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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致富一生變額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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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終身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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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致富一生變額壽險(樣本)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祝壽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 9 6 ) 南壽研字第 162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 十六
( 104) 南壽研字第 021 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 月一日
依中華民國 108 12 24 日金管保壽字
10804960741 號令
及中華民國 108 12 30 日金管保壽字
1080439731 號函
及中華民國 109 4 15 日金管保壽字
1090414558 號函修正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0-060
傳真:412-8886
電子信箱〈E-mail〉:NS-Service@nanshan.com.tw
第一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
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額: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之投保金額。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增加或
少基本保額,且須符合第十一條第五項約定。惟增加基本保額,需經本公司同意;減少後
之基本保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如該基本保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基本
保額為準。
二、淨危險保額:係指基本保額。
三、保險金額:係指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之金。該金額淨危險保額與
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總和給付,其中,保單帳戶價值係以附表二所示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
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
四、目標保險費: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之定期繳付保險費,該保險費係依據基本保額及目標保
費費率訂定,用以提供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保障及投資需求。
目標保險費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五、超額保險費:係指由要保人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為增加其保單帳戶價值,於目標保險
以外所繳付之保險費。
超額保險費區分如下,要保人應先繳足一期未繳之目標保險費後,始得計入超額保險費。
(一)不定期超額保險費: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以不定期方式繳交之超額保險
費。
(二)定期超額保險費: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以定期方式繳交之超額保險費。
要保人得隨時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後,變更繳交金額。
六、保費費用: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險費中扣除之相關費用,包含核保、
單、銷售、服務及其他必要費用。保費費用之金額為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乘以附表一相關
費用一覽表中「保費費用表」所列之百分率所得之數額。
七、保單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並依
十二條約定時點扣除,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一。
八、保險成本:係指提供被保險人本契約身故、完全失能需的成本(標體之費率
附表五)。由本公司每月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
及淨危險保額計算,並依第十二條約定時點扣除。
九、轉換費用:係指要保人依第十六條約定為投資標的之轉換時,本公司所收取之費用,其
用額度如附表一。
十、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
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十一、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一)要保人所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二)加上要保人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再繳交之目標保險費及超額保險費扣除保費費
用後之餘額;
(三)加上按前二目之每日淨額,依三家銀行每月之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平均利
率,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一日止之利息。
十二、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根據第四條約定之契約撤銷期限屆滿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
十三、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表
四。
十四、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行
及本公司之營業日。
十五、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或市場價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十六、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本契
約項下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十七、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新臺幣為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下列本契約目標保險費帳戶價值
與超額保險費帳戶價值總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
指依第十一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之金額:
(一)目標保險費帳戶價值:係指要保人所持有目標保險費帳戶之各投資標的於資產評
價日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
(二)超額保險費帳戶價值:係指要保人所持有超額保險費帳戶之各投資標的於資產評
價日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
十八、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
指該月之末日。
十九、保險費年度:係指要保人繳付目標保險費之保單年度。惟若歷保單年度有目標保險費未
繳足之情形者,應依序補齊之,受遞補之保單年度為該筆目標保險費之保險費年度。
二十、投資標的貨幣:係指投資標的用以計價之貨幣別。
二十一、單位:係指各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所載之受益權單位。
二十二、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係指投資標的之經理公司或發行公司。
二十三、保單帳戶:係指為計算、運用保單帳戶價值而設之專設帳簿。本契約保單帳戶可區分
為目標保險費帳戶與超額保險費帳戶。
二十四、三家銀行: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若將來因故變更者,則以本公司所指定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
備查之金融機構為準。
二十五、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
醫院。
第三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目標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目標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
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目標之金額時,其負之保險任,以同
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目標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險責任。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
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
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
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
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約定負保險責任。
第五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或於保險齡達一百歲之單週年日
生存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第六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及配置、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
交付,並由本公司交付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目標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
者,本公司得通知要保人交付目標保險費;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通知。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目標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
項約定受領目標保險費時,應通知要保人交付目標保險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其餘額以附表二所示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為
準,依第十四條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該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扣除
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依第二條第十一款約定納入首次投資配置金額計算。
本契約自契約生效日起,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
付當月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本公司應於前
述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之當日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要保人並應按日數比例支付寬限期間內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
停效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第七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
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寬限間欠繳之保險成
本及保單管理費,並另外繳交原應按期繳納至少一期之目標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
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
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
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
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及繳交第二項約定之各項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
及繳交第二項約定之各項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二項、第五項及第六項繳交之目標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本公司依附表二所示資產
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第十四條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
本契約因第三十四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七項約定辦理外,如有第三
十四條第二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
本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以後仍
依約定扣除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
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
未於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
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八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
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
約,且得不退還已扣繳之保費費用、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
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要保人在增加基本保額時,對於本公司書面(或電子申請文件)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
公司得解除該加保部分之契約,且得不退還已扣繳之保費費用、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其保
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開始日
或增加基本保額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依第一項解除契約時,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大於零,則本公司依附表二所示資
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不定期超額保險費的處理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要保人依第二條第五款約定申請付之定期超額保險,本公司以附
二所示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為準,將該不定期超額保險費扣除其保費費用後之餘
額,依要保人所指定之投資標的配置比例,投入在本契約項下的投資標的中。
前項要保人申請交付之不定期超額保險費,本公司如不同意收受,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
知要保人。
加值給付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第六保單年度起,每保單週年日,按該日(不含)前十二個保單週月日
之目標保險費帳戶價值之平均值,乘以下列各款所示比例之金額給付「加值給付」,並以附表
二所示之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為準,全數依要保人最近指定之目標保險費之投資組
合購買投資標的單位。
一、第六保單年度至第十保單年度:千分之二。
二、第十一保單年度(含)以後:千分之三。
第十一條 目標保險費、超額保險費及基本保額變更的限制
本契約每年目標保險費之繳交金額,不得高於依目標保險費費率(詳本契約附表六)及基本保
額計得之數額,且不得低於本公司規定之最低數額。
本契約每次超額保險費之繳交金額,依下列各款約定辦理:
一、不定期超額保險費:最低不得低於新臺幣三千元;最高不得高於新臺幣兩千萬元。
二、定期超額保險費:最低不得低於新臺幣五百元;最高不得高於新臺幣兩百萬元且不得超過
目標保險費之十倍。
本公司有權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更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限制,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變更不溯及
既往。
本契約基本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兩者之和(但訂立本契約時,
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則為基本保額。)除以「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
資保費金額」之比例,應在一定數值以上,始得繳交該次保險費。
本契約變更後之基本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和(但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
者為被保險人,則為基本保額。)除以保單帳戶價值之比例,應在一定數值以上,始得變更基
本保額。
前二項所稱一定數值之標準如下:
一、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且當時保險年齡在三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九十。
二、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三十一歲以上,四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六十。
三、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四十一歲以上,五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四十。
四、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五十一歲以上,六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二十。
五、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六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一十。
六、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七十一歲以上,九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零二。
七、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九十一歲以上者:百分之一百。
第四項所稱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係指該次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且尚未實際配置於投資標的
之金額。
第四項及第五項數值之判斷時點,以下列時點最新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為準計算:
一、目標保險費或定期超額保險費:以本公司列印保險費繳費通知單時。
二、不定期超額保險費:以要保人每次繳交保險費時。
三、變更基本保額:以要保人申請送達本公司時。
要保人欲繳交目標保險費或超額保險費時,若未符合第四項及第六項之約定者,要保人得與本
公司約定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增加基本保額,且於符合第四項及第六項之約定下,始得繼續繳交
該次目標保險費或超額保險費。
倘要保人或本公司不同意前項所述增加基本保額者,則要保人於不符合第四項及第六項之情事
消滅後,始得繼續繳交目標保險費或超額保險費。
第十二 保險成本暨保單管理費的收取方式
本公司於本契約首次投資配置日及每保單週月日將計算本契約之保險成本,併同保單管理費,
以附表二所示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為準,由保單帳戶價值依當時(或保單週月日當
時)各投資標的之配置比例計算各投資標的應分配之費用數額,再分別自各投資標的扣除之。
前項費用之收取,優先以目標保險費帳戶價值所投資之投資標的單位數或金額扣除。若目標保
險費帳戶價值不足扣除時,再以超額保險費帳戶價值扣除之。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第一項保險成本自被保險人滿十五足
歲之日起之保單週月日,依本條約定扣除。
雖要保人悉依本契約第六條約定按期繳納第二期以後之目標保險費,但如本契約之保單帳戶價
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仍不足以支付每月應付之保險成本及保
單管理費時,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本契約生效日起之第一保單年度內且要保人未曾依第二十一條辦理部分提領者,本契約不
予停止效力,欠繳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將自要保人繳交之續期目標保險費或超額保
費中扣除。
二、自第二保單年度起,按第一項約定,依日數比例扣除該月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至保單
帳戶價值為零為止。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時,本公司應催告要保人交付相當之不定期超額
險費。經催告到達逾三十日仍不交付者,本契約效力停止。
給付保險金或被保險人未滿十五足歲身故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得先扣除未繳之保險成
本及保單管理費後再給付。
第十三條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給付各項保險金、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金額、第
十五條第二項但書之現金給付收益及支付、償還保險單借款,應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
本契約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保險費及其加計利息配置於投資標的:本公司根據附表二所示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
之上午十一時牌告即期匯率賣出價格計算。
二、給付各項保險金、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本公司根據投資標的
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所賣出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當日匯率參考機構之上午十一時牌告即期
率買入價格計算。
三、保單管理費及保險成本之扣除:本公司根據附表二所示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上午
十一時牌告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四、投資標的之轉換:本公司根據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所賣出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當日
匯率參考機構之上午十一時牌告即期匯率買入價格,將轉出之投資標的金額扣除依第十
條約定之轉換費用後,依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轉出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日後
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上午十一時牌告即期匯率賣出價格計算,轉換為等值轉
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金額。但投資標的屬於相同幣別相互轉換者,無幣別轉換之適用。
前項之匯率參考機構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匯率參考機構,惟必須
提前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十四條 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約定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選擇購買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但所決定之每一投資標的
之配置比例分別不得少於百分之五,且本公司有權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降低上述
最低配置比例,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最低配置比例之降低不溯及既往。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選擇。
第十五條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時,本公司應以該投資標的之收益總額,依本契約所持
該投資標的價值占本公司投資該標的總價例將益分配予保人。但有依法應先扣
繳之稅捐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依前項分配予要保人之收益,本公司應將分配之收益於該收益實際分配日投入該投資標的。但
若本契約於收益實際分配日已終止、停效、收益實際分配日已超過有效期間屆滿日或其他原因
造成無法投資該標的時,本公司將改以現金給付予要保人。
本契約若依前項但書以現金給付收益時,本公司應於該收益實際分配日起算十個資產評價日內
主動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
息按給付當時本契約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
計算。
第十六條 投資標的轉換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向本公司申請不同投資標的間之轉換,
並應於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
的。但目標保險費與超額保險費帳戶間之投資標的不得相互轉換,且所決定之每一投資標的之
配置比例不得少於百分之五,且本公司有權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降低上述最低配
置比例,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最低配置比例之降低不溯及既往。
本公司依附表二所示轉出之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為準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並
以該價值扣除轉換費用後,以附表二所示轉入之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為準配置於欲
轉入之投資標的。
前項轉換費用如附表一。
當申請轉換的金額低於新臺幣五百五十元時,本公司得拒絕該項申請,並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
通知要保人。
第十七條 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得主動終止某一投資標的,且應於終止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
人。但若投資標的之價值仍有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三、本公司得經所有持有投資標的價值之要保人同意後,主動關閉該投資標的,並於關閉日前
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四、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但本公司應於接獲
該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通知後五日內於本公司網站公布,並另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於重新開啟前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投資標的一經終止後,除禁止轉入及
再投資外,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
投資標的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或其他約定方
式通知後十五日內且該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日三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
一、投資標的終止時: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領,並同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
配置比例。
二、投資標的關閉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若要保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接獲前項申請時已
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方式辦理,視為要保人同意以該通知約定之方式處理。而該處理方式亦將
於本公司網站公布。
因前二項情形發生而於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前所為之轉換及提領,該投資標的不計入轉換次數
及提領次數。
第十八條 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
標的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導致本公司無法申購或申請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
息,並依與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或計算代理機構間約定之恢復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計算日,計算
申購之單位數或申請贖回之金額:
一、因天災、地變、罷工、怠工、不可抗力之事件或其他意外事故所致者。
二、國內外政府單位之命令。
三、投資所在國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四、非因正常交易情形致匯兌交易受限制。
五、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使用之通信中斷。
六、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贖回請求或給付申購單位、贖回金額等其他特殊情事者。
要保人依第三十四條約定申請保險單借款或本公司依約定給付保險金時,如投資標的遇前項各
款情事之一,致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本契約以不計
入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可借金額上限或保險金,且不加計利息。待特殊情事
終止時,本公司應即重新計算保險金或依要保人之申請重新計算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特殊情事發生時,本公司應主動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告知要保人。
因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或計算代理機構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
單位數,或因法令變更等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
比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應於接獲主管機關或投資標的所屬公
司或計算代理機構通知後十日內於網站公告處理方式。
第十九條 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將依約定方式,採書面或電子郵遞方式每三個月通知要保人其保
單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內容包括如下:
一、期初及期末計算基準日。
二、投資組合現況。
三、期初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淨值)。
五、期末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六、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七、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包括保費費用、保單管理費、保險成本)。
八、期末之保險金額、解約金金額。
九、期末之保險單借款本息。
十、本期收益分配情形。
第二十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帳戶價值而申請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以附表二所示資產評價日之投
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解約金,並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償付之。
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第二十一條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自其指定之保單
帳戶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但每次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一萬元且提領後的
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一萬元。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必須在申請文件中指明部分提領的保單帳戶及投資標的單位數。
二、本公司以附表二所示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為準計算部分提領的保單帳戶價值。
三、本公司將於收到要保人之申請文件後一個月內,支付部分提領的金額。逾期本公司應加計
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若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者,本契約之基本保額不受影響。
第二十二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
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第二十三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
日為準,並依第二十五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
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
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並依第二十五條約定返還保單帳
戶價值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第二十四條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即滿期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
附表二所示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保單帳戶價值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
效力即行終止。
第二十五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
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
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返還本契約之保單帳戶價
值。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第三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
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
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如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死亡,本公司應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予受益人,
如有超過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者,須按比例返還超過部分之已扣除保險成本。其原投資部分
之保單帳戶價值,則按約定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其資產評價日依附表二所示者為
準。
第五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第五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
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第五項喪葬
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附)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
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
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受益人依第二十八條約定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若已超過第十一條所約定之
時效,本公司得拒絕給付保險金。本公司將以附表二所示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
所得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應得之人,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第二十六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三所列之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並經醫院完全失能診斷確
定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完失能保險金之基本保額部分,
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被保險人同時有兩項以上完全失能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受益人依第三十條約定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若已超過第四十一條所約定之時效,本公司得
拒絕給付保險金。本公司將以附表二所示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保單帳戶
價值,返還予應得之人,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第二十七條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八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九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或第三十一條約定申請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應
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因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情事致成完全失能而提出前項申請者,前項第二款文件改
失能診斷書。
第三十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審核金之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
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人同意調閱被險人之就相關資料
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二十二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三十一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本公司按二十六條的約給付完全
保險金。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本公司以附表二所示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
所得之保單帳戶價值,依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或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二十五條約
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三十二條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其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
應得之部分,依原約定比例計算後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三十三 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收益分配、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時,如要
保人仍有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寬限期間欠繳之保險成本、保單管理費等未償款項者,本公司得先
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三十四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
價值之百分之四十。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
方式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再
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七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
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但若要保人尚未償還借款本息,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
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
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效力。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應扣抵之保單帳戶價值總額,應扣抵之保單帳戶價值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先按保單帳戶價值中目標保險費帳戶價值與超額保險費帳戶價值所佔比例,計算各帳戶應
分配之借款本息數額,即為各帳戶應扣抵之目標保險費帳戶價值與超額保險費帳戶價值。
二、再按各帳戶中各個投資標的價值分別佔目標保險費帳戶價值與超額保險費帳戶價值之比
例,計算各投資標的應扣抵之相當單位數。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且未依第二項約定為通知時,於
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保險契約之效
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三十五 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六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
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契約最高承保年齡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成本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成本。如在發
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前述溢繳保險成本本公司不予退還,改按
原扣繳保險成本與應扣繳保險成本的比例提高淨危險保額,並重新計算身故、完全失能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給付之。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成本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成本或按照原扣繳的
保險成本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淨危險保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
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成本,本公司改按原扣繳保險成
本與應扣繳保險成本的比例減少淨危險保額,並重新計算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喪葬費
用保險金後給付之;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應按原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喪葬
費用保險金扣除短繳保險成本後給付。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各款約定之金
額,其利息按本公司退還當時之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
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七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
益人。如未指定祝壽保險金受益人者,以要保人本人為本契約祝壽保險金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
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
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
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本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八 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
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於投資標的價值須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法律、匯率、市場變動風險及投資標
的所屬公司之信用風險所致之損益。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慎選投資標的,加強締約能力詳加審視雙方契約,並應注意相
關機構之信用評等。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或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之事由減損本投資標的
之價值致生損害要保人、受益人者,或其他與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所約定之賠償或給付事由發生
時,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並基於要保人、受益人之利益,即刻且持續向投資標的所
屬公司進行追償。相關追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第三十九條 附約保險費之繳付方式
本契約所附加之附約其附約保險費須由要保人另行繳交,並非由主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
第四十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四十一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四二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一條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三項、第十四條第一
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及附表一保費費用收取比例、保單管理費
收取金額、投資標的轉換費用與投資標的轉換費用放寬免費申請轉換次數約定者外,應經要保
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後生效,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四十三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
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
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
投資型壽險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單位:新臺幣元或%)
費用項目
收取標準
一、保費費用
1.目標保險費:自所繳之目標保險費扣除
保險費年度
保險費年度對應之
目標保險費繳費方式及繳交次數
收取比例
500
基本保額大於或等於
500
保險年齡
未達 16
保險年齡
16
第一保險費年度
1
12
1 4
60%
60%
58.5%
第二保險費年度
2
34
5 8
40%
40%
38.5%
第三保險費年度
3
56
9 12
35%
35%
33.5%
第四保險費年度
4
78
13 16
10%
10%
8.5%
第五保險費年度
5
910
17 20
5%
5%
3.5%
本公司保有變動之權利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2.超額保險費:
繳交超額
險費
自所繳之超額保險費扣除超額保險費之 5%,惟本公司保有變動之權利並以書面通
知要保人。
二、保險相關費用
1.保單管理費
每月新臺幣一百元,惟本公司保有變動之權利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2.保險成本
各保險年齡及性別之標準體保險成本費率表詳如附表五。
保險成本費率原則上將隨著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的增長而逐年提高。
三、投資相關費用
1.
續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投資標的經理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3.投資標的保管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4.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5.
每次新臺幣五百元,惟本公司保有變動之權利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每一保單年度得免費申請轉換十二次(目標保險費與超額保險費帳戶之申請轉換
次數應累計),總計超過十二次之免費申請轉換次數時,應支付轉換費用。本公
司得放寬免費申請轉換次數,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放寬
免費申請轉換次數不溯及既往。
6.其他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四、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
2.部分提領費用
五、其他費用
投資型壽險保單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
註:各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要保人得於本公司網站
http://www.nanshanlife.com.tw/
提供之商品說明書查詢。
附表二:
資產評價日一覽表:
投資標的
項目
投資標的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投資標的為境外基金者
之購買
首次投資配置金額
首次投資配置日
首次投資配置日
目標保險費
定期超額保險費
後的第一個
產評價日(註一)
保險費實際入帳日
產評價日
不定期超額保險費
之次一個
資產評價日:
1.該不定期超額保險費實際入帳
日。
2.本公司同意要保人交付該不定期
額保險費之
下列二者較晚發生之時點
資產評價日:
1.該不定期超實際入帳
日。
2.本公司同意要保人交付
額保險費之
繳交之目標
保險費
後的第一個
產評價
保險費實際入帳日後的第一個
產評價
加值給付
資產評價
保單週年日之後的第一個
之扣除
第一次(註二)
後的第一個資產
評價
首次投資配置日
第二次以後
資產評價
保單週月日之後的第一個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資產評價
收到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
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附表三所
列之完全失能等級之一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或返還保單帳戶價
之次二個
資產評價
檢齊申請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或返還
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一個
資產評價
契約的終止
之次二個資產
評價
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之次一個資產
評價
投資標的之
轉換
轉出
之次二個資產評價日
收到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後
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
轉入
資產評價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轉出
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日後之次一
資產評價
祝壽保險金
滿期日之次二個資產評價
滿期日之次一個資產評價
解除契約而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到達之次二個資產評
日,但被保險人已身故,且已收
後之次二個
資產評價
解除契約通知到達之次一個
日,但被保險人已身故,且已收
齊第二十八條約定之申領文件,則
本公司以收齊申領文件
資產評價
因年齡錯誤時返還之保單帳戶
價值
資產評價
本公司發現錯誤之次一個
註一:「保險費實際入帳日」,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險費並確認收款明細之日。
之保險成滿十五足歲者,保險成本部分於其滿
十五足歲起,依第二次以後之資產評價日為準扣除之。
註三:【舉例說明】:本公司於 96 9 3 日收到要保人申請投資標的之轉換(以投資標的為境外基金
者為例)
資產評價日
9 3
9 4
9 5
9 6
及匯率之計算
收到要保人之申請
書(或電子申請文
件)之日
投資標的單位淨值
(用於計算轉出之
投資標的單位數)
1、投資標的所屬公司
通知本公司,於 9
4 日轉出之投資
標的單位淨值
以本日之投資標的
單位淨值、匯率,
計算轉入之投資標
的單位數
2、以本日之匯率計算
轉出之投資標的之
新臺幣價值
注意事項: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之日悉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規定為準。
日係所屬公司時間
的所屬公司規定有所變更,本公司將以書面或約定之方式通知要保人,並以變更後之資產評價日
為準。
附表三:(完全失能等級適用)
項別
雙目均失明者。(註 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
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
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
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
浴等。
附表四:
投資標的一覽表
詳如南山人壽投資標的異動批註條款附件及南山人壽收益分配投資標的異動批註條款附表二。
附表五:
險成本費率表
單位:每月每萬元淨危險保額()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保險
險成本
險成本
保險
險成本
險成本
年齡
年齡
14
0.3960
0.2220
45
3.0630
1.4003
15
0.5640
0.2580
46
3.3158
1.5368
16
0.7620
0.2940
47
3.5880
1.6928
17
0.9450
0.3248
48
3.8813
1.8683
18
0.9660
0.3608
49
4.1978
2.0603
19
0.9788
0.3848
50
4.5420
2.2628
20
0.9848
0.3975
51
4.9185
2.4705
21
0.9863
0.4020
52
5.3310
2.6790
22
0.9840
0.3998
53
5.7848
2.8860
23
0.9803
0.3938
54
6.2850
3.1050
24
0.9758
0.3863
55
6.8385
3.3518
25
0.9735
0.3803
56
7.4513
3.6435
26
0.9743
0.3780
57
8.1293
3.9953
27
0.9803
0.3825
58
8.8800
4.4213
28
0.9923
0.3953
59
9.7080
4.9155
29
1.0133
0.4170
60
10.6185
5.4698
30
1.0448
0.4448
61
11.6160
6.0758
31
1.0890
0.4785
62
12.7065
6.7245
32
1.1475
0.5160
63
13.8960
7.4115
33
1.2225
0.5573
64
15.1958
8.1503
34
1.3125
0.6015
65
16.6178
8.9565
35
1.4145
0.6488
66
18.1748
9.8475
36
1.5278
0.6983
67
19.8788
10.8398
37
1.6508
0.7508
68
21.7440
11.9505
38
1.7805
0.8055
69
23.7863
13.1910
39
1.9200
0.8648
70
26.0235
14.5733
40
2.0708
0.9300
71
28.4723
16.1085
41
2.2350
1.0020
72
31.1513
17.8088
42
2.4150
1.0838
73
34.0770
19.6860
43
2.6130
1.1753
74
37.2758
21.7620
44
2.8283
1.2803
75
40.7723
24.0593
備註:
此保險成本費率所使用之預定危險發生率係以臺灣壽險業第四回經驗生命
表死亡率的百分之九十(90% 2002TSO)計算。
(下頁接續)
單位:每月每萬元淨危險保額()
男性
女性
保險
險成本
險成本
年齡
76
44.5928
26.5995
77
48.7620
29.4060
78
53.3078
32.5028
79
58.2645
35.9220
80
63.6668
39.6990
81
69.5505
43.8668
82
75.9510
48.4605
83
82.9065
53.5170
84
90.4583
59.0835
85
98.6520
65.2095
86
107.5313
71.9438
87
117.1410
79.3373
88
127.5248
87.4403
89
138.7275
96.3143
90
150.7913
106.0208
91
163.7610
116.6228
92
177.6803
128.1818
93
192.5873
140.7608
94
208.5023
154.4138
95
225.4418
169.1970
96
243.4193
185.1653
97
262.4520
202.3725
98
282.5378
220.8600
99
303.6113
240.6068
備註:
此保險成本費率所使用之預定危險發生率係以臺灣壽險業第四回經驗生命
表死亡率的百分之九十(90% 2002TSO)計算。
附表六:
目標保險費費率表
單位:每萬元基本保額之年繳目標保險費()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投保
年齡
目標保險費
目標保險費
投保
年齡
目標保險費
目標保險費
0
204
176
1
202
176
31
356
310
2
206
178
32
362
317
3
210
181
33
369
324
4
214
185
34
377
329
5
218
189
35
385
336
6
222
192
36
392
342
7
226
196
37
400
349
8
230
200
38
409
357
9
236
204
39
417
364
10
240
208
40
425
372
11
245
212
41
434
378
12
250
216
42
444
386
13
254
220
43
453
394
14
260
225
44
462
402
15
265
229
45
473
410
16
270
233
46
482
420
17
274
237
47
494
429
18
280
242
48
505
438
19
285
246
49
517
448
20
290
252
50
529
457
21
296
256
51
542
468
22
301
261
52
556
477
23
306
266
53
569
489
24
312
272
54
584
500
25
317
277
55
600
512
26
324
282
56
617
525
27
329
288
57
634
538
28
336
293
58
653
552
29
342
298
59
673
566
30
349
305
60
694
582
備註:
本表為年繳目標保險費費率上限。半年繳、季繳、月繳之目標保險費費率
上限,依下述繳別係數乘以年繳費率計算。半年繳:二分之一;季繳:四
分之一;月繳:十二分之一。
(下頁接續)
單位:每萬元基本保額之年繳目標保險費()
男性
女性
投保
年齡
目標保險費
目標保險費
61
718
598
62
742
617
63
769
634
64
797
654
65
828
676
66
861
700
67
897
724
68
934
752
69
977
780
70
1022
812
71
1072
846
72
1125
884
73
1182
925
74
1245
969
75
1313
1018
備註:
本表為年繳目標保險費費率上限。半年繳、季繳、月繳之目標保險費費率
限,依下述繳別係數乘以年繳費率計算。半年繳:二分之一;季繳:四分
一;月繳:十二分之一。
南山人壽致富一生變額壽險
投資型壽險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
單位:新臺幣元或
%)
費用項目
收取標準
一、保費費用
1.目標保險費:自所繳之目標保險費扣除
保險費年度
保險費年度對應之
目標保險費繳費方式及繳交次數
收取比例
500
基本保額大於或等於
500
未達16
16
第一保險費年度
1
12
1 4
60%
60%
58.5%
第二保險費年度
2
34
5 8
40%
40%
38.5%
第三保險費年度
3
56
9 12
35%
35%
33.5%
第四保險費年度
4
78
13 16
10%
10%
8.5%
第五保險費年度
5
910
17 20
5%
5%
3.5%
本公司保有變動之權利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2.超額保險費:
每次繳交超額保險費
自所繳之超額保險費扣除超額保險費之 5%惟本公司保有變動之權利並以
書面通知要保人。
二、保險相關費用
1.保單管理費
每月新臺幣一百元,惟本公司保有變動之權利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2.保險成本
各保險年齡及性別之標準體保險成本費率表詳如附表。
保險成本費率原則上將隨著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的增長而逐年提高。
三、投資相關費用
1.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投資標的經理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3.投資標的保管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4.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5.投資標的轉換費用
每次新臺幣五百元,惟本公司保有變動之權利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每一保單年度得免費申請轉換十二次(目標保險費與超額保險費帳戶之申
請轉換次數應累計)總計超過十二次之免費申請轉換次數時應支付轉
換費用本公司得放寬免費申請轉換次數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而本公
司前開書面通知放寬免費申請轉換次數不溯及既往。
6.其他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四、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
2.部分提領費用
五、其他費用
投資型壽險保單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
註:各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要保人得於本公司網站(
http://www.nanshanlife.com.tw/
提供之商品說明書查詢。
附表 保險成本費率表
南山人壽致富一生變額壽險
(每月每萬元淨危險保額)
單位:每月每萬元淨危險保額()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保險
保險成本
保險成本
保險
保險成本
保險成本
年齡
年齡
14
0.3960
0.2220
45
3.0630
1.4003
15
0.5640
0.2580
46
3.3158
1.5368
16
0.7620
0.2940
47
3.5880
1.6928
17
0.9450
0.3248
48
3.8813
1.8683
18
0.9660
0.3608
49
4.1978
2.0603
19
0.9788
0.3848
50
4.5420
2.2628
20
0.9848
0.3975
51
4.9185
2.4705
21
0.9863
0.4020
52
5.3310
2.6790
22
0.9840
0.3998
53
5.7848
2.8860
23
0.9803
0.3938
54
6.2850
3.1050
24
0.9758
0.3863
55
6.8385
3.3518
25
0.9735
0.3803
56
7.4513
3.6435
26
0.9743
0.3780
57
8.1293
3.9953
27
0.9803
0.3825
58
8.8800
4.4213
28
0.9923
0.3953
59
9.7080
4.9155
29
1.0133
0.4170
60
10.6185
5.4698
30
1.0448
0.4448
61
11.6160
6.0758
31
1.0890
0.4785
62
12.7065
6.7245
32
1.1475
0.5160
63
13.8960
7.4115
33
1.2225
0.5573
64
15.1958
8.1503
34
1.3125
0.6015
65
16.6178
8.9565
35
1.4145
0.6488
66
18.1748
9.8475
36
1.5278
0.6983
67
19.8788
10.8398
37
1.6508
0.7508
68
21.7440
11.9505
38
1.7805
0.8055
69
23.7863
13.1910
39
1.9200
0.8648
70
26.0235
14.5733
40
2.0708
0.9300
71
28.4723
16.1085
41
2.2350
1.0020
72
31.1513
17.8088
42
2.4150
1.0838
73
34.0770
19.6860
43
2.6130
1.1753
74
37.2758
21.7620
44
2.8283
1.2803
75
40.7723
24.0593
備註:
此保險成本費率所使用之預定危險發生率係以臺灣壽險業第四回經驗
生命表死亡率的百分之九十(90% 2002TSO)計算。
(下頁接續)
附表 保障費用費率表
南山人壽致富一生變額壽險
(每月每萬元淨危險保額)
單位:每月每萬元淨危險保額()
男性
女性
保險
保險成本
保險成本
年齡
76
44.5928
26.5995
77
48.7620
29.4060
78
53.3078
32.5028
79
58.2645
35.9220
80
63.6668
39.6990
81
69.5505
43.8668
82
75.9510
48.4605
83
82.9065
53.5170
84
90.4583
59.0835
85
98.6520
65.2095
86
107.5313
71.9438
87
117.1410
79.3373
88
127.5248
87.4403
89
138.7275
96.3143
90
150.7913
106.0208
91
163.7610
116.6228
92
177.6803
128.1818
93
192.5873
140.7608
94
208.5023
154.4138
95
225.4418
169.1970
96
243.4193
185.1653
97
262.4520
202.3725
98
282.5378
220.8600
99
303.6113
240.6068
備註:
此保險成本費率所使用之預定危險發生率係以臺灣壽險業第四回經驗
生命表死亡率的百分之九十(90% 2002TSO)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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