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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佳美鑽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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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佳美鑽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_SU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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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佳美鑽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定期給付型(樣本)
滿期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有提供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分期定期給付。
本商品為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
不得與以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辦理契約轉換。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
(110) 南壽研字第 057 號函備查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0-060
真:412-8886
電子信箱〈E-mail〉:NS-Service@nanshan.com.tw
第一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
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各項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額:
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之主契約保額,倘爾後「基本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
準。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係指依第十四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逐次累計之值。倘爾後「累計增額繳
清保險基本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三、當年度保險金額:
()「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額」乘以附表一所列當年度
保險金額係數所得數額。
()「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累計增額繳清保
險基本保額」乘以附表一所列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數額。
四、躉繳保險費:
()「基額」分:係指保險表所金額(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
費率為準)
若本契約依第二十六條減少「基本保額」者,係指依減少後之「基本保額」以本目前
段之基礎並溯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計算。
()就「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係指以「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之保險費
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
若本契約依第二十清保基本」者係指少後
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以本目前段之基礎並溯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計算。
五、當年度保障係數:
係指被保險人身故、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當時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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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所對應附表三之當年度保障係數。
六、保障期間:
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或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九
十九歲之保單年度末之期間。但倘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
等級之一時,則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
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之期間。
七、保單價值準備金:
係指「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
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八、解約金:
係指「基本保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加總之值。
九、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之當月利率(公布於本公司網頁http://www.nanshanlife
.com.tw該利係根本公運用類商所累資產的實狀況並參市場率所
如當月未宣告者,以前一月之宣告利率為當月之宣告利率。
十、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十一醫師:
係指合法領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十二全額匯出:
係指要保人或受益人向匯出銀行提出申請,存入或匯入應交付本公司之款項額全額至本
公司所指定之帳戶。
十三指定美元匯率:
係指被保險人身故當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合作金庫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收盤之美元即期買入匯率平均值。倘當日無匯率,則以前述三家銀
行之下一個營業日之匯率計算。
十四保險年齡:
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
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十五增值回饋分享金:
係指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生效日後每月屆至與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當日者,改以
該月之末日為準)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保單度首宣告率減
預定1.00%)後之差值(計差值時,若宣告低於契約定利率,則本契
約預定利率為準),乘以當年度保單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再除以十二所得之金額,
加計以日單利方式依該保單年度首月宣告利率計得之利息,累計至各該保單年度末之合計
值。
十六指定保險金:
係指符合本契約「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
申領條件時,以該保險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於要保書或另行批註約定之比例所
得之金額;該金額係作為本公司分期定期給付每期應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之換算依據。
十七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分期給付金額之利率。該利率係以分期定期給
付開始日本公司公告於本公司網站之利率為準。
十八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
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開始分期定期給付指定保險金之日。但該給付開始日不得晚於受
益人備齊本契約給付申領文件之日起十五日。
十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
係指依本契約要保書約定之給付期間,該期間最短為五年,最長為三十年,如該期間有所
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期間為準。
二十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週期:
係指依本契約要保書約定之給付週期該週期可為每年或每月(倘要保人未於要保書選擇給
付週時,每年付方),如該週所變時,以變並批於保之週
期為準。
第三 貨幣單位與匯率風險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或退還、支付或返還保險單借款、保險給付及其他款項收付之幣別,皆以
美元為貨幣單位,要保人及受益人須留意美元在未來兌換成新臺幣將會因匯率不同,產生匯兌
上的差異,此差異可能使要保人及受益人享有匯兌價差的收益或造成損失,要保人及受益人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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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承擔該部分之風險。
第四 各款項交付之方式
要保人或受益人交付各款項時,需依下列方式,以「全額匯出」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
存款戶:
一、要保人或受益人以外幣現鈔,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二、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以新臺幣結購外幣,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三、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外幣存款戶,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第五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險責任。
第六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
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
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
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
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七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扣除停
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
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
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
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
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
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二十八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
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
限。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
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
未於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
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八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
漏不為不的說足以更或本公對於的估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九 契約的終止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息給
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基本保額」對應之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解約金附表。
第十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約定之變更、終止及其限制
每期給付之分期定期保險金低於下列金額者,本公司將一次給付指定保險金予本契約受益人,
分期定期給付之約定即行終止。
一、按月給付者:美元二百五十元。
二、按年給付者:美元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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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變更或終止本契約,且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
向本公司借款。
第十一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日內本公,並知後速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
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二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
日為準,依第十七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
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
為準,依第十七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依第十七條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
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退還已繳保險費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
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或增值回饋分享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
第十三條 本契約受益人死亡或失蹤的處理
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死亡者,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以第二條定義之分期
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計算,一次貼現給付予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
受益人為多數時,部分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死亡時,其他受益人部分之契約效力
受影響。
前二項約定,於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失蹤,並經法院宣告死亡之情形,亦適用
之。
第十四條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除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
達十六歲前者,依第二項約定辦理外,本公司依要保人於投保時所選擇下列其中一種方式,給
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要保人選擇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者,本公司以「增
回饋金」躉繳保險自該單週當日生效額繳保險保額
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第十七條約定辦理。
二、現金給付:自第七保單年度起,於每年屆至與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當日者,改以該月
末日為準),本公司以現金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
三、儲存生息:自第七保單年度起,本公司將「增值回饋分享金」逐年按各保單年度首月宣
利率計息,依據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滿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儲存生
息至要保人請求給付變更為現金給付時依前款方式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醫院」
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
動一併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者,其「增值回饋分享金」採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應於被
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時,本公司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為躉繳純保險費,一次計算自
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其後保單年度適用前項規定。
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或「滿期保險金」時,
本契約如有儲存生息之金額者,一次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但本契約係因第七條第十項、第
九條、第十七條第六項未給付任何「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而僅退還已繳保險費或第
二十三條第三項之約定終止時,則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第一項之給付方式。
自第七保單年度起,要保人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除第二項約定外,本公
司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第十五條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九十九歲之保單年度末仍生存,且本公司未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
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分期定期保險金而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保險期間
屆滿,並依下列二款計算所得金額之總和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
一)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與「基本保額」的百分之五之總和。
(二)「躉繳保險費」的一點零一倍。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
(一)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與「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的百分
之五之總和。
(二)「躉繳保險費」的一點零一倍。
第十六條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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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七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第
二項計算身故金」給付益人;人有定分
本公司按第二項約定計算「身故保險金」並依第二十一條約定給付予受益人。
前項「身故保險金」係按被保險人身故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
保額」對應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當年度保障係數」。
三、「躉繳保險費」的一點零一倍。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
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
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未滿十五足歲之被保險人如有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不含)前訂立之保險契約,其喪葬
費用保險金之給付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不含)前訂立之保險契約,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大於或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者,其喪葬費用保險金之
給付,從其約定,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二日()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本公司不
負給付責任,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二、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不含)前訂立之保險契約,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小於遺產
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者應加計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
二日()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被保險人死亡時,受益人得領取之喪葬費用保
險金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
半數。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
險金。
第三項未滿十五足歲之被保險人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二日(含)以後及第五項被保險人於
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四項及第六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
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
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喪葬費
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
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
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條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依「指定美元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不得超過第四項及第六
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若因匯率波動造成超過之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應無息退還該超
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四項、第六項及第八項已繳保險費,係依下列各款約定辦理:
一、「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超過部分之純保險費。
三、若依本契約二十六條減少「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者,係指依減少
後之「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並按前二款之約定溯自本契約生效
起計算。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
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改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如被保險人於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後身故,並符合本條及第
十九條約定之申領(請)條件時,本公司僅依本條或第十九條其中一條約定辦理。
第十八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南山人壽佳美鑽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_SU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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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
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按第二項約定計算之「完失能險金
給付予被保險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按第二項約定計
算「完全失能保險金」並依第二十一條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
前項「完全保險」係按保險經「醫院」診確定全失時,分別以「基本
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完全失能保險
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當年度保障係數」。
三、「躉繳保險費」的一點零一倍。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附表二所列兩款以上完全失能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完全失保險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
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改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第二十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
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
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一條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
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本公司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週期及第
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期期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
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分期定期給付期間屆滿時,本契約即行終止。
本公司依第十七條約定計算之「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將各受益人
應得之「身故保險金」扣除各受益人之指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給付予各受益
人。
本公司依第十九條約定計算之「完全失能保險金」扣除被保險人之指定保險金,倘餘額時,
應將該餘額給付予被保險人。
第二十二條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申領文件、給付期限及未依限給付之效果
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所約定之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受益人生
存之文件。
如受益人身故後仍有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其法定繼承人申領給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受益人的死亡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的身分證明。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受益人第一次申領分期定期給付保險金或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依第二項約定申領尚未領取的分
期定期保險金時,本公司應於收齊各該申領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受益人申領第二次()
後之分期定期保險金時,本公司應於約定之給付日給付之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二十三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時,本公司按第十九
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
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第二十四條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因該人喪受益而致受益受領故保金」
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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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人原應得之部,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五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時,
如要保人有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六條 減少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要保本契障期內,得申減少保額
本公司應按下列順序依序減去,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
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一、依第十四條約定之「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二、「基本保額」。
第二十七條 匯款相關費用及其負擔對象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往來,若因匯款而產生相關費用時,費用負擔對象依附表四所列方式處理。
除附表四所列方式外,其餘相關款項之往來,由要保人或受益人支付匯出銀行、匯入銀行及跨
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行所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
要保人或受益人若選擇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戶交付相關款項且匯出銀行及匯入銀行為
同一銀行時,或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戶收受相關款項時,其所有匯款相關費用均由本
公司負擔,不適用前二項約定。
要保人或受益人可能因負擔匯款相關費用致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受領金額為零的情況發生,或匯
出銀行、匯入銀行及跨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行可能額外向要保人或受益人收取不足支付匯款相
關費用的差額部分。
第二十八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
單價值準備金之一定百分比,其比率請詳附表五借款息,其保價值
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
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二 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
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就「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依下列規定辦理;就「增值回饋分
享金」對應部分,本公司重新計算依第十四條約定應給付之金額: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
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
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
「基本保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
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基本保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
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
按本公司退還保險費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
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一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定外要保依下規定或變受益應符指定更當法令
一、於訂立本經被人同定受如未要保本人契約滿
期保險金」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
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
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身故時之法
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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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三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四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者外應經人與公司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五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
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
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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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表
保單
年度
當年度
保險金額
係數
保單
年度
當年
保險金額
係數
保單
年度
當年度
保險金額
係數
1
1.000
41
1.299
81
1.752
2
1.000
42
1.309
82
1.765
3
1.000
43
1.319
83
1.778
4
1.000
44
1.329
84
1.792
5
1.000
45
1.339
85
1.805
6
1.000
46
1.349
86
1.819
7
1.008
47
1.359
87
1.832
8
1.016
48
1.369
88
1.846
9
1.023
49
1.379
89
1.860
10
1.031
50
1.390
90
1.874
11
1.039
51
1.400
91
1.888
12
1.046
52
1.411
92
1.902
13
1.054
53
1.421
93
1.916
14
1.062
54
1.432
94
1.931
15
1.070
55
1.443
95
1.945
16
1.078
56
1.453
96
1.960
17
1.086
57
1.464
97
1.974
18
1.094
58
1.475
98
1.989
19
1.103
59
1.486
99
2.004
20
1.111
60
1.498
100
2.019
21
1.119
61
1.509
22
1.127
62
1.520
23
1.136
63
1.531
24
1.144
64
1.543
25
1.153
65
1.555
26
1.162
66
1.566
27
1.170
67
1.578
28
1.179
68
1.590
29
1.188
69
1.602
30
1.197
70
1.614
31
1.206
71
1.626
32
1.215
72
1.638
33
1.224
73
1.650
34
1.233
74
1.663
35
1.242
75
1.675
36
1.252
76
1.688
37
1.261
77
1.700
38
1.271
78
1.713
39
1.280
79
1.726
40
1.290
80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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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完全失能等級適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
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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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當年度保障係數表
被保險人
「保險年齡」
當年度保障係數
0 30
190%
31 40
160%
41 50
140%
51 60
120%
61 70
110%
71 90
102%
91 歲以上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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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往來,若因匯款而產生相關費用時,費用負擔對象如下:
匯款
項目
匯出銀行
手續費
國外中間行
手續費
匯入銀行
手續費
本公司
匯款時
1.給付各項保險金及併同退還之保險費,或依第十七條
第四項、第六項及第八項退還已繳保險費。
2.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於給付各項保險金或退還
已繳保險費而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3.因申請復效期限屆滿,本公司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
備金。
4.因要保人終止本契約或減少「基本保額」及「累計增
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而本公司償付解約金。
5.本公司支付保險單借款。
6.依第二十條第三項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
本公司
本公司
要保人或
受益人
7.因投保年齡錯誤,且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而退還保
險費及其利息。
8.因要保人行使契約撤銷權所致保險費之退還。
本公司
本公司
本公司
要保人
匯款時
9.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10.要保人清償:
(1)第七條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
(2)保險單借款本息。
要保人
要保人
本公司
11.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要保人補足差額保險費。
本公司
本公司
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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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
各保單年度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百分比如下:
保單年度
可借金額上限
百分比
1
70%
2
75%
3
80%
4 及以後
90%
繳費期間:躉繳
單位:美元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860 0 832
1 862 41 946 1 834 41 922
2 865 42 947 2 836 42 924
3 867 43 949 3 838 43 926
4 869 44 950 4 840 44 928
5 872 45 952 5 843 45 931
6 874 46 954 6 845 46 933
7 876 47 955 7 847 47 935
8 878 48 957 8 849 48 937
9 881 49 958 9 851 49 939
10 883 50 960 10 853 50 941
11 885 51 962 11 855 51 943
12 887 52 963 12 857 52 946
13 889 53 965 13 860 53 948
14 891 54 966 14 862 54 950
15 894 55 968 15 864 55 953
16 896 56 970 16 866 56 955
17 898 57 971 17 868 57 957
18 900 58 973 18 871 58 959
19 902 59 974 19 873 59 962
20 904 60 976 20 875 60 964
21 906 61 978 21 877 61 967
22 908 62 980 22 879 62 970
23 910 63 982 23 882 63 972
24 912 64 984 24 884 64 975
25 914 65 986 25 886 65 978
26 916 66 988 26 888 66 981
27 918 67 990 27 890 67 984
28 920 68 992 28 893 68 986
29 922 69 994 29 895 69 989
30 924 70 996 30 897 70 992
31 926 71 1000 31 899 71 997
32 928 72 1005 32 902 72 1001
33 930 73 1009 33 904 73 1006
34 932 74 1013 34 906 74 1011
35 934 75 1018 35 909 75 1016
36 936 76 1022 36 911 76 #######
37 938 77 1026 37 913 77 #######
38 940 78 1030 38 915 78 #######
39 942 79 1035 39 918 79 #######
40 944 80 1039 40 920 80 #######
女性
男性
(一般繳費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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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仟元基本保額)
繳費期間:躉繳
單位:美元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857 0 829
1 859 41 943 1 831 41 919
2 862 42 944 2 833 42 921
3 864 43 946 3 835 43 923
4 866 44 947 4 837 44 925
5 869 45 949 5 840 45 928
6 871 46 951 6 842 46 930
7 873 47 952 7 844 47 932
8 875 48 954 8 846 48 934
9 878 49 955 9 848 49 936
10 880 50 957 10 850 50 938
11 882 51 959 11 852 51 940
12 884 52 960 12 854 52 943
13 886 53 962 13 857 53 945
14 888 54 963 14 859 54 947
15 891 55 965 15 861 55 950
16 893 56 967 16 863 56 952
17 895 57 968 17 865 57 954
18 897 58 970 18 868 58 956
19 899 59 971 19 870 59 959
20 901 60 973 20 872 60 961
21 903 61 975 21 874 61 964
22 905 62 977 22 876 62 967
23 907 63 979 23 879 63 969
24 909 64 981 24 881 64 972
25 911 65 983 25 883 65 975
26 913 66 985 26 885 66 978
27 915 67 987 27 887 67 981
28 917 68 989 28 890 68 983
29 919 69 991 29 892 69 986
30 921 70 993 30 894 70 989
31 923 71 997 31 896 71 994
32 925 72 1001 32 899 72 997
33 927 73 1005 33 901 73 1002
34 929 74 1009 34 903 74 1007
35 931 75 1014 35 906 75 1012
36 933 76 1018 36 908 76 #######
37 935 77 1022 37 910 77 #######
38 937 78 1026 38 912 78 #######
39 939 79 1031 39 915 79 #######
40 941 80 1035 40 917 80 #######
女 性
男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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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仟元基本保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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