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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南山人壽伴我一生變額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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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伴我一生變額壽險(樣本)
身故保險、滿期保險、全殘保險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二、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三、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約撤
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本公司免付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20-060)
中華民國九十一 三月 日奉財政部
台財保字第 0910701466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九十一五月十七日奉財政部
台財保字第 0910704254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九十一十月十七日奉財政部
台財保字第 0910710224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九十二十一月十一日奉財政部
台財保字第 0920712023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九十三 三月五日奉財政部
台財保字第 0930750156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九十三 八月五日
管保二字第 0930252052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九十四 四月十四日
保二字第 09402031890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七日
(94)南壽研字第 066 號函核
中華民國九十四 十月十九日
(94)南壽研字第 158 號函核
中華民國九十四 十二月二十八日
(94)南壽研字第 206 號函備
中華民國九十五 三月三日
(95)南壽研字第 031 號函核
中華民國九十五 三月二十日
(95)南壽研字第 036 號函核
中華民國九十五 八月十五日
(95)南壽研字第 144 號函核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日
(96)南壽研字第 012 號函備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
(96)南壽研字第 062 號函備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96)南壽研字第 098 號函備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日
(96)南壽研字第 132 號函備
第一條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約(以下簡稱本
約)的構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
作有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第二條
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險額」,係指本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本約保額,倘爾後該保額有
所變,則以變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額為「基本保險額」。
二、「總保險額」,係指基本保險額與保單價值之總和。
三、「投資標的」,係指投資標的一覽表(詳附件)中所之投資項目及本公司日後
經主管機關同意變之其他投資項目,而經要保人選定並為本公司同意者。
四、「投資標的貨幣」,係指投資標的用以計價之貨幣別。
五、「單位」,係指各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所載之受權單位。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係指投資標的之經公司或發公司。
七、「指定銀,係指辦約指定用途信託資投資業務之銀或保管業務之
八、「交日」,係指:(1)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或其相關規定所規定之該投資標
的之評價日,(2)為中華民國主管機關依銀法規定公告之中華民國銀營業
日,且(3)為本公司之營業日。該日非為以上三者兼具之日,則以下一個交
日為本約所稱之「交日」。
九、「投資標的價值」係指該投資標的於交日之投資標的單位
乘以該日之淨值。
十、投資標的「淨值」,係指以該投資標的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計算出交日之淨資
產價值,除以已發在外之受權單位總計算所得之額。前述淨資產價值等
於該投資標的之總資產扣除總負債而所稱總負債包含應付取得或處分該投資標
的資產之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稅捐與本約附表一所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於
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之費用。此外,投資標的之可分配收亦視為投資
標的總資產之一部份。
十一、「保單價值」,係指要保人所持有之各投資標的於交日之投資標的價值之總
和。
十二、「基本保費」,係指經雙方約定並記載於本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每期應繳之
約保險費。
十三「增額保費」係指本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以書面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
所繳交之額外保費,每次繳交得低於新台幣壹萬元,且本公司有權於三
十天前書面通知要保人低增額保費每次繳交額之下限,而本公司前開之書
面通知溯及既往。
十四、「總保費」,係指要保人已繳之基本保費、增額保費總和。
十五、「保障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據被保險人之性別、保險齡、體況釐定之保險
乘以基本保險額而計得之額。
「保單政費用」係指本公司自本約生效日起得依約第十四條約定,
按月扣除本約附表一所示之投資標的單位以作為保單政費用。
十七、「轉換費用」,係指要保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依本約第十條約定為投
資標的之轉換所收取之費用,其額依本約附表一所示。
十八、「基本保費費用」,係指本公司依基本保費之繳交次及繳費方式,自所繳之
基本保費扣除一定比作為基本保費費用,詳如附表一所示。
十九、「增額保費費用」,係指要保人每次繳交增額保費時,本公司得扣除超過增
額保費之百分之作為增額保費費用,惟本公司保有於前開上限範圍內變動之
並以書面通知。
二十、「保單足月日」,係指自本約生效起每月與本約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當
日者,指該月之末日。
二十一、「醫院」,係指依照醫法規定,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
及財團法人醫院。但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養等非以
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機構。
二十二、「保險齡」,係以被保險人之投保齡加計自本約生效日起經過之週
計之,但未滿一週計入。
二十三、「首期基本保費投資時點」係指本約第四條撤銷權使期限屆滿日後次
一個交日。
二十四、「三家銀,係指臺灣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及
合作庫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因故變者,則以本公司所指定
報經保險法主管機關備查之融機構為準。
二十五、「收給付」,係指就「第一期基本保費」及於約撤銷權使期限屆滿日
前繳交之「增額保費」依本約第十三條規定扣除相關費用後之額,自
公司實際收受保費之日起至撤銷權使期限屆滿日止,分別按三家銀
約生效日起每月之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平均利率
計算之付,並
分別依該次「基本保費」「增額保費」之投資組合購買投資標的單位。
第 三 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基本保費
本公司對本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基本保費時開
始,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基本保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
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 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
司撤銷本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
郵戳當日時起生效,本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費。
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負保險責任。約撤銷生效前,
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五 條 貨幣單位與匯計算
約保險費之收取及返還、支付保險單借款、各項費用及給付、及返還保單價值之
計算,均以新台幣為貨幣單位。
約之投資標的貨幣非為新台幣時,其匯之計算,依下約定之:
、購買:依第十三條第五項各款所定購買投資標的之各交日當日之本約指定銀
上午十一時牌告即期賣出匯計算。
二、各項給付及保單價值之返還:依本公司通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賣出該投資標的
後、再經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所賣出該投資標的淨值當日之本約指定
上午十一時牌告即期買入匯計算。
、每月保單政費用與保障費用之扣除:依本約第十四條規定扣除投資標的單位
之淨值計算日當日之本約指定銀上午十一時牌告即期買入匯計算。
四、投資標的轉出(賣出)及轉入(購買)者:
(一)轉出(賣出):依本公司通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轉出(賣出)該投資標的
後、再經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所轉出(賣出)該投資標的淨值當
日之本約指定銀上午十一時牌告即期買入匯計算。
(二)轉入(購買):依本公司通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轉出(賣出)該投資標的
後、再經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所轉出(賣出)該投資標的淨值之
日次一個交日之本約指定銀上午十一時牌告即期賣出匯計算。
(三)投資標的轉出(賣出)及轉入(購買)屬於相同計價貨幣單位者,無匯
轉換之適用。
前述指定銀係指臺灣銀股份有限公司,因故變者,則以本公司所指定
報經保險法主管機關備查之融機構為準。
條 第二期以後基本保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基本保費,應照本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
或指定地點交付,本公司將開發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基本保費到期未交付時
或半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
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基本保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
能依此項約定受基本保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基本保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基本保費且應繳費日之保單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
借款及其應付息)足支付依第十四條應付之一個月保障費用、保單政費用者,
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
負保險責任。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基本保費且應繳費日之保單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
借款及其應付息)尚足以支付依第十四條應付之一個月以上之保障費用、保單
費用者,本公司將自保單價值扣除每月應付之保障費用、保單政費用,使
約繼
續有效直到保單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息)足支付一
個月之保障費用、保單政費用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交付基本保費時,
約停止效,本尚有保單價值,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停效日後之次二個交日之
保單價值。但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非為新台幣者,該投資標的則改以停效日後
次一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價值。
要保人如於本約停止效前繳交增額保費該繳交之增額保費將先抵作一期基本保
,以使本發生本條第三項及第四項約定之停止效繳交之增額保費
抵繳一期基本保費時,將退還予要保人,本約仍生本條第三項及第四項約定之停止
第七條約效的恢
約停止效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內,申請效。
前項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繳交申請效日當期之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
後,自翌日上午時起恢
約恢後,本公司將依第十三條購買投資標的,本約保單價值重新計算。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終止。
第 八 條 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
明,如有故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
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
或未明的事實時,在此限。
前項解除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
開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明,通知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
該項通知送達受人。
本公司應於解除約後三十日內退還解除通知發出日後之次二個交日之保單價值
予要保人或本公司已知並客觀上可得確定之其他應得之人(但約之投資標的
貨幣有非為新台幣者該投資標的則改以解除通知發出日後次一個交日之投資標的
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價值)。但受人申請身故或全殘保險者,退還本公司收到第
十八條或第二十條所需文件後第二個交日之保單價值。(但約之投資標的貨
幣有非為新台幣者該投資標的則改以本公司收到第十八條或第二十條所需文件後次
一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價值)。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所為之退還,如係於要保人繳交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後、購買投資
標的前,除前項之保單價值外,另退還該次所繳之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扣除基本保費
費用或增額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第九條 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以書面通知終止本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按本公司收齊
本條所約定之所有文件後第二個交
日之保單價值給付解約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
一分加計付。但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非為新台幣者,該投資標的則改以
本公司收齊所有文件日後次一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價值。
前項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
約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一人者,被保險人得隨時撤銷其同意投保之意思表
示。但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及要保人。
被保險人依前項使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本約,且以本公司收到被保險人書
面通知之日為約終止日本公司改以收到被保險人書面通知之日後第二個交日之
保單價值給付解約適用第一項及第二項約定。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非
為新台幣者該投資標的則改以本公司收到被保險人書面通知之日後次一個交日之
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價值。
要保人終止本約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申請書。
第 十 條 保單價值之部分贖回
要保人得隨時贖回部分保單價值,但每次贖回之得少於新台幣壹萬元,且贖回
後剩餘之保單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息)亦得低於本
公司要求之最低額,本公司有權依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變投資標的贖回相關規
定,變每次贖回之額下限,而本公司前開之書面通知變更不溯及既往。
本公司應於接到前項贖回通知後一個月內按本公司收齊本條所約定之所有文件後第
二個交日之保單價值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
之投資標的貨幣有非為新台幣者該投資標的則改以本公司收齊本條所約定之所有文
件日後次一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價值。
要保人贖回部分保單價值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申請書。
第十一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
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
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人者,本公司得負擔息。
第十二條 失蹤處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
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約第十八條規定給付身故保險如要保人或受人能提出
證明文件,客觀上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本
約給付身故保險,本約同時終止。約之終止因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而
受有任何之影響。
第十三條 投資標的之購買及加值給付
要保人於投保時或繳交增額保費時應決定其欲投資之投資標的及投資比但所決定
之每一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不得少於第二項或第四項餘額之百分之五且本公司有權
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低上述最低投資比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最低投資比
溯及既往。
本公司於收受基本保費後,將扣除基本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依下方式按要保人決定
之投資組合購買投資標的單位:
一、第一期基本保費:加計自本公司實際收受保費之日起至撤銷權使期限屆滿日止
之收給付,全
於「首期基本保費投資時點」按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買投
資標的單位。
二、本公司收受第二期以後之基本保費後,將扣除基本保費費用後之餘額,無息按要
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買投資標的單位。
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繳交如附表二約定次之基本保費時,本公司按當次所
繳交之基本保費乘以附表二所示比額給付「加值給付」,並全依該次基本保
費之投資組合購買投資標的單位。
本公司於收受增額保費及書面申請並審核完成同意後,將扣除增額保費費用後之餘
,無息按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買投資標的單位。但於約撤銷權使期限屆滿
日前繳交者,將扣除增額保費費用後之餘額,加計自本公司實際收受保費之日起至撤
銷權使期限屆滿日止之收給付,全按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買投資標的單
位。
購買投資標的單位之價格依下標準定之:
一、第一期基本保費及同時繳交之增額保費:以「首期基本保費投資時點」之投資標
的淨值。
二、第二期以後之基本保費、「加值給付」:以本公司實際收受保費之日後次一個交
日之投資標的淨值。
三、非效時之增額保費:以本公司審核完成日後次一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但
約撤銷權使期限屆滿日前繳交之增額保費則以「首期基本保費投資時點」
之投資標的淨值為購買投資標的單位之價格。
四、效時之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以本公司同意效且實際收受保費之日後次一個
日之投資標的淨值。
前項所稱「實際收受保費之日」,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費並確認收款明細之日。
要保人所投資投資標的之可分配收視為其投資額之一部分,倘於投資標的除息
基準日,要保人之投資組合中仍有該投資標的,本公司將於該投資標的所屬公司給付
該投資標的可分配收日直接購買原投資標的。
第十四條 每月保單政費用及保障費用
本公司依前條以第一期基本保費購買投資標的後先扣除相當於自本約生效起應付
之當月保單政費用及保障費用之投資標的單位(以投資標的購買日後之次一個交
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但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非為新台幣者,則以該投資標
的購買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再按月於保單足月日扣除相當之投資標的單位(以
保單足月日後之次二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非
為新台幣者,則以保單足月日後次一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以支付附表
一之每月保單政費用及保障費用。
本公司扣除每月保單政費用及保障費用時係按扣除當時要保人所投資之各投資標
的之投資標的價值比計算各投資標的應分配之費用再分別自各投資標的扣除
相當之單位
雖要保人悉依本約第條約定按期繳納第二期以後之基本保費但如本約之保單
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息)仍足以支付每月應付之保
政費用、保障費用時,本公司按下方式辦
一、自本約生效日起之第一保單年度內且要保人未曾依第十條辦部份贖回者,
予停止效,欠繳之保單政費用、保障費用將自要保人繳交之續期基本
保費或增額保費中扣除。
二、自第二保單年度起,應催告要保人交付相當之增額保費,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
交付者,本約停止效,本尚有保單價值,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停效
日後之次二個交日之保單價值。但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非為新台幣者,
該投資標的則改以停效日後次一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價值。
本公司給付保險時,如有每月應付之保單政費用、保障費用未扣除,本公司得先
扣除上述費用後再給付。
第十五條 投資組合之變
要保人得於本約有效期間內隨時以書面變自下一期基本保費起之投資標的投資
組合。但所決定之每一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不得少於可投資額之百分之五,且本公
司有權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低上述最低投資比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最低投資比
溯及既往。
前項所稱「可投資額」,係指要保人所繳基本保費扣除基本保費費用後,用於購買
投資標的之額。
第十條 投資標的之轉換
要保人得於本約有效期間內,隨時以書面轉換投資之投資標的或比但所決定之
每一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不得少於轉換當時保單價值百分之五且本公司有權以書面
通知要保人低上述最低投資比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最低投資比
及既往。
前項轉換投資組合於每一保單年度總計超過四次之免費轉換次應按附表一支付
轉換費用。但如要保人係因其投資之投資標的解散、清算或本公司依本約第十七條
約定取消該投資標的而被迫為前項轉換時,計入轉換次
本公司得放寬第二項之免費轉換次限制,並於三十天前書面通知要保人,而本公司
前開書面通知放寬免費轉換次之限制溯及既往。
本公司依第一項辦係以審核完成日之次二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轉出之
再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轉出投資標的淨值之日次一個交日之投資
標的淨值計算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單位
第一項情形中,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包括非新台幣者,其投資標的淨值交
日、轉出之額及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單位之計算,改依下約定之:
一、新台幣計價轉換為非新台幣計價者:本公司依第一項辦時,係以審核完成日次
二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轉出之額,再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
轉出之投資標的淨值之日次一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單位
二、非新台幣計價轉換為新台幣計價者:本公司依第一項辦時,係以審核完成日次
一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轉出之額,再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
轉出之投資標的淨值之日次一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單位
三、非新台幣計價者相互轉換:本公司依第一項辦
時,係以審核完成日次一個交
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轉出之,再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轉出之投
資標的淨值之日次一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單位
依第一項轉換投資組合時如要保人轉換之投資組合中之投資標的有暫停計算投資標
的淨值之情事,則本條所約定轉換之程序均順延至該情事消滅後進
第十七條 投資標的之變與通知
本公司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後變投資標的項目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且本約有關投
資標的之相關約定,除本公司另以書面註明外,均適用於新增設之投資標的。
要保人投資之投資標的因故解散、清算時,本公司應於知悉投資標的解散、清算之情
事後,即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投資組合。
本公司取消某投資標的項目時,應以書面於三十天前通知要保人變投資組合。
因第二項、第三項之原因變投資組合時,要保人應於本公司書面通知所定之期限內
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要保人未於前開期限內回覆者:
一、要保人於該投資標的清算或取消後、本公司取得分配額十日前均未書面回
則本公司將該投資標的清算或取消後分配之按要保人最近一次之投資
組合剔除已解散或取消之投資標的重新計算比,分配為要保人購買投資標的。
但要保人最近一次之投資組合剔除已解散或取消之投資標的後已無其他投資標
的者,本公司將返還該分配之額,本約同時終止。
二、要保人於該投資標的清算或取消後、本公司取得分配額十日前書面回覆本公
司變投資組合,則本公司將該投資標的清算或取消後分配之額按要保人之通
知變投資組合。
本公司應於本約生效後每三個月以要保人選擇之方式通知要保人其保單價值。
本公司購買或賣出投資標的時如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中之投資標的有暫停計算投
資標的淨值之情事,本公司負擔息,並以該投資標的於該情事消滅後之次一個交
日之淨值計算購買或賣出之單位。
第十八條 身故保險的給付與申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總保險額給付「身故保險
」,約同時終止。但受人因前開事由,而於要保人繳交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
後、購買投資標的前,申請身故保險,其身故保險按總保險額及該次所繳之
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扣除基本保費費用或增額保費費用後之餘額計付之。此外,如有
約第十四條第四項約定之事由者,亦應依本約第十四條第四項之約定予以扣
除。
前項身故時之總保險額中之保單價值係指本公司收齊申請文件後第二個交日之
保單價值。但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非為新台幣者,該投資標的則改以本公司收
齊申請文件日後次一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價值。
人申「身故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九條 滿期保險的給付與申
被保險人於其保險齡達一百歲之保單年度末日(即滿期日)仍生存且本約仍有效
時,本公司按「滿期之保單價值」給付滿期保險,本約亦同時終止。
前項所稱「滿期之保單價值」係指滿期日後次二個交日之保單價值。如有本約第
十四條第四項約定之事由者,則「滿期之保單價值」應依本約第十四條第四項之約
定予以扣除後計算之。但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非為新台幣者,該投資標的則改
以滿期日後次一個交
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價值。
人申「滿期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申請書。
三、受人的身分證明。
第 廿 條 全殘保險的給付與申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三所殘廢程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
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殘廢時之總保險額給付「全殘保險」,本約同時終止。但受
人因前開事由,而於要保人繳交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後、購買投資標的前,申請全
殘保險其全殘保險按總保險額及該次所繳之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扣除基本
保費費用或增額保費費用後之餘額計付之。此外,如有本約第十四條第四項約定之
事由者,亦應依本約第十四條第四項之約定予以扣除。
前項診斷確定殘廢時之總保險額中之保單價值係指本公司收齊申請文件後第二個
日之保單價值。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非為新台幣者,該投資標的則改以
本公司收齊申請文件日後次一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價值。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三所列兩款以上殘廢程本公司僅給付一款「全殘保險
人申「全殘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人申全殘保險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一費用由本公
司負擔。
第廿一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負給付保險之責任:
一、受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無其他受
者,其身故保險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要保人如為受人之一者適用前款但書之規定。
三、被保險人故意自或自成殘廢。但自約訂效之日起二後故意自致死
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之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本公司按第二十條的約定給付全殘保險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未給付保險者,本公司退還「保單價值」予要保人或本公司已知
並客觀上可得確定之其他應得之人。
前項「保單價值」,係指本公司收到第十八條或第二十條所需文件日後第二個交
之保單價值(但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非為新台幣者,該投資標的則改以本公司
收到第十八條或第二十條所需文件日後次一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該投資標
的價值。)。但前項所為之退還,如係於要保人繳交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後、購買投
資標的前,除保單價值外,另退還該次所繳之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扣除基本保費費用
或增額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第廿二條 特殊情事之處
本公司給付保險、解(含贖回部分保單價值)返還保單價值或所繳總保費時,
如要保人設定之投資組合中之投資標的發生該投資標的所屬公司因故暫停計算投資
標的淨值(買回價格)之情事,本公司先給付或返還可確定部分之保單價值,再以
該投資標的於前述暫停計付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個交
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應付
額,於本公司收到該買回價後給付或返還之,本公司負擔息。
因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
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得投資標的之單位
,本公司將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投資組合,要保人應於規定期限以書面回覆本公
逾期未回覆且前開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得投資標的單位之事
由仍未解除者,本公司將該無法購得之投資標的分配投資之額,按要保人最近一次
之投資組合剔除該無法購得之投資標的重新計算比,分配為要保人購買投資標的。
但要保人最近一次之投資組合剔除該無法購得之投資標的後已無其他投資標的者
公司將返還該分配投資之額。
第廿三條 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得在保單價值範圍內以本約為質,向本公司申請保險
單借款,未返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時,約效停止。但本公司應於
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
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本約之效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約因第一項及第二項約定停止效時,其效申請按本約第七條約定辦
第廿四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解約(含贖回部分保單價值)、或返還保單價值時,如要
保人有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息後給付其餘
額。
第廿五條 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
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
規定辦
真實投保在本公司承保範圍內者約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
已繳總保費(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息),如有部分贖回
之保單價值應予扣除。但錯誤原因歸責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者本公司無息退還
要保人基本保費費用、增額保費費用、保障費用、保單政費用再加上本公司發
現錯誤後次二個交日之保單價值。但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非為新台幣
該投資標的則改以發現錯誤後次一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
價值。
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障費用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障費用
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保障費用,其息按本公司退還當
時之本保單辦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計算。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
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障費用與應繳保障費用的比計算基本保險額。
、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障費用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
始發覺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障費用與應繳保障費用的比計算基本保險額,
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在此限。
第廿條 受人的指定及變
要保人於訂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人。
前項受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
司應即批註於本保險單。受人變,如發生法上的糾紛,本公司負責任。
全殘保險的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指定受人外,以被保險人之
法定繼承人為本約受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廿七條 保單分紅
約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第廿八條 變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
要保人。
第廿九條 時效
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 卅 條 批註
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十三款、第十
款、第十七款、第十九款、第二十四款及第五條第三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
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第一項、第十條第三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廿
條及附表一之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之費用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
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生效
第卅一條 管轄法院
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的住所在中
華民國境外時,則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附表一:
一、 現時本約收取之費用如下:
依基本保費之繳交次及繳費方式,自所繳之基本保費扣除一定比之基本
保費費用:
繳法 季繳 月繳 收取比
第一次 第一、二次 第一至四次
第一至十二
超過基本保費
之百分之八十五
第二次 第三、四次 第五至八次
第十三至廿
四次
超過基本保費
之百分之四十五
第三至 第五至十二次 第九至廿四次
第廿五至七十
二次
超過基本保費
之百分之五
基本保費費用
前項所稱『基本保費之繳交次』,係以繳足一期基本保費為一次,如欠繳
基本保費,要保人所繳交之增額保費如足以抵付一期基本保費,將優先抵作
基本保費抵足一期始視為一次如本效,於效後繳交之基本保費,
其次接續停效前繳交之次計算之。
增額保費費用
每次繳交增額保費時,扣除超過增額保費之百分之作為增額保費費用,
惟本公司保有於前開上限範圍內變動之權並以書面通知。
保單政費用
自本約生效日起,依本約第十四條約定按月扣除相當於每月新台幣一○
○元之投資標的單位以作為保單政費用。本公司得調整保單政費用並於
三十天前通知要保人,調整之幅度不超過政院主計處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
於一定期間內之變動幅,且每月最多以新台幣二○○元為限。但經主管
機關同意者,每月得超過新台幣二○○元。
保障費用
自本約生效日起,依本約第十四條約定按月扣除與保障費用價值相當之
投資標的單位。各保險齡及性別之標準體保障費用費表詳如附表四。
轉換費用
要保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依本約第十條約定為投資標的之轉換所收
取之費用。同一保單年度得免費轉換投資標的四次,超過四次時,每次收取
新台幣五○○元之轉換費用。本公司得調整轉換費用及放寬免費轉換次
制,並於三十天前通知要保人,轉換費用調整之幅度不超過政院主計處公
告之消費者物價指於一定期間內之變動幅,且每次最多以新台幣一○○
○元為限。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每次得超過新台幣一○○○元。
保管費
依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標的所屬公
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另外收取。
依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標的所屬公
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另外收取。
於計算投資標
的淨值時已先
扣除之費用(
由投資標的所
屬公司收取)
人服務費
依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標的所屬公
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另外收取。
註:1、前述所謂「一定期間」係指以本約推出(即民國九十一四月)時或前次調整時之
月份,至本公司本次調整之月份之期間。
2、各投資標的之保管費、經費、受人服務費及其實際額,以當時投資標的公開
明書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並可參閲銷售當時之商品簡介內容;倘有
其他相關營運管費用或法定費用,則依當時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所載或投資標的所
屬公司通知者為準,惟各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保有變之權,亦保有得予於計算投
資標的淨值時扣除而額外收取該費用之權,其實際及其收取情形以當時投資標
的公開明書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
二、要保人於申請終止約或部分贖回保單價值時,本公司另收取任何費用。
附表二:
加值給付如下:
繳法 季繳 月繳 加值給付
第七至十次 第十三至二十次 第廿五至四十次 第七十三至一二○次 基本保費之2%
第十一次起 第二十一次起 第四十一次起 第一二一次起 基本保費之 5%
附表三:
殘廢程
殘廢程
雙目失明者。(註 1)
手腕關節缺失或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言語(註 2)或咀嚼(註 3)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中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障害,終身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
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註 5)
註:
1. 失明的認定
(1) 視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表,係眼依個別矯正視測定之。
(2) 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表○.○二以下而言。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之
情況,在此限。
2. 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三種情形之一者:
(1) 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
以上能發出者。
(2) 聲帶全部剔除者。
(3) 因腦部言語中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3. 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能作咀嚼運動,
質食物以外能攝取之態。
4.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始末、穿
脫衣服、起居、步、入浴等,皆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態。
附表四:
保障費用費
單位:每月每萬元基本保險
男性 男性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0 4.2975 3.9300
1 0.7260 0.6780 31 1.0890 0.4785
2 0.5640 0.4680 32 1.1475 0.5160
3 0.4380 0.3300 33 1.2225 0.5573
4 0.3540 0.2460 34 1.3125 0.6015
5 0.2940 0.2100 35 1.4145 0.6488
6 0.2640 0.1860 36 1.5278 0.6983
7 0.2460 0.1680 37 1.6508 0.7508
8 0.2400 0.1560 38 1.7805 0.8055
9 0.2340 0.1440 39 1.9200 0.8648
10 0.2220 0.1440 40 2.0708 0.9300
11 0.2160 0.1440 41 2.2350 1.0020
12 0.2280 0.1620 42 2.4150 1.0838
13 0.2820 0.1860 43 2.6130 1.1753
14 0.3960 0.2220 44 2.8283 1.2803
15 0.5640 0.2580 45 3.0630 1.4003
16 0.7620 0.2940 46 3.3158 1.5368
17 0.9450 0.3248 47 3.5880 1.6928
18 0.9660 0.3608 48 3.8813 1.8683
19 0.9788 0.3848 49 4.1978 2.0603
20 0.9848 0.3975 50 4.5420 2.2628
21 0.9863 0.4020 51 4.9185 2.4705
22 0.9840 0.3998 52 5.3310 2.6790
23 0.9803 0.3938 53 5.7848 2.8860
24 0.9758 0.3863 54 6.2850 3.1050
25 0.9735 0.3803 55 6.8385 3.3518
26 0.9743 0.3780 56 7.4513 3.6435
27 0.9803 0.3825 57 8.1293 3.9953
28 0.9923 0.3953 58 8.8800 4.4213
29 1.0133 0.4170 59 9.7080 4.9155
30 1.0448 0.4448 60 10.6185 5.4698
備註 : 1.此保障費用費所使用之預定危險發生係以臺灣壽險業第四回經驗生
命表死亡的百分之九十(90% 2002TSO)計算。
2.保障費用費原則上將隨著被保險人之保險齡的增長而逐提高。
(下頁接續)
單位:每月每萬元基本保險
男性 男性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61 11.6160 6.0758 86 107.5313 71.9438
62 12.7065 6.7245 87 117.1410 79.3373
63 13.8960 7.4115 88 127.5248 87.4403
64 15.1958 8.1503 89 138.7275 96.3143
65 16.6178 8.9565 90 150.7913 106.0208
66 18.1748 9.8475 91 163.7610 116.6228
67 19.8788 10.8398 92 177.6803 128.1818
68 21.7440 11.9505 93 192.5873 140.7608
69 23.7863 13.1910 94 208.5023 154.4138
70 26.0235 14.5733 95 225.4418 169.1970
71 28.4723 16.1085 96 243.4193 185.1653
72 31.1513 17.8088 97 262.4520 202.3725
73 34.0770 19.6860 98 282.5378 220.8600
74 37.2758 21.7620 99 303.6113 240.6068
75 40.7723 24.0593 100 325.5893 261.5783
76 44.5928 26.5995
77 48.7620 29.4060
78 53.3078 32.5028
79 58.2645 35.9220
80 63.6668 39.6990
81 69.5505 43.8668
82 75.9510 48.4605
83 82.9065 53.5170
84 90.4583 59.0835
85 98.6520 65.2095
備註 : 1.此保障費用費所使用之預定危險發生係以臺灣壽險業第四回經驗生
命表死亡的百分之九十(90% 2002TSO)計算。
2.保障費用費原則上將隨著被保險人之保險齡的增長而逐提高。
附件:
投資標的一覽表
(註 1)
簡稱 是否有單
位淨值
是否配息
(註 2)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
友邦巨人證券投資
信託基
友邦巨人
股票型
新台幣 友邦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友邦巨債券證券
投資信託基
友邦巨
債券基
貨幣
市場基
新台幣 友邦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潛證券投資
信託基
景順潛
股票型
新台幣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主證券投資
信託基
景順主
股票型
新台幣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全球科技證券
投資信託基
景順全球
科技基
股票型
新台幣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全球康健證券
投資信託基
景順全球
康健基
股票型
新台幣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台灣科技證券
投資信託基
景順台灣
科技基
股票型
新台幣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天下地產證券
A
景順天下
地產證券
A
股票型
美元
景順投資管亞洲
有限公司
滙豐鳳證券投資
信託基
滙豐
股票型
新台幣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
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富達台灣成長證券
投資信託基
富達台灣
成長基
股票型
新台幣 富達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友邦旗艦全球平衡
組合證券投資信託
友邦旗艦
全球平衡
組合基
組合型
新台幣 友邦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友邦旗艦全球成長
組合證券投資信託
友邦旗艦
全球成長
組合基
組合型
新台幣 友邦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友邦旗艦全球安穩
組合證券投資信託
友邦旗艦
全球安穩
組合基
組合型
新台幣 友邦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友邦全球牌組合
證券投資信託基
友邦全球
牌組合
組合型
新台幣 友邦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友邦環球基
-友邦日本新遠景
A
友邦日本
新遠景基
A
股票型
美元 友邦基公司
友邦環球基
-友邦歐洲小型公
司股票基 A1
友邦歐洲
小型公司
股票基
A1
股票型
歐元 友邦基公司
友邦環球基
-友邦日本小型公
司股票基 A3
友邦日本
小型公司
股票基
A3
股票型
日圓 友邦基公司
友邦環球基
-友邦丁美洲基
A
友邦
美洲基
A
股票型
美元 友邦基公司
友邦環球基
-友邦新興市場債
券基 A
友邦新興
市場債券
A
債券型
美元 友邦基公司
富達基-國際債
券基
富達國際
債券基
債券型
美元 富達基有限
公司
富達基-歐元債
券基
富達歐元
債券基
債券型
歐元 富達基有限
公司
富達基-日本基
富達日本
股票型
日圓 富達基有限
公司
富達基-歐洲小
型企業基
富達歐洲
小型企業
股票型
歐元
富達基有限
公司
富達基-歐洲基
富達歐洲
股票型
歐元
富達基有限
公司
富達基-美國基
富達美國
股票型
美元
富達基有限
公司
富達基-韓國基
富達韓國
股票型
美元
富達基有限
公司
富達基-星馬泰
富達星馬
泰基
股票型
美元
富達基有限
公司
富達基-印
焦基
富達印
聚焦基
股票型
美元
富達基有限
公司
坦伯頓全
球投資系-全球
坦伯頓全
球投資系
-全球
股票型
美元
坦伯頓全球顧問公
坦伯頓全
球投資系-全球
債券基
坦伯頓全
球投資系
-全球
債券基
債券型
美元 顧問公司
天達環球策股票
C
天達環球
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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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投資標的之級別或股別(class of shares)依實際銷售時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
準。惟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保有變之權
2、基配息之方式(如每月配息、每半配息或視經人決定)及是否配息係按投資標
的公開明書所載為準。
注意事項:
前述投資標的係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依投資標的適用法所發之有價證券不論要保人辦
回、終保險單借款人申身故、全殘保險及滿期保險之給付,其投資標
的價值悉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負履行之義務本公司對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履行不負責保戶
必須承擔投資之包括法如因適用法之稅法變致稅負變或因適用法致無法贖
回或給付額等)及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信用等風險如投資標的係非以新台幣為投資標的貨
幣者保戶尚應承擔投資之包括法及任何辦投資、贖回終止、保險單借款人申
身故、全殘保險及滿期保險之給付等所產生新台幣與投資標的貨幣間貨幣兌換之匯兌風
險。
南山人壽變額壽險
適用保險法第一百七條之批註條款
喪葬費用保險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二、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三、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瞭解,並把握保單約撤
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本公司免付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20-060)
中華民國九十四 四月十四日
管保二字第 09402031890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
(96)南壽研字第 061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日
(96)南壽研字第 131 號函備查
第一條
本批註條款適用於本公司「南山人壽伴我一生躉繳變額壽險」「南山人壽伴我一生
變額壽險」(以下均各分別稱為「本約」) 自民國九十月十一日 (含) 以後生
效之保險約。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約之一部分,本約與本批註條款牴觸部分生效
第二條
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心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
人,其身故保險之基本保險額部分 (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 ,均變為喪葬費
用保險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價值。
第三條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
七月十一日 (含) 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總和 (限本公司),得超過主
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負給付責任。
前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十二月三十一日 (含) 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民國九十二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民國九十二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人壽保險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額應合併
計算。
第四條
前條情形,被保險人如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死亡,本公司應按下約定辦,本
約並即終止。
依本批註條款約定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額予受人,並按日退還被保險人
身故後已扣除之未到期保障費用予要保人。前開保險額如有超過喪葬費用保險
額上限者其超過部分本公司應按比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障費用
並溯自本約生效日起,按超過部分之比減少其基本保險額。
其原投資部分之保單價值,則返還要保人自本公司收齊受人依本約關於身故
保險的給付與申相關約定提出申請文件後第二個交日之保單價值額。但
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非為新台幣者,該投資標的則改以本公司收齊申請文
件日後次一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價值。
如有受人於要保人繳交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後、購買投資標的前申請本約身故
保險,本公司除應依本條第一項約定辦並應將該次所繳之基本保費或增額
保費扣除基本保費費用後之額一併退還予要保人。
第五條
第三條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合
計超過第三條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
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
為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
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賠之額後所餘
之限額比分擔其責任。
南山人壽伴我一生變額壽險投資標的
自動平衡批註條款(樣本)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二、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三、保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並把握保單約撤
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本公司免付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20-060)
中華民國九十一 三月 日奉財政部
台財保字第 0910701466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九十三 三月五日奉財政部
台財保字第 0930750156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九十三 八月五日
管保二字第 0930252052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
(96)南 062 號函備查
第 一 條 本批註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南山人壽伴我一生變額壽險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
僅適用於南山人壽伴我一生變額壽險(以下簡稱本約)且須要保人申請經本公司
同意後,本批註條款始生效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約之一部分,本約之約定與本批註條款抵觸時應優先適用本
批註條款。
第二條
本批註條款所稱「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日」係指自本約生效日起每三個月與本約生
效日相當之日,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末日。
第 三 條 投資標的之自動平衡
於本批註條款生效後之本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自本批註條款生效後之下一個投資
標的自動平衡日起如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日當時任一投資標的投資比較其最後指定
基本保費之投資比相差五%(含)以上,由本公司自動將各投資標的價值轉換平衡
回其最後指定基本保費之各投資標的投資比
本公司依前項辦係以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日之次二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
轉出之再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轉出投資標的淨值之日次一個交
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單位
第一項情形中,約之投資標的貨幣包括非新台幣者,其投資標的淨值交日、
轉出之額及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單位之計算,依左約定之:
一、新台幣計價轉換為非新台幣計價者:本公司依第一項辦時,係以投資標的自動
平衡日次二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轉出之額,再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
知本公司轉出之投資標的淨值之日次一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欲轉入之
投資標的單位
二、非新台幣計價轉換為新台幣計價者:本公司依第一項辦時,係以投資標的自動
平衡日次一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轉出之額,再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
知本公司轉出之投資標的淨值之日次一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欲轉入之
投資標的單位
三、非新台幣計價者相互轉換:本公司依第一項辦時,係以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日次
一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轉出之額,再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
轉出之投資標的淨值之日次一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單位
投資標的自動平衡之次數連同要保人自投資標的轉換之次於每一保單年度
總計超過四次時應按本約約定支付投資標的轉換費用。本公司得放寬前開免費轉
換次限制,並於三十天前書面通知要保人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放寬免費轉換次
之限制溯及既往。
依第一項轉換投資組合時如要保人轉換之投資組合中之投資標的有暫停計算投資標
的淨值之情事,則本條所約定轉換之程序均順延至該情事消滅後進
本公司每次依第一項辦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時如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日當時保單價值
或依第二項第三項約定計算轉出之額低於本公司之最低額限制時,本公司將暫
停該次投資標的自動平衡且本公司有權依投資標的轉換費用之調整,上述最低
額限制並於三十日前書面通知要保人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之變更不溯及既往
第 四 條 本批註條款之終止
於增額保費與基本保費之投資組合、要保人辦投資標的轉換贖回部分保單價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或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
時,本批註條款自動終止。
要保人得於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日前五個交日之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本批註條
但如其通知到達本公司之日晚於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日前五個交,則自下一個
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日始生終止之效
南山人壽伴我一生變額壽險
1.基本保費:您可選擇以月繳、季繳、繳或繳方式繳交基本保費,而此基
本保費即保險單首頁所載之每期應繳之保險費。
(1) 最低
繳別
投保
季繳 月繳
0~60 12,000 6,000 3,000 1,000
61~65 48,000 24,000 12,000 4,000
66~75 72,000 36,000 18,000 6,000
(2) 最高
繳別
季繳 月繳
最高 100 萬元 50 萬元 25 萬元 8.3 萬元
2.增額保費係指本約有效期間內您得以書面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所繳交
之額外保費如有欠繳基本保費您所繳交之增額保費如足以抵付
一期基本保費,將優先抵作基本保費。
繳費限制︰
(1) 每次定期增額保費:最低:新台幣1千元。
最高:定期增額保費≦每期基本保費之 5 倍。
(2) 每次定期增額保費:最低:新台幣 3 千元。
最高定期增額保費≦繳化基本保費之 20 倍。
3.所繳交之「基本保費」「增額保費」總和與投保額合計超過新台幣
萬元。(備註)
4.倘您附加附約您將另須繳付附約之保險費而附約保險費之繳費方式同主
約之繳費方式。
備註:
投保14足歲含)以下之投保額須符合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保
額」上限之規定,現最高投保額上限為二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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