險的給付】
第 九 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於住院期
間接受手術治者,本公司按「住院日額」的五倍,給付「住院手術醫保險」。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接受以上手術時,其各項手術醫保險應分別計算。但同
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項以上之手術項目或項以上器官手術時,或同一部位
接受次或
次以上手術時,僅給付一次「住院手術醫保險」。
【門診手術醫保險的給付】
第 十 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接受門診
手術治者,本公司按「住院醫額」的一倍,給付「門診手術醫保險」。
被保險人於門診當天接受項以上手術時,其各項手術醫保險應分別計算。但同一次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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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項以上之手術項目或項以上器官手術時,或同一部位接受
次或次以上手術時,僅給付一次「門診手術醫保險」。
【住院前後門診醫保險的給付】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時,於其住院診的前
十四日內及出院後十四日內,因與住院同一疾病或傷害而接受門診診者,本公司按「住院
日額」的百分之五十乘以實際門診次,給付「住院前後門診醫保險」。但每日門
診以給付一次為限。
【住院前急診醫保險的給付】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時,於辦住院手續的
前一日內,因與住院同一疾病或傷害而辦住院前急診者,本公司按「住院醫日額」的一
點五倍給付「住院前急診醫保險」。
【緊急醫轉送保險的給付】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於其住院醫期間(
含住院前)以救護緊急醫轉送者,本公司按「住院日額」的三倍給付「緊急醫轉送
保險」。
【重大手術看護保險的給付】
第十四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並接受附表二「重大
手術項目表」中所重大手術項目之一時,本公司除依第條約定給付「住院醫
保險
及第九條約定給付「住院手術醫保險」外,另按「住院醫日額」的一點五倍乘以該被
保險人實際住院日,給付「重大手術看護保險」。但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最高以三
十日為限。
【無賠增額保險的給付】
第十五條:受人於申條至第十四條之各項保險如於本次保險事故發生時前二個保單年度(
含)以上,未依第至第十四條之約定申請各項保險且本約持續有效時本公司除依第
條至第十四條約定給付各項保險外,另依未申請各項保險之保單年度數按第條至第
十四條各項保險給付合計額乘以下表續未申請各項保險保單年度數所對應之增額比
,給付「無賠增額保險」。
續未申請各項保險保單年度數 增額比
2(含)以上但未滿3 20%
3(含)以上但未滿4 30%
4(含)以上但未滿5 40%
5(含)以上 50%
【保險給付的限制】
第十條:本公司依本約第條至第十四條給付之各項保險,其計最高以「住院醫日額」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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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五百倍為限。
被保險人依本約第條至第十四條計已取之各項保險總額達「住院醫額」的二
千五百倍時,本約效終止。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給付】
第十七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依保險事故發生時「已繳繳化保險費總和」
的一點一倍扣除「住院醫日額」乘以「計已保險」後之額給付「身故保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身故保」後,本約效終止。
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能辨為或欠缺依其辨為之能
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均變為喪葬費用保險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總和(限本
公司),得超過訂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
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個保險(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至前項喪葬費用額
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
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賠之額後
所餘之限額比分擔其責任。
【祝壽保險的給付】
第十八條:被保險人於保險齡達一○一歲之保單週日時仍生存且本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已
繳化保險費總和」的一點一倍扣除「住院醫日額」乘以「計已保險
後之額給付「祝壽保險」。本公司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後,本約效終止
【「醫部分」之除外責任】
第十九條:被保險人因下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或接受手術治者,本公司負給付第
條至第十五條各項保險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為(包括自及自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事故而住院診
或接受手術治者,本公司負給付第條至第十五條各項
保險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在此限。
二、外觀可之天生畸形。
三、健康檢查、養、靜養、戒毒、戒酒、護或養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懷孕、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情形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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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三)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情況者:
1.產程遲滯:已進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14小時、
初產婦超過20小時),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2小時仍無進
一步擴張,或第二產程超過2小時胎頭仍無下
2.胎兒窘迫,係指下情形之一者:
a.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160次或少於100次且呈持續
性者,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30次且持續60秒以上者。
b.胎兒頭皮酸鹼檢查PH值少於7.20者。
3.胎頭骨盆對稱,係指下情形之一者:
a.胎頭過大(胎兒頭圍37公分以上)。
b.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重4000公克以上)。
c.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10公分以下或中骨盆9.5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攝
影確定者。
d.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
骨盆腔腫瘤)致影響生產者。
4.胎位正。
5.多胞胎。
6.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時。
7.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24周以上,胎兒體重560公克以上)。
8.分娩相關疾病:
a.前置胎盤。
b.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胎盤早期剝
d.早期破水超過24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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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母體心肺疾病:
(a)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
產者。
(b)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並附診斷證
明。
(c)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之除外責任】
第二十條: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負給付第十七條保險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但自本約訂效之日起二後故意自致死者,本公司仍負
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的停止】
第二十一條: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
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
到期未交付時,繳或半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
,則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
項約定受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
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公司依第二項約定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其通知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
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經催告後,應於本公司營業所交付之。
【本約效的恢
第二十二條:本約停止效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內申請效。惟得遲於保險期間之屆滿日
要保人於停止效之日起個月內提出前項
效申請,並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
的危險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時起,開始恢其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之日起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效申
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被保險人之危險程
重大變已達拒絕承保程者,本公司得拒絕其效。
本公司未於前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前項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
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效。
第三項效申請,經本公司受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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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翌日上午時起,開始恢其效
【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第二十三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
如有故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本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明的
事實時,在此限。
前項解除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約訂
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約時,如要保人身故、居住所明,通知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
項通知送達受人。
約的終止】
第二十四條: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約。
前項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約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計算已經
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第二十五條: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後給付其餘
額。
【減少住院醫日額】
第二十條:要保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住院醫日額」,但是減額後的「住院
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住院醫日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二十四條
約終止之
約定處
【保險單紅的計算及給付】
第二十七條:本保險為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投保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第二十八條: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齡,以
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發生錯誤時,依規定辦
一、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
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
提高「住院醫日額」,而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二、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
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減少「住
5H0-9
院醫日額」,而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保險費,其息按退
還保險費當時本公司公告的最低保險單借款利率與民法第二百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
其大之值計算。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第二十九條: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
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
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
【失蹤處
第 三十 條: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
亡時日為準,依本約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如要保人或受人能提出證明
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
日為準,依本約給付身故保險喪葬費用保險。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
人應將該筆已之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
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給付其他保險
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受人的指定及變
第三十一條:本約第條至第十五條保險的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但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有未給付予被保險人之保險部分,則以本約身故保險或喪
葬費用保險之受
人為本約之受人,如本約無身故保險喪葬費用保險
人者,則以祝壽保險人為本約之受人,如亦無祝壽保險人,則以被保險
人之法定繼承人為受人。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規定指定或變人:
一、於訂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通知本公司者
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受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
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指定受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
繼承人為本約受人。
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受人之受權】
第三十二條:受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人喪失受權,而致無受人受保險額時,其保險額作為被
5H0-10
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人者,喪失受權之受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人原約
定比分歸其他受人。
【「醫部分」保險的申
第三十三條:受人申約第條至第十五條之「醫部分」保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
書或住院證明。)
四、申「加護病房保險」或「燒燙傷病房保險」者,須明入、出加護病房或燒燙
傷病房之日期。
五、申「住院手術醫保險」或「門診手術醫保險」者,需檢具手術證明文件。
、申「住院前後門診醫保險」者,需註明門診之日期。
七、申「住院前急診醫保險者,需檢具急診診斷證明文件。
八、申「緊急醫轉送保險」者,需檢具以救護緊急醫轉送之證明文件(包含醫
院或專營救護業者所開之收據)
人申保險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費用
由本公司負擔。
【祝壽保險的申
第三十四條:受人申「祝壽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申請書。
三、受人的身分證明。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申
第三十五條:受人申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變住所】
第三十條: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 效】
第三十七條: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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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 註】
第三十八條:本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一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
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三十九條:因本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
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得排除消費者保護
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5H0-12
附表一:保險費
台灣人壽健康安心終身醫保險B型
單位:元/每百元住院醫日額
男性
繳費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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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
16
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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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6
1,912
1,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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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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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1
1,073
1,951
1,
327
1,071
18
1,994
1,361
1,089
1,991
1,357
1,088
19
2,036
1,392
1,107
2,033
1,389
1,107
20
2,077
1,423
1,127
2,075
1,420
1,126
21
2,116
1,453
1,152
2,111
1,449
1,148
22
2,154
1,482
1,176
2,150
1,477
1,170
23
2,188
1,507
1,195
2,186
1,504
1,193
24
2,
220
1,530
1,216
2,218
1,528
1,214
25
2,251
1,553
1,233
2,248
1,550
1,230
26
2,279
1,571
1,247
2,276
1,567
1,245
27
2,308
1,585
1,262
2,306
1,582
1,256
28
2,333
1,598
1,272
2,331
1,594
1,269
29
2,356
1,614
1,281
2,353
1,612
1,278
30
2,378
1,628
1,289
2,376
1,627
1,288
31
2,391
1,639
1,313
2,390
1,635
1,298
32
2,438
1,663
1,332
2,404
1,642
1,309
33
2,479
1,696
1,344
2,417
1,650
1,318
34
2,529
1,730
1,375
2,434
1,661
1,329
35
2,575
1,764
1,405
2,457
1,677
1,341
36
2,625
1,797
1,437
2,482
1,692
1,35
6
37
2,670
1,834
1,472
2,512
1,714
1,373
38
2,721
1,868
1,508
2,548
1,736
1,390
39
2,771
1,907
1,547
2,587
1,767
1,413
40
2,823
1,941
1,585
2,631
1,795
1,435
41
2,872
1,979
1,622
2,675
1,826
1,455
42
2,926
2,015
1,662
2,724
1,859
1,476
43
2,979
2,05
3
1,706
2,771
1,891
1,507
44
3,035
2,091
1,752
2,816
1,927
1,534
45
3,090
2,134
1,805
2,866
1,960
1,565
46
3,150
2,179
1,865
2,922
2,000
1,601
47
3,215
2,227
1,939
2,978
2,039
1,642
48
3,282
2,277
2,026
3,037
2,081
1,684
49
3,353
2,331
2,091
3,095
2,
124
1,741
50
3,430
2,387
2,142
3,156
2,169
1,792
51
3,511
2,452
2,220
3,223
2,219
1,849
52
3,598
2,542
2,267
3,291
2,270
1,922
53
3,693
2,655
2,347
3,366
2,326
2,001
54
3,790
2,731
2,444
3,439
2,381
2,078
55
3,889
2,802
2,590
3,518
2,441
2,164
56
4
,002
2,858
3,597
2,507
57
4,112
2,941
3,690
2,575
58
4,237
3,058
3,780
2,666
59
4,384
3,193
3,877
2,731
60
4,597
3,380
3,977
2,859
61
4,725
4,086
62
4,915
4,197
63
5,078
4,309
64
5,319
4,458
65
5,548
4,622
5H0-13
附表二:重大手術項目表
結腸次全除術(伴迴腸或盲腸造口吻合術) 斷指再接顯微術(指)
結腸全除加迴腸造廔術 斷指再接顯微術(三指以上)
全肺除術 斷肢再接顯微術
葉切除及胸成形術 性骨瘤除術
經腫瘍除術 硬腦膜外血腫清除術
胃全除術 椎間除術(胸椎)
胃賁門及食道除再造術 椎間除術(頸椎)
食道除術 或腦下垂體除術
食道再造術 腦瘤
胰臟全除術 開顱術(含摘除腦血管病變)
肝部分除術 心臟開術和物移除
肝門靜脈分 心室、心房中膈缺損修補術
眼球摘除術 單一瓣膜置換術
頸部巴腺刮除術(雙側) 二個瓣膜置換術
全喉除術 三個瓣膜置換術
股關節整形術或固定術 動脈繞道手術一條血管
頸骨骨折開放性位術 動脈繞道手術二條血管
股、肩關節截斷術 動脈繞道手術三條血管
單位:新台幣元/每百元住院醫日額
齡10期15期20 齡10期15期20
15 1,875 1,270 1,040 15 1,870 1,268 1,031
16 1,916 1,300 1,056 16 1,912 1,298 1,050
17 1,954 1,331 1,073 17 1,951 1,327 1,071
18 1,994 1,361 1,089 18 1,991 1,357 1,088
19 2,036 1,392 1,107 19 2,033 1,389 1,107
20 2,077 1,423 1,127 20 2,075 1,420 1,126
21 2,116 1,453 1,152 21 2,111 1,449 1,148
22 2,154 1,482 1,176 22 2,150 1,477 1,170
23 2,188 1,507 1,195 23 2,186 1,504 1,193
24 2,220 1,530 1,216 24 2,218 1,528 1,214
25 2,251 1,553 1,233 25 2,248 1,550 1,230
26 2,279 1,571 1,247 26 2,276 1,567 1,245
27 2,308 1,585 1,262 27 2,306 1,582 1,256
28 2,333 1,598 1,272 28 2,331 1,594 1,269
29 2,356 1,614 1,281 29 2,353 1,612 1,278
30 2,378 1,628 1,289 30 2,376 1,627 1,288
31 2,391 1,639 1,313 31 2,390 1,635 1,298
32 2,438 1,663 1,332 32 2,404 1,642 1,309
33 2,479 1,696 1,344 33 2,417 1,650 1,318
34 2,529 1,730 1,375 34 2,434 1,661 1,329
35 2,575 1,764 1,405 35 2,457 1,677 1,341
36 2,625 1,797 1,437 36 2,482 1,692 1,356
37 2,670 1,834 1,472 37 2,512 1,714 1,373
38 2,721 1,868 1,508 38 2,548 1,736 1,390
39 2,771 1,907 1,547 39 2,587 1,767 1,413
40 2,823 1,941 1,585 40 2,631 1,795 1,435
41 2,872 1,979 1,622 41 2,675 1,826 1,455
42 2,926 2,015 1,662 42 2,724 1,859 1,476
43 2,979 2,053 1,706 43 2,771 1,891 1,507
44 3,035 2,091 1,752 44 2,816 1,927 1,534
45 3,090 2,134 1,805 45 2,866 1,960 1,565
46 3,150 2,179 1,865 46 2,922 2,000 1,601
47 3,215 2,227 1,939 47 2,978 2,039 1,642
48 3,282 2,277 2,026 48 3,037 2,081 1,684
49 3,353 2,331 2,091 49 3,095 2,124 1,741
50 3,430 2,387 2,142 50 3,156 2,169 1,792
51 3,511 2,452 2,220 51 3,223 2,219 1,849
52 3,598 2,542 2,267 52 3,291 2,270 1,922
53 3,693 2,655 2,347 53 3,366 2,326 2,001
54 3,790 2,731 2,444 54 3,439 2,381 2,078
55 3,889 2,802 2,590 55 3,518 2,441 2,164
56 4,002 2,858 56 3,597 2,507
57 4,112 2,941 57 3,690 2,575
58 4,237 3,058 58 3,780 2,666
59 4,384 3,193 59 3,877 2,731
60 4,597 3,380 60 3,977 2,859
61 4,725 61 4,086
62 4,915 62 4,197
63 5,078 63 4,309
64 5,319 64 4,458
65 5,548 65 4,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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