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 七 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
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
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
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
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
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
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
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 八 條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
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
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
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
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
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資格,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
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成員的異動
第 九 條 要保人因所屬成員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
零時起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成員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
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
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被保險成員之家屬的異動
第 十 條 被保險成員之家屬因第九條所列成員異動或第十一條所列情形外之其他原因欲
申請加、退保時,要保人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其保險效力自該通知到達之翌日
零時起生效或終止。
被保險人資格的喪失
第 十一 條 被保險成原因下列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一、離職、退休或與要保單位之關係喪失或終止。
二、身故、殘廢或罹患重大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