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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
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
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
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
負保險責任。
主契約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本附約保險費的交付方式限以年繳方式繳付。
第七條 〔本附約效力的恢復〕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併同主契約向本公司申請復效。但主契約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主契
約效力停止時,要保人不得單獨申請恢復本附約之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按日數比例計算之
已經過期間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
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
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
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
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八條 〔特別處置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五條之約定接受處置治療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附表二所列該特
別處置項目之倍數給付「特別處置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保險事故,接受二項以上處置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特別處置保險金。若同一次處置中於同一
處置位置接受二項以上處置時,本公司按各所屬特別處置表等級,選擇其中最高一項給付。
第九條 〔外科手術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五條之約定接受附表三所列第一級手術項目之一且非附表二所列特別處置
項目之一治療時,本公司依「保險金額」的六十倍給付「外科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五條之約定接受附表三所列第二級手術項目之一且非附表二所列特別處置
項目之一治療時,本公司依「保險金額」的三十倍給付「外科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五條之約定接受附表三所列第三級手術項目之一且非附表二所列特別處置
項目之一治療時,本公司依「保險金額」的十倍給付「外科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保險事故,接受二項以上手術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外科手術保險金。若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
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手術時,本公司按各所屬手術表等級,選擇其中最高一項給付。
被保險人所接受之手術,若不在附表三及附表二所列項目時,本公司依手術當時中央健康保險局最新公佈之「全
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所列手術項目支付點數,支付點數10,000點(含)以上,
依第一級手術給付,支付點數5,000(含)~9,999點,依第二級手術給付,支付點數1,500(含)~4,999點,依第
三級手術給付,支付點數1,499點(含)以下者,不予給付。
第十條 〔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五條之約定,因相對應器官功能衰竭,已經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
腎臟(以上均不含幹細胞移植)的異體移植;或因造血功能損害或造血系統惡性腫瘤,已經接受造血幹細胞(包
括骨髓造血幹細胞、周邊血造血幹細胞和臍帶血造血幹細胞)的異體移植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一百二
十倍給付「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保險金」。
第十一條 〔健康增值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五條之約定申領第八條至第十條保險金時,若於本次接受處置或手術治療
之前,在下表所列「無理賠紀錄期間」內未曾申領前述保險金之一者,本公司按下表中該期間所對應之增值比
率乘以本次依第八條至第十條約定所申領之保險金總額,給付「健康增值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