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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護病房日額保險金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依第五條約定而於醫院之加護病房接受診療者,本公司按要保書所列之「住院醫療保險金
日額」的二倍乘以實際入住加護病房的日數,給付「加護病房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之「加護病房日額保險金」之實際給付入住加護病房日數,最高以四十五日
為限。
不論因本附約終止或被保險人資格喪失,倘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仍住院診療
者,縱已逾保險有效期間,本公司仍依本條之約定給付「加護病房日額保險金」至被保險人出院止。
住院手術保險金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五條之約定於醫院住院期間內接受住院手術治療時,本公司按
下列約定給付手術保險金。
一、手術項目符合附表一所列的手術項目者,本公司按要保書所列之「住院普通手術保險金額」給
付「住院普通手術保險金」。
二、手術項目符合附表二所列的特定手術項目者,本公司除依前款及第四項約定給付「住院普通手
術保險金」外,另按要保書所列之「住院特定手術保險金額」給付「住院特定手術保險金」。
同一次住院手術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含)器官以上手術時,僅給付一次住院手術保險金。且
被保險人於同一項手術中之同一手術位置,於同一次住院期間內接受二次或以上之手術時,本公司
僅給付一次住院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不同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含)以上住院手術治療時,其各項手術保險金,本公司分別給
付之。
被保險人所接受之住院手術,若不在附表一所載項目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給付「住院普通
手術保險金」。但該次住院手術若為附表一所載項目以外之注射、穿刺、縫合及處置、附表一明訂
不在給付範圍或除外之項目、或為本附約之除外責任事由者,本公司不負給付本條保險金之責。
本附約終止時,倘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實施住院手術,
且已開始住院,縱已逾本附約有效期間始實際進行住院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仍依本條之約定給付住
院手術保險金。但於實際進行手術前曾出院者,本公司不負給付本條保險金之責。
住院次數之計算及附約有效期間屆滿後住院之處理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內於同一
醫院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合計額,視為同一次住院辦理。
前項保險金之給付,倘被保險人係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予給
付保險金。
除外責任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