仍計入「住院日數」,但如被保險人於同一日出院後,又入院診療時,不論其原因為
何,該日不得重複計入「住院日數」。被保險人如僅係日間住院或晚間住院,不計入
「住院日數」。
本附約所稱「每日保險金額」係指被保險人投保,經本公司核保通過,記載於保險單
首頁或保單批註欄之金額為準。
本附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
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第 三 條 住院次數之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
出院後十四日內於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其保險金的給付合計額,視為一次
「住院」辦理。
第 四 條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本附約如係與主契約同時投保者,以主契約保險期間的始日為本附約的始日,以主契
約當年度保單週年日之前一日為本附約之終日。
本附約如係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中途申請附加者,本附約保險期間之始日以本公司同
意承保且批註於保險單上之日期為準,以主契約當年度保單週年日之前一日為本附約
之終日。
第 五 條 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
翌日零時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
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
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六 條 附約有效期間及保證續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後的三十日內,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
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本附約之續保最高可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六十九歲之保單年度末為止。
第 七 條 續保保險費的計算及調整
本附約續保時,被保險人之保險費,依續保當時被保險人所屬保險年齡重新計算(如
附表)。
本公司得依實際經驗,向主管機關申請調整各年齡之保險費率,經核准後將新費率通
知要保人,自續保時起,採用新費率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
調整之。要保人如不同意該調整後之保險費,其保險效力自保險期間屆滿時即行終止。
第 八 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
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
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
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
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
寬限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