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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致富一生變額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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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致富一生變額壽險(樣本)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滿期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未滿十五足歲身故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96)南壽研字第 162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101)南壽研字第 167 號函備查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0-060
412-8886
電子信箱〈E-mail〉NS-Service@nanshan.com.tw
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
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本契約保額,倘爾後該保額有所變
更,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
二、「總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險金額與保單帳戶價值之總和。
三、「投資標的」:係指投資標的一覽表(詳本契約附表四)中所列之投資項目,及本公司
經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變更之其他投資項目,而由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購買(轉
入)或投資者。
四、「投資標的貨幣」:係指投資標的用以計價之貨幣別。
五、「單位」:係指各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所載之受益權單位。
六、「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係指投資標的之經理公司或發行公司。
七、「指定銀行」:係指辦理本契約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業務之銀行或保管業務之銀行。
本契約所稱指定銀行現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適用投資標的貨幣為新台
幣者)或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適用投資標的貨幣非為新台幣者),但若將來因故變更
者,則以本公司所指定報經主管機關備查之金融機構為準。
八、「交易日」:係指以下三者兼具之日:(1)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或其相關規定所規定
之該投資標的之評價日,(2)為中華民國境內銀行營業日,(3)為本公司之營業日。
九、「投資標的價值」:係指該投資標的於交易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數乘以該日之投資標的淨
值。
十、「投資標的淨值」:係指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計算出交易日之淨資產價值,除以已發行
在外之受益權單位總數,計算所得之數額。前述淨資產價值等於該投資標的之總資產扣
除總負債。
而所稱總負債包含應付取得或處分該投資標的資產之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稅捐與本契
約附表一所列,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之費用。投資標的
之可分配收益,亦視為投資標的總資產之一部份。
十一、「保單帳戶」:係指為計算、運用保單帳戶價值而設之專設帳簿。本契約保單帳戶可
區分為基本保費帳戶與增額保費帳戶。
十二、「保單帳戶價值」:係指要保人所持有之下列基本保費帳戶價值與增額保費帳戶價值
總和:
(一)「基本保費帳戶價值」:係指要保人所持有基本保費帳戶之各投資標的於交易
日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
(二)「增額保費帳戶價值」:係指要保人所持有增額保費帳戶之各投資標的於交易
日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
十三、「基本保費」:係指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約定,並記載於本契約保險單首頁之每期
約定所繳之本契約保險費。
「基本保費」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基本保費。
十四、「增額保費」:係指下列兩者之總和:
(一)「不定期增額保費」: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隨時以書面申請並經本公
司同意後,所繳交之非固定額外保費。
(二)「定期增額保費」: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以書面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
後,定期繳交之固定額外保費。要保人得隨時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後,變更
繳交金額。
十五、「總保費」:係指要保人已繳之基本保費、增額保費總和。
十六、「保障費用」:係指本公司依被保險人之性別、保險年齡、體況釐定之保障費用費率
及基本保險金額而計得之數額。
標準體之保障費用費率詳本契約附表五。
十七、「保單行政費用」:係指本公司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依本契約第十六條約定,按月扣
除本契約附表一所規定之金額。
十八、「轉換費用」:係指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本契約第十八條約定為投資標的
之轉換時,本公司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依本契約附表一所示。
十九、「基本保費費用」:係指本公司依基本保費繳交次數及繳費方式,自所繳基本保費扣
除一定比例作為基本保費費用,詳如本契約附表一所示。
二十、「基本保費繳交次數」:係以繳足一期基本保費為一次,如欠繳基本保費,要保人繳
交之不定期增額保費如足以抵付一期基本保費時,將優先抵作基本保費,抵足一期始
視為一次。如本契約停效,於復效後繳交之基本保費,其次數接續停效前繳交之次數
計算。
二十一、「增額保費費用」:係指要保人每次繳交增額保費時,本公司扣除本契約附表一所
示之比例作為增額保費費用。
二十二、「保單足月日」: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其後每月與本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無
相當日者,指該月之末日。
二十三、「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立、私立醫
院或醫療法人所設立之醫院。
二十四、「保險年齡」:係指以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計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經過之週年數計
之,但未滿一週年者不計入。
二十五、「三家銀行」: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
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若將來因故變更者,則以本公司所指定報主管機關或
其指定機構備查之金融機構為準。
二十六、「主管機關」: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係指主管各該相關目的事業之公權力機關或
機構。
二十七、「收益給付」:係指「第一期基本保費」及於契約撤銷權行使期限屆滿日前繳交之
「增額保費」依本契約第十五條規定扣除相關費用後之餘額,自本公司實際收受保
費之日起至撤銷權行使期限屆滿日止,按日依三家銀行自本公司實際收受保費之日
起每月之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平均利率單利計算之數額。
二十八、「第一期基本保費投資時點」:係指本契約第三條撤銷權行使期限屆滿日後第一個
交易日。
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
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總保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
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
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基本保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基本保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
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基本保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
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基本保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
保險責任。
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診斷確定殘廢或於約定期間屆滿仍生存者,本公司依本
契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條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及退還、支付保險單借款、各項費用及給付、及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之計
算,均以新台幣為貨幣單位。
投資標的貨幣非為新台幣時,其匯率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計算購買(或轉入)之投資標的價值:附表二所示之交易日上午十一時本契約指定銀行
牌告即期賣出匯率。
二、計算賣出(或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所賣出(轉出)投
資標的淨值當日上午十一時本契約指定銀行牌告即期買入匯率。但本公司每月依第十六
條扣除應付之保障費用與保單行政費用時,改依附表二所示之交易日上午十一時本契約
指定銀行牌告即期買入匯率計算。
三、投資標的賣出(轉出)及購買(轉入)屬於相同計價貨幣單位者,無匯率轉換之適用。
條 第二期以後基本保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基本保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
地點交付,本公司將開發憑證送交要保人收執。第二期以後分期基本保費到期未交付時,年
繳或半年繳者,本公司得通知要保人交付基本保費;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通知。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基本保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
項約定受領基本保費時,應通知要保人交付基本保費。
第二期以後分期基本保費到期未交付時,本公司仍將依第十六條約定扣除每月保障費用、保
單行政費用。若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不足支付
依第十六條應付之一個月保障費用、保單行政費用者,本公司仍按第十六條約定,依日數比
例扣除該月之保障費用、保單行政費用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為止。
保單帳戶價值因前項約定而為零者,本公司應催告要保人交付基本保費,本契約自催告到達
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基本保費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
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要保人如於本契約停止效力前,繳交不定期增額保費,該繳交之不定期增額保費將先抵作一
期基本保費,以使本契約不發生本條第四項約定之停止效力。若繳交之不定期增額保費不足
抵繳一期基本保費時,將退還予要保人,本契約仍生本條第四項約定之停止效力。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
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保單
行政費用及保障費用,並另外繳交申請復效日當期之基本保費或依當時本公司所定額度限制
繳交增額保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
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
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
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並另外繳交申請復效日當期
之基本保費或依當時本公司所定額度限制繳交增額保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
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
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及另外繳交申請復效日當期之基本保費或依當時本公司所定額度限
制繳交增額保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效力恢復後,將依第十五條約定及附表二所示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購買投資標的,
保單帳戶價值重新計算。
本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月未經過期間之每月保單行政費用及保障費
用,以後仍依第十六條約定辦理。
本契約因第三十二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八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
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
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基本保費及增額保費之限制
本契約每年基本保費之繳交金額,不得高於依基本保費費率(詳本契約附表六)及基本保險
金額計得之數額,且不得低於本公司規定之最低數額。
本契約每次增額保費之繳交金額,依下列各款約定辦理:
一、不定期增額保費:最低不得低於新台幣三千元;最高不得高於新台幣兩千萬元。
二、定期增額保費:最低不得低於新台幣五百元;最高不得高於新台幣兩百萬元且不得超過
基本保費之十倍。
本公司有權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更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限制,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變更不溯
及既往。
本契約死亡給付除以「保單帳戶價值加計可投資保費金額及當次欲繳交之基本保費或增額保
費扣除基本保費費用或增額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之比例,應在一定數值以上,始得繳交該次
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
前項所稱一定數值之標準如下:
一、保費繳交當時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以上,保險年齡四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三十。
二、保費繳交當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介於四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一十
五。
三、保費繳交當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已達七十一歲以上者:百分之一百零一。
第四項所稱「死亡給付」,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加計保單帳戶價值、可投資保費金額及當次欲
繳交之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扣除基本保費費用或增額保費費用後之餘額。倘訂立本契約時,
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
人,則第四項所稱「死亡給付」,係指基本保險金額。
第四項及第六項之保單帳戶價值之判斷時點,係依下列約定日期之最新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
匯率為準。
一、基本保費或定期增額保費:本公司發送繳費通知單前一日。
二、不定期增額保費:本公司收到要保人申請繳交不定期增額保費之日。
第四項及第六項所稱「可投資保費金額」,係指要保人欲繳交當次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前,
所繳交之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扣除基本保費費用或增額保費費用後且尚未購買投資標的之
餘額。
要保人欲繳交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時,若未符合第四項及第五項之約定者,要保人得與本公
司約定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增加基本保險金額,且於符合第四項及第五項之約定下,始得繼續
繳交該次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
倘要保人或本公司不同意前項所述增加基本保險金額者,則要保人於不符合第四項及第五項
之情事消滅後,始得繼續繳交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
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
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
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
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
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應於解除契約後三十日內,依附表二所示交易日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所為之返還,如係於要保人繳交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後、購買投資標的
前,除前項之保單帳戶價值外,另退還該次所繳之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扣除基本保費費用或
增額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第十一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依附表二所示交易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逾期本
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本契約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一人者,被保險人得隨時撤銷其同意投保之意思表示,但應
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及要保人。
被保險人依前項行使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本契約,且以本公司收到被保險人書面通知
之日為契約終止日。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依附表二所示交易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不適用第二項及第三
項約定。
要保人終止本契約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申請書。
第十二條 保單帳戶價值之部分贖回
要保人得隨時自其指定之保單帳戶贖回部分保單帳戶價值,但每次贖回之金額及贖回後剩餘
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不得低於本公司規定
之最低數額,本公司有權依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變更投資標的贖回相關約定,以書面通知要
保人贖回金額下限之變更,而本公司前開之書面通知變更不溯及既往。
本公司應於接到前項贖回通知後一個月內,依附表二所示交易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償付之。逾
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要保人贖回部分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申請書。
第十三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
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
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四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
時日為準,依第二十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
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
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二十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於被保險人失蹤期間發生應給付可分配收益者,
本公司應按第十五條第三項約定辦理。本契約之終止不因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而受有任何
之影響。
第十五條 投資標的之購買
本公司於收受第一期基本保費或同時繳交之增額保費扣除基本保費費用或增額保費費用後之
餘額,按第二條第二十七款約定分別加計收益給付後,或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收受第二期以
後之基本保費或未與第一期基本保費同時繳交之增額保費扣除基本保費費用或增額保費費用
後之餘額,區分基本保費與增額保費種類,按要保人於投保時、依本契約第十七條變更投資
組合、或繳交增額保費時所決定之投資標的及投資比例,依附表二所示交易日之淨值購買投
資標的。
前項之投資比例不得少於前項餘額之百分之五,且本公司有權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降低上述最
低投資比例,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最低投資比例之降低不溯及既往。
要保人所投資投資標的之可分配收益,視為其投資金額之一部分。投資標的除息基準日,要
保人之投資組合中仍有該投資標的,本公司將於該投資標的所屬公司計算該投資標的可分配
收益日直接購買原投資標的。
第十六條 每月保單行政費用及保障費用
依前條以第一期基本保費購買投資標的後,本公司將依附表二所示交易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按扣除當時之保單帳戶中,各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計算各投資標的應分配之費用數額,再分
別自各投資標的扣除相當於應付之當月保單行政費用及保障費用之投資標的單位數或金額,
以支付上述費用。
前項費用之支付,優先以基本保費帳戶價值所投資之投資標的單位數或金額扣除。若基本保
費帳戶價值不足扣除時,再以增額保費帳戶價值扣除之。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第一項保障費用自被保險人滿十五
足歲之日起之保單足月日,依本條約定扣除。
雖要保人悉依本契約第七條約定按期繳納第二期以後之基本保費,但如本契約之保單帳戶價
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仍不足以支付每月應付之保障費用及
保單行政費用時,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本契約生效日起之第一保單年度內且要保人未曾依第十二條辦理部分贖回者,本契約不
予停止效力,欠繳之保單行政費用、保障費用將自要保人繳交之續期基本保費或增額保
費中扣除。
二、自第二保單年度起,按第一項約定,依日數比例扣除該月之保障費用及保單行政費用至
保單帳戶價值為零為止。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時,本公司應催告要保人交付相當之不定期
增額保費。經催告到達逾三十日仍不交付者,本契約效力停止。
給付保險金或被保險人未滿十五足歲身故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得先扣除未繳之保障
費用及保單行政費用後再給付。
第十七條 投資組合之變更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隨時以書面變更自下一期基本保費或定期增額保費起,基本
保費或定期增額保費所投資之投資組合。但所決定之每一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分別不得少於
基本保費或定期增額保費之可投資金額之百分之五,且本公司有權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降低上
述最低投資比例,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最低投資比例之降低不溯及既往。
前項所稱「可投資金額」,係指要保人所繳基本保費或定期增額保費,扣除基本保費費用或
增額保費費用後,用於購買投資標的之金額。
第十八條 投資標的之轉換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隨時以書面申請轉換基本保費與增額保費帳戶中投資之投資
標的或比例,本公司應悉依附表二所示交易日之保單帳戶價值辦理投資標的之轉出及轉入。
但基本保費與增額保費帳戶間之投資標的不得相互轉換,且所決定之每一投資標的之投資比
例不得少於轉換當時基本保費帳戶價值或增額保費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五,且本公司有權以書
面通知要保人降低上述最低投資比例,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最低投資比例之降低不溯及既
往。
前項申請轉換投資組合於每一保單年度得免費申請轉換十二次(基本保費與增額保費帳戶之
申請轉換次數應累計)。總計超過十二次之免費申請轉換次數時,應按附表一支付轉換費
用。要保人因其投資之投資標的解散、清算或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九條約定取消該投資標的
被迫為前項轉換時,不計入申請轉換次數。
本公司得放寬第二項之免費申請轉換次數,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放
寬免費申請轉換次數不溯及既往。
依第一項申請轉換投資組合,要保人申請轉換之投資組合中之投資標的有暫停計算投資標的
淨值或拒絕買回之情事時,本條所約定轉換之程序均順延至該情事消滅後進行。
第十九條 投資標的之變更與通知
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後變更投資標的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契約有關投資標的之相關約定,除本公司另以書面註明外,均適用於新增設之投資標的。
要保人投資之投資標的因故解散、清算時,本公司於知悉投資標的解散、清算之情事後,立
即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更投資組合。
本公司取消某投資標的項目時,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更投資組合。
因第三項、第四項之原因變更投資組合時,要保人應於本公司書面通知所定之期限內以書面
回覆本公司。若要保人未於前開期限內回覆者,本公司將該投資標的清算或取消後分配之數
額,按要保人最近一次之投資組合剔除已解散或取消之投資標的重新計算比例,分配為要保
人購買投資標的。但要保人最近一次之投資組合剔除已解散或取消之投資標的後,若基本保
費與增額保費帳戶其中之一已無其他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將返還該分配之數額;若兩者皆無
其他投資標的者,除應返還該分配之數額外,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後依要保人選擇之方式,每三個月通知要保人保單帳戶價值等定期揭露
事項。
本公司購買或賣出投資標的時,如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中之投資標的有暫停計算投資標的
淨值或拒絶投資標的申購或買回之情事,本公司不負擔利息,並以該投資標的於該情事消滅
後之第一個交易日之淨值計算購買或賣出之單位數。
第二十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與未滿十五足歲身故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總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受益人因前開事由,而於要保人繳交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後、購買
投資標的前,申請「身故保險金」者,其「身故保險金」按總保險金額及該次所繳之基本保
費或增額保費扣除基本保費費用或增額保費費用後之餘額計付之。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
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一項身故時之總保險金額中之保單帳戶價值及第二項應返還之保單帳戶價值,係依附表二
所示之交易日計付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如有第十六條第五項約定之事由者,應依第十六條第五項約定予以扣
除。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
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基本保險金額部分 (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 ,變更
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為本契約約定之基本保險金額,不包含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
值。
第五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 (含) 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 (不限
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
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
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
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
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
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二十一條 喪葬費用保險金與保單帳戶價值之給付方式
前條第五項情形,被保險人如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死亡,本公司應按下列約定辦理,本契
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予受益人,如有超過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者,其超過部分,本
公司應按比例無息退還要保人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障費用。
二、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計算方式係依附表二所示交易日辦理。
三、如有受益人於要保人繳交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後、購買投資標的前,申請本契約喪葬費
用保險金時,本公司應將該次所繳之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扣除基本保費費用或增額保費
費用後之金額,一併退還予要保人。
如有本契約第十六條第五項約定之事由者,優先自前項應返還之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若保
單帳戶價值不足以扣除時,將再自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扣除之。
第二十二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三條 未滿十五足歲身故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領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九條約定申請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
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四條 加值給付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第六保單年度起,每保單週年日,按該日(不含)前十二個保單足月
日之基本保費帳戶價值之平均值,乘以下列各款所示比例之金額給付「加值給付」,並依附
表二所示之交易日全數依要保人最近指定之基本保費之投資組合購買投資標的單位。
一、第六保單年度至第十保單年度:千分之二。
二、第十一保單年度(含)以後:千分之三。
第二十五條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即滿期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
將視同本契約滿期,並按滿期當時之保單帳戶價值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
止。
前項所稱滿期當時之保單帳戶價值,係依附表二所示交易日之保單帳戶價值計算。如有本契
約第十六條第五項約定之事由者,則應依本契約第十六條第五項之約定予以扣除後計算之。
第二十六條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七條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三所示全殘廢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本公
司按診斷確定殘廢時之總保險金額給付「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受益人因
前開事由,而於要保人繳交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後、購買投資標的前,申請「殘廢保險金」
者,其「殘廢保險金」按總保險金額及該次所繳之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扣除基本保費費用或
增額保費費用後之餘額計付之。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殘廢保險金」之基本保險金額
部分,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第一項情形,如有本契約第十六條第五項約定之事由者,亦應依本契約第十六條第五項之約
定予以扣除。
第一項診斷確定殘廢時之總保險金額中之保單帳戶價值,係依附表二所示交易日之保單帳戶
價值計算。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三所列兩款以上全殘廢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殘廢保險金」。
第二十八條 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殘廢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
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
十三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二十九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
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十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本公司按第二十七條的約定給付「殘廢保險
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公司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如有第十六條第五項約定之事由者,應依第十六條第五項之約定予以扣除。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之計算,本公司按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二
十七條第四項辦理。但前項所為之返還,如係於要保人繳交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後、購買投
資標的前,除保單帳戶價值外,另退還該次所繳之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扣除基本保費費用或
增額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第三十條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身故保險金」或
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
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三十一條 特殊情事之處理
本公司給付保險金、解約金(含贖回部分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保單帳戶價值,退還所繳總
保費、或依第三十二條約定計算應抵扣之保單帳戶價值時,如要保人設定之投資組合中之投
資標的發生該投資標的所屬公司因故暫停計算投資標的淨值(買回價格)或拒絕買回之情
事,本公司將先行給付、返還、退還或抵扣可確定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再以該投資標的於
前述暫停計付之情事消滅後之第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應付之數額,並於本公司收
到該買回價金後給付、返還、退還或抵扣之,本公司不負擔利息。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數等,不可歸責於
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得投資標的之單位數時,本公司將
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更投資組合,要保人應於約定期限以書面回覆本公司,逾期未回覆且前
開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得投資標的單位數之事由仍未解除者,本公司將該
無法購得之投資標的分配投資之數額,按要保人最近一次之投資組合剔除該無法購得之投資
標的重新計算比例,分配為要保人購買投資標的。但要保人最近一次之投資組合剔除該無法
購得之投資標的後已無其他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將返還該分配投資之數額。
第三十二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在保單帳戶價值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
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四十。
當未返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
人;如未返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再另以書面通
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七日內返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
戶價值抵扣之。
若未返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抵扣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於書面
通知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不足抵扣之借款本息時,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
之次日起停止。
本公司依第二項、第三項約定應抵扣之保單帳戶價值總額,應抵扣之保單帳戶價值其計算方
式如下:
一、先按保單帳戶價值中基本保費帳戶價值與增額保費帳戶價值所佔比例,計算各帳戶應分
配之借款本息數額,即為各帳戶應抵扣之基本保費帳戶價值與增額保費帳戶價值。
二、再按各帳戶中各個投資標的價值分別佔基本保費帳戶價值與增額保費帳戶價值之比例,
計算各投資標的應抵扣之相當單位數。
第三十三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含贖回部分保單帳戶價值)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如要
保人有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三十四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
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最高承保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總保費無息
退還要保人(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如有部分贖回之保單
帳戶價值應予扣除。但錯誤原因係可歸責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者,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
人基本保費費用、增額保費費用、保障費用、保單行政費用再加上依附表二所示交易日
之保單帳戶價值。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障費用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障費用。但在
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障費用與應繳保障費
用的比例提高基本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障費用。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障費用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
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障費用與應繳保障費用的比例減少基
本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前段及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其利息按本
公司退還當時之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
之值計算。
第三十五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如未指定者,則以要保人本人為本契約
「滿期保險金」受益人,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險金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
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
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
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本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七條 投資風險
投資標的係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依投資標的適用法律所發行,其不論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或於
本契約期滿、終止或解除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為各項給付,其投資
標的價值均應由要保人或受益人直接承擔損益,並悉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負履行之義務。要
保人及受益人必須承擔投資之包括法律、匯率、投資標的相關市場變動及投資標的所屬公司
之信用等風險。
第三十八條 附約保險費之繳付方式
本契約所附加之附約其附約保險費須由要保人另行繳交,並非由主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中扣
除。
第三十九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四十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四十一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條第三款、第七款、第十六款、第十七款、
第十八款、第十九款、第二十一款、第二十五款、第九條第三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五
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項、第十九條、第三十五條及附表一之
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之費用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
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四十二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
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
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
一、本契約收取之費用如下:
基本保費
費用
依基本保費繳交次數及繳費方式,自所繳之基本保費扣除一定比例之基本保費費用:
收取比例
基本保險金額大於或
等於 500
年 繳 半 年 繳 季 繳 月 繳
基本保險
金額小於
500
保險年齡未
達16歲
保險年齡
達16歲
第1次 第12次 第1至4次 第1至12次
60% 60% 58.5%
第2次 第34次 第5至8次 第13至24次
40% 40% 38.5%
第3次 第56次 第9至12次 第25至36次
35% 35% 33.5%
第4次 第78次 第13至16次 第37至48次
10% 10% 8.5%
第5次 第910次 第17至20次 第49至60次
5% 5% 3.5%
保有變動之權利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增額保費
費用
每次繳交增額保費時,扣除增額保費之百分之五作為增額保費費用,惟本公司保有變動之
權利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保單行政
費用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依本契約第十六條約定按月扣除每月新台幣一○○元之投資標的單位
數或金額,以作為保單行政費用,惟本公司保有變動之權利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保障費用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依本契約第十六條約定按月扣除與保障費用價值相當之投資標的單位
數或金額。但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保障費用自被保險
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之保單足月日,依第十六條約定扣除。
各保險年齡及性別之標準體保障費用費率表詳如附表五。
轉換費用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本契約第十八條約定申請投資標的之轉換時,本公司所收
取之費用。同一保單年度得免費申請轉換投資標的十二次,超過十二次時,每次收取新台
幣五○○元之轉換費用。本公司保有變動之權利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保管費(註)
依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標的所
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不另外收取。
經理費(註)
依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標的所
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不另外收取。
於計算投
資標的淨
值時已先
扣除之費
投資人服務費(註)
依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標的所
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不另外收取。
註:各投資標的之保管費、經理費、投資人服務費及其實際金額,以當時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
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並可參閲銷售當時之商品簡介內容;倘有其他相關營運管理費
用或法定費用,則依當時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惟各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保有變更之權利,亦保有得不予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扣除而額外收取該費用之權
利,其實際金額及其收取情形以當時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
為準。
二、要保人於申請終止契約或部分贖回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不另收取任何費用。
附表二:
交易日一覽表:本公司計算保單帳戶價值時係依以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價值為準。
投資標的
項目
投資標的貨幣
為新台幣者
投資標的貨幣
非為新台幣者
第一期基本保費
及同時繳交之增
額保費
第一期基本保費投資時點 第一期基本保費投資時點
第二期以後基本
保費
第一期基本保費
投資時點後繳交
之定期增額保費
實際收受保費之日後第一個交
易日(註一)
實際收受保費之日後第一個交易
非與第一期基本
保費同時繳交之
不定期增額保費
審核完成日後第一個交易日
(註二) 審核完成日後第一個交易日
復效時之基本
保費或增額保
本公司審核完成且實際收受保
費之日後第一個交易日
本公司審核完成且實際收受保費
之日後第一個交易日
投資標的之購
加值給付 保單週年日後第一個交易日 保單週年日後第一個交易日
第一次
(註三)
第一期基本保費投資時點後第
一個交易日
第一期基本保費投資時點當日
每月保單行
政費用、保
障費用之扣
第二次以後 保單足月日後第二個交易日 保單足月日後第一個交易日
保單帳戶價值之部分贖回
身故保險金、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未滿十五足歲身故
返還之保單帳戶價值
喪葬費用保險金與保單帳戶
價值之給付方式
收齊申請文件之日後第二個交
易日
收齊申請文件之日後第一個交
易日
契約的終止
1、收齊申請文件之日後第二
個交易日
2、被保險人行使撤銷同意權
者,改以收到被保險人書
面通知之日後第二個交易
1、收齊申請文件之日後第一個
交易日
2、被保險人行使撤銷同意權
者,改以收到被保險人書面
通知之日後第一個交易日
轉出 審核完成日後第二個交易日 審核完成日後第一個交易日
投資標的之轉
轉入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
轉出之投資標的淨值之日後第
一交易日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
轉出之投資標的淨值之日後第
一交易日
滿期保險金 滿期日後第二個交易日 滿期日後第一個交易日
解除契約而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解除通知發出日後第二個交易
日,但已申請身故保險金或殘
廢保險金者,則改以收到理賠
申請文件之日後第二個交易日
解除通知發出日後第一個交易
日,但已申請身故保險金或殘
廢保險金者,則改以收到理賠
申請文件之日後第一個交易日
因年齡錯誤時返還之保單帳戶價
本公司發現錯誤後第二個交易
本公司發現錯誤後第一個交易
註一:「實際收受保費之日」,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費並確認收款明細之日。
註二:審核完成日後第一個交易日,倘先於「第一期基本保費投資時點」時,則以第一期基本保費投資時
點定之。
註三:第一次扣除每月應付之各項費用時被保險人未滿十五足歲者,保障費用部分於其滿十五足歲起,依
第二次以後之交易日為準扣除之。
註四:【舉例說明】:本公司於 96 9 3 日受理要保人申請投資標的之轉換(以投資標的貨幣非為新台
幣者為例)
交易日 9 3 9 4 9 5 9 6
1、投資標的所屬公司
通知本公司,於 9
月 4 日轉出之投資
標的淨值
投資標的價值
及匯率之計算
受理要保人
之申請並完
成審核之日
投資標的淨值
(用於計算轉
出之投資標的
單位數)
2、以本日之匯率計算
轉出之投資標的之
新台幣價值
以本日之投資標的
淨值、匯率,計算
轉入之投資標的單
位數
注意事項: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之日悉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規定為準。
附表三(全殘廢等級適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
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
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
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
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四:
● 投資標的一覽表
投資標的名稱
(註 1)
簡 稱 種 類
貨幣
單位
是否
有單位
淨值
是否
配息
(註 2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
柏瑞巨人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
柏瑞巨人基金
股票型
基 金
新台幣
柏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
公司
柏瑞巨輪貨幣市場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柏瑞巨輪貨幣市場
基金
貨幣型
基 金
新台幣
柏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
公司
景順潛力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
景順潛力基金
股票型
基 金
新台幣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
公司
景順主流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
景順主流基金
股票型
基 金
新台幣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
公司
景順全球科技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
景順全球科技基金
股票型
基 金
新台幣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
公司
景順全球康健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
景順全球康健基金
股票型
基 金
新台幣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
公司
景順台灣科技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
景順台灣科技基金
股票型
基 金
新台幣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
公司
景順天下地產證券
基金 A
景順天下地產證券
基金 A
股票型
基 金
美元 景順投資管理亞洲有限公司
景順大中華基金 A 景順大中華基金 A
股票型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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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博-新興市場成
長基金 A(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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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美元)
貝萊德世界科技基
A2(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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貝萊德世界黃金基
A2(美元)
貝萊德世界黃金基
A2(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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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美元 貝萊德(盧森堡)公司
貝萊德環球資產配
置基金 A2(美元)
貝萊德環球資產配
置基金 A2(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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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歐元)
貝萊德新興歐洲基
A2(歐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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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A2(美元)
貝萊德世界礦業基
A2(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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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美元)
貝萊德新能源基金
A2(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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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美元)
貝萊德新興市場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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貝萊德歐洲基金
A2(歐元)
貝萊德歐洲基金
A2(歐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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貝萊德世界健康科
學基金 A2(美元)
貝萊德世界健康科
學基金 A2(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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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美元)
貝萊德拉丁美洲基
金 A2(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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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累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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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元)A1-累積
施羅德(環)美國小
型公司 A1 累積 US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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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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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累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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洲A1累積US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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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瑞銀澳幣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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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澳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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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德森遠見泛歐地
產股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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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盛
(Meridian
SM
) 基
金-通脹調整債券
基金 A1 美元
MFS 調
債券基金 A1 美元
債券型
基 金
美元
Massachusetts Financial
Services Company
MF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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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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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
) 基
金-新興市場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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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FS
債券基金 A1 美元
債券型
基 金
美元
Massachusetts Financial
Services Company
MFS
®
全盛
(Meridian
SM
) 基
金-全球股票基金
A1 美元
MFS 全盛全球股票
基金 A1 美元
股票型
基 金
美元
Massachusetts Financ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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駿利資產管理基金-
駿利美國 20 基金 A
acc(美元)
駿利美國 20 基金
A acc (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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駿利資產管理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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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cc (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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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cc (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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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元 駿利資產管理國際有限公司
註:1、投資標的之級別或股別(class of shares)依實際銷售時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惟投資
標的所屬公司保有變更之權利。
2、基金配息之方式(如每月配息、每半年配息或視經理人決定)及是否配息係按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
/投資人須知所載為準。
附表五:
保障費用費率表
單位:每月每萬元基本保險金額(元)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年齡 費 率 費 率 年齡
14 0.3960 0.2220
45 3.0630 1.4003
15 0.5640 0.2580
46 3.3158 1.5368
16 0.7620 0.2940
47 3.5880 1.6928
17 0.9450 0.3248
48 3.8813 1.8683
18 0.9660 0.3608
49 4.1978 2.0603
19 0.9788 0.3848
50 4.5420 2.2628
20 0.9848 0.3975
51 4.9185 2.4705
21 0.9863 0.4020
52 5.3310 2.6790
22 0.9840 0.3998
53 5.7848 2.8860
23 0.9803 0.3938
54 6.2850 3.1050
24 0.9758 0.3863
55 6.8385 3.3518
25 0.9735 0.3803
56 7.4513 3.6435
26 0.9743 0.3780
57 8.1293 3.9953
27 0.9803 0.3825
58 8.8800 4.4213
28 0.9923 0.3953
59 9.7080 4.9155
29 1.0133 0.4170
60 10.6185 5.4698
30 1.0448 0.4448
61 11.6160 6.0758
31 1.0890 0.4785
62 12.7065 6.7245
32 1.1475 0.5160
63 13.8960 7.4115
33 1.2225 0.5573
64 15.1958 8.1503
34 1.3125 0.6015
65 16.6178 8.9565
35 1.4145 0.6488
66 18.1748 9.8475
36 1.5278 0.6983
67 19.8788 10.8398
37 1.6508 0.7508
68 21.7440 11.9505
38 1.7805 0.8055
69 23.7863 13.1910
39 1.9200 0.8648
70 26.0235 14.5733
40 2.0708 0.9300
71 28.4723 16.1085
41 2.2350 1.0020
72 31.1513 17.8088
42 2.4150 1.0838
73 34.0770 19.6860
43 2.6130 1.1753
74 37.2758 21.7620
44 2.8283 1.2803
75 40.7723 24.0593
備註: 1、此保障費用費率所使用之預定危險發生率係以臺灣壽險業第四回經驗生
命表死亡率的百分之九十(90% 2002TSO)計算。
2、保障費用費率原則上將隨著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的增長而逐年提高。
(下頁接續)
單位:每月每萬元基本保險金額(元)
男性 女性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年齡 費 率 費 率
76 44.5928 26.5995
77 48.7620 29.4060
78 53.3078 32.5028
79 58.2645 35.9220
80 63.6668 39.6990
81 69.5505 43.8668
82 75.9510 48.4605
83 82.9065 53.5170
84 90.4583 59.0835
85 98.6520 65.2095
86 107.5313 71.9438
87 117.1410 79.3373
88 127.5248 87.4403
89 138.7275 96.3143
90 150.7913 106.0208
91 163.7610 116.6228
92 177.6803 128.1818
93 192.5873 140.7608
94 208.5023 154.4138
95 225.4418 169.1970
96 243.4193 185.1653
97 262.4520 202.3725
98 282.5378 220.8600
99 303.6113 240.6068
備註: 1、此保障費用費率所使用之預定危險發生率係以臺灣壽險業第四回經驗生
命表死亡率的百分之九十(90% 2002TSO)計算。
2、保障費用費率原則上將隨著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的增長而逐年提高。
附表六:
基本保費費率表
單位:每萬元基本保險金額之年繳基本保費(元)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投保
年齡
基本保費
費 率
基本保費
費 率
投保
年齡
基本保費
費 率
基本保費
費 率
0 204 176
1 202 176 31 356 310
2 206 178 32 362 317
3 210 181 33 369 324
4 214 185 34 377 329
5 218 189 35 385 336
6 222 192
36 392 342
7 226 196
37 400 349
8 230 200
38 409 357
9 236 204
39 417 364
10 240 208
40 425 372
11 245 212
41 434 378
12 250 216
42 444 386
13 254 220
43 453 394
14 260 225
44 462 402
15 265 229
45 473 410
16 270 233
46 482 420
17 274 237
47 494 429
18 280 242
48 505 438
19 285 246
49 517 448
20 290 252
50 529 457
21 296 256
51 542 468
22 301 261
52 556 477
23 306 266
53 569 489
24 312 272
54 584 500
25 317 277
55 600 512
26 324 282
56 617 525
27 329 288
57 634 538
28 336 293
58 653 552
29 342 298
59 673 566
30 349 305
60 694 582
備註:
本表為年繳基本保費費率上限。半年繳、季繳、月繳之基本保費費率上限,
依下述繳別係數乘以年繳費率計算。半年繳:二分之一;季繳:四分之一;
月繳:十二分之一。
(下頁接續)
單位:每萬元基本保險金額之年繳基本保費(元)
男性 女性
投保
年齡
基本保費
費 率
基本保費
費 率
61 718 598
62 742 617
63 769 634
64 797 654
65 828 676
66 861 700
67 897 724
68 934 752
69 977 780
70 1022 812
71 1072 846
72 1125 884
73 1182 925
74 1245 969
75 1313 1018
備註: 本表為年繳基本保費費率上限。半年繳、季繳、月繳之基本保費費率上限,
依下述繳別係數乘以年繳費率計算。半年繳:二分之一;季繳:四分之一;
月繳:十二分之一。
南山人壽致富一生變額壽險
一、本契約收取之費用如下:
基本
保費
費用
依基本保費繳交次數及繳費方式,自所繳之基本保費扣除一定比例之基本保費費用:
收取比例
基本保險金額大於或
等於 500
繳費
方式
基本保險
金額小於
500
保險年齡
未達 16
保險年齡
16
1 12 1 4 1 12
60% 60% 58.5%
2 34 5 8 13 24
40% 40% 38.5%
3 56 9 12 25 36
35% 35% 33.5%
4 78 13 16 37 48
10% 10% 8.5%
基本
保費
繳交
次數
5 910 17 20 49 60
5% 5% 3.5%
本公司保有變動之權利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增額
保費
費用
每次繳交增額保費時,扣除增額保費之百分之五作為增額保費費用,惟本公司保有變動之權利並以
書面通知要保人。
保單
行政
費用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依本契約第十六條約定按月扣除每月新台幣一○○之投資標的單位數或金額,
以作為保單行政費用,惟本公司保有變動之權利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保障
費用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依本契約第十六條約定按月扣除與保障費用價值相當之投資標的單位數或金額
。但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保障費用自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
起之保單足月日,依第十六條約定扣除。
各保險年齡及性別之標準體保障費用費率表詳如附表五。
轉換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本契約第十八條約定申請投資標的之轉換時,本公司所收取之費用
。同一保單年度得免費申請轉換投資標的十二次,超過十二次時,每次收取新台幣五○○元之轉換費
用。本公司保有變動之權利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保管費()
依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
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不另外收取。
經理費()
依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
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不另外收取。
於計
算投
資標
的淨
值時
已先
扣除
之費
投資人服務費()
依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
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不另外收取。
註:各投資標的之保管費、經理費、投資人服務費及其實際金額,以當時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投資
人須知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並可參閲銷售當時之商品簡介內容倘有其他相
關營運管理費用或法定費用則依當時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
司通知者為準惟各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保有變更之權利亦保有得不予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
扣除而額外收取該費用之權利其實際金額及其收取情形以當時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
知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
二、要保人於申請終止契約或部分贖回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不另收取任何費用。
附表 保障費用費率表
南山人壽致富一生變額壽險
(每月每萬元基本保險金額)
單位:每月每萬元基本保險金額()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年齡
年齡
14 0.3960 0.2220 45 3.0630 1.4003
15 0.5640 0.2580 46 3.3158 1.5368
16 0.7620 0.2940 47 3.5880 1.6928
17 0.9450 0.3248 48 3.8813 1.8683
18 0.9660 0.3608 49 4.1978 2.0603
19 0.9788 0.3848 50 4.5420 2.2628
20 0.9848 0.3975 51 4.9185 2.4705
21 0.9863 0.4020 52 5.3310 2.6790
22 0.9840 0.3998 53 5.7848 2.8860
23 0.9803 0.3938 54 6.2850 3.1050
24 0.9758 0.3863 55 6.8385 3.3518
25 0.9735 0.3803 56 7.4513 3.6435
26 0.9743 0.3780 57 8.1293 3.9953
27 0.9803 0.3825 58 8.8800 4.4213
28 0.9923 0.3953 59 9.7080 4.9155
29 1.0133 0.4170 60 10.6185 5.4698
30 1.0448 0.4448 61 11.6160 6.0758
31 1.0890 0.4785 62 12.7065 6.7245
32 1.1475 0.5160 63 13.8960 7.4115
33 1.2225 0.5573 64 15.1958 8.1503
34 1.3125 0.6015 65 16.6178 8.9565
35 1.4145 0.6488 66 18.1748 9.8475
36 1.5278 0.6983 67 19.8788 10.8398
37 1.6508 0.7508 68 21.7440 11.9505
38 1.7805 0.8055 69 23.7863 13.1910
39 1.9200 0.8648 70 26.0235 14.5733
40 2.0708 0.9300 71 28.4723 16.1085
41 2.2350 1.0020 72 31.1513 17.8088
42 2.4150 1.0838 73 34.0770 19.6860
43 2.6130 1.1753 74 37.2758 21.7620
44 2.8283 1.2803 75 40.7723 24.0593
備註: 1
此保障費用費率所使用之預定危險發生率係以臺灣壽險業第四回
經驗生命表死亡率的百分之九十(90% 2002TSO)計算。
2
保障費用費率原則上將隨著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的增長而逐年提
高。
(下頁接續)
附表 保障費用費率表
南山人壽致富一生變額壽險
(每月每萬元基本保險金額)
單位:每月每萬元基本保險金額()
男性 女性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年齡
76 44.5928 26.5995
77 48.7620 29.4060
78 53.3078 32.5028
79 58.2645 35.9220
80 63.6668 39.6990
81 69.5505 43.8668
82 75.9510 48.4605
83 82.9065 53.5170
84 90.4583 59.0835
85 98.6520 65.2095
86 107.5313 71.9438
87 117.1410 79.3373
88 127.5248 87.4403
89 138.7275 96.3143
90 150.7913 106.0208
91 163.7610 116.6228
92 177.6803 128.1818
93 192.5873 140.7608
94 208.5023 154.4138
95 225.4418 169.1970
96 243.4193 185.1653
97 262.4520 202.3725
98 282.5378 220.8600
99 303.6113 240.6068
備註: 1
此保障費用費率所使用之預定危險發生率係以臺灣壽險業第四回
經驗生命表死亡率的百分之九十(90% 2002TSO)計算。
2
保障費用費率原則上將隨著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的增長而逐年提
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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