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註冊,享受完整功能

加入會員可以:試算商品保費、比較各家保險、隨意搭配保險組合,告別難用的 EXCEL 與老舊的商品資料庫。

(舊版)南山人壽新美超鑽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新美超鑽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定期給付型)(樣本)
滿期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有提供身故殘廢保險金分期定期給付
本商品為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
不得與以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辦理契約轉換。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九日
(105)南壽研字第 059 號函備查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0-060
412-8886
電子信箱〈E-mail〉NS-Service@nanshan.com.tw
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
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
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各項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額:
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之主契約保額倘爾後「基本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係指依第十四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逐次累計之值倘爾後「累計增額繳清
保險基本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三、當年度保險金額:
(一)「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額」乘上附表一所列當年度
保險金額係數所得數額。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累計增額繳清保
險基本保額」乘上附表一所列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數額。
四、躉繳保險費:
(一)就「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係指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
費率為準)。
若本契約依第二十七條減少「基本保額」者,係指依減少後之「基本保額」以本目前
段之基礎並溯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計算。
(二)就「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係指以「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之保險費
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
若本契約依第二十七條減少「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者,係指依減少後之「累
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以本目前段之基礎並溯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計算。
五、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係指以「所繳保險費」為基礎以1.0%之年利率依據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滿保
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逐期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
列全殘廢等級之一之日止之金額。
六、所繳保險費:
係指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若本契約依第二十七條減少「基本保額」係指依減少後之「基本保額」以本款第一目之
基礎並溯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計算。
七、保障期間:
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之期間但倘被保險人致成附表
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時,則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診斷
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之期間。
八、保單價值準備金:
係指「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
準備金加總之值。
九、解約金:
係指「基本保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
總之值。
十、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之當月利率(公佈於本公司網頁http://www.nanshan
life.com.tw)該利率係根據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累積資產的實際狀況並參考市場利
率所訂定。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預定利率為準。如當月未宣告
者,以前一月之宣告利率為當月之宣告利率。
十一、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十二、全額匯出:
係指要保人或受益人向匯出銀行提出申請存入或匯入應交付本公司之款項金額全額至本公
司所指定之帳戶。
十三、指定美元匯率:
係指被保險人身故當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合作金庫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收盤之美元即期買入匯率平均值。倘當日無匯率,則以前述三家銀行
之下一個營業日之匯率計算。
十四、保險年齡:
係指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計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經過之週年數計之,但未滿一週年者不計
入。
十五、增值回饋分享金:
係指於本契約「保障期間」生效日後每月屆至與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當日者改以該
月之末日為準)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逐月按各該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減去預
定利率(1.0%)後之差值,乘以「當年度保單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再除以十二所
得之金額,加計以日單利方式依該保單年度首月宣告利率計得之利息,累計至各該保單年
度末之合計值。
十六、指定保險金:
指符合本契約「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殘廢保險金」申領條件
時,以該保險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於要保書或另行批註約定之比例所得之金
額;該金額係作為本公司分期定期給付每期應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之換算依據。
十七、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
指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分期給付金額之利率該利率係以分期定期給付開
始日本公司公告於本公司網站之利率為準。
十八、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
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開始分期定期給付指定保險金之日但該給付開始日不得晚於受益
人備齊本契約給付申領文件之日起十五日。
十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
指依本契約要保書約定之給付期間該期間最短為五年最長為七十年如該期間有所變更
時,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期間為準。
條 貨幣單位與匯率風險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或退還支付或返還保險單借款保險給付及其他款項收付之幣別皆以美
元為貨幣單位要保人及受益人須留意美元在未來兌換成新臺幣將會因匯率不同產生匯兌上的
差異此差異可能使要保人及受益人享有匯兌價差的收益或造成損失要保人及受益人需自行承
擔該部分之風險。
條 各款項交付之方式
要保人或受益人交付各款項時需依下列方式「全額匯出」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
款戶:
一、要保人或受益人以外幣現鈔,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二、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以新臺幣結購外幣,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三、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外幣存款戶,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收相當於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
責任。
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
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
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
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
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
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
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
者,視為同意復效,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自翌日上
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二十九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償
保險單借款本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
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
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
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條 契約的終止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
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基本保額」對應之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解約金附表。
條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約定之變更、終止及其限制
每年給付之分期定期保險金低於美元三千元者本公司將一次給付指定保險金予本契約受益人,
分期定期給付之約定即行終止。
本契約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變更或終止本契約且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
本公司借款。
第十一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
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
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二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
為準依第十七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
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七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
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領取前述金額之要保人應得之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
加計利息」「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或增值回饋
分享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
第十三條 本契約受益人死亡或失蹤的處理
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死亡者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以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
期保險金預定利率計算,一次貼現給付予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
受益人為多數時部分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死亡時其他受益人部分之契約效力不
受影響。
前二項約定於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失蹤並經法院宣告死亡之情形亦適用之
第十四條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
本公司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除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
達十六歲前者依第二項約定辦理外依要保人於投保時所選擇下列其中一種方式給付「增值
回饋分享金」:
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要保人選擇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者本公司以「增值回
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被保險人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應依第十七條約定辦理。
現金給付:自第七保單年度起於每年屆至與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當日者改以該月之末
日為準),本公司以現金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
儲存生息:自第七保單年度起本公司將「增值回饋分享金」逐年按各保單年度首月宣告利
率計息並於保單週年日以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給付變更為現金給付時依前
款方式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
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者「增值回饋分享金」採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應於被保險人
保險年齡達十六歲時本公司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為躉繳純保險費一次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
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其後保單年度適用前項規定。
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殘廢保險金」「滿期保險金」時,本契約
如有儲存生息之金額者一次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但本契約係因第七條第八項第九條
十七條第三項第一款或第二十四條第三項之約定終止時,則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第一項給付方式。
第七保單年度起要保人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者,除第二項約定外,本公司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第十五條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年度末仍生存且本公司未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
給付殘廢保險金或分期定期保險金而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基
本保額」「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分別對應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總和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六條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七條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第二
項約定計算之「身故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
公司按第二項約定計算「身故保險金」並依第二十二條約定給付予受益人。
前項「身故保險金」係按被保險人身故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
額」對應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躉繳保險費」的一點零三倍。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
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者,
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所繳
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予受益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
險金」,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計算「身故保險金」,並依第二十二條約定給
付予受益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
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
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基本保額」對應部分: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純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
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
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
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
分擔其責任。
本條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依「指定美元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不得超過第五項喪葬費用
額度上限。若因匯率波動造成超過之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基本保額」對應部分: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純保險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
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改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約
定辦理。
如被保險人於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後身故並符合本條及第二十條約定之申
領(請)條件時,本公司僅依本條及第二十條其中一條約定辦理。
第十八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存款帳號之證明文件。
第十九條 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或第二十四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存款帳號之證明文件。
第二十條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醫院」診斷確定後如要
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殘廢保險金」本公司按第二項約定計算之「殘廢保險金」給付予被保險
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殘廢保險金」本公司按第二項約定計算「殘廢保險金」
依第二十二條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
前項「殘廢保險金」係按被保險人診斷確定殘廢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累計增額繳清保
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殘廢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躉繳保險費」的一點零三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
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殘廢保險金」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
計利息」給付「殘廢保險金」予被保險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殘廢保險金」,本公
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計算「殘廢保險金」並依第二十二條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二所列兩款以上全殘廢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
「殘廢保險金」,改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存款帳號之證明文件。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
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二條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
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本公司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
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
人。分期定期給付期間屆滿時,本契約即行終止。
本公司依第十七條約定計算之「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將各受益人應
得之「身故保險金」扣除各受益人之指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給付予各受益人。
本公司依第二十條約定計算之「殘廢保險金」扣除被保險人之指定保險金倘有餘額時應將該
餘額給付予被保險人。
第二十三條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申領文件、給付期限及未依限給付之效果
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所約定之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受益人生存
之文件。
如受益人身故後仍有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其法定繼承人申領給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受益人的死亡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存款帳號之證明文件。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受益人第一次申領分期定期給付保險金或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依第二項約定申領尚未領取的分
期定期保險金時本公司應於收齊各該申領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受益人申領第二次(含)以後
之分期定期保險金時,本公司應於約定之給付日給付之。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二十四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
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五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時本公司按第二十條的
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
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本公司依本項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七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
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二十五條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
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六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
計利息」如要保人有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
付其餘額。
第二十七條 減少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保障期間」內,得申請減少「基本保額」「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本公司應按下列順序依序減去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
減少部分依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一、依第十四條約定累計之「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二、「基本保額」。
第二十八條 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
本契約於下列款項之往來時由本公司支付匯出銀行及跨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行所可能收取之相
關費用,另匯入銀行與要保人或受益人之間的相關費用由要保人或受益人支付:
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但書
給付保險金、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及退還保險費時。
依第六條退還保險費時或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
而退還保險費及其利息時。
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於給付各項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而給付「增值
回饋分享金」時。
本契約於下列款項之往來時由要保人支付匯出銀行及跨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行所可能收取之相
關費用,另匯入銀行與本公司之間的相關費用由本公司支付:
一、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二、要保人償付保險單借款本息。
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倘要保人補足其差額保險費時由本公司支付匯出銀行匯入銀行及
跨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行所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
除前三項外其餘相關款項之往來由要保人或受益人支付匯出銀行匯入銀行及跨行匯款所經
國外中間行所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
要保人或受益人若選擇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戶交付相關款項且匯出銀行及匯入銀行為
同一銀行時或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戶收受相關款項時要保人或受益人無需負擔本條
第一、二及四項所述之相關費用。
要保人或受益人可能因負擔匯款相關費用致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受領金額為零的情況發生或匯出
銀行匯入銀行及跨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行可能額外向要保人或受益人收取不足支付匯款相關費
用的差額部份。
第二十九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
價值準備金之一定百分比其比率請詳附表三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
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三十條 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一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
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依下列規定辦理「增值回饋分享
金」對應部分,本公司重新計算依第十四條約定應給付之金額: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
還要保人。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
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基
本保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
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基本保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
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
本公司退還保險費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
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二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如未指定者則以要保人本人為本契約「滿
期保險金」受益人。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
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
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四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五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二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
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六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
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
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表
保單
年度
當年度
保險金額
係數
保單
年度
當年度
保險金額
係數
保單
年度
當年度
保險金額
係數
1 1.000 41 1.375 81 2.048
2 1.000 42 1.389 82 2.068
3 1.000 43 1.403 83 2.089
4 1.000 44 1.417 84 2.110
5 1.000 45 1.431 85 2.131
6 1.000 46 1.446 86 2.152
7 1.000 47 1.460 87 2.174
8 1.000 48 1.475 88 2.195
9 1.000 49 1.489 89 2.217
10 1.010 50 1.504 90 2.239
11 1.021 51 1.519 91 2.262
12 1.031 52 1.534 92 2.284
13 1.041 53 1.550 93 2.307
14 1.052 54 1.565 94 2.330
15 1.062 55 1.581 95 2.354
16 1.073 56 1.597 96 2.377
17 1.083 57 1.613 97 2.401
18 1.094 58 1.629 98 2.425
19 1.105 59 1.645 99 2.449
20 1.116 60 1.662 100 2.474
21 1.127 61 1.678 101 2.498
22 1.139 62 1.695 102 2.523
23 1.150 63 1.712 103 2.549
24 1.161 64 1.729 104 2.574
25 1.173 65 1.746 105 2.600
26 1.185 66 1.764 106 2.626
27 1.197 67 1.781 107 2.652
28 1.209 68 1.799 108 2.679
29 1.221 69 1.817 109 2.705
30 1.233 70 1.835 110 2.732
31 1.245 71 1.854 111 2.760
32 1.258 72 1.872
33 1.270 73 1.891
34 1.283 74 1.910
35 1.296 75 1.929
36 1.309 76 1.948
37 1.322 77 1.968
38 1.335 78 1.987
39 1.348 79 2.007
40 1.362 80 2.027
附表二(全殘廢等級適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
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
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三
各保單年度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百分比如下:
保單年度 可借金額上限百分比
1 85%
2 85%
3 85%
4 及以後 90%
附表一
繳費期間:躉繳
單位:美元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955 0 955
1 955 41 955 1 955 41 955
2 955 42 955 2 955 42 955
3 955 43 955 3 955 43 955
4 955 44 955 4 955 44 955
5 955 45 955 5 955 45 955
6 955 46 955 6 955 46 955
7 955 47 955 7 955 47 955
8 955 48 955 8 955 48 955
9 955 49 955 9 955 49 955
10 955 50 955 10 955 50 955
11 955 51 955 11 955 51 955
12 955 52 956 12 955 52 956
13 955 53 956 13 955 53 956
14 955 54 956 14 955 54 956
15 955 55 956 15 955 55 956
16 955 56 956 16 955 56 956
17 955 57 956 17 955 57 956
18 955 58 956 18 955 58 956
19 955 59 957 19 955 59 957
20 955 60 958 20 955 60 958
21 955 61 958 21 955 61 958
22 955 62 958 22 955 62 958
23 955 63 958 23 955 63 958
24 955 64 958 24 955 64 958
25 955 65 958 25 955 65 958
26 955 66 958 26 955 66 958
27 955 67 958 27 955 67 958
28 955 68 959 28 955 68 959
29 955 69 959 29 955 69 959
30 955 70 960 30 955 70 960
31 955 71 963 31 955 71 963
32 955 72 965 32 955 72 965
33 955 73 966 33 955 73 966
34 955 74 968 34 955 74 968
35 955 75 969 35 955 75 969
36 955 76 973 36 955 76 973
37 955 77 976 37 955 77 976
38 955 78 979 38 955 78 979
39 955 79 983 39 955 79 983
40 955 80 995 40 955 80 995
女 性男 性
(一般繳費件)
南山人壽新美超鑽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每仟元保險金額)
附表一
繳費期間:躉繳
單位:美元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951 0 951
1 951 41 951 1 951 41 951
2 951 42 951 2 951 42 951
3 951 43 951 3 951 43 951
4 951 44 951 4 951 44 951
5 951 45 951 5 951 45 951
6 951 46 951 6 951 46 951
7 951 47 951 7 951 47 951
8 951 48 951 8 951 48 951
9 951 49 951 9 951 49 951
10 951 50 951 10 951 50 951
11 951 51 951 11 951 51 951
12 951 52 952 12 951 52 952
13 951 53 952 13 951 53 952
14 951 54 952 14 951 54 952
15 951 55 952 15 951 55 952
16 951 56 952 16 951 56 952
17 951 57 952 17 951 57 952
18 951 58 952 18 951 58 952
19 951 59 953 19 951 59 953
20 951 60 954 20 951 60 954
21 951 61 954 21 951 61 954
22 951 62 954 22 951 62 954
23 951 63 954 23 951 63 954
24 951 64 954 24 951 64 954
25 951 65 954 25 951 65 954
26 951 66 954 26 951 66 954
27 951 67 954 27 951 67 954
28 951 68 955 28 951 68 955
29 951 69 955 29 951 69 955
30 951 70 956 30 951 70 956
31 951 71 959 31 951 71 959
32 951 72 961 32 951 72 961
33 951 73 962 33 951 73 962
34 951 74 964 34 951 74 964
35 951 75 965 35 951 75 965
36
951
76 969 36
951 76
969
37
951
77 972 37
951 77
972
38
951
78 975 38
951 78
975
39
951
79 979 39
951 79
979
40
951
80 991 40
951 80
991
女 性男 性
南山人壽新美超鑽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每仟元保險金額)
(高保額保件:基本保額≧7萬美元)

沒有「南山人壽新美超鑽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的相關文章

點擊我要發問提出新問題吧!

網站提醒

1、Finfo僅為系統服務提供者,本網站所有資訊僅作為您選擇產品或服務時的參考利用,不應被當作任何投保、財務諮詢或建議,Finfo亦未對所載產品進行背書。使用者應基於自身情況審慎判斷是否向第三方機構進一步洽詢、申辦或購買該產品或服務。

2、Finfo會盡最大努力維護網站上之資訊、內容和資料的準確性,您必須意識到內容可能是不準確、不完整亦或是過期的。若有任何疑慮,請以官方資訊為準。

3、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商品所屬公司

南山人壽

其他儲蓄險

更多..
發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