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
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
金額的二十四倍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且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若本公司已依第十二條給付「完全失能關懷保險金」,不另依前項之約定給付「長期照顧一次
保險金」。
第十五條 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
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
金額的二十四倍給付第一期「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並於前開免責期間屆滿翌日後每屆滿一
年之日(無同一月日者,為該月之末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按當時之保險金額的二十四
倍給付第二期(含)以後之「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且累計給付最高以十六次(每一次為一期)
為限。
如本公司依前項應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予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因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
款約定終止後,本公司仍繼續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至前項約定給付次數屆滿或被保險
人身故,二者較早屆至者為止。
若本公司已依第十三條給付「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於給付「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期間,不另依第一項之約定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第十六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保險金的申請時間及遲延利息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
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本公司給付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期(含)以後之「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時,若因可歸責於本
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七條 完全失能關懷保險金或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關懷保險金」或「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每年領取「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時,應檢送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關懷保險金」或「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
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
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十六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十八條 長期照顧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依第十四條申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或依第十五條「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時,應
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最近一個月內醫院所開具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的診斷證明書及相關專科醫
師開具之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或臨床失智評分量表(CDR)或簡易智能測驗(MMSE)
或其他專業評量表。(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證明書或
相關診斷評量表。)
三、長期照顧狀態之相關病歷摘要。
四、保險金申請書。
受益人依第十五條每年領取「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時,應檢送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
受益人依第十四條申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或第十五條申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時,
本公司得派員或轉請其他醫院之專科醫師審查被保險人之狀態,並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
驗,必要時得另經被保險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
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十六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十九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或「長期照顧狀態」
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因前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
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第二十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