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項給付及保單價值之返還:依本公司通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賣出該投資標的
後、再經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所賣出該投資標的淨值當日之本契約指定
銀行上午十一時牌告即期買入匯率計算。
三、每月保單行政費用與保障費用之扣除:依本契約第十四條規定扣除投資標的單位
之淨值計算日當日之本契約指定銀行上午十一時牌告即期買入匯率計算。
四、投資標的轉出(賣出)及轉入(購買)者:
(一)轉出(賣出):依本公司通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轉出(賣出)該投資標的
後、再經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所轉出(賣出)該投資標的淨值當
日之本契約指定銀行上午十一時牌告即期買入匯率計算。
(二)轉入(購買):依本公司通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轉出(賣出)該投資標的
後、再經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所轉出(賣出)該投資標的淨值之
日次一個交易日之本契約指定銀行上午十一時牌告即期賣出匯率計算。
(三)投資標的轉出(賣出)及轉入(購買)屬於相同計價貨幣單位者,無匯率
轉換之適用。
前述指定銀行係指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但若將來因故變更者,則以本公司所指
定報經保險法主管機關備查之金融機構為準。
第 六 條 第二期以後基本保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基本保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
或指定地點交付,本公司將開發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基本保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
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
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基本保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
能依此項約定受領基本保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基本保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
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基本保費且應繳費日之保單價值不足支付依第十四條應付之一
個月保障費用、保單行政費用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
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基本保費且應繳費日之保單價值尚足以支付依第十四條應付之
一個月以上之保障費用、保單行政費用者,本公司將自保單價值扣除每月應付之保障
費用、保單
行政費用,使本契約繼續有效,直到保單價值不足支付一個月之保障費用、
保單行政費用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基本保費時,本契約停止效力,本契
約若尚有保單價值,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停效日後之次二個交易日之保單價值。但若本
契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非為新台幣者,該投資標的則改以停效日後次一個交易日之投
資標的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價值。
要保人如於本契約停止效力前繳交增額保費,該繳交之增額保費將先抵作一期基本保
費,以使本契約不發生本條第三項及第四項約定之停止效力。若繳交之增額保費不足
抵繳一期基本保費時,將退還予要保人,本契約仍生本條第三項及第四項約定之停止
效力。
第七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因本契約第六條或第十四條第三項約定停效者,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
保人繳交申請復效日當期之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保