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條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全部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
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全部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
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全部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
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全部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
者,視為同意承保。
第四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
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第五條 契約的終止及保險單借款之限制
本契約生效後,即進入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契約或申請保險單借款。
第 六 條 年金的給付
若給付年金週期為月給付年金者,則
一、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要保人所指定之年金給付日,給付年金金額予年
金受益人至保證期間屆滿,如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屆滿時仍生存,則繼續給付至
被保險人身故之該年金保單年度末,本契約並同時終止。
二、倘被保險人在本公司簽發保單後身故,且身故後至其身故當時之年金保單年度末
或至保證期間屆滿,如有尚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
本契約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且不適用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
若給付年金週期為年給付
年金者,則
一、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要保人所指定之年金給付日,給付年金金額予年
金受益人至保證期間屆滿,如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屆滿時仍生存,則繼續給付至
被保險人身故之該年金保單年度,本契約並同時終止。
二、倘被保險人在本公司簽發保單後身故,且身故後至保證期間屆滿,如有尚未支領
之年金餘額,本公司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
他應得之人,且不適用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
身故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無請求年金餘額之權,本公司給付年金予其他身
故受益人,若無其他身故受益人,則給付予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第 七 條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如仍有
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
或其他應得之人,且不適用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
第八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保證期間之年金金額外,本公司
根據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六條第二
項第二款約定給付年金予身故受益人後,本公司不再負給付年金之責任;但於日後發
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司應依本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無息補足其間應付而未
付之
年金予應得之人。但本公司得先扣除於知悉被保險人生還前已給付予身故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