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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住院費用給付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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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住院費用給付保險附約(樣本)
住院日額保險
本商品投保時,疾病等待期間為三十日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二、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三、保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並把握保單約撤
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本公司免付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20-060)
中華民國八十四三月二十七日奉財政部
台財保第 841491912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96)南壽研字第 168 號函備查
條 保險附約的構成
本南山人壽住院費用給付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保險(以下簡稱主
約)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約訂定之本附約所載的條款及與本附
約有關的聲明批註要保書效申請書及其他約定書是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前項各種構成本附約之文件其解釋應探求本附約當事人之真意得拘於所用文
字,如有疑義時,以最有於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人者為準。
條 名詞定義
疾病: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或加保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開始或效日續保日
起所發生之疾病。
傷害: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遇外突發的意外傷害事故所導致之傷害
醫院:
係指依醫法規定有開業執照並具有住院診設備之公院。但包括專
供休養、戒毒、戒酒、護、養等或似之醫處所。
醫師:
係指合法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且非被保險人本人。
同一次住院: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的併發症必須住
院治療兩次以上時其再次入院日期與其最接近之出院日相隔未超過十四日者
各項保險的給付及其限額,均視為同一次住院辦
住院日
係指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入院治之日至出院之前一日止之天如被保險人提出
醫院收取出院當日費用之證明時出院當日仍計入住院日但如被保險人於同一日
出院後又入院治時,不論其原因為何該日得重複計入住院日被保險人如
僅係日間住院或晚間住院,計入住院日
每日保險額:
每日保險額依被保險人投保經本公司核保通過記載於保險單首頁或保單批註
額為準。
條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本附約如係與主約同時投保者以主約保險期間的始日為本附約的始日以主
約當年度保單週日之前一日為本附約之終日。
本附約如係於主約有效期間內中途申請附加者本附約保險期間之始日以本公司同
意承保且批註於保險單上之日期為準以主約當年度保單週日之前一日為本附約
之終日。
條 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
翌日時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
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負保險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發生保險
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條 附約有效期間及保證續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保險期間屆滿後的三十日內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
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公司得拒絕續保。
本附約之續保最高可至被保險人之保險齡達十九歲之保單年度末為止。
條 續保保險費的計算及調整
本附約續保時被保險人之保險費依續保當時被保險人所屬保險
齡計算(如附
表)
本公司得依實際經驗向主管機關申請調整各齡之保險費經核准後將新費
知要保人自續保時起採用新費計算保險費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
調整之要保人如同意該調整後之保險費其保險效自保險期間屆滿後即終止
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與寬限期間保險事故之處
本附約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應與主約的保險費一併交付如到期未交付時,
繳者自催告到達的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
載交付日期的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
間終的翌日時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
任,但應由給付保險內扣除欠繳保險費。
條 附約的停效與
約效停止時本附約亦同時停止效本附約效停止後要保人得在主
有效期間內,填妥效申請書申請效。
前項之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繳付按日計算的當期未滿期保險費後自當
日午夜十二時起恢惟本附約停效期間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負保險責
任。
條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於申請投保或效時對於本公司的書面詢問應據實如有故意隱或因
過失遺或為實的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
本附約而且退還所繳保險費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保險事故的發
生未基於其明或未明之事實時,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效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書面詢問應據實明。如
有故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
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資格而且退還所繳保險費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該被保險人證明保險事故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明之事實時,在此限。
前項解除權或解除被保險人資格自本公司知有解除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
或自附約訂日、效當日或加保當日起經過二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
得解除本附約或被保險人資格。
本公司使解除權或解除被保險人資格時應通知要保人但要保人死亡居住所
明,或其他原因,通知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人。
條 附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於五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本附約。
本附約於主約撤銷時,其效亦隨同撤銷。
本附約於主約解除或被保險人身故時,其效亦自動終止。
依第一項、第三項約定本附約終止時,本公司按日退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本附約有下情形之一者,本附約持續至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一、主
約辦展期定期保險。
二、主約終止約時。
第十一條 附約的無效
本附約訂效或加保時,要保人、被保險人已知保險事故發生者本附約無效,
本公司退還所收保險費。
第十二條 保險事故發生之通知義務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需住院治自開始住院治之日起十日內要保人被保
險人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第十三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治且已住院
時,本公司依本附約之約定給付保險
第十四條 住院日額保險
被保險人依第十三條約定住院治本公司按下約定給付「住院日額保險
但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給付住院日最高以三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在三十日(含)以內者,按其所投保單位之
「每日保險額」乘實際住院日給付「住院日額保險」。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超過三十日至九十日(含)者,就超過部分
按其所投保單位之「每日保險額」的一二五倍乘超過部分實際住院日加計
第一款計算額給付「住院日額保險但應扣除本公司已給付之住院日額保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超過九十日者就超過部分按其所投保單位
「每日保險額」的一五倍乘超過部分實際住院日加計第一二款計算
額給付「住院日額保險」。但應扣除本公司已給付之住院日額保險
不論因本附約終止或被保險人資格喪失倘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
害仍住院治縱已逾保險有效期間本公司仍依本條之約定給付住院日額保險
至被保險人出院止。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身體的檢驗
人申請本附約各項保險本公司必要時得指定醫師檢查該被保險人之身體。
檢查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原因所致的疾病或傷害以及因下事故的住院或醫本公司
給付保險的責任:
1.被保險人之故意為(包括自及自未遂)。
2.被保險人心喪失所致之傷害。
3.被保險人之犯罪為。
4.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及其他似之武裝變
5.精神病、經分、酒中毒、吸食或注射毒品。
6.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射或污染。
7.美容手術、外科整型、選擇性手術或天生畸形(包括先天性疾病),但因意外傷
害事故所致之外科整型手術在此限。
8.牙齒治或手術,但由意外傷害所致者在此限。
9.健康檢查、特別護養或靜養。
10.懷孕、墮胎、產或分娩及其所引致之併發症,但因治
產或先兆性產、
子宮外孕、葡萄胎、前置胎盤、胎盤早期剝產後大出血、子癇前兆症、子癇
症、懷孕毒血症以及因意外傷害所致之產,在此限。
11.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疾病(AIDS)。
第十七條 保險的申請
人申請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申請書。
二、住院及診斷證明書。
三、因傷害者,另具意外事故證明文件。
本公司認為有調查必要時被保險人應書面同意本公司向醫院查取其病(影)本。
第十八條 投保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
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發生錯誤時,依下規定辦
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
保險費的比提高保險額,而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
發覺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
減少保險額,而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保險費
按本公司退還保險費當時之三家銀最近十二個月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
「二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利率」之平均值計算。
「三家銀係指臺灣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
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九條 受人的指定及變
本附約各項保險的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如被保險
人本人於身故前已得依本附約申保險而未申則於其身故後給付予應得主
約保險之受人。
第廿條 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作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所知最後住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第廿一條 時效
本附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有下各款情形之
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明,有實者自本公司知情之日起
算。
二、危險發生後,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
第廿二條 批註
本附約內容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要保人的申請及本公司的同意在保險單批
批註後,生效
第廿三條 管轄法院
本附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之住所在中
華民國境外時,則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附表: 南山人壽住院費用給付保險附約總保費
(每日保險額新台幣每百元)
單位︰新台幣元
住院日額保險總保費
25 歲以下 161
2630 177
3135 193
3640 214
4145 235
4650 261
5155 290
5660 320
6165 354
6670 390
有關本附約續保保險費的計算及調整請閱本附約條款第條。
上表齡係被保險人續保當時所屬保險齡。
繳保險費=繳保險費×0.52
季繳保險費 =繳保險費×0.262
月繳保險費 =繳保險費×0.088
保險費
25
歲以下
161
26~30
177
31~35
193
36~40
214
41~45
235
46~50
261
51~55
290
56~60
320
61~65
354
66~69
390
註:半繳為×0.52,季繳為繳×0.262,月繳為繳×0.088
南山人壽住院費用給付保險附約
(每百元每日保險繳保險費)
請問已投保南山附約需要調整,請提供意見..
南山人壽住院費用給付保險附約-保額 1,000   年繳 2,900南山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無全民健康保險  保額 30,000  年繳 765 南山人壽新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約 保額  1,000,000  年繳 1,460 南山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被保險人 計劃 7   年繳 2,205  以上附約是否需要調整...請提供意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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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找
對「南山人壽住院費用給付保險附約 (HIR)」有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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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歲保單規劃
年齡:26 職業:辦公室  最近想規劃一下保單正在繳費的保單有南山人壽新福氣康祥終身保險D 南山人壽意外傷害醫療日額給付附加條款南山人壽住院費用給付保險附約南山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南山人壽新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約南山人壽真獻情手術醫療定期健康保險附約南山人壽樂活智選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  想把還本終身保險減額繳清補上其他醫療險 意外險(全球人壽的XHB或台灣人壽HNRC? )不知道主約要選擇什麼 希望有人能提供意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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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歲新婚備孕女 保單建議
剛新婚備孕才想到要把10年前購買的保單(如下)做完善的增補,在此想請教各位專家的建議與推薦需補強哪些。另外,一年前在婦科門診有發現小子宮肌瘤,但醫師沒有做任何處置及給藥,不知是否會影響後續投保。感謝大家!南山人壽新福氣康祥終身保險 NDDB|20萬 20年南山人壽新傷害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 AMN |3萬南山人壽住院費用給付保險附約 HIR | 1000南山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S | 計畫10南山人壽新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約 PAR| 1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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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幫爸媽找問保險
目前爸媽保險都是找姐姐的朋友內容如下 南山人壽好EASY終身醫療健康保險 1000南山人壽新傷害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 30000南山人壽住院費用給付保險附約 1000爸媽都50歲了 保險也繳了 3.4年想問這年紀保險還要再輕易改嗎?目前爸媽一年繳下來的費用差不多是72000還是直接罐頭保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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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S) 理賠問題
大家好~因為最近快要去生產了,想確定一下目前有的保險會不會給付理賠南山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S)以及南山人壽住院費用給付保險附約 (HIR) ,如是因懷孕住院(非剖腹產) 會給付每日病房費用及醫院各項雜費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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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歲,女生,保單健檢。
嗨,我想請各位幫忙看看我的保單。最近想調整,想看哪些部分需要加強。南山人壽主約:南山人壽圓滿康祥終身健康保險 保額 20萬南山人壽新意外骨折及特定手術傷害保險附約 保額100萬南山人壽新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約 保額150萬南山人壽新傷害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 保額3萬南山人壽意外傷害醫療日額給付附加條款 保額 2000南山人壽住院費用給付保險附約 保額1000南山人壽真獻情2手術醫療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保額1單位南山人壽好醫靠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_甲型 保額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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