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註冊,享受完整功能

加入會員可以:試算商品保費、比較各家保險、隨意搭配保險組合,告別難用的 EXCEL 與老舊的商品資料庫。

(舊版)南山人壽住院費用給付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附約編號:○一四
南山人壽住院費用給付保險附約(樣本)
住院日額保險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二、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三、保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並把握保單約撤
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受損。
(本公司免付費保戶服務電話 0800-020-060)
中華民國八十四三月二十七日奉財政部
臺財保第 841491912 號函核准
第一條 約的構成
本南山人壽住院費用給付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保險(以下簡稱主
約)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約訂定之本附約所載的條款及與本附
約有關的聲明批註要保書效申請書及其他約定書是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前項各種構成本附約之文件其解釋應探求本附約當事人之真意得拘於所用文
字,如有疑義時,以最有於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人者為準。
條 名詞定義
被保險人本人:
係指主約保單面頁所載之被保險人。
被保家庭成員:
係指被保險人本人其配偶及子以其姓名記載於要保書上或隨後批註於本保單上
者為限。
配偶:
係指齡未滿七十足歲之被保險人本人戶籍登記之配偶。
係指出生滿十五天且已出院至二十三足歲之被保險人本人未婚之子收養子或繼
疾病:
係指被保家庭成員自本附約生效日效日或加保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所開始發
生之疾病,但續保受三十日的限制。
傷害:
係指被保家庭成員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遇外突發的意外傷害事故所導致之
傷害。
醫院:
係指依醫法規定有開業執照並具有住院診設備之公院。但包括專
供休養、戒毒、戒酒、護、養等或似之醫處所。
醫師:
係指合法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且非被保險人本人。
同一次住院:
係指被保家庭成員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的併發症
須住院治療兩次以上時,其再次入院日期與其最接近之出院日相隔未超過十四日
者,其各項保險的給付及其限額,均視為同一次住院辦
住院日
係指被保家庭成員因疾病或傷害入院治之日至出院之前一日止之天如被保家庭
成員提出醫院收取出院當日費用之證明時出院當日仍計入住院日但如被保家庭
成員於同一日出院後又入院治時,不論其原因為何該日得重複計入住院日
被保家庭成員如僅係日間住院或晚間住院,計入住院日
每日保險額:
每日保險額依各被保家庭成員投保經本公司核保通過記載於保單面頁或保單批
額為準。
條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已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
但要保人於本公司同意承保前已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則溯自交付保險費當日
午夜十二時起開始。
本附約如係與主約同時投保者以主約保險期間的始日為本附約的始日以主
約當年度保險單週日為本附約之到期日。
本附約如係於主約有效期間內中途申請附加者以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後之當日午夜
十二時起生效,以主約當年度保險單週日為到期日。
條 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收到本附約保險單之翌日起算十日內得親自或以書面檢同保險單雙掛號郵
寄,向本公司(本保險單上所載總公司地址)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之效
自要保人郵寄郵戳當日時起或
親自送達時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
撤銷生效後發生之保險事故本公司負保險責任但本附約撤銷生效前發生保
險事故者,則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條 附約的保險期間及續保
本附約之保險期間為一要保人得於保險期間屆滿後的三十日內交付續保保險費,
以逐繼續新本附約,使其繼續有效。續保之始期以原附約屆滿日的翌日為準。
被保險人本人續保之保險期限最長至齡屆滿七十足歲之本附約週日止。
除本公司報經財政部核定停止銷售本附約要保人未於保險期間屆滿後的三十日內
交付續保保險費或被保險人本人已達本附約最高續保齡外本公司得拒絕續保。
條 續保保險費的計算及調整
本附約續保時,被保家庭成員之保險費按續保當時所屬保險齡計算。(如附表)
本公司得依實際經驗向財政部申請調整各齡之保險費經核准後將新費通知
要保人自續保時起採用新費計算保險費要保人如同意該調整後之保險費,
應於保險期間屆滿日的週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續保其保險效自保險期間屆
滿後即終止。
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與寬限期間保險事故之處
本附約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應與主約的保險費一併交付如到期未交付時,
繳者自催告到達的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
載交付日期的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
間終的翌日時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
任,但應由給付保險內扣除欠繳保險費。
條 附約的停效與
約效停止時本附約亦同時停止效本附約效停止後要保人得在主
有效期間內,填妥效申請書申請效。
前項之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繳付按日計算的當期未滿期保險費後自當
日午夜十二時起恢惟本附約停效期間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負保險責
任。
條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於申請投保或效時對於本公司的書面詢問應據實如有故意隱或因
過失遺或為實的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
本附約而且退還所繳保險費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保險事故的發
生未基於其明或未明之事實時,在此限。
被保家庭成員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效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書面詢問應據實
如有故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
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資格而且退還所繳保險費保險事故發生後亦
但該被保家庭成員證明保險事故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明之事實時在此
限。
前項解除權或解除被保險人資格自本公司知有解除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
或自附約訂日、效當日或加保當日起經過二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
得解除本附約或被保險人資格。
本公司使解除權或解除被保險人資格時應通知要保人但要保人死亡居住所
明,或其他原因,通知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人。
條 附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於五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本附約本公司按日退還未滿期之保
險費但本附約被保家庭成員於保險期間內取之保險超過按日計算
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者,得終止本附約。
本附約於有下情形時,自動終止:
一、主約撤銷、解除或終止。
二、主約經申請變為繳清保險或展期保險時。
三、被保險人本人身故或致成主約所約定之完全殘廢時。
本附約自動終止後,如有未滿期保險費,本公司按日退還之。
第十一條 附約的無效
本附約訂效或加保時要保人被保家庭成員已知保險事故發生者本附約無
效,本公司退還所收保險費。
第十二條 保險事故發生之通知義務
被保家庭成員因疾病或傷害需住院治自開始住院治之日起十日內要保人、
被保家庭成員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第十三條 保險範圍
被保家庭成員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治,且
住院治時,本公司依本附約之約定給付保險
第十四條 住院日額保險
被保家庭成員依第十三條約定住院治本公司按下約定給付「住院日額保險
」,但被保家庭成員「同一次住院」給付住院日最高以三五日為限。
、被保家庭成員「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在三十日(含)以內者,按其所投保單
位之「每日保險額」乘實際住院日給付「住院日額保險」。
、被保家庭成員「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超過三十日至九十日(含)者,就超過
部分按其所投保單位之「每日保險額」的一二五倍乘超過部分實際住院日
加計第一款計算額給付「住院日額保險但應扣除本公司已給付之住院日
額保險
被保家庭成員「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超過九十日者就超過部分按其所投保
單位之「每日保險額」的一五倍乘超過部分實際住院日加計第一二款計
額給付「住院日額保險」。但應扣除本公司已給付之住院日額保險
不論因本附約終止或被保家庭成員資格喪失倘被保家庭成員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
疾病或傷害仍住院治縱已逾保險有效期間本公司仍依本條之約定給付住院日
額保險至被保家庭成員出院止。
第十五條 被保家庭成員身體的檢驗
人申請本附約各項保險本公司必要時得指定醫師檢查該被保家庭成員之身
體。檢查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條 除外責任
被保家庭成員因下原因所致的疾病或傷害以及因下事故的住院或醫本公司
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1.被保家庭成員之故意為(包括自及自未遂)。
2.被保家庭成員心喪失所致之傷害。
3.被保家庭成員之犯罪為。
4.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及其他似之武裝變
5.精神病、經分、酒中毒、吸食或注射毒品。
6.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射或污染。
7.美容手術、外科整型、選擇性手術或天生畸形(包括先天性疾病),但因意外傷
害事故所致之外科整型手術在此限。
8.牙齒治或手術,但由意外傷害所致者在此限。
9.健康檢查、特別護養或靜養。
10.懷孕、墮胎、產或分娩及其所引致之併發症,但因治性或先兆性產、子宮
外孕、葡萄胎、前置胎盤、胎盤早期剝、產後大出血、子癇前兆症、子癇症、
懷孕毒血症以及因意外傷害所致之產,在此限。
11.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疾病(AIDS)。
第十七條 保險的申請
人申請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申請書。
二、住院及診斷證明書。
三、因傷害者,另具意外事故證明文件。
本公司認為有調查必要時被保家庭成員應書面同意本公司向醫院查取其病(影)
本。
第十八條 被保家庭成員資格的喪失
被保險人本人之配偶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一、身故。
二、與被保險人本人婚。
三、齡屆滿七十足歲之本附約週日。
被保險人本人之子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一、身故。
二、結婚或齡屆滿二十三足歲之本附約週日。
三、被他人收養或認
本公司就前述各項喪失資格之被保家庭成員之保險責任於該喪失資格原因發生翌日
起自動終止被保家庭成員資格喪失後其應繳保險費即用繳付如已繳付
發生效,惟本公司應將已繳付之生效保險費全額退還。
第十九條 投保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被保家庭成員的投保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的加算一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家庭成員的真實在要保書填明如果發生
錯誤應依照下規定辦
一、被保險人本人之真實齡較本公司保險費表所載最高齡為大者,本附約無
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本人之配偶、子之真實齡較本公司保險費表所載最高齡為大
者,本公司予承保,已繳之該部份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被保家庭成員之真實
齡較本公司保險費表所載最低齡為小者本附約自該
被保家庭成員到達最低承保齡當日起開始生效。
錯誤的齡大於真實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
費。
錯誤的齡小於真實齡者應補繳保險費的差額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發覺者
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比減少給付保險額。
第廿條 人的指定及變
本附約各項保險的受人為被保家庭成員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但
被保家庭成員中之配偶或子於身故前已得依本附約申保險而未申則於其
身故後給付予被保險人本人如被保險人本人於身故前已得依本附約申保險
而未申時,則於其身故後給付予應得主約保險之受人。
第廿一條 變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作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所知最後住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第廿二條 時效
本附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有下各款情形之
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
要保人或被保家庭成員對於危險之明,有實者自本公司知情之
日起算。
二、危險發生後,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
第廿三條 批註
本附約內容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要保人的申請及本公司的同意在保險單批
批註後,生效
第廿四條 管轄法院
本附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之住所在中
華民國境外時,則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附表: 南山人壽住院費用給付保險附約總保費
(每日保險額新台幣每百元)
住院日額保險總保費
25 歲以下 161
2630 177
3135 193
3640 214
4145 235
4650 261
5155 290
5660 320
6165 354
6670 390
*有關本附約續保保險費的計算及調整請閱本附約條款第條。
*上表齡係被保家庭成員續保當時所屬保險齡。
*半繳保險費=繳保險費×0.52
季繳保險費 =繳保險費×0.262
月繳保險費 =繳保險費×0.088
年齡 保險費率
25歲以下 161
25-30 177
31-35 193
36-40 214
41-45 235
46-50 261
51-55 290
56-60 320
61-65 354
66-70 390
註:
1.子女保險費率同25歲以下費率。
南山人壽住院費用給付保險附約
(每佰元保額年繳保險費率)
2.半年繳為年繳×0.52,季繳為年
 繳×0.262,月繳為年繳×0.088
請問已投保南山附約需要調整,請提供意見..
南山人壽住院費用給付保險附約-保額 1,000   年繳 2,900南山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無全民健康保險  保額 30,000  年繳 765 南山人壽新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約 保額  1,000,000  年繳 1,460 南山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被保險人 計劃 7   年繳 2,205  以上附約是否需要調整...請提供意見...謝謝!!
· 回應 9
26歲保單規劃
年齡:26 職業:辦公室  最近想規劃一下保單正在繳費的保單有南山人壽新福氣康祥終身保險D 南山人壽意外傷害醫療日額給付附加條款南山人壽住院費用給付保險附約南山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南山人壽新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約南山人壽真獻情手術醫療定期健康保險附約南山人壽樂活智選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  想把還本終身保險減額繳清補上其他醫療險 意外險(全球人壽的XHB或台灣人壽HNRC? )不知道主約要選擇什麼 希望有人能提供意見 謝謝~
· 回應 16
36歲新婚備孕女 保單建議
剛新婚備孕才想到要把10年前購買的保單(如下)做完善的增補,在此想請教各位專家的建議與推薦需補強哪些。另外,一年前在婦科門診有發現小子宮肌瘤,但醫師沒有做任何處置及給藥,不知是否會影響後續投保。感謝大家!南山人壽新福氣康祥終身保險 NDDB|20萬 20年南山人壽新傷害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 AMN |3萬南山人壽住院費用給付保險附約 HIR | 1000南山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S | 計畫10南山人壽新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約 PAR| 150萬
· 回應 14
想幫爸媽找問保險
目前爸媽保險都是找姐姐的朋友內容如下 南山人壽好EASY終身醫療健康保險 1000南山人壽新傷害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 30000南山人壽住院費用給付保險附約 1000爸媽都50歲了 保險也繳了 3.4年想問這年紀保險還要再輕易改嗎?目前爸媽一年繳下來的費用差不多是72000還是直接罐頭保單呢??
· 回應 9
南山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S) 理賠問題
大家好~因為最近快要去生產了,想確定一下目前有的保險會不會給付理賠南山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S)以及南山人壽住院費用給付保險附約 (HIR) ,如是因懷孕住院(非剖腹產) 會給付每日病房費用及醫院各項雜費嗎?謝謝!!
· 回應 6
29歲,女生,保單健檢。
嗨,我想請各位幫忙看看我的保單。最近想調整,想看哪些部分需要加強。南山人壽主約:南山人壽圓滿康祥終身健康保險 保額 20萬南山人壽新意外骨折及特定手術傷害保險附約 保額100萬南山人壽新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約 保額150萬南山人壽新傷害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 保額3萬南山人壽意外傷害醫療日額給付附加條款 保額 2000南山人壽住院費用給付保險附約 保額1000南山人壽真獻情2手術醫療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保額1單位南山人壽好醫靠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_甲型 保額1份
· 回應 15

網站提醒

1、Finfo僅為系統服務提供者,本網站所有資訊僅作為您選擇產品或服務時的參考利用,不應被當作任何投保、財務諮詢或建議,Finfo亦未對所載產品進行背書。使用者應基於自身情況審慎判斷是否向第三方機構進一步洽詢、申辦或購買該產品或服務。

2、Finfo會盡最大努力維護網站上之資訊、內容和資料的準確性,您必須意識到內容可能是不準確、不完整亦或是過期的。若有任何疑慮,請以官方資訊為準。

3、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保險比較
0

ㄧ 最多以8張商品為限 ㄧ

商品所屬公司

南山人壽

其他其他

更多..
發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