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項保險金的給付及其限額,均視為同一次住院辦理。
住院日數:
係指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入院治療之日至出院之前一日止之天數;如被保險人提出
醫院收取出院當日費用之證明時,出院當日仍計入住院日數,但如被保險人於同一日
出院後,又入院治療時,不論其原因為何,該日不得重複計入住院日數。被保險人如
僅係日間住院或晚間住院,不計入住院日數。
每日保險金額:
每日保險金額依被保險人投保,經本公司核保通過,記載於保險單首頁或保單批註欄
之金額為準。
第 三 條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本附約如係與主契約同時投保者,以主契約保險期間的始日為本附約的始日,以主契
約當年度保單週年日之前一日為本附約之終日。
本附約如係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中途申請附加者,本附約保險期間之始日以本公司同
意承保且批註於保險單上之日期為準,以主契約當年度保單週年日之前一日為本附約
之終日。
第 四 條 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
翌日零時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
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
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五 條 附約有效期間及保證續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後的三十日內,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
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本附約之續保最高可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六十九歲之保單年度末為止。
第 六 條 續保保險費的計算及調整
本附約續保時,被保險人之保險費,依續保當時被保險人所屬保險年
齡計算。(如附
表)
本公司得依實際經驗,向主管機關申請調整各年齡之保險費率,經核准後將新費率通
知要保人,自續保時起,採用新費率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
調整之。要保人如不同意該調整後之保險費,其保險效力自保險期間屆滿後即行終止。
第 七 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與寬限期間保險事故之處理
本附約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應與主契約的保險費一併交付,如到期未交付時,
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的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
載交付日期的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
間終了的翌日零時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
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欠繳保險費。
第 八 條 附約的停效與復效
主契約效力停止時,本附約亦同時停止效力。本附約效力停止後,要保人得在主契約
有效期間內,填妥復效申請書申請復效。
前項之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繳付按日數比例計算的當期未滿期保險費後,自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