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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美寶鑽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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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美寶鑽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_SBU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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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美寶鑽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定期給付型)(樣本)
滿期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有提供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分期定期給付。
本商品為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
不得與以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辦理契約轉換。
一百一十年 三十
110)南壽研字第 059 號函備查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0-060
傳真412-8886
電子信箱〈E-mail〉:NS-Service@nanshan.com.tw
第一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
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各項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額:
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之主契約保額,倘爾後「基本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
準。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係指依第十額繳險基額逐計之倘爾計增
清保險基本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三、當年度保險金額:
()「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額」乘以附表一所列當年
保險金額係數所得數額。
()「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累計增額繳清
險基本保額」乘以附表一所列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數額。
四、躉繳保險費
()「基本對應分:係指以保率表金額(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
費率為準)
若本契約依第二十六條減少「基本保額」者,係指依減少後之「基本保額」以本目前
段之基礎並溯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計算。
()就「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係指以「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之保險
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
若本契約依第二十六條減少「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者,係指依減少後之「累
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以本目前段之基礎並溯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計算。
五、當年度保障係數
係指被保險人身故「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當時「保險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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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對應附表三之當年度保障係數。
六、保障期間
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或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九十九
歲之保單年度末之期間。但倘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
時,則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
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之期間。
七、保單價值準備金
係指「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
備金加總之值。
八、解約金
係指「基本保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
之值。
九、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之當月利率(公於本公司網頁http://www.nanshanlife
.com.tw)。 該利率係根據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累積資產的實際狀況並參考市場利率所訂定
如當月未宣告者,以前一月之宣告利率為當月之宣告利率。
十、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十一醫師
指合法領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十二、全額匯出:
係指要保人或受益人向匯出銀行提出申請,存入或匯入應交付本公司之款項金額全額至本公司
所指定之帳戶。
十三、指定美元匯率:
係指被保險人身故當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合作金庫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收盤之美元即期買入匯率平均值。倘當日無匯率,則以前述三家銀行之下
個營業日之匯率計算。
十四、保險年齡:
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
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十五增值回饋分享金:
係指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生效日後每月屆至與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當日者,改以該月
之末日為準)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逐月按各該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減去預定利
1.00%後之差(計算差值若宣告利率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預定利率
準),乘以當年度保單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再除以十二所得之金額,加計以日單利方
依該保單年度首月宣告利率計得之利息,累計至各該保單年度末之合計值。
十六指定保險金:
係指符合本契約「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申領
條件時,以該保險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於要保書或另行批註約定之比例所得之金
額;該金額係作為本公司分期定期給付每期應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之換算依據。
十七、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分期給付金額之利率。該利率係以分期定期給付開
始日本公司公告於本公司網站之利率為準。
十八、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
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開始分期定期給付指定保險金之日。但該給付開始日不得晚於受益人
備齊本契約給付申領文件之日起十五日。
十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
係指依本契約要保書約定之給付期間,該期間最短為五年,最長為三十年,如該期間有所變更
時,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期間為準。
二十、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週期:
係指依本契約要保書約定之給付週期該週期可為每年或每月(倘要保人未於要保書選擇給付週
期時以每年給付方式辦)如該期有變更以變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週期為準。
第三 貨幣單位與匯率風險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或退還、支付或返還保險單借款給付他款付之,皆
美元為貨幣單位,要保人及受益人須留意美元在未來兌換成新臺幣將會因匯率不同,產生匯兌
上的差異,此差異可能使要保人及受益人享有匯兌價差的收益或造成損失,要保人及受益人需
自行承擔該部分之風險。
第四 各款項交付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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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或受益人交付各款項時,需依下列方式,以「全額匯出」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
存款戶:
一、要保人或受益人以外幣現鈔,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二、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以新臺幣結購外幣,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三、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外幣存款戶,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第五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險責任。
第六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
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
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
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
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扣除停
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
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
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
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
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
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二十八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
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
限。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
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
未於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
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
漏不或為說明足以或減公司危險計者本公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九 契約的終止
於本約「保障期間」內,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
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基本保額」對應之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解約金附表。
第十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約定之變更、終止及其限制
每期給付之分期定期保險金低於下列金額者,本公司將一次給付指定保險金予本契約受益人,
分期定期給付之約定即行終止。
一、按月給付者:美元二百五十元。
二、按年給付者:美元三千元。
本契約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變更或終止本契約,且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
向本公司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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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
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二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
日為準,依第十七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
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亡者公司外傷故發
為準,依第十七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依第十七條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
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退還已繳保險費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
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或增值回饋分享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
第十三 本契約受益人死亡或失蹤的處理
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死亡者,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以第二條定義之分期
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計算,一次貼現給付予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
受益人為多數時,部分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死亡時,其他受益人部分之契約效力
不受影響。
前二項約定,於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失蹤,並經法院宣告死亡之情形,亦適用
之。
第十四條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除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
達十六歲前者,依第二項約定辦理外,本公司依要保人於投保時所選擇下列其中一種方式,給
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要保人選擇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者,本公司以「增
回饋金」保險自該週年日起之增保險保額。
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第十七條約定辦理。
二、現金給付:自第七保單年度起,於每年屆至與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當日者,改以該月
末日為準),本公司以現金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
三、儲存生息:自第七保單年度起,本公司將「增值回饋分享金」逐年按各保單年度首月宣
利率計息,依據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滿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儲存生
息至要保人請求給付變更為現金給付時依前款方式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醫院」
診斷確定致成全失級之保險屆滿約終,由司主
動一併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者,其「增值回饋分享金」採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應於被
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時,本公司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為躉繳純保險費,一次計算自
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其後保單年度適用前項規定。
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或「滿期保險金」時,
本契約如有儲存生息之金額者,一次給付人。契約第七十項
九條、第十七條第六項未給付任何「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而僅退還已繳保險費或第
二十三條第三項之約定終止時,則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第一項之給付方式。
自第七保單年度起,要保人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除第二項約定外,本公
司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第十五條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九十九歲之保單年度末仍生存,且本公司未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
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分期定期保險金而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保險期間
屆滿,並依下列二款計算所得金額之總和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
(一)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的一點零倍。
(二)「躉繳保險費」的一點零倍。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
(一)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的一點零倍。
(二)「躉繳保險費」的一點零倍。
第十六條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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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七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第
二項計算保險受益人;保人定分
本公司按第二項約定計算「身故保險金」並依第二十一條約定給付予受益人。
前項「身故保險金」係按被保險人身故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
保額」對應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當年度保障係數」。
三、「躉繳保險費」的一點零一倍。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
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
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未滿十五足歲之被保險人如有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不含)前訂立之保險契約,其喪葬
費用保險金之給付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不含)前訂立之保險契約,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大於或等
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者,其喪葬費用保險金之
給付,從其約定,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二()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本公司不
負給付責任,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二、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不含)前訂立之保險契約,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小於遺產
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者應加計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
二日()喪葬保險被保死亡受益領取葬費
險金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
半數。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
險金。
第三項未滿十五足歲之被保險人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二日(含)以後及項被保險人於
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四項及第六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
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
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喪葬費
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
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
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條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依「指定美元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不得超過第四項及第六
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若因匯率波動造成超過之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應無息退還該超
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四項、第六項及第八項已繳保險費,係依下列各款約定辦理:
一、「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超過部分之純保險費。
三、若依本契約二十六條減少「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者,係指依減
後之「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並按前二款之約定溯自本契約生效日
起計算。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
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改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如被保險人於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後身故,並符合本條及第
十九條約定之申領(請)條件時,本公司僅依本條或第十九條其中一條約定辦理。
第十八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九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
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按第二項約定計算「完失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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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予被保險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按第二項約定計
算「完全失能保險金」並依第二十一條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
前項「全失險金」係按被人經「醫院」診斷確全失時,分以「基本保
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完全失能保險
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當年度保障係數」。
三、「躉繳保險費」的一點零一倍。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附表二所列兩款以上完全失能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完全失能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
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改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第二十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
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
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二十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
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本公司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週期及第
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期期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
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分期定期給付期間屆滿時,本契約即行終止。
本公司依第十七條約定計算之「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將各受益人
應得之「身故保險金」扣除各受益人之指定保險金後餘額應將額給各受
人。
本公司依第十九條約定計算之「完全失能保險金」扣除被保險人之指定保險,倘有餘額時,
應將該餘額給付予被保險人。
第二十二條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申領文件、給付期限及未依限給付之效果
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所約定之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受益人生
存之文件。
如受益人身故後仍有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其法定繼承人申領給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受益人的死亡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的身分證明。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受益人第一次申領分期定期給付保險金或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依第二項約定申領尚未領取的分
期定期保險金時,本公司應於收齊各該申領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受益人申領第二次()
後之分期定期保險金時,本公司應於約定之給付日給付之。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二十三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時,本公司按第十九
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
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第二十四條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因該喪失無受受領身故
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
益人原應得之部,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 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已繳保險費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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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要保人有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 減少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要保本契期間內,得申「基
本公司應按下列順序依序減去,但是減額保額不得保險承保
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一、依第十四條約定之「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二、「基本保額」。
第二十七 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擔對象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往來,若因匯款而產生相關費用時,費用負擔對象依附表所列方式處理。
除附表所列方式外,其餘相關款項之往來,由要保人或受益人支付匯出銀行、匯入銀行及跨
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行所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
要保人或受益人若選擇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戶交付相關款項且匯出銀行及匯入銀行為
同一銀行時,或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戶收受相關款項時,其所有匯款相關費用均由本
公司負擔,不適用前二項約定。
要保人或受益人可能因負擔匯款相關費用致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受領金額為零的情況發生,或匯
出銀行、匯入銀行及跨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行可能額外向要保人或受益人收取不足支付匯款相
關費用的差額部分。
第二十八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
單價值準備金之一定百分比,其比率請詳附表還之本息過其價值
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
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二十九 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
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就「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依列規定辦理;就「增值回饋分
享金」對應部分,本公司重新計算依第十四條約定應給付之金額: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
退還要保人。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
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
「基本保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
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基本保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
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
按本公司退還保險費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
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定外要保下列指定更受並應指定更當令之
一、於訂本契險人受益如未以要本人「滿
期保險金」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
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
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身故時之法
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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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一者外經要與本雙方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
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
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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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表
保單
年度
當年度
保險金額
係數
保單
年度
當年度
保險金額
係數
保單
年度
當年度
保險金額
係數
1
1.000
41
1.299
81
1.752
2
1.000
42
1.309
82
1.765
3
1.000
43
1.319
83
1.778
4
1.000
44
1.329
84
1.792
5
1.000
45
1.339
85
1.805
6
1.000
46
1.349
86
1.819
7
1.008
47
1.359
87
1.832
8
1.016
48
1.369
88
1.846
9
1.023
49
1.379
89
1.860
10
1.031
50
1.390
90
1.874
11
1.039
51
1.400
91
1.888
12
1.046
52
1.411
92
1.902
13
1.054
53
1.421
93
1.916
14
1.062
54
1.432
94
1.931
15
1.070
55
1.443
95
1.945
16
1.078
56
1.453
96
1.960
17
1.086
57
1.464
97
1.974
18
1.094
58
1.475
98
1.989
19
1.103
59
1.486
99
2.004
20
1.111
60
1.498
100
2.019
21
1.119
61
1.509
22
1.127
62
1.520
23
1.136
63
1.531
24
1.144
64
1.543
25
1.153
65
1.555
26
1.162
66
1.566
27
1.170
67
1.578
28
1.179
68
1.590
29
1.188
69
1.602
30
1.197
70
1.614
31
1.206
71
1.626
32
1.215
72
1.638
33
1.224
73
1.650
34
1.233
74
1.663
35
1.242
75
1.675
36
1.252
76
1.688
37
1.261
77
1.700
38
1.271
78
1.713
39
1.280
79
1.726
40
1.290
80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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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完全失能等級適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七、樞神統機存極害或、腹器機存極,終身不事任,經
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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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當年度保障係數表
被保險人
「保險年齡」
年度保障係數
0 30
190%
31 40
160%
41 50
140%
51 60
120%
61 70
110%
71 90
102%
91 歲以上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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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往來,若因匯款而產生相關費用時,費用負擔對象如下:
匯款
項目
匯出銀行
手續費
國外中間行
手續費
匯入銀行
手續費
本公司
匯款時
1. 給付各項保險金及併同退還之保險費,或依第十七條
第四項、第六項及第八項退還已繳保險費。
2. 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於給付各項保險金或退還
已繳保險費而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3. 因申請復效期限屆滿本公司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
備金。
4. 因要保人終止本契約或減少「基本保」及「累計
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而本公司償付解約金。
5. 本公司支付保險單借款。
6. 依第二十條第三項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
本公司
本公司
要保人或
受益人
7. 投保錯誤,且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而退還保
險費及其利息。
8. 因要保人行使契約撤銷權所致保險費之退還。
本公司
本公司
本公司
要保人
匯款時
9. 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10.要保人清償:
(1) 第七條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
(2) 保險單借款本息。
要保人
要保人
本公司
11.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要保人補足差額保險費。
本公司
本公司
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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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各保單年度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百分比如下:
保單年度
可借金額上限
百分比
1
70%
2
75%
3
80%
4 及以後
90%
繳費期間:躉繳 單位:美元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856 0 827
1 858 41 932 1 829 41 909
2 860 42 933 2 831 42 911
3 862 43 934 3 833 43 913
4 864 44 935 4 835 44 915
5 866 45 936 5 837 45 917
6 868 46 937 6 839 46 919
7 870 47 939 7 841 47 921
8 872 48 941 8 843 48 923
9 874 49 943 9 845 49 925
10 877 50 945 10 847 50 927
11 879 51 947 11 849 51 929
12 881 52 949 12 851 52 931
13 883 53 951 13 853 53 933
14 885 54 952 14 855 54 935
15 887 55 953 15 857 55 937
16 889 56 954 16 859 56 939
17 891 57 955 17 861 57 941
18 893 58 956 18 863 58 943
19 895 59 957 19 865 59 944
20 896 60 958 20 868 60 945
21 897 61 959 21 870 61 947
22 899 62 960 22 872 62 949
23 901 63 961 23 874 63 951
24 903 64 963 24 876 64 953
25 905 65 965 25 878 65 956
26 907 66 967 26 880 66 959
27 909 67 969 27 882 67 962
28 911 68 971 28 884 68 965
29 913 69 973 29 886 69 968
30 915 70 975 30 888 70 971
31 917 71 979 31 890 71 975
32 919 72 983 32 892 72 979
33 921 73 987 33 894 73 983
34 923 74 991 34 896 74 987
35 925 75 995 35 898 75 991
36
927
76
999
36
900
76
995
37 928 77 1,003 37 902 77 999
38 929 78 1,007 38 904 78 1,004
39 930 79 1,011 39 906 79 1,009
40
931
80
1,016
40
907
80
1,014
南山人壽美寶鑽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一般繳費件)
(每仟元基本保額)
單位:美元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853 0 824
1 855 41 929 1 826 41 906
2 857 42 930 2 828 42 908
3 859 43 931 3 830 43 910
4 861 44 932 4 832 44 912
5 863 45 933 5 834 45 914
6 865 46 934 6 836 46 916
7 867 47 936 7 838 47 918
8 869 48 938 8 840 48 920
9 871 49 940 9 842 49 922
10 874 50 942 10 844 50 924
11 876 51 944 11 846 51 926
12 878 52 946 12 848 52 928
13 880 53 948 13 850 53 930
14 882 54 949 14 852 54 932
15 884 55 950 15 854 55 934
16 886 56 951 16 856 56 936
17 888 57 952 17 858 57 938
18 890 58 953 18 860 58 940
19 892 59 954 19 862 59 941
20 893 60 955 20 865 60 942
21 894 61 956 21 867 61 944
22 896 62 957 22 869 62 946
23 898 63 958 23 871 63 948
24 900 64 960 24 873 64 950
25 902 65 962 25 875 65 953
26 904 66 964 26 877 66 956
27 906 67 966 27 879 67 959
28 908 68 968 28 881 68 962
29 910 69 970 29 883 69 965
30 912 70 972 30 885 70 968
31 914 71 976 31 887 71 972
32 916 72 980 32 889 72 976
33 918 73 984 33 891 73 980
34 920 74 988 34 893 74 984
35 922 75 992 35 895 75 988
36
924
76
996
36
897
76
992
37 925 77 999 37 899 77 996
38 926 78 1,003 38 901 78 1,000
39 927 79 1,007 39 903 79 1,005
40
928
80
1,012
40
904
80
1,010
繳費期間:躉繳
南山人壽美寶鑽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高保額保件 : 5萬美元≦基本保額<15萬美元)
(每仟元基本保額)
單位:美元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851 0 822
1 853 41 927 1 824 41 904
2 855 42 928 2 826 42 906
3 857 43 929 3 828 43 908
4 859 44 930 4 830 44 910
5 861 45 931 5 832 45 912
6 863 46 932 6 834 46 914
7 865 47 934 7 836 47 916
8 867 48 936 8 838 48 918
9 869 49 938 9 840 49 920
10 872 50 940 10 842 50 922
11 874 51 942 11 844 51 924
12 876 52 944 12 846 52 926
13 878 53 946 13 848 53 928
14 880 54 947 14 850 54 930
15 882 55 948 15 852 55 932
16 884 56 949 16 854 56 934
17 886 57 950 17 856 57 936
18 888 58 951 18 858 58 938
19 890 59 952 19 860 59 939
20 891 60 953 20 863 60 940
21 892 61 954 21 865 61 942
22 894 62 955 22 867 62 944
23 896 63 956 23 869 63 946
24 898 64 958 24 871 64 948
25 900 65 960 25 873 65 951
26 902 66 962 26 875 66 954
27 904 67 964 27 877 67 957
28 906 68 966 28 879 68 960
29 908 69 968 29 881 69 963
30 910 70 970 30 883 70 966
31 912 71 974 31 885 71 970
32 914 72 978 32 887 72 974
33 916 73 982 33 889 73 978
34 918 74 986 34 891 74 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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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美寶鑽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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